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山买房&入户政策(2021年8月版)
更新了!
今天,房叔再度更新中山限购限贷政策、入户政策。记得收藏哦!
一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在我市连续居住满 3 年(以办理《居住证》为准)、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 3 年并有自有住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落户中山,户口登记在自有住房。在我市连续居住满 5 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 5 年,没有自有住房但有合法稳定住所(依法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落户中山,户口登记在居住辖区社区(居委会)集体户;申请人需在《居住证》签发镇区申请落户,且最近应在该镇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以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二、办理流程 (一)政务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人在省政务网上实名注册后,选择“合法稳定居住就业”事项,根据申请人自身实际情况对应上传所需材料。 2.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受理、预审核; 3.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通知申请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线下窗口; 4.受理窗口核验原件无误后,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省内的录入“一站式”迁移,省外的打印准迁证)。 5.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省内的凭“一站式”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 (二)线下窗口申请流程: 1.申请人带所需相关资料原件到拟迁入地受理部门申请,填写个人入户声明书和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部门审核证件材料无误且符合入户情形的,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省内的录入“一站式”迁移,省外的打印准迁证)。 3.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省内的凭“一站式”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三、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申请人在我市连续居住凭证:居住证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居住流水单据(加盖公章)。其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连续居住满 36 个月的凭证;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连续居住满 60个月的凭证。 4.申请人在我市连续参保证明:有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连续参保满 36 个月的凭证;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连续参保满60 个月的凭证。 *申请人工作单位有总公司-分公司设置且申请人受总公司安排在中山分公司工作,社保属总公司统一在外县市购买的,应提供总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在中山分公司工作、社保统一由总公司购买的情况说明(加盖总公司公章)及申请人在中山分公司的有效在职证明(加盖中山分公司公章)、中山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在总公司连续参保 36 个月或 60 个月的参保凭证。 5.申请人在本市的住房证明:本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家庭)住房证明》或《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没有自有住房的,还应提供落户地社区(居委会)集体户户 主首页。 6.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有父母随迁的,提供申请人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该证遗失且无法补办、婚姻登记部门无法出具婚姻状态证明的,由申请人父母亲填写婚姻状态声明书,下同)、亲子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证、户籍档案底册能体现关系的无需提供)。 申请人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或小孩父母亲一起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四、办理时限 省外户籍人员迁入且有15-20周岁随迁小孩的,由市局审核。审核时限:8个工作日。省内迁入、省外迁入且随迁小孩年龄不在15-20 周岁、省外迁入且没有随迁小孩的,由分局审核。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首次领取迁移证,不收费。迁移证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4 元/证。 首次领取户口簿,不收费。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10 元/证。六、注意事项 1.连续居住、连续参保时间:指在 36 个月或 60 个月内累计断开时间不得超出 3 个月(或 93 天)。超出(不含本数)的,视为不连续。经社保部门同意社保补缴的,参保期限可计算在连续时间内。 2.没有自有住房但在我市连续居住、连续参保满 3 年的人员,如能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可将户口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但须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房产所有人须出具书面同意声明书。 3.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符合没有自有住房但在我市连续居住、连续参保满 5 年的人员,申请人及随迁家属户口统一落户居住辖区居委会集体户。落户时应按《广东省居住证》(中山签发)所属镇区申请,并在该镇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居住登记回执》不能视为连续居住凭证。租住在公租房(指属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公租房和经政府认可、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投资建设方式包括新建、收购、租赁等)且符合入户政策的市外人员,按“两个 5 年”政策操作。 4.随迁子女为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时提供随迁小孩属国外院校就读的,还应提供在国外院校就读的相应佐证材料如学籍证明中英文翻译件、出入境证件和记录等。 5.业务办理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直系亲属代办,但应出具有效委托书、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产生的法律纠纷(后果)由委托人、被委托人自行承担。
二投靠入户
父母投靠入户
