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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三府办〔2024〕3号)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9日
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助力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有效解决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以金融手段赋能产业振兴,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财政投入专项资金作引导,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承保(或担保)为保障,以资金协管机构为辅助,各方共同控制和分担风险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特指与“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政银保”专项资金)建立合作关系的银行、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资金协管机构。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建立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区领导任召集人,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经科局、区市场监管局、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或融资担保)公司、资金协管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银保”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兼任。区“政银保”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各项政策。 (二)负责“政银保”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三)组织、协调、推动和监督全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 (四)牵头开展调研,审核“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有关方案。 (五)负责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单笔贷款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项目进行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追收核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合作银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三水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合理,有与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类似信用贷款合作经验者优先。合作银行主要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核实资料内容真实性和开展风险评估审批,对已经审批担保的项目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
第八条 合作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佛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或在三水区设置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有开展农业保险或农业融资担保者优先。合作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主要负责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险(或担保)业务。
第九条 资金协管机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多年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经验,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资金协管机构主要负责到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和合作银行办理有关“政银保”融资资金(以下简称融资资金)业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条 “政银保”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构成,市、区资金比例为3:10,区级财政在每年年初根据专项资金结余情况进行注资,保持区级“政银保”专项资金账户余额不少于2000万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区“政银保”办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管理。区“政银保”办每半年将专项资金利息收入缴入国库,接受区审计局监督。 第四章 对象及条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合作贷款对象分两类: (一)个体农户,指在三水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佛山市户籍居民。 (二)市场主体,指在三水区依法依规登记注册的各类涉农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条件(对个体农户不作下列第二、三款条件要求): (一)符合三水区农业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二)依法在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本地纳税;依规在三水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认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 (三)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在当地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无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六)参加“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险(或担保)。 (七)借款人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 (八)近两年无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九)借款人通过贷款项目获得的资金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农产品原料、技术改造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可用于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严禁用于偿还旧债、发放工资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及其他与农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保费 第十四条 “政银保”借款人在一个贷款周期内,在不同合作银行贷款累计总额不能超出如下额度: (一)个体农户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 (二)家庭农场最高贷款额度250万元。 (三)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不含社员个人贷款)最高贷款额度300万元,设施农业企业可放宽至400万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高贷款额度600万元。 (五)被评为各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最高贷款额度:区级400万元、市级500万元、省级及以上600万元。 (六)市级(含)以上农业公园经营主体最高贷款额度600万元。
第十五条 借款人除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贷款条件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在不突破最高贷款额度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增加贷款额度: (一)借款人取得佛山市职业农民证书(电子证书或实物证书)或组织开展职业农民培训的。 (二)借款人有购买人身意外险和农业保险的。 (三)综合道德诚信得分较好、申请提高贷款额度的借款人,有提供由村委会出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的综合道德诚信评分相关证明的。
