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问题检视与规则优化
摘 要:在刑事司法领域,“互联网+”的出现契合了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发展需求。刑事司法无法自我隔离于现代化、信息化的时代浪潮,从技术先进性、成本经济性、目的正当性的角度出发,引进信息技术运用于刑事案件在线庭审是司法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受制于庭审样态与庭审规则的限制,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仍蕴含诸多风险,影响庭审实质化的实现。面对信息技术与刑事司法的深度融合,通过重新诠释传统诉讼原则,细化在线庭审规则,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力求在技术变革与审判传统、审判公正与审判效率之间寻找平衡点,实现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高效与规范。
关键词:在线庭审;庭审实质化;司法成本;直接言词
作者:杨 婷 华中师范大学
一、问题的提出
如果将当前的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视为一场革命,那么其意义应当远非物联网、区块链、云存储、人工智能、神经网络这些技术概念所能表达,它必然折射在更深层次的社会关系、组织架构与治理层面[1]。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网络信息技术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拓展其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而在线诉讼就是网络信息技术与诉讼制度相结合带来的新的诉讼方式。繁简分流的民事诉讼改革试点和新冠肺炎疫情为在线诉讼提供了扩展适用的契机和舞台,使一些原本不宜通过在线诉讼方式办理的案件,不仅以在线诉讼方式完成而且诉讼效果较好,既验证了在线诉讼在诉讼便利等方面的优势,又证伪了诸如在线诉讼只能在简易案件中适用、审判结果难获认同等前见[2]。当然,这也为刑事案件审理模式向在线诉讼方向拓展提供了可能性。
2020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审理的范围。随后,各地法院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线诉讼指导意见的规定,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开启“云审判”“隔空庭审”等新模式,并取得不错成效①。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在线诉讼的各个环节作出全面规定,有效填补了在线诉讼的制度空白。但该《规则》并未针对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进行在线诉讼的具体操作细则作区别化规定,只是限定了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围绕法官确立心证,而法官确立心证的主要场所是法庭,因此庭审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心和决定性环节,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应以庭审为中心[3],这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虽然在线庭审可以突破传统庭审的时空限制,提升审判效能,但是在线庭审规则的阙如及技术要素的欠缺等也会削弱刑事庭审的功能,难以满足“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的庭审实质化基本要求,影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实现。在信息技术与刑事司法深度融合的背景下,刑事案件在线庭审规则尚需进行专门研究,使庭审活动更好地适应新技术变革,实现在线庭审的实质化、规范化、体系化。
二、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正当性
传统的庭审方式有着根深蒂固的价值,任何时候对传统的庭审方式加以改变,在定位于“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同时,如果欠缺有说服力的理念加以支撑,新的制度运行体系非但不能得到尽善尽美的呈现,而且还会肆无忌惮地对司法传统施以破坏[4]。作为制度创新的产物,刑事案件在线庭审受到质疑不可避免。但在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的三重背景下[5],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开展显示其足够的正当性,并可以从技术、成本和目的多个视角进行分析阐释。
(一)技术的先进性: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引发法治范式转变
信息作为资源,如何对其进行开发、利用和保护,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的信息战略核心[6]。随着信息化向社会生活领域的不断深入,作为信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不仅开发了新的商业模式,而且启动了一轮极具颠覆性的信息科技革命,引发了社会治理模式和法治范式的转变,司法信息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7]。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信息化建设与司法改革更是被称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在司法信息化的大背景下,互联网与司法的结合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紧密程度,这也推动了法律信息学的发展,使得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打造全流程的在线庭审模式具有了成熟的技术条件。
