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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信仰的治理技术及治理理性

摘  要:以福柯“治理术”理论为研究框架,具体阐述了治理术理论中治理理性和治理技术的含义。民间信仰作为一种治理工具,具有社会整合和社会控制功能,是国家力量的组成元素,这是当前政府治理民间信仰的逻辑起点。以浙江民间信仰治理实践为案例,探讨随着治理理性的变化,政府民间信仰治理的治理技术及其运作特点,认为民间信仰的现代治理使得民间信仰回归自身发展规律,并能最大发挥其正面作用。治理权力在现代政治领域的普遍存在,以及国家的治理化,是现代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现代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关键词:治理术;治理技术;治理理性;民间信仰

 

作者:刘  莉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文化管理系

 

 

广泛存在于中国乡土社会的民间信仰,自近代以来,其发展几经浮沉。围绕民间信仰,形成了多方面的研究成果。西方学者将其作为了解中国基层社会的钥匙,本土学者身处其中,态度复杂。部分学者将民间信仰等同于封建迷信,大加批判;部分学者认为民间信仰具有“俗信”和“迷信”的双重性,其“俗信”成分已成为民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后,思想禁锢解除,研究者从多学科、多角度对民间信仰进行透视,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采用传统史学的研究方法,从史料出发,考察某种民间信仰的来龙去脉;二是从社会学的角度,考察民间信仰在村落社会中的作用;三是从民俗学的角度出发,将民间信仰作为理解民众生活和民间社会的一种思维方式。进入21世纪后,民间信仰在基层社会复兴,给政府治理带来挑战。学术界也聚焦这一现象,在研究中开始细致勾勒基层民间信仰生存状态,为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治理术”是福柯理论体系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从较宽泛的治理概念来看,民间信仰既是治理的一种手段,亦是治理的一个领域。作为一种手段,民间信仰凭借信仰、仪式、象征这三个不可分开的体系,“影响着占中国社会大多数的一般民众的思维方式、生产实践、社会关系和政治行为,还与上层建筑和象征体系的构造形成微妙的冲突和互补关系”。作为一个领域,自唐宋至明清,历代封建王朝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通过“正祀—淫祀”的划分、赐额、赐号等手段,将有利于统治的民间信仰纳入国家权力体系。本文拟借用福柯“治理术”的理论框架,分析民间信仰作为一种治理手段体现出的治理技术,以及作为一个领域,现代国家在对其治理过程中体现出的治理理性,在理论阐述的同时,将浙江省民间信仰治理实践作为典型案例,分析其特征以及治理权力的运行机制,以期为当下的民间信仰治理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经验。


一、“治理术”解析


福柯认为,18世纪以后,治理术在西方国家的政治权力中占据主导地位。

治理术包括治理理性和治理技术,“治理理性即现代国家辨识社会问题、构想公共政策议程、以及合理化国家干预的一系列思考逻辑与行为过程。治理技术指那些使特定治理理性得以实现的干预方式”[3]。在福柯看来,现代国家辨识和处理社会问题的逻辑起点,首先是安全机制。安全机制将一系列社会问题置于概率性之中,它不是在允许—禁止的二元对立中去讨论社会问题应该存在或不应该存在,而是从社会问题本身出发,确定一个可以接受的底线,然后在底线基础上调控和配置社会资源。从这个角度出发,现代国家的治理理性是以整体的“人口”作为重要考虑因素的。“人口”并非指居住在国土上的个人的总和,而是指处在一系列可变因素的相互制约中、具有自然属性的人口。人口不能以法律或威权的形式直接加以干预,却可以通过观察、计算和分析,控制一些看上去与人口不相关的因素加以影响。其次,现代国家的治理理性是在维持国家内部良好秩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增强国家的力量。福柯认为现代国家的力量,“不再是扩大领土,不再是扩张财产或联姻,不再是借助王朝联盟来合并遗产”[2]390-391,而是“把人作为真正的主体”[2]427,“让人们的活动真正融入国家、国家力量及其发展中来”[2]428。福柯用“公共管理”(福柯所言的“公共管理”与当前以公共物品理论为基础的公共管理不同,甚至是相反的。指一整套既可以增强国家力量,又能维持国家良好秩序的盘算和技术,其内容包括:公民的数量、生活必需品、健康问题、流通等。福柯指出,公共管理本质上是城市性和商品性的,通过一系列必要的手段,以市场化、商业化的手段来管理城市、人口。)来概括现代国家维持内部良好秩序、增强国家力量的这套机制,他认为:“公共管理应该能够把国家力量和个人幸福这两种东西连接在一起,……让人们的幸福成为国家效用,让人们的幸福成为国家本身的力量。”[2]434综合以上两点可以看出,福柯认为,现代国家的治理理性不仅针对整个人群设定安全配置机制,同时针对一个个鲜活的个体,“将个人整合进共同体和总体性中”[4],从而将增加个人福祉与增强国家力量结合起来。

