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佛山市顺德区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实施办法
佛山市顺德区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顺德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任何组织和公民有保护耕地的义务,土地权益单位对本单位的耕地负有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组织种植并进行监督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有量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内必须保有的耕地数量。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有具体位置的稳定、优质耕地。 耕地进出平衡是指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政务版成果,按有关规则计算比对辖区年度内耕地流向非耕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数量(即耕地流出)和非耕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流向耕地的数量(即耕地流入),耕地流入数量大于等于流出数量,即为达到耕地进出平衡。 耕地总量平衡是指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政务版成果,按有关规则计算比对辖区年度内耕地流向非耕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数量(即耕地流出)和非耕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流向耕地的数量(即耕地流入),耕地流入数量大于等于流出数量,即为达到耕地总量平衡。 耕地恢复任务是指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内需通过工程整治措施将现状非耕地恢复为耕地的数量。 连片耕地是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确定为耕地(含灌溉沟渠、田埂)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单个地块或与周边相临耕地地块连片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的若干地块。 土地权益单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国营农场、土地储备机构以及负责完成镇(街道)保护任务、进行耕地恢复的镇(街道)工作部门和国企单位。
第四条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用地使用人、社会主体参与耕地恢复工作。
第五条 实行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对履行耕地保护义务的单位给予经济补贴和指标奖励。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将补偿激励机制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 耕地保护机制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将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恢复任务分解下达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根据上级下达任务和本区实施情况等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完成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总量平衡、耕地进出平衡和耕地恢复任务(以下简称“保护任务”),对辖区内的保护任务负总责。 未能完成上述保护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整改,并纳入年度考核。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将保护任务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和国有单位。
第十条 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用地规模达到50亩(含)以上的连片耕地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数量按照不高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5%进行控制,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通过工程整治等措施整理的新增耕地(整治前为非耕地),经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验收通过后,面积符合连片耕地要求的,由土地权益单位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区政府同意后可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协议。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地块调整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经村民表决,在土地所在村(居)公示30日。
第十三条 赋予耕地保护任务指标经济价值特性,允许耕地及后备资源较少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单位通过有偿异地代补(保)方式完成规划期内保护任务。
第十四条 镇(街道)之间的异地代补(保)和镇(街道)辖区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等土地权益单位之间的异地代补(保)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负责并建立台账管理,监督指导异地代补(保)方按照协议约定时限完成耕地恢复工作,并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变更为耕地。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异地代补(保)的方式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等土地权益单位完成保护任务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异地代补(保)的相关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通过异地代补(保)方式完成保护任务的双方,应提供代保(补)地块现状图件、矢量数据和协议等材料向区自然资源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逐级上报备案。第三章 补偿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对承担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保护任务的土地权益单位给予经济补贴。
第十七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济补贴标准:符合连片耕地的永久基本农田按2000元/亩·年,50亩(不含)以下零星永久基本农田按500元/亩·年。 永久基本农田经济补贴按年度发放,当年发放上一年度资金。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自经有批准权限的上级部门同意调整当月起,调入永久基本农田地块予以发放永久基本农田经济补贴,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地块不再发放。
第十八条 发放永久基本农田经济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济补贴范围内年度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且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永久基本农田; (二)土地权益单位按规定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三)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用途管制要求; (四)不存在新增违法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挖湖造景、挖塘养鱼、种植草皮、采砂取土建坟等情形; (五)土地权益单位年度内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园、林、草、湿等其他农用地,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特殊情况除外; (六)土壤未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的。 不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土地权益单位涉及的经济补贴全部不予发放。
第十九条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符合连片要求的耕地,经济补贴为1000元/亩·年。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另行给予500元/亩·年经济补贴。 新增耕地符合连片耕地条件的,自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耕地的年度开始发放经济补贴。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耕地经批准调整为永久基本农田后,在下一年度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经济补贴标准。
第二十条 连片耕地经济补贴的发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济补贴范围内年度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 (二)涉及年度新增耕地的应通过区级验收; (三)符合耕地用途管制要求; (四)不存在新增违法用地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情形; (五)土地权益单位年度内耕地转为园、林、草、湿等其他农用地,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但特殊情况除外; (六)土壤未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的。 不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土地权益单位涉及的经济补贴全部不予发放。
第二十一条 镇(街道)之间、土地权益单位之间代为完成耕地保有量、耕地恢复任务、耕地进出平衡和耕地总量平衡等任务的,其指标价格不低于0.8万元/亩·年;代为完成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其指标价格不低于1万元/亩·年。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国营农场等土地权益单位实施耕地恢复项目用于承担异地代保(补)任务的,或用于补充上级下达增量保有量任务、永久基本农田任务的,新增连片耕地面积大于50亩(含),小于100亩的,按照新增耕地面积5%奖励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0亩(含)的,按照新增耕地面积10%奖励建设用地指标。镇(街道)工作部门、国企单位不享受建设用地指标奖励政策。 耕地恢复项目用于完成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农场)保护任务的,不享受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奖励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乡村振兴或人居环境整治涉及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以及乡村特色产业用地使用,不得用于建设住宅。