法律信息学主要关注信息技术在法律中的运用[8]。信息技术可以在法律调整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发挥作用,包括在司法领域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进行在线庭审。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加上人工智能的引入足以满足在线庭审的需求。比如,远程视频技术可以实现远程庭审和远程提讯,实现画面与声音的同步传输;不对称加钥密码的数字签名技术可以保障电子材料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应用于刑事证据领域,可以实现司法信息的准确高效识别;庭审智能巡查技术可以对庭审的信息规范、法官的行为规范、庭审音视频质量进行多维度的自动巡查[9],规范法官的办案行为;法院的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案卷管理系统和诉讼服务系统等也可以辅助法院审判工作的进行。每一次新的技术革命都会引起社会关系的深刻变革,在线庭审的产生得益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信息技术带来了时代的变革,也必将在诉讼领域开花结果。诉讼如何应对信息技术的投射,正是时代交予我们的重要课题[10]。
(二)成本的经济性:资源合理分配,成本有效降低
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人们从事的任何社会活动都应遵循适当的经济学原理,刑事诉讼活动亦是如此。刑事诉讼活动力求以最少的成本投入实现效率的最大化,或者是在总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达到效率的最大化。“波斯纳法官曾说,‘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他的这句名言,很巧妙地为经济分析和法学问题搭起桥梁;而这座桥梁,就是由成本这个概念来支撑。”[11]缺少成本意识的司法制度更容易产生功能不全的问题[12]。推进刑事案件在线庭审模式的运行正有基于司法成本的考虑。
从司法的现实需求看,我国刑事案件近年来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全国各级司法机关面临的办案压力居高不下。在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和法院收案量急剧飙升的双重影响下,“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13],如何以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在合理的时间内处理好日益增加的刑事案件,提高司法运行效率至关重要。而运用信息技术进行在线庭审,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无疑是提升刑事案件审判质效的良方。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一方面可以免去当事人舟车劳顿之苦,降低当事人的交通成本与时间成本等;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的成本消耗。比如被告人在被羁押场所在线出庭可以节省因押解被告人到庭而产生的人力成本、时间成本等。
(三)目的的正当性:及时审判,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及时审判既是基于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的需要而对国家专门机关行使职权的义务要求,也是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要求。美国法学家贝勒斯认为诉讼是一种负值交互行为,诉讼纯粹是一种损失,法律体系和程序存在的理由在于它是一种较轻的恶,用法律解决争执胜于血亲复仇,野蛮的犯罪与暴力等[14]。意大利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更是提出疑问:“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法官懒懒散散,而犯人却凄苦不堪;这里,行若无事的司法官员享受着安逸和快乐,那里,伤心落泪的囚徒忍受着痛苦,还有比这更残酷的对比吗?”[15]17他进而提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及时和迅速,就越是公正和有效力,因为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15]17。可见,无论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多么合理,对被追诉者而言都要面对其人身、财产甚至生命处于待定状态的痛苦折磨。如果诉讼难以避免,则应尽早结束。而及时审判可以保证被追诉者尽快接受审判,在法定期间内结束刑事诉讼。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为了避免疫情扩散,各地采取的严格限制人员流动与聚集的防控措施导致许多待审案件无法及时开庭审理而超过办案期限,出现了超期羁押的现象。这既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而在线庭审则可以使控辩审三方在不同的地点依赖信息技术同时参加网上庭审活动,通过及时审判尽早结束被追诉者因等待审判所处的人身羁押状态和所承受的精神折磨。当然,在线庭审不仅满足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当事人渴望早日摆脱诉讼之累的庭审需求,而且可以满足互联网与司法深度融合背景下对及时审判、保障人权的需求。
三、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潜在风险
(一)冲击传统诉讼原则,存在庭审虚化可能
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突破了时空限制,各诉讼主体不必处在同一物理空间即可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开展诉讼活动,司法的亲历性转变为借助网络媒介的远程操作。在线庭审虽然只是将参与诉讼活动的主体由线下法庭转移到线上虚拟平台,并未改变严谨的诉讼程序,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的诉讼原则,导致庭审存在虚化的可能性。
以直接言词为例,刑事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就是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16],否则庭审流于形式。直接原则强调:诉讼参与人、公诉人等相关诉讼主体必须亲自参加庭审,即所谓的在场性[17];法官必须亲自参与每个审理程序,包括事实调查、证据审查等环节,即直接审理[18]。言词原则着重于控、辩、审三方在庭审过程中皆应采取言词方式进行,尤其法官裁判时不得直接以案卷材料作为定案依据。总之,直接言词原则旨在使法官准确地判断案件事实真相,要求诉讼参与人以言词方式向法官作直接陈述,法官通过现场的察言观色,基于对庭审的直接感知,运用自身的逻辑推理与经验法则,对案件情况形成内心确信,作出裁决。但是,在线庭审一方面使法官无法直接接触证据,只能通过线上平台对证据进行查证,而且会受到技术装备、网络信号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审理屏幕的有限视角将影响法官细微观察当事人、证人等诉讼主体在被询问时面部表情等微妙的隐性“证据”[19],干扰法官自由心证,影响证据调查效果。
