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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关于加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正则房地产服务团队 Author 胡君燕

2023年9月2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征求<关于加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向社会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为快速理解、消化《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基于法律角度,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正则律师团队胡君燕律师进行了相关梳理,现发布在本公众号,与大家交流探讨。

第一部分  内容解读

一、上位法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二、适用范围

深圳市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具体而言,需要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属于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上经批准已建设居住功能建筑,或主导功能为居住的混合功能宗地上建筑。

2.建筑物建成年限在二十年以上。

3.根据规划需要建设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或无法满足使用要求、危害公共安全、只能拆除重建方式解决,或经评估后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公益优先、市场运作。

四、职责分工

五、项目实施

第二部分  存在问题

经过以上梳理,结合市规资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实施意见》或存在如下问题:

问题1:未能清晰呈现项目审批实施的整体流程。

《实施意见》第六、七至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二条规定了项目审批及实施的整体流程,但没有形成连贯性。

问题2:项目审批实施整体流程冗长。

具体可见上述第一部分第五条“项目实施”之标黑部分。

问题3:未能清晰呈现前期服务机构的引入目的。

《实施意见》第六、十二至十五、十七条均提及了前期服务机构,意欲选取前期服务机构开展前期工作,垫资,以快速推进项目实施,但实际表述上却没有赋予前期服务机构相应定位,具体可见上述第一部分第五条“项目实施”第十三点“律师意见”部分。

第三部分  优化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结合个人工作经验,提出如下优化建议:

建议1:明确出台目的,简化流程。

出台目的为确定工作流程,则其他与工作流程无关但又很重要的部分,即搬迁补偿标准、补偿费支付等内容,可另行出台配套政策予以明确,不易糅杂在《实施意见》中。

建议2:进行全面审查,完善内容。

《实施意见》更多讲述了项目实施流程,但不少细节内容也比较重要,需要单独及时出台配套政策予以明确,比如项目筛选标准、前期服务机构费用结算标准、市场主体选择流程等,减少不确定性。

建议3:意向搬迁补偿同意书或改为意向搬迁框架协议更为适宜。

建议4:注意论证经济、规划可行性。

一家之言,与大家交流探讨;不成熟地方,请多见谅。


供稿: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 胡君燕
审稿:深圳市律师协会宝安区律师工作委员会

欢迎宝安律师来投稿

投稿邮箱:qlgwms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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