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二次封锁日记(10):案情审审审几许云雨过后坐牢去
丹麦真是不鸣则已,一鸣惊人。今年初将黄色五星画成冠状激起群众强烈声讨(《时代周刊》封面将白宫描绘成新冠源头也没人觉得不妥);时隔半年捕杀百万头水貂防止新冠病毒变异又被指涂炭生灵;最新消息透露已经掩埋的水貂尸体可能污染地下水,因此丹麦决定掘坟烧尸……上周四,丹麦在疲于应付疫情之际,不忘将“未取得合意的性行为视作强奸”写入法律,成为如此规定的第12个欧洲国家。明年元月一日开始,在丹麦只要对方说了no你还霸王硬上弓就算强奸了。此前大部分欧洲国家定罪强奸需要有对身体的暴力、威胁或强迫行为作为证据。新闻既出,众多女性朋友叫好:床笫之事本就应建立在男欢女爱、你情我愿的基础上。同意专程赴宴,同意醉酒微醺,同意酒足饭饱后再去男方家中小酌、小憩一下,都不能成为最后共赴巫山的理由。不然就告你强奸,让你身败名裂,锒铛入狱,永世不得翻身。2014年,欧洲首部预防和打击对女性施暴的公约生效,史称《伊斯坦布尔公约》(Istanbul Convention)。公约中提到,各国应积极立法禁止“用身体部位或物体在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下对其阴道、肛门和口腔做出的插入性性行为”。希腊于去年修改了强奸的定义,荷兰和西班牙也表示将紧随其后,可见扩大强奸定义的范围已渐成趋势。西班牙2016年发生了震惊全国的轮奸案。马德里18岁女孩只身前往北部城市潘普洛纳参加奔牛节(San Fermín),认识了一名警察小哥,二人立即天雷地火。小哥表示自己还有个哥们,姑娘表示可以,结果那哥们又带来的另一哥们表示还有个哥们。一被告证词声称,姑娘曾夸口几个都不在话下。这是不是可以算女方给出的许可呢?案犯持手机所录的视频显示,姑娘在药物作用下和五个人“轮流发生性关系”(这里借用2013年轰动一时的李双江之子案热词)。在得知视频在网络疯传后,她选择了报警。按照西班牙刑法典,无合意性行为可分为两种:性侵犯(agresión sexual)和性欺侮(abuso sexual)。区别在于前者有暴力和恐吓行为,徒刑可达12到15年;后者无暴力行为,通常十年以下。地方法院裁决此案为后者,举国哗然。事情闹到最高法院,一审依然是量刑较轻的性欺侮。老百姓纷纷涌上街头要求改判为性侵。2018年春我还在马德里居住,亲眼目睹了这场声势浩大的全国游行。我问举着“不是欺侮是强奸”牌子的一位大妈:您知道如何判定强奸吗?我:去年加泰罗尼亚闹独立的时候不是说要听法院的吗?2019年夏天终审判决强奸罪名成立,五名被告入狱15年。此时我到德国已经半年多,对该案的关注度没以前那么多,不知道从强奸罪名不成立到成立中间经历了什么。但这起案件在推动西班牙扩大强奸定罪范围绝对功不可没。以前分为性侵和性欺,按有无暴力行为量刑也有所不同。现在罪名都归为性侵(强奸),量刑是不是也没有区分了呢?如果有暴力行为的案犯也从轻发落,肯定达不到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甚至降低犯罪门槛。如果未曾施暴的案犯也处以极刑,会不会鼓励未来的作案者不妨施暴甚至灭口呢?当然,笔者并非法律工作者,对这个法学家们都争执不休的问题自然是无可置喙。只是想到同一举动,在欧盟内一半国家可能算罪大恶极,在另一半国家则是隔靴搔痒,欧洲一体化道路实在雄关如铁。另外,笔者在此声明,强奸是对女性身心伤害极大的罪,经济最落后的国家都对强奸犯处以极刑,可见打击针对女性的暴行是全球共识。笔者此文只是探讨修改强奸定义可能带来的后果,并无为强奸犯辩解甚至开脱之意。犯有强奸之罪者理应遭受最严苛的法律制裁,诬告他人强奸的无异于致人身家性命于死地,也应该为此付出相应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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