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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谁来担责?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深宝律师事务所 Author 深宝君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侵权纠纷,还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安全。我国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在难以确定侵权人情形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4条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有所细化和补充,新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关于高空抛物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回应了实践中侵权人难以确定,受害者难以举证和难以得到赔偿的困境。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01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概念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掷物品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查明真正的行为人的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适用于侵权人难以确定的情形。高空抛物案件中,若知道具体侵权人,则按照一般侵权的规定,直接适用过错原则,由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4条的规定,相关的责任承担的主体包括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



02

法律严令禁止高空抛物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高空抛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即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更为严苛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规定:【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是故意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高空抛物罪。如果行为人是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03

从多方主体分析高空抛物致人损害

(1)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规定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做了一般规定,明确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即若知道具体侵权人,则按照一般侵权的规定,直接适用过错原则,由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高空抛物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后段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实践中,高空抛物存在一个非常不易解决的问题就是侵权人难以找到。因此,《民法典》在侵权人直接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该条文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即加害人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文中所表述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非赔偿,补偿显然不同于赔偿,且应当是部分赔偿而非全部赔偿,补偿一定不是对受害人的损失填平赔偿。因而在找不到侵权人时,实际上受害人自身也在一定范围自担损失。综上,该条文所述是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基于公平责任对受害人给予补偿,属于对受害人损失的分担,而非损害赔偿。 


一般而言,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会通过监控视频等证据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被划定为“可能成为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后,可以提供以下事实主张免责:1)高空抛物行为发生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或自己家里没有人,故无法事实高空抛物行为;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之物,即抛出的物体与自己无关;3)证明自己所处的楼层在客观上无法达到抛掷的物体致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4)其他。


(3)建筑物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其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对“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对“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而言,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在认定建筑物管理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主要考量其履行管理责任的客观情况及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尽到定期检查、维修、保障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做到风险预警防范等方面,综合判断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过错程度及赔偿责任承担。


04

明确规定高空抛物中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

《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该条的颁布有助于在价值导向方面促使推动公安等机关根据自身职责权限对高空抛物行为直接侵权人进行及时侦查和认定,这样能够极大程度地解决高空抛物事件中被侵权人举证能力困难的问题,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查清责任承担主体的概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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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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