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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政府对“万里茶道”茶源地茶业的经营管理——以安化茶业碑刻资料为中心

黄柏权 平英志 中南民大学报编辑部 2024-02-05

摘  要:安化茶区是“万里茶道”重要的茶源地之一,茶叶远销我国西北、蒙古草原和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在茶业经营活动中,安化遗留了大量与茶业相关的碑刻资料,客观上反映了清代安化地方政府对茶业的管控情况。从现存碑刻资料看,安化地方政府在茶叶生产、运输、贸易和采办贡茶等方面采取了许多应对措施,试图构建在政府管控下的茶叶市场秩序,以保障茶叶市场的正常运行,这些措施对安化茶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由于社会动荡、管理者认识和能力缺陷等原因,茶业经营活动仍弊端丛生,违规经营屡禁不止,反映出地方政府在社会大变局背景下基层社会管控能力的削弱与不足。

 

关键词:万里茶道;茶业;安化茶区;茶业碑刻

 

作者:黄柏权 平英志,湖北大学

 

安化今属湖南省益阳市,地处湖南省中部雪峰山区,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山地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90%以上[1]。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十分适宜茶树生长,有“山崖水畔,不种而生”之说[2]卷五·杂记·遗事,是我国著名的茶源地之一。唐代,安化产制的茗茶——渠江薄片,已销售至江陵、襄阳等地,史载:“阳团茶、渠江薄片、江陵南木香茶、施州方茶,以上四处,悉皆味短而韵卑,惟江陵襄阳皆数千里食之,其他不足记也。”[3]北宋熙宁五年(1072年),章淳开梅山,置安化县。后又设“博易场”,专门进行米、盐、茶等土产交换。元代,安化开始人工培育种植茶树,“深山穷谷,无不种茶,居民大半以茶为业,邑土产推此第一”[4]6。明清时期是安化茶业发展的关键时期。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朝廷规定安化每年需进贡“芽茶二十二斤”[2]卷二·贡办,安化茶叶自此进入朝廷贡茶系列,提升了安化茶叶的知名度。明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安化茶叶又被定为官茶,纳入官方贸易体系,准许以官茶身份进入西北茶叶市场,极大地促进了安化茶业的发展。清承明制,安化茶业进一步发展,逐渐取代川茶,垄断西北边销茶供应,并通过“万里茶道”进入俄罗斯等地。在安化本地,茶业不仅是国家税赋的重要来源,也是民众生计的重要方式,“后乡一、二、三等都,所赖以完国课、活家口者,唯茶叶一项”[5]14。茶业是安化茶区的支柱性产业,在安化地方社会占据重要地位,加强对茶业生产销售的管理,保障茶叶贸易的正常运行,是安化地方政府的重要任务。近年来,随着“万里茶道”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推进,安化茶业研究引起了学界的更多关注,形成了一批成果。但囿于史料搜集利用之不足,学界对清代安化茶业管理的研究相对薄弱。本文拟以新发现的安化茶业碑刻资料为主要依据,考察清代安化地方政府茶业管理的举措,以此认识有清一代地方政府对茶业管控的情况。

一、生产管理

茶叶生产是茶业发展的基础,是茶业管理的首要环节。

1.严格控制茶叶生产,禁革野茶。茶叶生长对纬度、海拔、气候、温度、湿度、土壤等小环境要求很高,安化特殊的自然环境,使其成为优质的茶叶产地,“岩谷之间生殖无几,唯茶甲诸州县”[6]。因此,不法商贩往往将周边地区茶叶贩运至安化进行加工,冒充安化茶叶进行销售牟利,奸诡之徒“交通各行经纪,伙同射利,将客商银钱领出,贩卖桃、武、龙、沅、新、益各县草茶,假充安茶交客,致本地产茶尽遭搁塞,三年不得一售者有之。利归一人,害及万户,公私两无所剂,穷愚掣肘难堪,虽妇人小子无不切齿而痛恨矣”[5]14。为维护本地茶叶生产者的利益,保证茶税征收,安化历任地方政府都严禁外来野茶、假茶冒充安化茶叶加工销售。据碑文记载,明万历年间安化地方就明文规定禁止外地野茶,清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雍正七年(1729年)、雍正八年(1730年)、乾隆廿一年(1756年)、乾隆廿七年(1762年)、道光四年(1824年)、道光十七年(1837年)、咸丰元年(1851年)、咸丰四年(1854年)、同治七年(1868年)、光绪年间(1871-1908年)又先后多次勒石刻碑,严禁外来野茶冒充安化本地茶出售。从清初到清末二百多年间,刊刻的禁令多达二十余次,措辞一次比一次严厉,频率越来越密集,措施越来越具体可行,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外地茶对安化本地茶叶市场的干扰,维护了安化本地茶农及茶商的利益,有助于稳定安化茶叶市场和社会秩序,但如此多的禁令也反映出基层政府和组织在贯彻执行方面的力度不够,往往是令行不止。