从以上的治理理性出发,福柯认为现代国家的治理艺术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他用古希腊的船长隐喻和希伯来人的牧羊人隐喻来说明前现代君主制国家和现代国家不同的治理技术。在君主制国家中,国王如同船长,而城邦是在暴风雨中穿过暗礁密布的水道的舰船。船长治理的对象是舰船而非船员,暗喻国王治理的是城邦而非城邦中的人们,人们只是因为登上了这艘船才被间接地治理。而在牧羊人的隐喻中,国家首脑是牧羊人,普通人类似羊群。与君主权力相比,牧领权力表现出了足够的诚意、奉献和勤勉,它看护羊群整体,同时也看护羊群中的每一只羊。君主制国家是以领土的统治为基础的,与此相适应,建立起了以威权和规训为主要手段的权力体系;现代国家以个体的人为基础,建立起了以治理为主要手段的权力体系。

福柯梳理了“治理”一词在西方文化历史中的意义变化。13至15世纪,治理这个词覆盖的范围很广。在物质性意义上指“在道路上前进或者使别人前进”,亦有“提供某种物资来维持”的意思;在精神领域,意味着“带领某人”,“对心灵的指导”,“这些行为是不间断的、恳切的、主动而善意的。它所指的是人们可以施与自己和他人身上的控制,施与身体,也是施与其心灵和行为方式”[2]160。16至17世纪,在基督教牧领观念和制度的影响下,治理术开始成熟并慢慢进入政治领域。“基督教的牧领制度创建了引导、指引、带领、率领、控制和操控人的艺术”,既不同于“用来强迫人们服从律法或君主的那些操作过程;也不能混同于用来教育孩子、少年和青少年的方法”[2]213-214。从“治理”一词的发展流变中可以看出,广义的“治理术”是指一套指导人行为的技术和程序,是一种在“引导”或者“竞争”层面上发挥作用的权力。福柯的重要研究者丁恩指出:“引导或多或少是一种计算的、理性的活动,它由多样的权威或主体承担,采用各种技术和知识形式,旨在通过对欲望、渴求、利益和信仰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塑造行为,它有着非常明确但又常常变换的目的,而且往往导致难以预料的结果、影响或效果。”[5]广义上的“治理术”提供了分析权力关系的框架,“权力的施展并非两个对手的对峙和交锋,而是一种行为引导和对可能性的操纵”[6]

狭义上的“治理术”在国家、政治层面运行,反映了政治现代性的历史进程。福柯认为:“就在治理术成为一种深思熟虑和精打细算的政治实践的时候,现代国家就诞生了。”[2]215狭义的“治理术”可以从三个层面来定义:其一,是 “由制度、程序、分析反思、计算和策略所构成的总体,使得这种特殊然而复杂的权力形式得以实施”[2]140。其二,是作为治理权力之历史趋势的治理术。该趋势“不断使这种可被称为‘治理’的权力形式日益占据了突出地位,使它比其他所有权力形式(主权、纪律等)更重要”[2]140。其三,是作为国家形式转变过程的“治理术”,“在这一过程中,中世纪的司法国家,在15世纪和16世纪转变为行政国家,逐渐‘治理化’了”[2]141