投靠人为外县市户籍,其在本市户籍的子女有自有产权住房,且与子女共同生活居住的,可申请投靠,不受年龄、身边无其他子女照顾的限制。二、办理流程 (一)政务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人在省政务网上实名注册后,选择“父母投靠子女”办理事项,上传所需材料; 2.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受理、预审核; 3.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通知申请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线下窗口; 4.受理窗口核验原件无误后,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省内的录入“一站式”迁移,省外的打印准迁证)。 5.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省内的凭“一站式”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 (二)线下窗口申请流程: 1.申请人带所需相关资料原件到拟迁入地受理部门申请,填写个人入户声明书和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部门审核证件材料无误且符合入户情形的,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省内的录入“一站式”迁移,省外的打印准迁证)。 3.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省内的凭“一站式”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三、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产权证明。 4.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 5.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四、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首次领取迁移证,不收费。迁移证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4 元/证。 首次领取户口簿,不收费。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10 元/证。六、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原则上应本人办理。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可由配偶代办,但应出具有效委托书或关系证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产生的法律纠纷(后果)由委托人、被委托人自行承担。 2.随迁小孩户口若和投靠人同一本户口簿且能体现亲子关系的,无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3.被投靠人户口属本市集体户的,暂缓投靠。被投靠人父母亲在世但只申请其中一方投靠子女的,未成年子女(被投靠人的兄弟姐妹)暂缓随迁。 4.申请投靠户口迁入被投靠人父母或祖辈房产的,应出具被投靠人家庭无自有住房证明,且按下列情形操作:如房产产权人健在的,只由产权人出具《同意知情书》;产权人已死亡的,对该房产有继承权的权利人应全部出具《同意知情书》。 5.申请父母投靠子女,如子女户口登记在配偶父母名下产权住房、且子女名下没有自有住房的,暂缓投靠。投靠人通过投靠子女入户我市,投靠人的父母再申请投靠的,应当提供该投靠人或配偶名下的自有住房证明(一并随迁的除外)。被投靠人父母已离婚(或再婚重组了两个家庭),现父母双方都申请投靠子女入户的,允许其中一方申请投靠。 6.为方便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在办理落户手续时提交《广东(中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公安机关可一并办理新户籍地址的居民身份证。
夫妻投靠入户
一、办理条件
夫妻一方户口在外县市,现投靠在本市共同生活居住的本市户籍配偶,且配偶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可申请将户口投靠迁入,不受结婚年限限制。二、办理流程 (一)政务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人在省政务网上实名注册后,选择夫妻投靠办理事项,上传所需材料; 2.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受理、预审核; 3.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通知申请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线下窗口; 4.受理窗口核验原件无误后,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省内的录入“一站式”迁移,省外的打印准迁证)。 5.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省内的凭“一站式”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 (二)线下窗口申请流程: 1.申请人带所需相关资料原件到拟迁入地受理部门申请,填写个人入户声明书和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部门审核证件材料无误且符合入户情形的,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省内的录入“一站式”迁移,省外的打印准迁证)。 3.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省内的凭“一站式”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三、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产权证明。如住房产权属被投靠人父母亲名下的,应出具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房产产权人出具的《知情同意书》。 4.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中一方的结婚证。 5.有小孩随迁的,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四、办理时限 省外户籍人员迁入且有15-20周岁随迁小孩的,由市局审核。审核时限:8个工作日。 省内迁入、省外迁入且随迁小孩年龄不在15-20 周岁、省外迁入且没有随迁小孩的,由分局审核。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首次领取迁移证,不收费。迁移证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4 元/证。 首次领取户口簿,不收费。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10 元/证。六、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原则上应本人办理。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可由配偶代办,但应出具有效委托书或关系证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产生的法律纠纷(后果)由委托人、被委托人自行承担。 2.随迁小孩户口若和投靠人同一本户口簿且能体现亲子关系的,无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3.申请夫妻投靠,被投靠人家庭成员在本市有自有住房但被投靠人户口在其父母亲房产地址的,被投靠人户口可不迁移至自有住房,投靠人户口直接落户至自有住房(单独立户);如被投靠人提供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被投靠人户口与其父母在同一本居民户口簿(户口登记地址所属房屋产权为被投靠人父母亲或祖辈),投靠人户口可随被投靠人申请夫妻投靠,将户口登记在该房产,但同时应按下列情形操作:如房产产权人健在的,只由产权人出具《同意知情书》;产权人已死亡的,对该房产有继承权的权利人应全部出具《同意知情书》。 4.被投靠人户口属本市集体户的,暂缓投靠。 5.为方便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在办理落户手续时提交《广东(中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公安机关可一并办理新户籍地址的居民身份证。
子女投靠入户
未成年子女为外县市户籍,申请投靠共同生活居住的本市户籍的父亲或母亲,且被投靠人有自有产权住房,可申请投靠。成年子女为未婚在校就读的,可申请投靠。二、办理流程 (一)政务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人在省政务网上实名注册后,选择“子女投靠父母”办理事项,上传所需材料; 2.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受理、预审核; 3.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通知申请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线下窗口; 4.受理窗口核验原件无误后,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省内的录入“一站式”迁移,省外的打印准迁证)。 5.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省内的凭“一站式”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 (二)线下窗口申请流程: 1.申请人带所需相关资料原件到拟迁入地受理部门申请,填写个人入户声明书和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部门审核证件材料无误且符合入户情形的,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省内的录入“一站式”迁移,省外的打印准迁证)。 3.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省内的凭“一站式”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三、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四、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首次领取迁移证,不收费。迁移证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4 元/证。 首次领取户口簿,不收费。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10 元/证。六、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原则上应本人办理。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可由投靠人的父母亲代办。未成年子女投靠由父母亲(监护人)代为申请。 2.申请投靠户口迁入被投靠人父母或祖辈房产的,应出具被投靠人家庭(指被投靠人本人、配偶、子女)无自有住房证明,且按下列情形操作:如房产产权人健在的,只由产权人出具《同意知情书》;产权人已死亡的,对该房产有继承权的权利人应全部出具《同意知情书》。 3.被投靠人户口属本市集体户的,暂缓投靠。