2.加强对妇女从事茶业活动的管理。茶叶生产属于季节性劳动密集型产业,从茶树种植管理到茶叶采摘、加工再到运输、销售,各个环节都需要大量劳动力,

“茶庄所在地,每当茶季,制茶工人和拣茶女工,成群结队,数以万计,安化最高年多达五万多人”[7]

早期茶业作为农户副业补贴家用,茶叶生产多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分散经营。清朝中后期,随着茶叶出口量大增,茶叶种植面积不断扩大,集中规模化生产开始出现。每逢采茶季节,农户“呼集邻近男女老幼采摘,按量计酬”[8],茶厂大量雇佣妇女从事采摘、分拣等工作。清代竹枝词也多有描绘安化茶区妇女采茶的情景,如张其禄的《沅江竹枝词》:“雨前几日摘新茶,山北山南唱采茶。采得满筐兼满袖,小姑双鬓压梨花。”[9]54描绘了沅江一带谷雨节前妇女采茶的情景。陶澍的《茱萸江竹枝词》:“才交谷雨见旗枪,安排火炕打包厢。芙蓉山顶多女伴,采得仙茶带露香。”[9]54描写了资江沿岸在谷雨时分准备制茶和芙蓉山妇女采茶的情景。姚祉嘉写于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的《拣茶竹枝词》:“小小年龄将破瓜,晨妆甫竟即离家。此邦儿女无多事,强半生涯是拣茶。”[9]66描写了女性从小就开始茶事劳动,终其半生。这些竹枝词生动地反映了安化茶区妇女采茶、拣茶、制茶的真实状况。

茶叶生产中大量使用女工引发了系列社会问题。光绪十四年(1888年),芜湖关税务司李华达在呈总税务司《访察茶叶情形文件》中指出:“早年两湖之茶,均由造茶之人发给女工携回家中,拣去茶梗茶苞及黄叶片,缴茶时验视最严。近今数年,皆在栈房雇用女工入拣,倘非年轻,妆服鲜明,立即屏斥不用。此风一行,凡来作是工者,大都以拣茶为名,其中情弊,不堪闻问。是茶业之害,即根余此。”[10]273随着茶业快速发展,拣茶工作由过去分散到家挑拣发展为集中挑拣,于是出现了“不堪闻问”的情弊。

妇女参加茶叶生产日益普遍,其带来的社会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男女混杂,有伤风化;二是奸商痞棍调谑欺压妇女。由此产生的新问题,地方政府率先着手加强管理。同治七年(1868年),安化地方政府规定:“茶行开拣,须将男女分别,不许混杂嬉戏。男工不准倚强诓拣。”[5]35

光绪十四年(1888年),有人针对雇佣女工的问题,向光绪皇帝上奏:“各省茶庄,多招妇女入厂拣茶,案情百出,请饬严禁等语。各省茶厂多借女工,若如所奏,旅居露宿,奸徒引诱,每酿事端,于风俗人心,大有关系。著(湖广总督)裕禄、(闽浙总督)卞宝第、(安徽巡抚)陈彝、(江西巡抚)德馨、(湖南巡抚)奎斌、(湖北巡抚)王文韶严饬所属,于各茶厂认真稽查弹压,倘有前项情弊,即著从严惩办。”[11]451

妇女参加茶业生产活动有其历史必然性:一方面,妇女细致耐心的秉性适宜从事拣茶等工作,且妇女工资较男性低,茶行愿意雇佣妇女;另一方面,妇女从事茶业活动能够开辟利源,增加收入,用于补贴家用[12]。因此,安徽巡抚陈彝复奏时指出:“妇女拣茶,系贫家生计所关,势难概行禁绝,虽无情弊,仍须认真稽查弹压,以挽浇漓而正风俗。”[11]451女性走出家庭从事茶叶生产是时代进步的表现,扩大了妇女的交往圈,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联合国在投票通过“国际茶日”时,一个重要的理由是茶业促进了妇女的解放。当然,在传统社会,加强对妇女从事茶业生产的管理也是必要的,安化地方政府多次颁布关于妇女从事茶业活动的规定:“女工拣茶多少照数给钱,不准以少报多,致滋弊窦。如有奸商痞棍倚势恃财,乘机调谑欺压平民,立即加等重究。”[5]35以上措施有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保障茶叶生产足够的劳动力,促进茶叶生产有序进行和社会稳定,对维护地方道德秩序也具有积极意义。

