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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生态环境,防治面源污染!河北审议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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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河北省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设置“生态宜居”专章,就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作了明确规定。《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改善乡村生态环境方面,《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建设宜居宜业美丽乡村”;应当深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健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分类分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实施乡村绿化美化亮化行动,促进农村面貌整体提升。
在农业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支持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推进废旧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科学回收利用;要加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推进黑龙港流域、坝上地区等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域实施轮作休耕、旱作雨养。
《条例》还明确提出,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此外,《条例》还就脱贫巩固、产业发展、文化繁荣、乡村治理、城乡融合、人才支撑等方面设立专章,明确措施和要求,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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