治理技术广泛地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多个领域,这些具体、微观的治理技术共同编织出了现代国家的治理之网。在政治、教育、文化、管理、工业、商业等多个领域,大量生产的专业知识、精心设计的程序和机制,彼此结合,达致治理目标。与前现代国家的管制权力不同,治理权力更考虑治理对象的利益,以一种引导而非强制的方式施行权力,细致入微、不易察觉但又春风化雨,塑造“驯顺的个体”。正因为与管制技术相比,治理技术具有这些优势,因此,治理权力日益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据主要位置,在治理国家化的同时,国家也治理化了。



二、当代中国民间信仰治理的治理理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开始重新审视广泛存在于乡土社会的民间信仰,同时,得益于诸多民俗学者多年来为民间信仰“正名”的努力,民间信仰的治理形态日益走出间歇的、短期的“运动式治理”的历史逻辑,向制度化、专业化的“常规式治理”迈进。这种转变的背后是现代国家治理理性对民间信仰的性质、作用的重新定位。

(一)作为治理工具的民间信仰

“治理术”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领域都发展出了一套指导人行为的技术和程序。相较而言,政治和文化领域的治理技术萌发较早,在国家治理化的过程中,这些治理技术被继承、被改造,成为现代国家“治理术”的微观组成。福柯的后继者本尼特在阐述“文化治理”的概念时,曾指出18世纪晚期出现了新的社会管理领域,“文化被构建为既是治理的对象又是治理的工具”[7]162,作为治理工具,通过“将文化表征为一套独特的知识、技能、技术和机制”,“它(通过与权力技术相关的符号系统所发挥的作用以及通过自我技术的机制的运作)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对社会交往起作用,并在这种关系中与其结合”[7]269。民间信仰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治理技术,尤其是在民间信仰仪式中,符号系统、权力系统相结合,引导和操纵着参加仪式的人的行为。

民间信仰仪式的符号系统由“仪式空间、仪式对象、仪式时间、仪式声音和语言、仪式确认、仪式行动等”[8]209组成,呈现为仪式举行的地点、事件、仪式中固定的程序、仪式中的权威人物和参加者、仪式中的器具,等等。在仪式中,仪式的空间、方位、音乐、舞蹈、姿势、器物,仪式举行的时间、程序、参加者、吟诵,等等,既是象征符号,又是一种技术体系,通过固定的排列组合陈述仪式的主题。正如本尼特在《博物馆与治理》中考察的那样:博物馆、图书馆、艺术画廊等机构在历史发展中,通过特定的知识和技能将馆内的文化资源进行不同的排列、组合和分类,以营造不同的语境,塑造不同时期所需的道德主体[7]279-302。仪式亦如此,通过操纵象征符号和程序技术,仪式会呈现不同的意义,发挥不同的作用。如有学者在对民间信仰仪式向视觉化民俗仪式艺术转变的研究中指出,在民间信仰仪式举行时,大量被仪式中介者所掌握的知识对观看者而言是遮蔽的,信仰的神圣性和控制力通过隐藏部分象征符号实现,而在转化为民俗仪式艺术之后,这些遮蔽的知识向观看者开放。仪式中那些迥异于日常生活的服装、动作、语言等象征符号的作用,从建构异质空间转化为唤起参与者的审美体验[9]

仪式的社会化控制靠仪式中的权力体系实现。仪式中发挥社会化控制作用的权力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仪式中的符号系统与技术体系。在民间信仰仪式的展演中,严格的程序规定、精心布置的祭祀空间,仪式中的服装、妆扮、音乐、舞蹈,仪式权威神秘的咒语和表演,都在致力于营造一种庄严、肃穆、神圣的氛围,让身处其中的人心生敬畏和归属感。二是仪式和社会关系组合产生出来的能量。仪式一经形成并得以流传,就会成为社会机制的一部分,发挥强制性力量。但这种强制性力量区别于现代国家权力机构的强迫性,而更多地体现为社会成员在社群中应该服从的义务。即使在现代社会,很多民间信仰仪式已经失去了社会控制的作用,但在区域社会中仍然发挥着社会整合作用。三是整体力量和超自然力量结合。借助神灵、祖先、巫术等超自然能力所产生的权威,变成了不容置疑的“话语”和权力。这种控制或者通过“接受—信任—自我约束”的心悦诚服来实现,或者通过“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的惩罚谶语来约束[10]