二、运输管理

安化地处雪峰山区,为“梅山蛮”腹地,境内道路“险阻盘屈,行者惮之”[2]卷三·铺舍,交通十分不便,使“利弃于地,货未畅流”的局面长期存在。安化茶叶运销到我国西北、蒙古草原和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其间须经历漫长的运输环节,便利的交通是茶叶顺利抵达消费市场的必要条件。因此,安化地方十分重视改善茶区内交通运输条件,并加强运输管理。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修筑道路,构建陆路交通网。明清时期,为了方便茶叶等物资的运输和民众往来,安化境内开辟了天开孔道、通广西陆路、长安大路、宝安益大路、新安溆孔道等5条古道,为了加强与周边地区的联系,又修筑了安宁路、安湘路、安新路、安溆路、安沅路、安桃路、安常路、安益路等8条县际大路[13]11-15。除此之外,安化茶区还存在众多连接各茶园的乡间小道,如鹞子尖古道、文溪古道、芙蓉山古道、渭溪古道等,其中鹞子尖古道连接安化前四乡和后五都,南达邵阳,北抵常德,是安化茶区与外界交往的交通要道,是众多古茶道中最重要、保存最完整的古茶道,现已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通过不断修筑,安化茶区逐渐形成了以梅城、东坪等地为中心连接外界的陆路交通网。在修筑道路的同时,民众在道路沿线还设置驿站、铺递、寨堡、桥梁、津渡、茶亭等基础设施,民众在重要的路、桥、渡、亭,自行组织“路会”“桥会”“渡会”“亭会”加强管理,自筹“路产”“桥产”“渡产”“亭产”以资管养。如宝安益大路,在“清代设有宝安益路会,专司此道(包括桥、亭、渡)的养护管理,有路产以供所需”[14]3。江南镇永锡桥修筑后,设置桥会,制定章程,置办桥田二十余亩,管护桥梁[15]。江南镇永兴茶亭有“亭会”负责管理,并制定《亭规》“以资典守”[5]117。柘溪乡杨公岭茶亭“不求助于他山,不募缘于异地,以其所入,给其所出,沛然有余而无穷”[13]47。民间自发对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保证了道路的畅通。

2.整治河道,保障水运畅通。资水横贯安化茶区,“上通宝庆、下抵益阳,其中一千余里”[5]91,是安化沟通外界的大动脉,也是安化茶叶进入洞庭湖和长江的主要通道。文献记载:“无分黑茶、红茶均集中于东坪、黄沙坪、酉州、江南、小淹等处,由资江帆船运出,茶叶购销两旺。”[4]100但资水在安化境内多险滩激流,“恶滩统计五十有三,安邑之尤险者惟灵滩、恶滩、瓦滩、猪屎滩、大柳洋、曲尺滩、蠙蝗滩、渣里滩、黄鹄滩、沙汇滩、小汴滩、大汴滩等处”[5]91。每年在资水航道溺亡客商、损毁船只货物不计其数,官府及地方乡贤“或建庙以祈神佑,或置舟以拯溺者,或捐款以治险滩”[13]223,不断改善资水航运条件,救助溺水客商,打捞货物。

刊刻于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的大汴滩《救助成规》记载:大汴滩“甚为陡险,闻者莫不禁心,见者悉为除目。又况来往客商,其每年损坏船只及竹排、木排指不胜屈,是则大汴之为害诚巨矣哉。因念受斯害者,大则命死须臾,次则货为水吞,斯时所赖以救济者,唯有两岸船只而已”[13]354。咸丰七年(1857年),新化刘洪泽、谢春梅、张坤庭等人捐资疏浚沂滩,凿除“满天星”,补茸江神庙,修整猪屎滩、小柳杨各滩要隘,并增置田亩,设救生船[13]225。同治六年(1867年),湖南安化、邵阳、新化、益阳、湘乡及江西等地的官员、千总、职员、监生、生员等二十余人,“舁集同人,将滩内巨石雇匠凿平;于大汴滩设立救生小舟,雇夫守望;凡遇船只遭伤,立即捞救;并妥议沿河两岸小划救货章程”[5]91。以上碑刻及相关资料真实地记录了安化地方政府、乡绅等对疏浚资水航道、救助航运和运输者所作的努力。