三纳税入户
在我市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相应入户指标: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或属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市总部经济企业的,给予次年入户指标5个;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1000万-5000万元(最高值含本数,下同)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次年入户指标2个;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金额 100-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次年入户指标2个;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金额10万-1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次年入户指标1个。
入户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入户指标不累积,逾期自动作废。入户对象可以是投资者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以是企业聘用的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入户人员为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的,年龄应为 45 周岁以下且在该企业工作至少满一年(以本市社保为凭)。
二、办理流程 (一)政务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人在省政务网上实名注册后,选择纳税入户办理事项,上传所需材料; 2.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受理、预审核; 3.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通知申请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线下窗口; 4.受理窗口核验原件无误后,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省内的录入“一站式”迁移,省外的打印准迁证)。 5.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省内的凭“一站式”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 (二)线下窗口申请流程: 1.申请人带所需相关资料原件到拟迁入地受理部门申请,填写个人入户声明书和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部门审核证件材料无误且符合入户情形的,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省内的录入“一站式”迁移,省外的打印准迁证)。 3.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省内的凭“一站式”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三、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申请企业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应亲笔签名、按指模)。 (4)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5)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纳税证明:上一自然年纳税额达到纳税入户金额标准的,提供上一年自然年度的纳税完税证明;上一年度纳税额达不到纳税入户金额标准的,可出具自提交入户申请资料当月起该企业最近 12 个自然月的纳税完税证明。纳税入户企业属我市总部企业的,提供市政府颁发的《总部企业认定证书》;没有证书的,提供中山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总部企业认定名单的文件。 (6)申请企业出具的《使用入户指标同意书》。 (7)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8)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有父母亲随迁的,提供父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离婚协议或《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9)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 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0)入户对象为企业聘用的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的,还应出具申请人在该企业工作并参保一年以上参保凭证。四、办理时限 省外户籍人员迁入且有15-20周岁随迁小孩的,由市局审核。审核时限:8个工作日。 省内迁入、省外迁入且随迁小孩年龄不在15-20 周岁、省外迁入且没有随迁小孩的,由分局审核。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首次领取迁移证,不收费。迁移证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4 元/证。 首次领取户口簿,不收费。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10 元/证。六、注意事项 1.《使用入户指标同意声明书》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无需由申请企业全体股东签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前,应自行向股东沟通汇报,一旦签名盖章,视为股东已知情和同意。 2.申请人搭户时,应在企业所在地镇区申请搭户;户口应随被搭户人的户口地址,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不能搭户至被搭户人没有登记户口的其他房产地址。被搭户房产产权人无法亲临受理窗口签名确认的,应提供委托公证或律师见证书。 3.业务办理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直系亲属代办,但应出具有效委托书、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产生的法律纠纷(后果)由委托人、被委托人自行承担。四投资入户
在我市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相应入户指标:实缴资金达 1000 万元(含本数,下同)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当年度入户指标 5 个;实缴资金每增加 1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再一次性给予当年入户指标 5 个;属规上限上、十二行业(以市统计局的分类界定为准)且年营业额达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当年度入户指标 2 个;服务型企业含基建类项目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5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当年度入户指标 2 个。
入户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入户指标不累积,逾期自动作废。入户对象可以是投资者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以是企业聘用的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入户人员为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的,年龄应为 45 周岁以下且在该企业工作至少满一年(以本市社保为凭)。