民间信仰的控制力量正是在信仰仪式中生产出来的权力,这种权力不是政治性的、强制性的、说教式的,相反,它是社会性的、引导式的,它生长于仪式中烟雾缭绕的庙堂、精心设计的程序、富含象征的符号,生长于周围人群诚惶诚恐的态度、顶礼膜拜的姿态,生长于社区流传久远的民谣、吟唱、传说、故事之中。正因为仪式具有这种社会控制力量,所以它不仅能制造权力,同时也能稳定权力,政治家、宗族家长、宗教领袖、部落酋长、村落长老无一不熟谙此道。

(二)作为安全机制的民间信仰

从16-17世纪开始,人们觉察到国家之间的关系不再是敌对形式的,而是竞争形式的,国与国之间“不那么是或者不仅仅是在一般秩序下保护国家的问题,而是在某种力量关系中保护国家,是保护、维持或发展一种力量的动力学”[2]392。福柯认为,竞争的关键在于国家力量,而国家力量的组成不再是君主的财富、国家的领土等,而是“寻求一个国家特有的更为稳固的力量”,既能维护国家内部的良好秩序,又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国家力量。现代国家为此设置了两套机制:一方面是外交—军事部署,以使国与国之间建立稳定的平衡;另一方面就是公共管理。“这两套东西从本质上首先是保持一种力量关系,而另一方面则是每种力量都能增长”[2]392,“这种力量关系的保持,每个元素内在力量的发展,以及它们之间的关连,后来恰好被称作安全机制”[2]392。国家治理体系进入到了以运用和盘算力量为主要目的的阶段,国家首先要理清自身的力量在哪里,发展的可能性在哪里,如何调动每一个因素最大限度地发展国家力量。

民间信仰正是在这种国家对自身力量的盘算和发展中进入治理体系的。民间信仰一直以来都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治理工具,如上文所分析,但在帝制时代,国家重点从反面的、否定的意义去看待它的治理作用,对其积极的、正面的意义挖掘不够。现代国家将社会的每个构成元素纳入国家力量的考量中,在促进这种元素本身的发展中,推动国家力量的增长。因此,现代国家注重从正面去挖掘民间信仰中蕴含的积极力量,促进民间信仰本身的发展,同时增强国家力量。对民间信仰的治理策略,首先是陈进国所总结的“政规教(信)随”原则,即将民间信仰视为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将民间信仰组织或团体视为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设置原则和底线[11]。其次,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两种主流叙事的有机叠合中”[11]向“善治”迈进。通过主流话语体系对民间信仰的分层,弘扬一部分、保护一部分、改造一部分、消灭一部分。这种治理实践是由官方力量和民间力量共同主导的,参与治理机制设计的既有官员,也有学者、商人、游客、信众等群体。

进入到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优质民俗资源序列的民间信仰,因其在建构国家力量方面的积极作用,也相应获得了国家的支持。这类民间信仰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建构国家政治或文化认同的民间信仰。在这类民间信仰的治理实践中,常可看到中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的宣传和推动,其中以涉及到台湾地区和海外华人华侨的民间信仰最为典型,代表性的有妈祖信仰、祭祀大禹、祭祀孔子等。二是倡导美德善行,规范社会秩序的民间信仰。这类民间信仰通过将神灵的制裁附加到人类的价值规范上,使个体愿望服从群体目标,从而敦促社会成员遵守社会规范,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三是促进旅游发展、繁荣地方经济的民间信仰。这类民间信仰作为一种文化资源被地方政府或商业组织开发利用,在促进地方旅游发展的同时,也让其自身在日益世俗化的社会中获得了有效的生存空间。四是传承地方性文化知识的民间信仰。这类民间信仰蕴含着丰富的生产生活知识、传统工艺和民族艺术等,其中的知识性因素大多被纳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作为优秀传统文化被保护和传承。