第十六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最长贷款期限为3年。如遇特殊情况还款有困难的,经区“政银保”办和合作机构联合批准后可办理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年。 (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LPR+最高不超过55个BP。建立贷款利率动态调节机制,根据国家银行利率变动情况,国家银行利率变动较大时,由区“政银保”办牵头组织研究调整利率标准,使利率水平在合理区间。
第十七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费(或担保费)。合作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险(或融资担保)业务的保费(或担保费)按贷款额度每年不高于1.6%收取。保费(或担保费)由区“政银保”专项资金一次性按承保(或担保)期限全额支付。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银行、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区“政银保”办提出申请成为合作机构,经区“政银保”办审议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局与其签订合作协议,作为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相关业务的法定依据。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区国资局下属国有全资企业佛山市三水泰鼎盈和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资金协管机构,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借款人按以下程序办理贷款: (一)申请人准备贷款申请资料报送合作银行提出申请,银行收到资料后,开展调查、风险评估、审批工作。 (二)贷款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 1.合作银行审批同意后,将审批同意资料送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审核,审核同意后将资料送回银行。 2.合作银行将以上所有贷款申请资料报送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 3.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承保(或担保)风险调查、评估及审核,对拟同意的承保(或担保)项目,将含审批同意资料的所有贷款申请资料报送区“政银保”办。 4.区“政银保”办对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递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合作银行和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承诺书》。 5.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收到《担保承诺书》后出具保单(或担保书)并报送合作银行。 6.合作银行在收到区“政银保”办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和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单(或担保书)后,向申请人发放贷款,并向区“政银保”办报备。 (三)贷款额度50万元(不含)以下的:除不需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审核外,其余流程要求同本条第二款。 (四)以农民合作社为主体申报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农民合作社须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农民合作社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合作社内部档案登记材料,由区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审。审核通过后,区“政银保”办向合作银行和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承诺书》,其余流程执行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 第七章 “政银保+”贷款 第二十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是指在“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模式的基础上,引入农业龙头企业,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与日常业务关联的分散农户或经营组织组成一个“政银保+”营运平台,合作银行向该平台进行整体金融授信,“政银保+”营运平台根据联系农户或经营组织经营发展的需要向合作银行推荐借款人,并由农业龙头企业为借款人提供一定比例担保的融资模式。
第二十一条 农业龙头企业向区“政银保”办提出申请,经区“政银保”办联合合作银行和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对其经营及担保能力进行核查后确定为合作农业龙头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局与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农业龙头企业签订“政银保+”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 合作农业龙头企业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符合三水区农业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二)属于市级(含)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信誉良好,联农带农意愿较强。 (三)在合作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同合作银行和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约定缴存一定额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同一时期,一个合作农业龙头企业只能与一家合作银行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贷款额度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可再适当提高,但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能超出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额度。贷款期限、利率、承保(或担保)费率参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前,合作农业龙头企业须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函,明确推荐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贷款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由合作银行将资金划到借款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合作农业龙头企业在经营范围内为借款人提供生产资料、技术指导、产品收购或其他服务。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向合作农业龙头企业支付生产资料、技术指导或服务购买款等。 第八章 续贷支持 第二十六条 利用“政银保”专项资金作为融资资金,为有续贷需求且符合银行融资条件的借款人,在做好风险管控的情况下,提供短期周转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支持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原贷款无挪用资金、无欠贷欠息和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且合作银行同意为借款人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和承诺,保证融资资金安全。
第二十八条 资金使用流程: (一)在贷款到期前,借款人向合作银行提出续贷申请时,一并提出融资资金使用申请,连同原借款凭证及其他融资资料提交合作银行。 (二)合作银行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续贷承诺,并将申报材料报区“政银保”办。 (三)区“政银保”办对借款人申请和银行意见进行审核。 (四)资金协管机构协助区“政银保”办将融资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借款人还贷程序。 (五)合作银行完成续贷手续并发放贷款后,偿还融资资金至“政银保”专项资金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 (六)合作银行和资金协管机构应当将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笔融资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原贷款余额以内,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资金协管机构按照每自然日0.15‰的费率向资金使用人收取服务费,由使用人将实际发生费用缴存至资金协管机构指定账户。 第九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区“政银保”和“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行政府、银行、保险(或融资担保)、资金协管机构和“政银保+”合作农业龙头企业多方合作,遵循机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相匹配原则,各方应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将贷款风险控制在合理水平,确保整项工作平稳持续发展。