二、办理流程 (一)政务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人在省政务网上实名注册后,选择投资入户办理事项,上传所需材料; 2.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受理、预审核; 3.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通知申请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线下窗口; 4.受理窗口核验原件无误后,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省内的录入“一站式”迁移,省外的打印准迁证)。 5.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省内的凭“一站式”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 (二)线下窗口申请流程: 1.申请人带所需相关资料原件到拟迁入地受理部门申请,填写个人入户声明书和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部门审核证件材料无误且符合入户情形的,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省内的录入“一站式”迁移,省外的打印准迁证)。 3.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省内的凭“一站式”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三、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申请企业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应亲笔签名、按指模)。 4.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5.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有父母亲随迁的,提供父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离婚协议或《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7.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集体户管理单位公章)、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8.申请企业出具的《使用入户指标同意声明书》 9.入户对象为企业聘用的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的,还应出具申请人在该企业工作并参保一年以上的参保凭证。四、办理时限 省外户籍人员迁入且有15-20周岁随迁小孩的,由市局审核。审核时限:8个工作日。 省内迁入、省外迁入且随迁小孩年龄不在15-20 周岁、省外迁入且没有随迁小孩的,由分局审核。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首次领取迁移证,不收费。迁移证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4 元/证。 首次领取户口簿,不收费。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10 元/证。六、注意事项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未能显示实际到位资金的,应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使用入户指标同意声明书》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无需由申请企业全体股东签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前,应自行向股东沟通汇报,一旦签名盖章,视为股东已知情和同意。 3.申请人搭户时,应在企业所在地镇区申请搭户;户口应随被搭户人的户口地址,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不能搭户至被搭户人没有登记户口的其他房产地址。被搭户房产产权人无法亲临受理窗口签名确认的,应提供委托公证或律师见证书。
五出入站的博士后入户
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出入站的博士后,在我市定居、工作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二、办理流程 (一)政务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人在省政务网上实名注册后,选择“出入站的博士后入户”事项,上传所需材料。 2.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受理、预审核; 3.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通知申请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4. 受理部门审核证件材料无误的,受理申请人材料、加具意见。 5.申请人带齐相关资料和市公安局审批办加具的意见到拟落户地分局办理落户手续。 (二)线下窗口申请流程: 1.申请人带所需相关资料原件到受理部门申请,填写个人入户声明书和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部门审核证件材料无误的,受理申请人材料、加具意见。 3.申请人带齐相关资料和市公安局审批办加具的意见到拟落户地分局办理落户手续。三、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复印件由组织或人社部门盖公章确认有效)。 4.我市接收单位证明。 5.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无自有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家庭无自有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家庭无自有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有父母亲随迁的,提供父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离婚协议或《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首次领取迁移证,不收费。迁移证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4 元/证。 首次领取户口簿,不收费。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10 元/证。六、注意事项 1.随迁小孩户口若和投靠人同一本户口簿且能体现亲子关系的,无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2.业务办理原则上应本人办理。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可由配偶代办,但应出具有效委托书或关系证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产生的法律纠纷(后果)由委托人、被委托人自行承担。 3.为方便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在办理落户手续时提交《广东(中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公安机关可一并办理新户籍地址的居民身份证。
六荣誉人员入户
一、办理条件
在我市荣获全国、广东省、中山市劳动模范以及荣誉市民、“百佳异地务工人员”、“优秀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国内户籍人员,可申请入户中山。
二、办理流程
(一)政务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人在省政务网上实名注册后,根据申请人自身实际情况对应上传所需材料,如应届毕业生上传《报到证》,干部调动、学历入户、技能人才、技术职称入户则上传市人社局签发同意的《中山市人才入户(调动)审批表》,公务员招录、事业编制人员聘录上传录用文件通知、报到通知。
2.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受理、预审核;
3.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通知申请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线下窗口;
4.受理窗口核验原件无误后,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省内的录入“一站式”迁移,省外的打印准迁证)。
5.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省内的凭“一站式”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
(二)线下窗口申请流程:
1.申请人按照对应的落户类型,带所需相关资料原件到拟迁入地受理部门申请,填写个人入户声明书和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部门审核证件材料无误且符合入户情形的,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省内的录入“一站式”迁移,省外的打印准迁证)。
