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律法是好的,只要人们用之有道”,用之有道的应是法官
“我们知道律法是好的,只要人们用之有道”,用之有道的应是法官
风铃|文
事情发生在1795年。
冉阿让找不到活儿,家里一点面包渣都没有了。姐姐家的七个孩子快要饿死了。穷苦像风寒一样,绕着这个苦寒的家庭,浸入骨髓。
冉阿让想到了偷面包。管他什么道德,管他什么律令,管他什么人格与尊严,自家亲人的性命都保护不了,何来这些附加的东西。
相比面包与尊严,面包才值钱。
于是,他来到了法夫罗勒教堂广场旁边的面包店,偷了一个面包。在老板追赶的途中,他扔掉了面包,受伤的胳膊流血不止,他最后被指控为“夜闯民宅行窃”罪。
冉阿让被判处五年苦役。
这是雨果小说《悲惨世界》里最令人悲怅,让人痛彻心扉的画面。如果读过此书的朋友们,都会共情于冉阿让的遭遇吧。
雨果说:
在我们的文明里,有些时刻的确叫人胆战心寒,这就是刑法置人于死地的时刻。这是何等凄惨的时刻,社会逐次并不可挽回地遗弃一个有思想的生灵。
冉阿让即是不幸的,又是幸运的。苦役结束后,他遇到了有着悲悯之心,处处行善的主教。主教不像大街上其他人像躲瘟疫一样地排斥他,躲着他,讥讽他,而是怜悯的对他说:
你从一个悲惨的地方来。比起一百个义人所穿的白袍来,一个忏悔的罪人流泪的脸,在上天能赢得更多的快乐。你离开那个痛苦之地,如果对人怀着仇恨和激愤的念头,那你是值得可怜的。如果怀着慈悲、温良与平和的念头,你就胜过任何人。
主教拯救了冉阿让的心灵,法律摧毁了冉阿让的人生。
雨果最终得出结论:有罪的人并不是犯罪的人,而是制造黑暗的人。
最近,一名男子三次到别人的菜地里偷韭菜,拿去卖了八块,被判刑六个月,并处罚1000元。判决的结果,让网友们一片哗然。
我不知道这个男子偷盗的动机是什么?是家里贫穷需要偷菜卖了去维生,是心理有疾病偷盗成瘾以此寻求刺激,还是仅仅就是惯犯,一而三,再而三的作案?
作案的成本低,获利的成本也低。我猜不透这个男子的真实想法。
这让我想到了前不久离我不远的北碚,一个博士学历的男子一年六次去菜市场偷菜,共盗走莴笋、丝瓜、藕等蔬菜,价值46.5元,案发后,他赔偿被害人500元,并取得谅解,检方对他不予起诉。
北碚区检察院的做法体现了检方的严谨、贤明与量法的弹性。如果再遇到下一个偷菜的,偷米的、偷针线、偷垃圾袋的案例,是不是应该把北碚检方的不予起诉当成样板,当成参照?
培根曾说过:
在刑法案件中,切勿让法律这一罪行的震慑变成虐民的工具。刑法律令若是过于严厉,就无异在人民身上撒下罗网。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款。施行法律的人,不仅仅限于审查案件的事实,还要审时度势。
可广西偷韭菜的男子没有北碚博士偷菜那么幸运。我并不是为这种反复偷菜的行为开脱,我很厌恶小偷小摸的行为,以前在我们村,就有这种小偷小摸的村民,一会偷鸡,一会儿偷包谷,一会偷沙田柚,就连我妈妈在屋檐下种的葡萄,到了成熟的季节,也会被人随手顺了几串。这种行为人人喊打,人人鄙视,人人所不耻。
但一个人为了吃了上顿没下顿,像冉阿让一样,贫困让他无路可走,通过不合法的手段盗取生存所需的“面包”,这样的行为是不是会了一些同情与引发对社会进步思考的成分?
我们又回到这个偷韭菜的案子上来。法官的公正、严明无懈可击,找不到任何漏洞,法不容情在这个案件上得以大力彰显。但法律的量刑是否应该参照对社会、对公众的危害性,是否应参照作案数额、作案手段和作案动机?如果都一刀切、板着面孔施法,这会不会寒了公众的心?
还有网友提出质疑,如果把贪官作恶的数额进行量刑,按照八块钱六个月的标准,还不谈对社会的危害性,那些金额特别巨大的贪官,是不是就应该把牢底坐穿,一直坐到下辈子,下下辈子,永不翻身。
在审理这些“鸡毛蒜皮”的案件的时候,执法者还是牢记罗马十二铜表法的结语吧——“人民的幸福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我们知道律法是好的,只要人们用之有道”,用之有道的应是法官。这世上不缺少律令,缺少律令下,有恻隐之心,柔性执法的人。
这世上没有黑暗,黑暗是对光的缺乏,这世上没有寒冷,寒冷是对爱的匮乏。罗翔的箴言,是不是对用法者、执法者人格的提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