此外,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也会受到在线庭审的影响。审判公开是现代司法原则之一,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应公开进行,即将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外都公之于众。刑事案件在线庭审时,不同于线下庭审直播时整个庭审现场的直观展示,人们只能通过网络渠道看到参与在线庭审人员的局部画面,观看效果大打折扣[20]。当然,不排除未来通过沉浸式远程呈现技术,在线庭审越来越仿真,人们可以更好地参与线下与线上的法庭活动[21]。刑事庭审实质化要求刑事辩护工作实现实质化,充分发挥刑事辩护功能[22]。但是,在线庭审将控辩双方从物理空间隔离进行远程视频对话,难免因设备质量、技术局限等原因沟通不畅,淡化辩论氛围,弱化双方之间的对抗性,影响辩护效果。
(二)适用规则不明细,影响庭审效果
《规则》通过39个条文的规定,明确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基本原则以及适用条件等,并且将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从民事、行政领域扩展至刑事诉讼领域,形成了系统完备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考虑到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主要适用于讯问被告人、开庭审理以及宣判环节,其中关于立案、证据交换、证据认定、送达、签名等诉讼活动的规定原则上不适用于刑事案件。《规则》关于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适用条件、适用环节以及庭审要求的简单规定尚不能满足在线审理刑事案件日益趋于常态化的需求。
适用范围方面,《规则》规定三类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在线庭审:一是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属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简单刑事案件;二是减刑、假释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开庭审理应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这与《规则》中的规定不谋而合,可以促进社会公众以更为便捷的方式进行监督,防止减刑、假释领域的司法腐败;三是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可见《通知》规定的简易程序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只能归于“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中,但对于何为“其他特殊原因”并未进行说明。这虽说为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范围留下了一定的弹性空间,但也会使实践中产生操作不一的现象。庭审模式转换方面,传统线下庭审模式与新型线上庭审模式如何转换协调,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法庭宣判等环节是全程在线还是分阶段在线等均未进行明确规定。庭审流程方面,在积极促进在线庭审模式趋于常态化的态势下,有必要契合在线庭审的特殊性,进一步规范庭审流程,推进案件审理有序进行。庭审规范方面,在线庭审场所的选择与参与庭审的着装关乎在线庭审的仪式感,因此必须设置合理的标准。庭审纪律方面,为了充分发挥在线庭审的价值,规范参加线上庭审人员的失范行为十分必要,而《规则》第25条关于在线庭审纪律的规定过于简略,既未列明具体的违纪行为,也未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三)保障措施欠缺,制约庭审运行
刑事案件在线庭审模式的应用离不开完善的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权利保障以及真实性保障。技术保障,是为了满足刑事案件在线庭审模式的需要,保证软、硬件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而采取的各项措施。《规则》规定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庭审,因此,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会受到信息技术的制约。实践中,技术设备存在故障、信息系统稳定性不佳等都可能导致在线庭审中断影响审判效率,甚至因沟通不畅有损审判公正。此外,对于在线庭审时涉及到的视频拍摄角度、视频画面呈现方式与大小等问题均未设置统一的技术标准。为了避免因技术问题影响庭审质量而出现审判不公等问题,为刑事案件在线庭审模式提供完善的技术保障措施刻不容缓。
权利保障,主要针对刑事案件在线庭审模式下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基于在线庭审的特殊性,如何具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并在此基础上确保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尚未明确。尤其就被告人而言,对相关设备的适应能力存在差异,若对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程序不完善,被告人无法真正理解在线庭审可能产生的影响,那么必然会影响被告人作出同意在线庭审选择的真实性。况且,被告人出庭参加庭审是维护其自身权益的最佳方式,但在线庭审模式下,被告人在看守所参加庭审,无法保障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有效排除非法证据,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真实性保障,既包括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认定,也包括证据的真实性保障。在线庭审模式在人与人、人与物之间实际接触的阻隔导致当事人身份的认定与证据的真实性保障存在一定的困难。关于当事人身份的认定,虽然当事人可以先行在诉讼平台完成身份认证,但是在线庭审时仍然无法避免因技术性漏洞产生身份虚假问题,比如利用长相相似的人冒充自己参加庭审。在证据方面,法官一般通过对证据的全面审查判断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并根据经验法则、逻辑推理形成心证。但是,刑事案件在线庭审时,证据的出示、辨认、质证等均通过网络传输进行,无法真正接触到纸质化、实物化的证据,势必会影响证据认定。此外,证据在转为电子化材料和电子数据的过程中,任何一个技术环节存在失误都有可能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四、刑事案件在线庭审规则的优化路径
