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国际妇女节,传递《妇女权益保障法》之声
Women's Day
桃花始开,燕雀北归,第111个国际三八妇女节,如约而至,今天,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双梅律师为大家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值此“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学习与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新时代女性的必修课。妇女的政治权利
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
妇女特有的政治权利:
2.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
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保护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关于妇女维护受教育权的途径
2. 向妇联组织投诉,妇联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3. 向人民法院起诉。
妇女的人身权益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禁止拐卖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禁止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
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妇女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和家庭暴力
妇女的劳动社会保障权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法律除了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歧视女性,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等外,还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妇女除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障等权益外,国家还特别推行生育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妇女的财产权益
国家保障妇女的财产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妇女的经济补偿权
姐妹们,请记住:
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
退让、躲避并不能解决问题!
要勇敢站出来!
拿起法律武器!
坚决捍卫自己权益
作者简介
刘双梅 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教育背景:毕业于宁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专业领域:从事资本证券、金融保险、诉讼与仲裁、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融资租赁、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等。
- 推荐阅读 -
△道可特新闻 | 济南办公室医养健康产业法律服务团队赴济南育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交流座谈
△道可特特稿 | 济南办公室王伟律师:律师的规模化业务-打造蓝鲸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