3.设置救生船,保障航运安全。救生船是救助溺水船只的最后屏障,对保障资江航运畅通有重要作用。救援船能够发挥多大作用不仅取决于自然环境,更取决于救援者自身的素质。“顾人心多有不古,驳货者或不以客货为重,企图利己肥私,将货物遗失者有之。而受浅者亦或以恶滩推诿,驳后水脚不给于子,彼此争论,渐以酿成祸端者从此起矣。”[13]354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福建客商陈君锡赴安化经商,舟货搁浅大汴滩,附近小船不予理睬,致使货物多有失遗,以致争论不休,地主罗为恒、生员丁如贲“从场斥赔,令出银两,订立成规。嗣后恐滩有被浅者,先则救人,后则救货。救货之后又必同伴驳舡总归一处,……无论沿河两岸必一一如数交客,不得擅行抽撤,令客重出赎钱”[13]354。由此确立了先救人、再救货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有偿救援的原则。同治六年(1867年),政府再次出示晓谕:“嗣后如遇客船有难,先由救生船赶紧救人。不得延缓索谢。其未经设立救生船之处,倘遇商船击破,即着沿河小划共同捞救,不许拥挤跳闪、乘危抢掠。既救之后,应即共泊一处,听候客商船户随时认领,查照后开章程给水力。无得争论滋索、私自隐匿。”[5]91并议定救生救货章程八条。但日久弊生,救援制度又遭破坏,光绪十四年(1875年)《永定滩河救货章程碑》记载:“县属滩河,上接新化,下达益阳,行舟往往多被搁浅,两岸划船因乘危肆掠,并有隐匿货物、勒索赎资,明为捞救、暗图抢劫,殊属有害商旅,深堪痛恨。”[5]94为此,在安化经营茶叶的40余家茶行联合呈请政府,开列条规公示:“行船搁浅,经呼救起拨,两岸划船立即驶往。其起拨货物多寡,仍由本船酌量,划船人不得擅行登舟强搬,甚至踏沉货船,乘危抢掠,有害行商。如违,即以拦河抢劫论罪。”[5]94该章程还根据货物遇险地点、路程远近、货物类别、干湿状况、运送时间等因素对所有捞救货物的报酬进行详细规定,为救生船长期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资金来源。

在疏浚资江航道和设置救生船过程中,政府承担着主导职责,其经费来源由地方募集、族姓出资和个人捐助构成,民众在经费筹集和日常管理活动中承担着重要作用。捐款人来自于不同籍贯、不同职业,反映出资江航道不仅是安化茶区民众的重要交通线,也关系到周边县市乃至外省地区民众的生计。

4.打击不法之徒,保护船商平安。随着茶叶贸易的发展,资水两岸呈现出“茶市斯为盛,人烟两岸稠”的盛况[9]75。资水在茶叶运输中的地位更加重要,

不法之徒公然在航道上设卡,私征钱财,阻碍航道,当地流传着“不怕不种田,就怕资江不烂船”的民谣[14]110,甚至出现一批“全赖抢救覆舟以维持生计者”[6]。对此,政府除主导疏浚航道、设置救生船之外,还严禁阻塞航道的行为。

道光五年(1825年)御史黄德濂奏称:“资江下游安化益阳等县,沿江土豪,招集渔户,于江心设造梁牮、罾坝、跳船等项。舟筏触之立碎,渔户等转称损伊渔具,截阻勒赔,肆行抢夺。益阳县黄㜑滩遂有溺毙二十余人之案。”[16]375清政府遂令时任湖广总督李鸿宾彻查,“并著李鸿宾等严饬所属,勒限概行拆毁。如查有拆而复设等弊,并著严行究办”[16]375。同治六年(1867年),官府又重申“沿河梁牮、跳船、罾坝,久奉禁革,毋许复设,致碍船簰。……时毁时设,殊属大害,官商特此再行禁革。如敢故违,准该商等砍伐烧毁”[5]91。对于违反禁令的行为也给予处罚,光绪廿一年(1895年),晋商谌氏、郝氏等商号共同控告易可贞等人假冒山西榆次天顺长招牌贩卖茶叶、违禁开设梁牮,县衙介入审理,并请团绅从中协调,最后裁决“嗣后永远不得再行假冒客牌,违禁开设梁牮,并罚民出工料钱文于各埠竖立碑石,永远遵行。理合出具切结,邀恩免其深究”[5]105。对违禁行为,官府要求其出具切结,并出钱勒石碑立于交通要道,供来往客商及乡民监督,这对身处乡土社会、熟人社会的民众极具威慑作用。

5.整治茶叶运输中的弊端。茶叶长途运输是茶叶从茶源地到消费地的必然环节,也是茶叶贸易最为艰辛的工作。早期官府只严禁私贩茶叶,对茶叶运输过程管控较少。随着茶叶贸易的繁荣,茶叶运输量大幅增加,从事茶叶运输的人员也不断增加,茶叶运输环节的舞弊行为不断涌现,政府遂开始重视对茶叶运输过程的管理。道光十一年(1831年),安化县唐家观乡保共同商议,制定规程:“河埠坐船,邀接客货,高抬时价,多方诈伪,累及乡市,是以公同永革。如有阳奉阴违,行货取入公所,须□法惩治。……客商货物或船载或肩挑,俱要投行发卖。行户只宜照货取用,勿得索诈客货。如违定行革除。”[5]76杜绝船帮承运客商和货物时坐地起价;为保障茶叶税收,还要求茶叶必须投行售卖,不准私自贩卖;行户收购茶叶时必须依例收取税费,不准敲诈勒索茶户。同治七年(1868年),政府又规定:“产户挑茶到行,如价值不合,听其另行投行售卖,行户不得阻卡留难。……各埠脚夫起运钱货,不准争挑霸运,损失客货。”[5]35此举旨在保障茶叶的正常流通,从而维护茶农及客商的权益。地方政府对茶叶运输环节的管理,涉及茶农、脚夫、船帮、行户、客商等多方主体,有助于维持各方的利益平衡,减少茶叶运输环节造成的内耗。