三、当代中国民间信仰治理的治理技术浙江的治理实践及启示


伴随着国家治理理性的转变,现代国家的治理技术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福柯对比了君主权力、规训权力和治理权力的不同运作机制,指出在现代政治中,治理权力在整个社会权力体系中不断占据主导地位,取代了传统管制社会中的君主权力和规训权力。君主权力致力于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以暴力保证绝对的服从和忠诚。17至18世纪诞生了规训权力,“权力脱离了国王的位置,渗透和撒播到了社会当中,它出没于社会的各个细微层面,出没于学校、医院、军队和工厂等不同的机制之中”[12]。规训权力作用于身体,致力于创造驯顺而有用的个体。与规训权力几乎同时出现的是治理权力,治理权力作用的对象是整体的人口,从国家层面对人口整体进行调节性的干预。学界将前二者称为管制权力,在当代社会,新的治理权力尽管占据了突出地位,但并不取代旧的权力模式,而是相互补充和调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间信仰治理的治理理性发生变化,治理技术随之也发生了变化,以下将以浙江的治理实践为主,在与前现代国家民间信仰的管控方式的对比中,说明现代国家治理技术的运作特点及浙江治理实践的启示。

(一)多元化治理——权力运行领域由封闭走向扩张

1.管制权力运行的封闭性。“规训的第一个动作就是划定一个空间,在这个空间中,其权力和权力机制充分运转,没有限制。”[2]55以明代的民间信仰管理为例,民间信仰被定位于社会和政治领域,其基本管理方略是,“为制度化的宗教留出一定空间而加以控制,对可能成为社会控制威胁的民间有组织的宗教性活动加以限制,同时对非组织化的民间宗教习俗实行宽容政策”[13]28,明朝政府“对于民间宗教信仰习俗政策的内在原则其实并不在信仰内容本身,而在其外化的社会性活动是否指向社会或者政治不稳定”[13]248。民间信仰的管理主要统于礼部,由礼部祠祭司分掌“诸祀典及天文、国恤、庙讳之事”。除此之外,祠祭司还负责管理民间与宗教有关的人群户籍和行为:“凡天文、地理、医药、卜筮、师巫、音乐、僧道人,并籍领之,有兴造妖妄者罪无赦。”明朝知识分子对民间信仰的认识也颇为狭窄,成化年间,就有官员上奏撤毁淫祀淫祠,禁止塑造神像,其后,更是在地方官和儒生的倡导下,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捣毁淫祠的运动[14]

2.治理机制运行的扩张性。与管制权力的封闭和包围不同,治理机制倾向于扩张。当代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民间信仰治理的多元化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体现在对民间信仰的定位上。20世纪80年代以来,知识分子对民间信仰的定位从以往的“封建迷信”开始扩展:主张民间信仰为现存的一种民间文化形态;强调民间信仰代表社区百姓的社会生活形态,可推动文化共同体与地域认同的形成;揭示民间信仰治理中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的互动[15]。政府对民间信仰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浙江省民宗委将民间信仰定位为:“中国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认为其“是广大民众信仰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地方特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有些民间信仰“有着鲜明的民族文化特征,具备转化为文化资本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具有重要的文化开发利用价值”[16]

其次,这种多元化体现在管理范围的拓展上。管制权力对民间信仰的管理只关注“是否指向社会或政治不稳定”,通过赐额或赐号的方式把某些影响较大、信众较多,有益于政权统治的民间信仰纳入国家祭祀系统,或根据底线原则,只要不触碰国家利益、统治安全和社会秩序,就默认其存在,对其发展放任自流。而治理权力大大增加了自身与治理对象民间信仰之间的接触点,将权力展布于庙宇、仪式、信仰组织等领域。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中,就明确了民间信仰事务的定义,不仅仅是指民众参加神灵崇拜,满足精神需求的活动,还包括由参加神灵崇拜活动而与政府、社会以及其他行为主体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其范围包括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民间信仰活动的开展、民间信仰组织建设、民间信仰参与主体和管理主体等,几乎将民间信仰涉及的一切事务纳入到了治理权力体系中。

最后,体现在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上。在治理权力体系中,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就需要建立管理人员、会计、治安、消防、档案、环保、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涉及各级政府以及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公安、消防、旅游、民政、文化、文物等多个部门。