3.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省内的凭“一站式”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
三、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在我市荣获的全国、广东省、中山市劳动模范以及荣誉市民、“百佳异地务工人员”、“优秀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相关证书(或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文件)。
4.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有父母亲随迁的,提供父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离婚协议或《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四、办理时限
省外户籍人员迁入且有15-20周岁随迁小孩的,由市局审核。审核时限:8个工作日。省内迁入、省外迁入且随迁小孩年龄不在15-20 周岁、省外迁入且没有随迁小孩的,由分局审核。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首次领取迁移证,不收费。迁移证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4 元/证。
首次领取户口簿,不收费。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10 元/证。
六、注意事项
1.荣誉人员入户资格三年内有效(以文件印发或荣誉证书上的日期为准)。逾期不申请入户的,视为自愿放弃入户资格。
2.荣誉人员入户资格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可转让、出售给他人或转移给荣誉获得者的亲属使用。
3.在入户资格有效期内,如荣誉获得者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查处、判决或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入户资格自动失效。
4.业务办理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直系亲属代办,但应出具有效委托书、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产生的法律纠纷(后果)由委托人、被委托人自行承担。
5.随迁小孩户口若和投靠人同一本户口簿且能体现亲子关系的,无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七人才入户
八紧缺适用人才入户
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符合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紧缺适用人才,可申请入户。二、办理流程 (一)政务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人在省政务网上实名注册后,根据申请人自身实际情况对应上传所需材料,如市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紧缺适用人才的相关证明等。 2.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受理、预审核; 3.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通知申请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线下窗口; 4.受理窗口核验原件无误后,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省内的录入“一站式”迁移,省外的打印准迁证)。 5.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省内的凭“一站式”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 (二)线下窗口申请流程: 1.申请人按照对应的落户类型,带所需相关资料原件到拟迁入地受理部门申请,填写个人入户声明书和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部门审核证件材料无误且符合入户情形的,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省内的录入“一站式”迁移,省外的打印准迁证)。 3.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省内的凭“一站式”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三、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市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紧缺适用人才的相关证明(或审核表); 4、紧缺适用人才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证明(从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月份); 5、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有父母亲随迁的,提供父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离婚协议或《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四、办理时限 1.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当场办理。 2.省外户籍人员迁入且有15-20周岁随迁小孩的,由市局审核。审核时限:8个工作日。省内迁入、省外迁入且随迁小孩年龄不在15-20 周岁、省外迁入且没有随迁小孩的,由分局审核。审核时限: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当场办理。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首次领取迁移证,不收费。迁移证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4 元/证。 首次领取户口簿,不收费。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10 元/证。六、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原则上应本人办理。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可由配偶代办,但应出具有效委托书或关系证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产生的法律纠纷(后果)由委托人、被委托人自行承担。 2.随迁小孩户口和申请人同一本户口簿且能体现亲子关系的,无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在校就读未婚子女未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无需提供未婚声明。 3.为方便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在办理落户手续时提交《广东(中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公安机关可一并办理新户籍地址的居民身份证。
九华侨回国定居登记
十随军家属入户
一、办理条件
驻扎在我市的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配偶和未成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1)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2)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役满 15 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 3 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4)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以上,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 10 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 3 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5)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 5 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 5 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6)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船、艇(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船、艇上工作满 3 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7)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8)现役五、六级士官。