三、贸易管理

清中后期是安化茶业发展的鼎盛时期,安化黑茶在“道光(1820年)以前,每年销量达7.2-8万担(4300-4770吨),咸丰时(1851-1861年)产销4万担(2400吨)。红茶盛时,黑茶相对减少”[4]7。安化红茶“产销以清光绪年间为最发达,当时东坪、桥口、黄沙坪、西州等处,有茶庄八十余家,年出茶叶可七八十万箱,占全国出口总额四分之一”[17]。茶叶贸易的快速发展及茶业在经济社会中日益显著的地位,促使政府高度重视茶叶贸易管理。安化历任知县“下车问民疾苦,轸念穹黎,复行严饬,如有奸棍仍蹈前辙,交通私贩者,即指名禀究”[5]14,对茶业管理极为重视。现有碑刻资料显示,安化地方政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茶叶贸易的管理,以保障安化茶业稳定发展。

1.建立在国家管控下的茶叶经营管理体系。茶马贸易制度在唐代确立后,世代略有增益,清初沿袭前代的茶马贸易制度和“以茶治边”策略。顺治二年(1645年),设置西宁、甘州等5个茶马司,制定茶马贸易章程,严禁私茶,“招商中马,催运茶篦,严缉私贩”[18]。“凡通接西番关隘处所,拨官军巡守,遇有夹带私茶出境者,拿解治罪;其番僧夹带奸人,并私茶,许沿途官司盘查,茶货入官,伴送夹带人送官治罪;若番僧所到处,该衙门官纵容私买茶货,及私受馈送、增改关文者,听巡按察究。”[19]此后,又多次重申禁止私贩茶叶。

随着清廷在全国统治的稳定,朝廷对马匹的需求大幅减少,传统的茶马贸易逐渐废弛,“到雍正十三年停止五司中马,苛征茶税为军用。西北地区实施将近700年的官营茶马交易制度,从此宣告结束”[20]。虽然传统的茶马贸易被废止,但茶税仍是国家重要的税收来源之一。为保障茶税征收,政府优先官茶贩运,乾隆二十一年(1755年),湖南巡抚陈宏谋奏定:“谷雨以前之细茶先尽引商收买,谷雨以后之茶方许卖给客贩。如天时尚寒,雨前茶少,则雨后细茶亦先尽引商买足,方许卖给客贩。……如牙行、茶户不尽引茶先卖客贩者,照阻坏盐法律治罪。”[5]17此规定保证了引商优先购茶的权利,引商采办充足后才允许客商购买,保障了“引茶”制度的推行,也顾及“客贩”的利益,有助于地方茶叶的正常生产和销售。

晚清时期,太平天国运动席卷江南,茶道梗阻,茶叶贸易萧条;陕甘回民起义对西北茶市破坏严重,官茶片引不行,引茶制度名存实亡。同治十二年(1874年),时任陕甘总督左宗棠颁布《试办甘省茶务章程》,推行以票代引制度,添设“南柜”,招徕商人,恢复西北茶叶贸易秩序[22]。光绪八年(1882年),时任陕甘总督谭钟麟又对以票代引制度进行修正,弥补了《试办甘省茶务章程》中的不足,此后,茶票逐案增加,茶叶贸易得以在政府管控下持续发展。

2.禁止交易中的掺假制假行为,保证茶叶质量。不法客商在茶业活动中的造假行为由来已久,掺假作伪手段多种多样,或贩运外路茶冒充安化茶叶销售,或在茶叶中搀杂野草、树叶、仔茶、茶梗等物,严重影响安化茶叶质量与销售。明代政府便制定茶法,禁革假茶,“有作假茶五百斤以上者发边远充军、知情贩买者同罪”[5]7。清代沿袭明代禁止假茶的做法,

有关禁令更多,《大清律例》规定:“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转卖之人,俱问发附近地方充军。若店户窝顿一千斤以上者,亦照例发遣,不及前数者,问罪,照常发落。”[23]在茶源地,地方政府也严禁茶叶掺假作伪,

雍正八年(1730年),政府规定:“一禁:外县茶贩子装载假茶混安杂卖。一禁:各行不许通同奸徒领出茶商银钱越境私贩。一禁:经纪卖茶,不先产户,擅买贩茶。一禁:本地人等贩运异属草茶,壅塞本地。一禁:产户茶货掺假,朦混外省客商。一禁:禁船户装载私贩假茶入境。”[5]14严禁茶业活动中制假、贩假、运假等行为,涉及茶商、茶行、经纪、茶农、船帮等茶业主体。