(一)传统诉讼原则内涵的重塑与拓展
1.重新诠释直接言词原则。传统的直接言词原则体现为司法亲历性,要求诉讼各方亲自到庭参加审判,法庭审理的各个环节以言词方式进行,而在线庭审样态的隔空性则弱化了直接言词原则的作用。作为庭审实质化的内在要求,直接言词原则兼具发现真实与权力制约的双重价值维度,其本质是强调诉讼各方的当面陈述和口头陈述。从这个意义而言,在线庭审只是改变了陈述场所而并未改变直接言词原则的本质。但是鉴于在线庭审所处空间物理上的隔绝,与传统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确实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有必要重新诠释直接言词原则的内涵。
直接审理层面,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在线庭审模式下相关诉讼主体在场的表现形式,“在场性”可以突破传统庭审现场物理空间上的束缚,拓展至网络空间上的同一性。为了深入贯彻直接审理原则,在线庭审只能在诉讼各方以视频在线的方式而不是电话或书面的方式展开庭审。法官必须亲自主持并全程参与刑事庭审活动,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在必要时刻询问证人、鉴定人,最终根据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做出公正判决。言词审理层面,在线庭审模式并未改变其原有内涵,只是更强调法官与控辩双方通过网络视频方式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在庭审中以言词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基于在线庭审的特殊性,一方面需要保证即使以虚拟的网络平台搭建庭审现场,也应以鲜活生动的语言进行辩论而不是以宣读案卷的形式予以展现[23]。另一方面,规范证人、鉴定人在线出庭,交通、路程等不应再成为限制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因素,证人、鉴定人必须亲自以视频的方式参与在线庭审,不得以书面或音频方式提供证词,限制庭前笔录资料的运用,避免在线庭审走过场。
2.优化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原则将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置于当事人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不仅有利于防止司法权的滥用,而且有利于加强社会公众对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认同感。作为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的新型庭审模式,在线庭审不适用于不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这是为了避免在线庭审因敏感数据信息的泄露而成为危害国家利益、损坏个人名誉、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隐患。在线庭审适用于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突破了传统线下庭审封闭式物理空间的限制,庭审空间无限延伸,公民旁听地点与人数不再受限于物理空间,更有利于发挥庭审监督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在线庭审在扩大旁听范围、为审判公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因在审案件的广泛关注引发舆论审判,甚至导致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在极大范围内得到传播。因此,在线庭审模式下应进一步优化审判公开原则以更加适应未来庭审公开发展的方向。一方面,在线庭审应增设公众旁听庭审的网络直播频道,采用多机位、全方位直播方式,引导公众参与监督。还应注意限制在线旁听人员人数,以免造成网络拥挤影响在线庭审。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因审判公开导致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隐私被泄露或权利被侵犯,旁听人员进入在线庭审现场时必须进行实名认证,严格遵守庭审纪律,禁止非法录制、转播庭审过程,为刑事案件在线庭审提供良好的环境,避免因为旁听人员的恶意行为影响审判公开原则的应用。
3.坚持辩护原则。无论信息化的发展推动传统庭审模式向何种新型样态转型,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坚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辩护权是被追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也是保证控辩双方有效对抗和良性互动,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必要前提。因此,刑事庭审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增强庭审对抗功能,避免庭审虚化。但是,当传统的线下庭审模式转变为线上庭审模式时,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尤其是律师介入时,如何避免律师辩护流于形式,缩小被告人与律师之间因在线庭审而产生的虚拟形象与现实形象之间的心理鸿沟则变得至关重要[24]。