第二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起,土地权益单位年度内存在永久基本农田或耕地转为园、林、草、湿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在年度土地现状调查成果中变更为耕地。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予以发放经济补贴;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停止发放违反耕地用途管制行为存续期间涉及的年度经济补贴并不再补发。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转为园、林、草、湿等其他农用地,因不可抗力或整改后造成农村集体经济严重损失、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等原因无法整改的,土地权益单位承诺在一年内通过整改或耕地进出平衡解决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说明,经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同意,扣除该部分面积涉及经济补贴的金额后再予以发放。国家、省重点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扣除临时用地部分面积涉及金额后予以发放。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新增违法用地占用耕地行为,经证实属于非土地权益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认为应予发放经济补贴的,可以由土地权益单位书面作出举证说明并承诺在一年内通过整改解决,经区土地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扣减新增违法用地部分面积涉及金额后予以发放经济补贴。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济补贴的发放范围、发放面积按年度进行更新,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农业农村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 经济补贴的土地权益单位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已取得土地所有权证或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无权属争议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并取得收益或出资组织开展耕地恢复的,该集体经济组织为土地权益单位。 (二)国营农场、土地储备机构等已取得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土地,由国营农场、土地储备机构等国有单位经营并取得收益或组织实施恢复耕地的,国营农场、土地储备机构等国有单位为土地权益单位。 根据区土地储备统筹机制,区土地储备机构将收储的土地移交区国企单位运营管理并由区国企单位负责组织恢复耕地的,区国企单位为土地权益单位。 (三)已经完成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全部支付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且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土地,由镇(街道)工作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运营管理或组织开展耕地恢复的,镇(街道)工作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为土地权益单位。但开展征地前期工作或开展新增耕地恢复时有约定的除外。 (四)政府机构或镇(街道)工作部门以及国企单位通过承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开展耕地恢复的,该政府机构或镇(街道)工作部门以及国企单位为土地权益单位。 (五)社会主体为土地的承租人并负责新增耕地的恢复和经营的,由承租协议双方协商确定永久基本农田经济补贴、连片耕地经济补贴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经济补贴的土地权益主体和资金分配比例。
第二十七条 土地权益单位存在权属纠纷的,涉及的经济补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暂时保管。待权属纠纷化解后,再进行发放。
第二十八条 通过异地代补(保)保护任务的,经济补贴原则上归被委托代补方所有。双方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经济补贴发放程序分为土地权益单位申请、镇级审核、区级核定、资金拨付四个环节。 由土地权益单位提出申请,经镇级审核同意后,提交区级相关部门核定,审核通过的,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账户,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土地权益单位的账户。具体实施操作指引由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取得的经济补贴应优先用于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可用于耕地恢复工程费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及管护修缮、“田长制”护田员经济补贴、农村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
第三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取得的经济补贴应纳入账务核算和入账处理。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应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个自然日。
第三十二条 非农建设、农业结构调整、造林种树等各类对耕地的占用,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坚持“以补定占”,上年净增加的耕地数量作为下年度批准占用耕地的前提。第五章 职责和分工 第三十三条 区级职责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定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的面积和金额,组织检查土地权益单位的责任履行情况,核定不发及扣减情形;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核定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的面积和金额;核查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出现撂荒、非粮化等行为,监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撂荒、非粮化等行为整改完成;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核查土壤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的情况;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区财政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工作的资金保障和资金发放。
第三十四条 镇级职责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镇级经济补贴相关管理制度,对辖区内资金的发放和使用负责,并接受区主管部门的监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予以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须及时报送区主管部门。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变化的初步核定,监督责任履行情况等;牵头核查土地权益单位资金申报材料;配合审批资金使用申请。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核实新增违法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挖湖造景、挖塘养鱼、采砂取土建坟等情况;监督落实新增违法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挖湖造景、挖塘养鱼、采砂取土建坟等行为整改完成。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审批资金使用申请;核查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出现撂荒、非粮化等行为,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撂荒、非粮化等行为整改完成;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核查土壤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的情况;检查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配合审核资金申报及使用申请;负责将资金拨付至土地权益单位的账户;按照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和后续跟踪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土地权益单位职责 (一)接受区、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制订相关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签订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责任书。 (三)维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稳定利用,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 (四)按规定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五)按要求提交资金的申报、使用等环节所需的资料,并配合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时符合连片耕地现状条件的,可以按本实施办法享受补贴和奖励政策。
第三十七条 原永久基本农田经济补贴办法《印发顺德区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0〕47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如需查看原文及附件文件
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
END
点击关注我们
如需其他资讯请直接在后台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