虽然官府严禁掺假作伪,但造假行为屡禁不止,道光四年(1824年),在安化茶叶市场上,“行有私改戥称、行使低潮、搀搭货物等弊;产贩亦有捆尖、搀末、潮湿弊端,以致互相讦控、并控”[5]22,茶叶市场的混乱程度可见一斑。为此,政府规定:“嗣后买卖茶斤,务各遵照旧章,公平交易。……其产贩亦宜照依时价,不得有意居奇、搀和、潮湿、捆尖等弊。”[5]22道光十七年(1837年),政府重申上述规定[5]28。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针对茶叶掺假作伪,安化九乡又联合出台了更加详细的处罚规定:“掺草末除将茶叶充公外,罚钱十串八百文。搀茶籽果除检清外,罚钱十串八百文。搀苦菜叶除检清外,罚金十串八百文。另外发潮者除加秤外,酌其轻重凭公处罚。另掺灰石者除加秤外,酌其轻重凭公处罚。茶巳归另行斢包换印者,除归原茶外,罚钱十串八百文。买妥之茶以交单为凭,倘再卖别家,除茶应归客外,罚钱十串八百文。”[24]随着茶叶贸易的发展,关于严禁茶叶掺假作伪的记载也逐渐增多。从现有碑刻记载可知,政府在多次禁革假茶的同时,也强调公平使用戥秤斗斛,禁止使用成色低、杂质多的“低潮银”。以上禁令,从侧面反映出不法商贩为追求超额利益,在茶叶交易中采取多种舞弊行为,百般剥削茶农;为抵制不法商贩在交易中的舞弊行为,茶农采取在茶叶中搀杂树叶、掺潮、捆尖等手段进行消极抵抗。茶农和茶商在这一恶性循环中形成的内耗,致使茶叶掺假作伪行为屡禁不止,最终成为导致近代中国茶业衰落的重要因素。

3.维持交易公平。传统茶叶生产是以一家一户为主体的小农经营,因此,在茶叶交易市场上茶农与茶商是不对等的双方。不法商贩使用银钱支付时,往往利用货币成色及银钱兑换比例的不同谋取非法利益;在使用粮食支付时,则利用私改斗秤等方法,达到缺斤短两的目的。为保障茶叶交易秩序,维持公平交易,历代政府对使用银色、茶叶赋税、应缴费用等都有明确规定,采取多种措施给予整顿。雍正八年(1730年),安化政府便规定:“一禁:戥秤斗斛,不讲公平,大秤小斗。……一禁:买茶须青元各半,不许使用低潮。”[5]14-15以此保障茶叶公平交易。乾隆廿一年(1756年),湖南巡抚陈宏谋向朝廷上奏安化茶业章程,指出:“将茶商所有等秤由官较定颁发。向后买茶,除茶价按所产丰欠随时消长,官不拘定外,其买茶概用纹银九折扣算,等秤则照司法九三折扣算,正合市平,茶户秤茶亦用官秤足给。”[5]17该章程对茶叶价格、秤、货币及折扣作了明确规定,对后世影响很大。

虽然官府对茶叶公平交易有明确规定,但日久弊生,在交易过程中的舞弊行为仍有发生。道光二年(1822年),安化县知事刘骥程以各茶号用秤不一,禀请上司颁发库秤,铸成铁码二十四副,分发民间及茶号,规定每码秤茶十二斤,两码一包,其中每斤另加三钱作为抛灰散末,实际重量为十二斤三两六钱,称“刘公铁码”[5]18-19。道光四年(1824年),安化知县羊拱辰重申:“安邑茶行,凡客商买卖茶斤、取用银水,戥称法码历遵奏定章程,价值仍听随时评定外,其银概用足纹九扣,每两给实银九钱;戥照库评短三分,称用十六两足给;归包照原定法码廿四斤;行户抽用照部例每两三分收取,不得另立名目私自多取。”[5]22同治年间,安化县令陶燮咸再次对交易用秤、银两成色、买卖程序、折扣比例、运输费用等进行详细规定,要求“各该行商、产户人等,务当永远遵守,毋得玩视。倘敢故违,一经访闻或被告发,定即拿案从严究办,决不姑宽”[5]35。光绪年间,政府又多次刊刻茶业章程,规范茶叶交易市场。历次茶业章程均有“严惩不贷”“重罚不恕”等字样,但对违禁行为大都以罚款、立碑的方式进行处罚,如道光廿六年(1846年),茶农刘玉还在洞市座子坳卖茶,“江南王大衍、谌道义先生价,卖祥瑞云,为货已经归包。突出无良之徒唆刘肥己,添钱钻买。行客闻知,请凭我地保邻及贺祖志行等理斥刘非,罚碑劝息”[5]99。光绪三年(1877年),涟源市茶贩谭某到洞市与和祥茶行交易,“过秤之后以假易真,斢包上。当经识破其奸,凭中罚立禁碑。嗣后再有犯者,罚钱拾千捌百文”[5]102。安化地方政府颁布茶业章程多达数十次,在完善茶业规章制度方面,可谓不遗余力,但茶叶市场秩序并未发生根本好转,违法违禁行为屡禁不止,这与政府对违禁行为的处罚方式有密切关系,既反映出政府对茶业管理的重视,也反映出地方政府对茶业经营活动治理的无力和低效。