辩护权的本质是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介入是保障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审判中心只有在有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中才能真正地得以实现[25]。律师在线下辩护时面临着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的三大难题,而当庭审空间从线下转为线上时,律师面临的这三大难题可能会进一步削弱辩方力量,影响被告人庭审时的心理状态。因此,为了充分贯彻辩护原则,降低在线庭审产生的消极影响,满足被告人的实际需求,辩护律师在庭审前应做好相应准备,确保自身所在庭审场所的软硬件设备可以正常运行,避免庭审时因画面模糊、声音卡顿、网络传输迟缓等因素影响有效辩护。当然,未来可以依托法院信息化建设,运用网络专线平台进行在线辩护。此外,在庭审时应注重对律师实质参与权的保障,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保证律师在庭审中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与辩论,提高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度。
(二)在线庭审适用规则的细化与补充
1.案件类型多样化:适当扩大适用范围。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保障问题,虽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但也不必拘泥于《规则》确定的案件类型,而是可以依据在线庭审的特殊性与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
一是刑事简易程序案件。《通知》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但是《规则》中并未明确,只是将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纳入其中。刑事简易程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使进行在线庭审也不会实质性的侵害被告人的权利,而且可以减少押解被告人花费的时间,更易于在20日或者一个半月内审结案件,这也契合简易程序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的需求。
二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通知》允许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规则》却并未涉及。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适用在线庭审也不会对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是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或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这里的特殊原因包括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参加庭审。比如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因身患疾病、交通偏远等,诉讼主体确实无法到庭参加庭审。如果满足一定的技术条件,诉讼主体可以参加在线庭审,这既可以保证刑事案件得到及时高效的处理,也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实现诉讼价值的最大化。
在线庭审既有提升审判效率的优势,也有弱化庭审实质化的风险,上述案件可以适用而非必须适用在线庭审。当满足在线庭审的前提条件,即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同意,当事人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时,可以适用在线庭审。但是对于无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刑事案件不得在线庭审,包括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是外国人等需要翻译人员的案件以及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其他不宜在线庭审的案件是指不具备在线庭审条件、确需线下审查核实证据、查验实物等案件。
2.庭审模式转换明确化:适时转换线上线下庭审模式。在线庭审模式的适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依据《规则》第37条的规定,刑事案件采取在线方式开庭审理需经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同意。如果选择了在线庭审,并非意味着全程不可变更庭审模式。刑事案件的审理既可以从始至终适用在线庭审模式,即全程式适用;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在庭前会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某一或某几个环节适用在线庭审模式,即分段式适用。无论是全程式还是分段式适用在线庭审模式,都应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继续在线审理时,应及时转为传统的线下审理。虽然《规则》第5条规定了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的转换,但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面对线上和线下两种刑事案件庭审模式并存的情形,需确立明确的线上和线下庭审模式转换机制,防止程序混乱、庭审拖沓。
线上线下庭审模式转换之启动。公诉人或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在线庭审模式的适用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实需要终止在线庭审的,应及时转换为线下庭审模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将线上庭审模式转换为线下庭审模式,比如当事人欠缺在线庭审能力或者不具备在线庭审条件。此外,检察机关应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庭审模式转换的有效性。
线上线下庭审模式转换之流程。庭审模式转换时,人民法院应及时告知诉讼参与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确有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出示并送达说明不适用线上庭审模式或适用线下庭审模式原因的文书。人民法院确定线下开庭的时间后,应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并将相关庭审信息予以公告。