由此可以看出,与管制权力的封闭性相比,治理权力总是倾向于扩张。它将治理对象视为一系列自然存在的要素的集合体,它们虽遵循自身的发展规律,但通过观察、分析、计算,可以通过控制貌似与治理对象无关的因素而对其施加影响。

(二)精细化治理——权力实施从控制细节走向利用细节

1.管制权力实施对细节的控制。在管制权力实施中,“原则是不让最细微的事物摆脱其控制,对纪律最细微的违背也应当被指出,越细微,越要小心”[2]56。传统社会祭祀仪式中的严格规制正是对这种权力原则的体现,《仪礼》《礼记》《周礼》等书中细密繁复的礼制,礼制中对礼器数量使用的等级差别,仪式举行时对符号、器物、过程、话语的控制,等等。明朝甚至将祭祀仪式的细节规定写入了《大明律》:“凡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及圣帝明王,忠臣烈士,载在祀典,应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立牌面,开写神号祭祀日期,于洁净处常川悬挂,依时致祭。至期失误祭祀者,杖一百。其不当奉祀之神,而致祭者,杖八十。”[13]117

2.治理权力强调对细节的利用。治理权力同样强调对细节的仔细观察,但它不是从否定的意义去阻止一切,而是将细节视为达成治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本尼特在他研究博物馆与治理性的相关文章中指出,博物馆通过对展品陈列方式、宣传册及游览方式的调整,达到不同的治理目标[7]279-302。治理权力中的细节通常与“物”相关,福柯曾说过,所谓治理就是治理“物”[2]125。在对民间信仰的现代治理中,这种精细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精细化体现在对“物”的选择上。这些“物”或者是用来识别身份,或者是用来体现合法性,如浙江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以及悬挂于信仰场所门口的二维码标识。浙江在对民间信仰场所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对所有民间信仰场所进行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并要求信仰场所在门口设置二维码标识,录入信仰场所的历史沿革、面积、传说等信息。2015年4月15日,浙江省民宗委为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民主村刘王庙颁发了首张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伴随着颁证仪式的是“江南网船会”的大型开幕仪式,以及“民间民俗 多彩浙江”主题文化的启动仪式,其中蕴含的规范化裁决意图不言而喻。

其次,精细化体现在对“物”的分类上。浙江省将具有文物保护性质或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影响较大且管理规范的民间信仰登记为甲类;其他需要保留,但又不符合甲类登记变化条件的,登记为乙类。这种分类有两个作用:一是标示差距,从文化底蕴、影响力、规范化管理等方面将民间信仰划分等级;二是以高等级别为模板,起到缩小差距的矫正作用。温州市针对当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分布广泛,私搭乱建现象严重的现状,并未用“允许-禁止”的二元对立思维,将重点放在取缔、拆除上,一禁了之,而是从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现实价值、历史传承、活动特征、信众需求、内部管理以及对城市建设项目的影响等因素出发,综合评估,采取“纳入管理一批”“整改规范一批”“布局调整一批”“取缔拆除一批”的“四个一批”原则,分别采取“保留提升”“整改整治”“迁移合并”“改用拆除”等方式进行分类整治。

最后,精细化体现在对“物”的体系化编排上。台州对民间信仰实行网格化管理模式,构筑网格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机制,形成了民间信仰管理的长效机制。浙江省将民间信仰场所的详细信息纳入民间信仰活动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了对场所管理的动态化和精确化。在信仰场所内部,要求纳入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场所将管理组织成员、管理工作职责、财务管理、治安保卫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和卫生防疫管理等制度上墙,这种制度文本的展陈方式表达的是一种公开化、透明化的治理模式。

(三)引导式治理——权力关注重点从禁止走向积极回应现实

1.管制权力关注的重点为禁止。管制权力倾向于将所有事物分为允许的和禁止的。然后,将重点放在禁止上。这种权力建立秩序的原则是,先挑出被禁止的,“秩序就是当人们阻止一切禁止的事物之后剩下来的东西”[2]57。仍以明朝为例,对民间信仰的控制策略是将所有的民间信仰先分为允许的和禁止的。然后,将国家政权管控的重点放在禁止的这一类上,淫祠、淫祀、师巫邪术、秘密宗教组织等皆在禁止之列;禁止范围之外的民间信仰,有一部分与国家正统价值系统和主流意识形态能够互补的,则列入正祀,加以鼓励。