4.整治社会风气。为了给安化茶叶生产和贸易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基层社会采取多种措施,禁止赌博、盗窃等不法行为。道光十七年(1837年),高马二溪村五个团会组织公议乡约:“……一茶秧不许拌栽,亦不许外境入内窃挖。倘自栽者各挖各山。如违,公同罚处。一境内不许窝藏匪类以及流民,而歹人无得停留。倘盗贼穿窬境内畜物,每户各带盘费追寻,遇获公当,不得缠累失主。一有一户不到者,除投约会外,公同罚处。一强牵强抢无论理□,必须摆席鸣公。否则公同阻论。一私宰赌博,乃不法之事,实越矩之原。大家父戒其子而兄谨其弟,毋得施为。如违公罚。……一强丐乞徒不许打发。每月初一、十五,必须鸣锣相戒。”[5]80光绪六年(1880年),再次刻碑禁止私宰、赌博等不法行为。随着茶叶贸易和民众观念的变迁,以往团规破坏殆尽。光绪二十年(1894年),安化马路溪村团会组织复整团规,宣布:“一私宰永远禁革;一赌博勿准开场;一烟馆来往君子不准歇宿;一贼匪贼真赃实,鸣团处犯;一窝藏匪盗永革禁除;……一铺店来往客商只许一宿两餐;一产户不准停留外来游手好闲。”[5]84重申禁止私宰、赌博、盗窃、私藏盗匪及流民等不法行为。

在整顿社会风气方面,地方团会组织通过刊刻乡规民约的形式发挥了巨大作用。

此外,政府还加强对公共空间的管理,尤其是具有茶叶交易功能的茶亭、寺庙等公共场所。

光绪六年(1880年),在重修永兴茶亭时,乡贤公议条规,

要求茶亭“四季茶水,洁净均匀。亭屋勤扫,谨防丙丁。桑榆日暮,禁宿流民。谕诸过客,勿画墙亭”[5]117

如若不能遵守章程,则另雇佣他人管理茶亭。在具有茶叶交易功能的寺庙内,规定:“一庵宇系通前后乡大路,若游行僧道及茹素人等不准歇宿停留。如违公同驱逐。一春夏两季在亭贩茶客友毋得诓压浮买,如有滋扰生端者,主持报知首士,公同重罚。一茶亭施济往来行人,四时均要周匀。如果茶水不洁不敷,一经查实,公同另佃。一十方善男信女各宜诚心礼佛。倘有游荡狂徒、轻薄子弟在傍笑谈妍丑、拥挤喧哗,公同罚处。”[5]88这些措施对整顿安化地方社会风气、正风易俗、规范茶叶交易场所、稳定社会秩序具有积极作用,为安化茶叶贸易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贡茶管理

安化贡茶始于明代,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政府规定安化每年上贡“茶芽二十二斤”[2]卷二·贡办,由县衙和各保共同督办,贡茶产地集中于归化乡的大桥保、仙溪保、龙溪保和九渡水保,史称“四保贡茶”。清代延续明代贡茶制度,但办茶主体逐渐由基层政府让渡给指定的茶行茶商。办理贡茶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由于贡茶的高品质要求,促使茶叶生产技艺不断精进,催生出一批茗茶;另一方面,在办理贡茶过程中,各级官吏和茶商层层加派、过度采摘等现象屡见不鲜,加重了茶农的负担。乾隆年间,湖南巡抚陈文恭奏准:“