线上线下庭审模式转换之审理。针对案件审理转化为线下是否需要重新审理的问题,根据在线庭审模式可分段式适用的特性,需考虑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已通过在线庭审模式审理的环节,如果无正当理由,而且未侵害当事人权利时,可以在模式转换后继续审理。
3.庭审流程规范化:契合在线庭审的特殊性。为契合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特殊性,推进刑事庭审程序,应在借鉴地方法院发布的关于互联网使用指引的司法文件的基础上,确定更加规范的在线庭审流程。其一,法庭审判前,法官应和诉讼参与人确定是否采用在线庭审模式,是全程式在线庭审还是分段式在线庭审,明确线上线下参与庭审的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在线参与庭审的注意事项、法律后果等,并通知诉讼参与人需将电子数据、电子化证据等上传至诉讼平台。其二,确定在线庭审后,应及时在庭审系统中进行案件登记,完善相关信息,并以书面形式申请排期开庭。开庭时间确定后需及时通知技术部,技术部应在开庭前一至二日对庭审系统、摄像、网络等相关软硬件设备进行检查,必要时与诉讼参与人完成虚拟庭审程序测试。其三,开庭前,书记员应再次验证诉讼主体身份,检查网络连接、在线庭审系统等,并进行设备测试。其四,法官宣布开庭应询问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是否同意适用在线庭审,在征得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庭审。刑事案件法庭审判阶段的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询问证人、鉴定人,宣读鉴定意见,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流程不得任意简化或省略,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照常进行,只是从线下转移至线上,并不发生实质性改变。
4.庭审规范标准化:明确场所与规范着装。刑事案件适用在线庭审模式时,必须明确法官、公诉人、诉讼参与人等参加庭审时所在的场所。法官应在人民法院的在线法庭主持庭审,在线庭审不可改变以往的法庭陈设和法庭规则。公诉人员应在人民检察院内的特定场所参加庭审,场所内不可有无关人员在场。被告人在被羁押看守所的远程视频讯问室出庭受审,讯问室应当按照《关于在看守所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的通知》的要求进行设置。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可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人员可以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的办公室、会议室或经法官同意的其他场所参与庭审。出庭人员在线参与庭审所处的环境不符合要求时,法官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增设必要的惩罚措施。由于在线参与庭审通过话筒等设备外放的声音传输到法院、检察院或其他端口时,可能存在声音模糊、有回声等问题,影响庭审效果,因此在线庭审场所的相关负责人在开庭审理前应全面检查所需软硬件设备。
关于出庭着装,即使是线上庭审,参与庭审的人员也应规范着装、文明着装。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按照职业装规定着装,比如法官必须身着法官袍,公诉人员身着检察官制服、佩戴检徽,律师着律师袍、佩戴律师徽章等。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被告人在线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5.庭审纪律严肃化:严厉制裁违反法庭纪律行为。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必须遵守法庭纪律,除了现行规定外,还应根据在线庭审的特性进行补充:不得随意让无关人员进入视频画面;不得随意离开视频画面;非网络故障等外在因素不得反复进出在线庭审平台;不得允许他人在视频画面外旁观、讨论;不得做出吸烟、进食、拨打或接听电话等无视法庭严肃性的行为;不得做出干扰庭审秩序的其他行为。对于违反在线庭审法庭纪律的惩罚措施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9条的规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根据情节轻重,强制关闭音视频功能或责令其退出在线庭审平台;对拒不退出在线庭审平台的,指令法院技术处通过后台操作强制其退出线上庭审活动。在线庭审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作为追究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扰乱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法律责任的依据。
(三)在线庭审保障措施的健全与完善
1.在线庭审的技术保障措施。刑事在线审判系统将不在同一空间的控、辩、审三方通过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建立的声音、视频图像传输通道及终端设备等联系起来,完成既定的庭审程序。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多数环节需在办案系统中确认、留痕,包括诉讼文书材料或证据材料的提交等,这就需向办案系统的技术保障提出更高要求,保证办案系统的智能性和在线庭审的严肃性。首先,为了避免技术故障在庭审过程中的高频率发生,应统一适用在线庭审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的设置也要遵循便民利民原则,当事人不必因为购买高额的软硬件设备而增加诉讼成本。其次,在线庭审期间,技术部门随时做好应对突发状况的准备,比如办案系统网络中断,屏幕共享画面模糊,诉讼材料无法上传等。当诉讼参与人以证据显示模糊、声音音质不佳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存在其他技术故障为由提出异议时,可由法官决定是否中止在线庭审。因网络信号中断阻碍庭审继续进行时,法官应及时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取得联系并说明情况。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可在庭审场所继续等待,网络信号恢复时继续审理。如果技术部门预计故障排除时间较长,法官应及时告知,择日再审。