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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丨公司经营异常,股东如何申请清算

宝安区律工委 宝安律师风采
2024-08-25


申请公司清算程序如何进行

以经营异常公司股东为视角


当公司存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解散。公司解散后,依法清算完毕后注销才能终止其法人人格。因此,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后注销是公司退出的主要途径。正确认识、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以便公司退出市场,有利于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及优化政府客观科学决策。针对笔者近期处理过的多宗申请公司清算的案例,就申请公司清算案件所涉及相关法律问题作下述总结,供各位读者参考,有错漏之处,还请担待。


申请公司清算案件涉及相关知识点汇总




公司清算不等于破产清算



01



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解散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公司清算分为普通清算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后依法自行组织清算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也称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某些特殊事由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后,或者在普通清算发生显著障碍无法继续进行时,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法院介入而进行的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设立了公司清算案件案由。


处理申请公司清算案件程序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18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2、4、7条等相关规定。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清算作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直接作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以清偿债务而引起的案件,可称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


处理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7、8、9、13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综上可知,公司清算不等于破产清算,实践处理时应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作不同处理。



申请公司清算的定义



02


申请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特别清算过程中,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在公司解散后,怠于履行职责,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公司清算案件的管辖



0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4条的规定可知,在地域管辖方面,申请公司清算案件一般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级别管辖方面,一般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申请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申请公司清算案件。



申请公司清算案件的主体及时限



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8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规定可知,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例外情形:当公司存在“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形之一时,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申请公司清算案件的理由



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183条的规定可知,当公司因存在以下解散事由时: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解散后不履行清算程序的法律后果



0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若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上述情形系由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的,债权人可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笔者实践代理申请公司清算案件记录




裁判要点



01


公司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若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则公司控股股东将享有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权利。



基本案情



02


1991年,深圳市某区,A公司成立,其中A公司的股东为B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2006年,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解散。然而,A公司在解散后,却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至今仍未能完成清算。


2022年,作为A公司的股东,B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A公司进行清算。


本案中,笔者作为B公司的代理律师,全程参与办理了本案件。在历经整理材料、申请立案、开庭等程序后,现B公司已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受理了B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法评



03


笔者在处理该申请公司清算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以下要点,以供各位读者参考适用:


1.实践中法院往往对是否受理申请公司清算案件持保守态度


在本案的开庭过程中,法官原先的观点一直认为,B公司既然作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且持股比例为100%),那么B公司显然是具备为A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的权利的;那么,在B公司自行为A公司组织清算毫无障碍的前提下,为何B公司还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呢?B公司的申请显然是没有必要且浪费司法资源的。

所幸,在笔者及B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说理及共同努力推动下,最终法院对我方的观点予以了认可,裁定受理了对A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2.法院在审理是否受理申请公司清算案件时的审理方向


在本案的开庭过程中,法官主要询问的方向主要包括以下:

(1)本案是否有必要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司性质是什么?

(3)申请人无法自行组织清算的理由是什么?

(4)被申请人是否对外有债权债务?

  ……


综上所述,我们在实践中处理申请公司清算案件时,需要针对公司的具体事实情况,综合判断公司是否享有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权利。此外,我们还需认识到,公司只有履行完公司法所规定的清算程序后并注销,才能真正实现退出。


因此,我们需要正确认识如何履行公司清算程序,才能帮助那些有需要的公司顺利退出市场,并切实保护好(控股)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供稿: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 何晓杨

审稿:深圳市律师协会宝安区律师工作委员会

欢迎宝安律师来投稿

投稿邮箱:qlgwms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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