二、办理流程
(一)政务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人在省政务网上实名注册后,选择“随军家属”办理事项,上传居民身份证、《军官证》、住房证明及随军家属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等所需材料;
2.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受理、预审核;
3.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通知申请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线下窗口;
4.受理窗口核验原件无误后,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省内的录入“一站式”迁移,省外的打印准迁证)。
5.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省内的凭“一站式”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
(二)线下窗口申请流程:
1.申请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军官证》、住房证明及随军家属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等所需相关资料原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由该窗口加具意见,到拟迁入地镇区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拟迁入地镇区受理部门审核证件材料无误的,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省内的录入“一站式”迁移,省外的打印准迁证)。
3.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省内的凭“一站式”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
三、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
4.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应加盖两级公章:申请人所在单位政治部门公章、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公章)。
5.现役军人居民身份证明和《军官证》。
6.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7.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家庭无自有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申请人家庭无自有住房证明。
8.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当场办结。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首次领取迁移证,不收费。迁移证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4 元/证。
首次领取户口簿,不收费。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10 元/证。
(一)投资、购房、直系亲属投靠、随军、收养、在异地居住及录用、招聘、调动等迁出
1.办理条件:符合外县市户口迁移政策且自愿申请将本市户籍迁往外县市的,可向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出。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拟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符合省内“一站式”迁移的以“一站式”系统推送指令办理)。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居民户口簿首页和申请人、随迁人员的集体户口卡。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入户所需证明资料,到户口所在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证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误的,户政窗口给予当场办理,开具户口迁移证或在省内“一站式”系统核准迁出。
审核时限:当场办结。
5.注意事项:
(1)户主迁走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提供拟任新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在申请人办理户口迁出前先向公安机关申请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重新打印更换居民户口簿。
(2)户口登记项目(姓名、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变更除外)需要当场变更(更正)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公安机关办理申请人迁出手续时,应在迁出人员户口页加盖“迁出”章,在户口底册上注明具体的迁出情况;属集体户的,收缴集体户口卡原件;属家庭户且整户迁出的,收缴居民户口簿。
(4)申请人及配偶同时迁出的,应将同户内未成年子女(含收养)户口一并迁出。
(二)学生入学、毕业分配、改派和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出
1.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将户口从本市迁出。
(1)本市户籍公民考取市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将户口迁入所在院校的;
(2)已将户口迁入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本市生源或市外生源毕业生,在外县市落实工作单位的;
(3)未将户口迁入市内、外大中专院校的本市户籍毕业生,在外县市落实工作单位的;
(4)在本市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且已将户口迁入本市的非本市生源学生,因毕业(未落实工作)、退学或休学迁回原籍的;
(5)毕业生因毕业分配在我市办理了落户手续后又到外县市择业,落实工作单位,根据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规定需要迁出户口的。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居民户口簿首页和申请人的集体户口卡。
(2)以申请条件(1)申请户口迁出的,提供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须知、新生居民身份证。
以申请条件(2)申请户口迁出的,提供毕业证、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工作地人社等部门接收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落户地址证明。
以申请条件(3)申请户口迁出的,提供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工作地人社等部门接收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落户地址证明。如持工作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
以申请条件(4)申请户口迁出的,提供毕业证或所在院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以申请条件(5)申请户口迁出的,提供工作地人社部门接收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落户地址证明或迁入地《准予迁入证明》(或省内“一站式”系统迁移推送指令),工作地人社等部门接收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落户地址证明。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证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误的,户政窗口给予当场办理,开具户口迁移证。
审核时限:当场办结。
5.注意事项:
(1)户口登记项目(姓名、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变更除外)需要当场变更(更正)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公安机关办理申请人迁出手续时,应在迁出人员户口页加盖“迁出”章,在户口底册上注明具体的迁出情况;属集体户的,收缴集体户口卡原件;属家庭户且整户迁出的,收缴居民户口簿。
咨询电话:各镇区公安分局窗口咨询电话(见下表)
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