安化岁输贡茶,由县转饬归化乡保甲,

于芙蓉峰采摘雨前嫩尖,制成头贡细茶,年纳一百六十斤,然取之民者,年恒三四百斤,又令沿资江各乡,岁纳次贡茶钱八百串文,由行户承缴,县署工房购办次贡细茶,缴县解省,此贡献方物之意也。”[25]纳贡数额远超额定数量,产户负担沉重,怨声载道。道光年间,承办贡茶的主体转移至指定的茶行茶商,为节制茶行茶商肆意征收茶农生叶,规定每斤贡茶缴纳八斤生叶。道光末年,安化茶商和地痞恶棍冒充承办贡茶的茶行恃强混摘的情况加剧,以致采办维艰,承办贡茶的行户简自纳、姚来松、李承纳、陶忠信,产户徐盛清、刘修主,保甲熊步云、夏赞廷、周为德、姚席珍、向三元等人联合向县衙控诉。咸丰元年(1851年),县令李逢春晓谕各保:“每贡茶一斤,摘取生叶八斤,足敷贡数。采办之时,约至仙溪公所,刊刷各行图挥,发给雇工分采,凭保正过秤登簿,数满不许多摘。如奸徒任蹈前辙,公同禀究。”[5]57对缴纳贡茶的数额、采茶的方式进行详细规定,抑制欺压产户、增加办贡的恶习,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产户的负担,采办贡茶的秩序有所好转。但好景不长,贡茶办理秩序再次陷入混乱。咸丰七年(1859年),湖南布政使司派员到安化考察,将办理贡茶的资格统归于姚洢源商号。后来姚洢源茶行违规将独家办贡改为八家商号共同承办,致使姚洢源茶行办贡资格被撤销。但官府没有迅速指定专门的商号承办贡茶,导致越来越多的商号开始借办贡之名谋利。至同治年间,有27家商行声称自己是承办贡茶的主体,每到采茶季节,便到茶园进行掠夺性采摘,并沿乡索取贡茶税,四保产户深受其害。同治元年(1862年)以来,包括族长、乡绅、保甲、产户等在内的至少15人多次向官府诉讼,请求改革办贡制度,但未能得到解决。同治八年(1869年),乡民禀请政府,由四保“派费置买田产,设立茶税公局,每年除黄自纳外,余皆民等承认采办贡茶四十八斤十四两贰钱,岁完税银一两二钱七分八厘。民等自行依限输将,不假行手以专责成”,此议得到县令邱育泉的支持,“着先将田产契据呈侯查验、给税备案外,合亟出示晓谕”[5]61。四保乡民自行捐钱购置田产,以租谷出粜收入办理贡茶的方法,使保民免遭不法商贩借办贡之名的欺压。纳贡之后,产户还有一定量的茶叶可以出售,增加了茶农的收入。保民置产办贡的方法也保障了贡茶的品质和运送时效,奠定了此后安化办理贡茶的基础,促进了安化四保地区茶产业的发展。

五、余论

将政府、家族以及团会等基层组织颁布的规约、章程、禁令等勒石刻碑、晓谕民众,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普遍做法。安化地方政府及民间团体为规范茶业经营活动,将茶叶生产、运输、贸易等经营活动的相关章程、禁令等勒石刻碑,公之于众,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建立在政府管控下的茶叶市场,打击不法分子扰乱茶业生产经营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地方茶业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满足了茶业发展的需求。但是,在传统自然经济向近代商品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对茶业的管理带有明显的保守性,如严格限制人员流动,维持牙行在茶叶贸易中的垄断地位等,在维护茶叶市场秩序的同时,也限制了茶叶市场的拓展。

县级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末端,要实现对茶业经营活动的有效管控,必须依靠地方士绅及基层组织对茶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特别是地方基层组织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行户组织在茶叶经营活动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一方面,政府支持行户的合法经营活动,维护行户的权威性及政治合法性,如只允许行户收购茶叶,贡茶征收也通过指定行户采办;另一方面,政府也打击行户欺行霸市、徇私舞弊等不法行为,如严禁行户私改戥秤、使用低潮银等非法行为。行户是茶叶经营过程中的特殊人群,在地方社会中具有多重属性,作为茶叶贸易的中间商,既是外商、买办压榨的受害者,也是剥削茶农的施害者。他们的存在沟通了茶源地乡村社会与外界的联系,行户与政府、买办及外商既有矛盾的一面,也有相互利用的一面,这是茶业管理措施在执行时大打折扣,甚至事与愿违的重要原因。

万里茶道开通以来,中国茶叶外销量持续增加,逐渐融入世界茶叶市场,促进了中国茶业的蓬勃发展和世界茶叶市场的形成。但清政府没有对世界茶业形势进行科学预判,也未能针对日益繁荣的茶叶贸易制定完善的政策法规,制度的缺失往往通过行政命令及约定俗成的行业规范、乡规民约进行弥补。从安化历次颁布的茶业章程可以看出,政府言辞凿凿打击茶叶市场上的各种不法行为,但实际执行却流于形式。许多弊端屡禁不止,只能以频繁颁布禁令的形式加以短暂约束,表现出政府在茶源地茶业管理过程中的无能,也反映出地方政府在社会大变局背景下转型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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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程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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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政府对“万里茶道”茶源地茶业的经营管理——以安化茶业碑刻资料为中心

黄柏权 平英志 中南民大学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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