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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如何给德国公司起名字?宋能倍律师事务所解说

德欧华商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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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公司的名称是公司进行商业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理想中的名称,不少的公司都有着自己具体的设想。名称可能是体现公司的个体性,其产品或者仅仅是具有原创性。然而,必须要注意的是,正如古语“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即便人们有一个公司的理想名称,但现实中德国公司的名称并不是任意的,而是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就建立公司的法律要求,主要规定在德国《商法典》第18条到30条。



总结起来,德国公司名称应该满足这样的几个基本功能:



标志和区分功能

公司名称必须有标识和区分功能。具体而言这是指:在同一地区内此公司必须能和其他的公司区分开来。立法者对公司名称的这个区分性特征要求,也是很容易理解的。因为如果公司名称不能或者难以和同一地区的其他公司名称相区分,那么就很容易导致公司的合作伙伴或者相关方在商业交往中无法明确此公司的主体性,并易于引起商业交往中混乱。“标识性和区分性”也被称为“个体性”。一个公司只有在这样的时候才是具备“个体性的”,即:当它能明确地被认定为是特定的企业。在此背景下,只要具有区分力,就允许使用于公司名称中。更具体而言:公司的名称可能是由假想名称构成——其并不要求具备任何的意义或者股东个人的名称,或者包括公司的地址。公司的名称还可由个人名字组成。但是,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公司名称采用的是:假想名称和个人名称的组合。


▲ 如德国著名糖果品牌HARIBO(哈瑞宝)的名称就来自“Hans Riegel in Bonn”(汉斯里·格尔-波恩人)的缩写


在选择假想名称的时候,基于我们的实践经验,要注意这样的两个问题:1)原则上,字母组合式是被允许的,但是不宜太短。应三个字母及以上。2)公司的名称不应拗口。如果公司未来有跨国性的商业发展计划,那么在这之外还应在相关国家的语言中也容易发音。


▲ “公司名称是经济学的语言符号。”——莱比锡大学Spitzner博士如是说


公司名称应具备区分性的特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商业交往中商务活动能明确归类的目的。以个人名称作为公司名称往往存在着问题。比如:在实践中会认定“Maier 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与“Meyer 有限责任公司”充分地区分开。


在这之外,公司名称中企业的经营关系和责任关系必须明确可见。 也即: 公司名称中应包含公司的法律形式。实践中常见的公司法律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
GmbH (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AG (Aktiengesellschaft),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无限责任公司 (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法律形式并不具有区分功能。举例而言:如果同一地区已有一个公司注册为Müller 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即便另一个公司注册的是“Müller 无限责任公司”,也是不具有明显区分性的。


公司名称不应具有
误导性


如果公司名称中包含了会导致人们对公司类型,范围和其他商业关系产生重大误导的内容,那么这个名字就是不允许的(《商法典》第18条第二款)


相关典型的例子就有:公司名称中包含公司事实上并不具备的特定的服务内容,市场地位,公司结构或者专业知识。具体而言:如果一个公司根本不是几个独立企业的联合,那么就不能采用“集团”的名称。有问题的情况还有,比如:小企业的公司名称中使用“德国”或者“欧洲”这样的字眼。其事实上根本没有在以上的地理区域内积极展开商业活动。如果在工商登记的时候,登记法院认定公司名称明显具有误导性,那么将不会允许公司进行工商登记。



对公司名称的
审查

公司经营人在决定使用一个公司名称前,需要考虑选定的公司名称是否具有以上的两个功能。在德国公司进行工商登记的时候,基层法院会对公司名称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是:


拟定使用的公司名称是否和当地已有的公司名称明显类似或者相同。如果审查结果是肯定的,那么登记法院将会拒绝公司工商登记的申请(《商法典》第30)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建议中国投资者在德国建立公司,选择公司名称的时候,一定需要就拟定采用的公司名称在德相关地区是否已进行了工商登记进行审查。只有在确定没有的情况下,才向登记法院提出工商登记申请。

在实践中,不乏出现这种情况,即:一个具有误导性的公司名称虽然成功地通过了工商登记,但是该公司却也收到了另一家公司认为其侵犯了其商标权,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其公司名称并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事实上,对公司名称仅仅进行工商登记册上的检查是必要的,但是却并不充分。在这之外,应同时审查拟选定的公司名称,是否已在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作为商标进行了登记。因为如果一家公司的名称或者是商标进行了进行了商标登记,那么就赋予了仅由其享受使用受保护商标,并禁止第三方擅自使用的权限(《商标法》第14条,第15)。


▲ 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


有鉴于此,我们建议在选择公司名称的时候,除了进行工商登记上的审查,还需进行该名称是否被登记为受保护商标的审查。在这之外,如果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的名称,最好将公司名称也在德国专利商标局进行登记,以便享有全面的法律保护,预防第三方的擅自使用。


免责声明:请注意,以上内容不保证其完整性和正确性。以上内容并不能取代单个案件中的法律建议。就此请您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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