2.治理权力关注的重点为回应现实。治理权力的重点“既不是确定什么是要阻止的,也不是什么是必须的,而是退后到足够的距离”[2]58,冷静地观察现实,从现实出发,进而去回应现实,“或者消除它,或者控制它,或者制止它,或者调整它”[2]58。现代国家的治理,“首先应当考虑的不再是人的恶习,而是人的自由,考虑他们想做什么,考虑他们的利益是什么,考虑他们之所想”[2]38。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民间信仰从被污名化到合法化,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正是建立在对民间信仰从现实出发的正确认识基础之上。

当下对民间信仰的回应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采用行政手段规范管理,如前文所述浙江省的规范化管理实践。二是将民间信仰通过国家在场的引导,向民俗转化。自2015年开始,浙江省民宗委与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组织开展“民间民俗·多彩浙江”优秀传统文化巡礼活动,梳理一批优秀民间信仰文化典型,引导发挥民间信仰正能量作用,助力浙江美丽乡村建设。温州市从2018年开始引入文化因素,打造“场所-景观-故事”工程,挖掘民间信仰场所文化内涵,推进民间信仰场所提升建设,使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在繁荣温州民俗文化、传递弘扬正能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三是在世俗化的趋势下,将民间信仰与旅游经济、产业发展相结合,发挥民间信仰在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有效作用。如嘉兴地区的“网船会”,原是一个区域性的仪式活动,但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从2009年起,变成了一场盛大的民俗节庆活动,举办各种民俗表演活动和美食推介,影响不断扩大,每年吸引上万名游客参加。再如丽水庆元县的吴三公信仰,当地依托“香菇始祖吴三公朝圣活动”这一平台,邀请食用菌界专家、香菇企业、菇民代表、文化旅游界人士,促进香菇产业发展,巩固和提升“中国香菇第一城”的品牌地位。当代政府对民间信仰的治理,核心的治理目标是逐渐消除其迷信因素,在社会建设中发挥正面作用,针对这样的总体目标,治理主体不断挖掘民间信仰中的积极因素,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多元治理。

从管制到治理,可以清晰地看到福柯所说的“国家治理化”的发展脉络。治理权力不再体现在某一项或某一类民间信仰中,而是体现在对民间信仰整体的某种统一分配上。从浙江省的治理实践可以看出,治理权力的施展不再是像一种僵硬沉重的压制因素从外部介入民间信仰,而是巧妙地体现在民间信仰自身的发展之中,通过增加权力与民间信仰的接触点来提升治理效能。但正如福柯所揭示的,现代政治的治理理性“对权力进行了妥帖的安排,虽然这样做是为了使权力更为经济有效,但这样做并不是为了权力本身,也不是为了拯救受威胁的社会,它的目的是加强社会力量——增加生产、发展经济、传播教育、提高公共道德水准”[17]

民间信仰可视为治理术的微观形态,信仰仪式中种种引导民众思想和行为的技术,以及围绕民间信仰的传说、歌谣、故事,等等,无不使民间信仰具备较大的社会控制和整合作用。正因如此,历代王朝政府都从稳定社会秩序、强化王权统治的角度对民间信仰加强管控。但传统社会管制体系的内在特征决定了民间信仰或在允许-禁止的二元对立中艰难求存,或在二元之间的空白地带自生自灭,其负面效应无法根除,积极作用亦无法最大化。治理国家化和国家治理化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进程,当它们合流成为现代国家的治理理性时,治理权力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在治理权力下的民间信仰,回归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并在文化传承、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中发挥其正面作用。民间信仰只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支点,实际上,治理权力已深入现代国家的文化、教育、医疗等多个领域,这是现代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现代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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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吴真.民间信仰研究三十年[J].民俗研究,2008(4).

[16]  方堃.“正名”后的民间信仰:浙江新制度共创社会文化效益.(2017-01-01)[2021-01-03].http://culture.people.com.cn/n1/2017/0101/c1013-28992022.html.

[17]  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王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233.

 

(责任编辑  程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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