第三十二条 贷款赔付规则: (一)本金赔付: 1.“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本金赔付。实际损失额的20%由合作银行承担,余下的80%由合作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承担。 2.“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本金赔付。实际损失额的10%由合作农业龙头企业承担(合作农业龙头企业年累计赔付最高限额为保证金额),15%由合作银行承担,余下的75%由合作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承担。合作企业承担的赔偿额超过其累计赔付最高限额时,超出部分金额由合作银行承担20%,合作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承担80%。 3.融资资金赔付。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符合续贷条件的,承担按时足额续贷责任。因银行操作方面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融资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合作银行要承担融资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资金协管机构方面,造成融资资金正常划转出现较大失误的,资金协管机构要承担相应责任。 4.合作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本年累计赔付限额为本合作年度(以每个自然年为准)累计实收保费(或担保费)的180%,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超过合作保险(或融资担保)公司累计赔付限额时,超出部分金额的20%由合作银行承担,余下的80%由“政银保”专项资金承担。“政银保”专项资金仅以超赔资金累计余额承担有限赔付责任。 (二)利息赔付:贷款利息损失全额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贷款逾期追偿规则: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要及时将信息通报区“政银保”办、合作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区“政银保”办要根据贷款逾期的情况,指导合作机构积极做好劝导催收工作,对无力偿还贷款的借款人,贷款本金逾期2个月后,合作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农业龙头企业(涉及“政银保+”的)应在收齐合作银行的索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赔付手续。合作农业龙头企业逾期没有赔付的,合作银行可通过扣划保证金方式进行赔付。赔付后,区“政银保”办要联合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农业龙头企业,采取法律途径向借款人追讨,追回欠款后,各方按各自已承担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章 监管机制 第三十四条 当合作银行“政银保”贷款不良率超过3%时,由合作银行向区“政银保”办发出贷款预警信号,由区“政银保”办牵头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对策。
第三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借款人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区“政银保”办、合作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农业龙头企业,各方要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配合,合作银行每月5日前要把上月的“政银保”贷款明细送区“政银保”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合作银行要严格贷款审批流程,按照既定时间完成审批,要严格执行贷款发放额度计算标准并遵守“政银保”无抵押等要求。对审批通过使用融资资金进行还款的借款人,合作银行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作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农业龙头企业要严格防控风险,加强与合作银行沟通、做好贷款风险防控宣传、逾期借款人追讨等工作。建立逾期借款人信息登记制度并按照有关程序对逾期借款人实行曝光。
第三十八条 资金协管机构要严格落实融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如发生损失的,资金协管机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区“政银保”办对合作机构进行以下考核: (一)合作银行在一个年度(12个月,下同)必须完成放贷10笔(含10笔,每笔不少于10万元)或总放贷款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未能完成任务的,区“政银保”办发告知函,如下一年度还是未能完成放贷指标的,区“政银保”办撤销该合作银行的合作资格。被撤销的合作银行在完成现有“政银保”借款人的贷款到期并结清后自动退出。 (二)合作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在一个年度内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前还贷款退保费(或担保费)5笔(含)以上或一个年度内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理赔3笔(含)以上的,区“政银保”办发告知函,如下一年度仍未改正的,区“政银保”办撤销该合作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资格。合作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在收到退出合作资格通知书后停止新增承保(或担保)业务,待其最后一个承保(或担保)客户业务到期后自动退出。
第四十条 提前结清贷款并符合以下情况须办理退保费(或担保费):由保险公司承保的,第一,个体农户保单剩余有效期大于15个自然日(含)的;第二,市场主体一年期限保单剩余有效期大于25%(含)的;第三,市场主体二、三年期限保单剩余有效期大于15个自然日(含)的。由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担保剩余期限大于15个自然日(含)的。以上时间结合实际业务及节假日顺延。合作银行应从贷款结清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流程,敦促并协助借款人向合作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相关退保资料,确保及时退还保费;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在收齐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为借款人办理退保手续。所退还保费(或担保费)退回“政银保”专项资金账户。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行为的,区“政银保”办、合作机构经协商有权提前中止贷款项目并追讨相关资金;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申报其他扶持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采取相应的司法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政银保”专项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并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合作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各方面对恶意欺诈、逃避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三水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20〕1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日起发生的“政银保”业务按本办法执行,实施日前签订的“政银保”业务按《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20〕10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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