当然,随着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的发展与应用,超高清晰的音视频传输、全新的加密技术等必然会为刑事案件在线庭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2.在线庭审的权利保障措施。人民法院适用在线庭审模式不能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且不得随意减损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比如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自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同被告人自行和解等权利,被告人的委托辩护人、申请回避、向法庭作最后陈述等权利,被害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出席法庭等权利。此外,在线庭审模式下需要更加注重对当事人庭审模式选择权和知情权的保障。人民法院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庭审模式。只要确定案件审理采取在线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应全面告知在线庭审的具体环节、操作流程、注意事项、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等。刑事案件中涉及特殊群体比如老年人参与在线庭审的情形下,应当充分告知相关事项,引导相关诉讼主体使用平台功能推进程序进行。如果在线庭审的技术标准不符合规范,应赋予当事人对违反技术标准的异议权。
3.在线庭审的真实性保障措施。针对身份核实问题,《规则》是以证件证照在线比对、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的方式确定参与庭审人员的身份,但是这仍然无法避免冒名顶替情形的发生。为了确保诉讼参与人身份的真实准确,可以借助公安部门身份信息数据库与人脸识别技术相结合进行身份验证,甚至可以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对被告人运用声纹指纹识别技术进行验证。
《规则》关于区块链存证的效力及审查规则的规定,规范了区块链技术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区块链技术可以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解决电子数据认定难的问题。虽然区块链技术与刑事审判的深度融合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但是区块链存证技术成本高昂,而且可能存在不足,仍需实践检验。因此,刑事审判中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应保持清醒。针对证据的真实性保障问题可以根据证据种类采取不同的保障措施。比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是可以借助电子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进行记载、存储的材料,即使传输至在线庭审系统对其所要表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也不会有本质影响。但是由于该类证据存在易被篡改、销毁的特质,因此需要发挥司法机关、公证机关在证据保全中的作用,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不被破坏。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中的痕迹证据等可通过拍照或扫描的方式固定,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该类证据真实性的保障侧重于解决将其进行电子化处理后的失真问题,应严禁使用影响证据真实性的软件、扫描设备等。证人出庭作证时,为避免其通过旁听渠道了解庭审过程,不得佩戴耳机,并且需在斜后方放置摄像装备,以呈现证人所处的整体环境,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法官在证据认证环节也应采用特殊方式保证证据的真实性。由于证据材料作电子化处理上传至虚拟空间的过程中,各类证据都存在被篡改的风险,因此法官可根据证据转换记录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综合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当然,电子化证据材料的形成过程可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以此认证电子化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五、结语
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信息技术不仅改变着传统的司法运行模式,而且对传统法院的管辖与审判提出了巨大的挑战[26]。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作为一种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司法程序结合带来的新型庭审模式不仅要面对信息技术的制约,还要面对现有诉讼法的限制以及诉讼文化的挑战。但是司法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势在必行,利用信息技术改革形成的新型庭审模式已经从地方法院的探索实践逐步转变为国家层面的政策推进改革。在线庭审的目的并非为了颠覆线下庭审,而是为了弥补传统庭审模式的不足,二者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两种庭审模式的目的都是为了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只是所依托的场所、借助的技术辅助手段、采取的信息传输方式、以及用于信息交换的载体等有所不同[27]。刑事诉讼虽然需要坚守长期以来所遵循的审判传统,但并不意味着完全隔绝于信息化的发展。而在线庭审虽然是司法与信息技术融合的新兴庭审模式,但仍然要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则,契合庭审实质化的本质要求,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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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彭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