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村寨旅游促进共同富裕的逻辑机理与实现路径
摘 要:旅游型民族村寨在实现脱贫之后,如何继续通过旅游产业实现共同富裕,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基于旅游收益的研究视角,既要充分认识到民族村寨旅游促进共同富裕的政治保障、经济支撑、公共资源共享及伦理支持等多重促进力量,也要妥善应对民族村寨在迈向共同富裕过程中存在的旅游“飞地”现象、旅游“空壳化”问题及村民因能力不足而导致参与旅游的浅表性与有限性等现实障碍。在此基础上,通过村民致富动力与内生能力的培育、利益相关者旅游收益适度共享保障制度的构建、旅游业发展不同阶段旅游收益分配措施的动态性调整及村民多渠道旅游创收路径连接等措施,共同推进旅游型民族村寨共同富裕目标的逐步实现。
关键词:民族村寨;旅游; 共同富裕
作者:颜 安 贵州中医药大学 ,肖丽丹 贵州民族大学
一、研究起源
民族村寨是一种特殊的乡村地理单元,其以乡村社区民族生产生活地域作为旅游物质基础和各种民族文化作为旅游文化基础,共同构成民族村寨旅游发展的载体。与其他类型的村寨相比,旅游型民族村寨呈现出地理位置偏僻、单一或多民族聚居、民族文化浓郁、以旅游业为重要产业等特征,其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多方面与其他村寨相比具有明显的异质性。在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大背景下,乡村旅游已成为促进民族村寨发展的重要动力,是民族村寨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产业和可行路径。过去几十年乡村旅游的快速发展,不仅带动大量旅游型民族村寨实现脱贫,还使部分民族旅游村寨走向富裕。然而,由于旅游创收机会的开放性、竞争性等市场特征,村民自有旅游资源的数量与位置、社会资本、人力资本等多方面的差异,在一些旅游业发展较为红火的民族村寨,存在着部分村民素质低,不但未享受到旅游发展带来的收益,还要被动承担因旅游发展而带来的噪音污染、物价上涨、生产生活空间被挤压、生态环境破坏等多种负效应,甚至出现旅游发展成果不能由全体村民共享,村民间贫富差距拉大的情况。民族村寨如何在保障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公平、合理、动态的利益分配机制,推进全体村民共同富裕,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
目前,有关乡村旅游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探讨较多,但针对旅游型民族村寨与共同富裕关系研究文献较少。对“乡村旅游促进共同富裕”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乡村旅游对共同富裕的具体作用,乡村旅游促进共同富裕存在的问题,乡村旅游促进共同富裕的路径与机制等几个方面。学界普遍认同旅游对促进共同富裕的积极意义,认为旅游对景区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对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推动起到积极的正向作用[1],但乡村旅游对共同富裕的促进效应有限。旅游发展在形塑乡村居民生计的过程中,存在公平性缺失问题[2],乡村旅游资源开发与共同富裕目标仍存在较大差距,在推动农村农民共同富裕上不广泛不深入不彻底[3]。要有效发挥乡村旅游对共同富裕的促进作用,需要不断创新各种路径和机制,协同政府、企业、社区等各方力量,建构可持续的分配机制[4],通过一、二、三次分配机制的协调实现共同富裕[5]。上述文献为探讨旅游民族村寨如何实现共同富裕的后续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延展作用,但也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缺乏综合性。旅游型民族村寨共同富裕问题涉及到旅游投资主体类型、旅游产业发展阶段、利益相关者博弈方式等方方面面,非综合性的研究很难深入探讨其内在的逻辑机理。二是缺乏动态性。现有研究往往集中于某一时间节点探析乡村旅游中的利益分配模式,但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不同阶段的特点对其利益分配会产生重要影响,而现有研究忽略了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具有的时间效应[6]。结合旅游型民族村寨产业特征、文化特征及社会特征,有针对性地探讨民族旅游村寨如何促进共同富裕的文献明显不足。
探讨民族村寨旅游促进共同富裕主要围绕两个主题:一是如何发展旅游产业,这是基础;二是如何分配旅游利益,这是实质、目的。即需要探讨如何“做大蛋糕”与“合分蛋糕”问题。为使探讨更具靶向性,笔者对如何“做大蛋糕”,即如何发展民族村寨旅游不作探讨,而是建立在研究对象即旅游民族村寨旅游资源具备适当的开发价值,其旅游资源已经开发、且旅游管理运营正常的假设基础上,聚焦民族村寨共同富裕收入分配视角,探讨民族村寨旅游如何促进村民共同富裕。
二、民族村寨旅游促进共同富裕的逻辑
旅游型民族村寨共同富裕的实现,有强大的政治保障,有旅游产业发展带来的物质基础,有相应的法律与理论依据,也有民族文化中“公平”“互助”伦理观与传统的支持,多方面为民族村寨旅游促进共同富裕实现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提供全方位的推进与保障。
1.政治保障: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确保“一个也不能掉队”。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既源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纲领,也源于我国的国家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共同富裕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共产党的执政追求。一直以来,历代领导人及重要会议对共同富裕均有全面论述。早在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同志就提出“共同富裕”,并通过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缩小农村收入差距;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同志则提出先富带动后富的共同富裕理论;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共同富裕时间进程,即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并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
作为多民族国家,实现民族地区的发展与富裕,是解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矛盾的现实需要,破解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成为重大的现实需求。民族地区的发展无论是在脱贫攻坚期间,还是在乡村振兴阶段,都被国家层面给予高度的政治关怀和政策支持,党和国家将共同富裕摆在重要的战略地位,这是党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带领人民顺利推进现代化进程的内在要求。共同富裕,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共同富裕已由过去的一种理想上升到目标追求,进而又从目标要求向具体战略推进转变,呈现出由笼统遥远向清晰可见的演变。2017年10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也不能少;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也不能掉队。”[7]这为广大民族地区旅游型民族村寨的共同富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
2.经济支撑:旅游需求促进乡村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乡村旅游快速发展,2015-2019年,全国乡村旅游游客接待量分别达到22亿、21亿、28亿、30亿、30.9亿人次,乡村旅游总收入分别达到4400亿、 5700亿、 7400亿、8000亿和8500亿元。在带动就业即农户受益(户数)方面,2020年,乡村旅游吸纳就业约1100万人,800多万农户受益,旅游产业带农增收作用明显。即使受疫情的影响,2021年,乡村旅游接待游客也有16.2亿人次,旅游收入达6300亿元。脱贫攻坚期间的贫困治理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乡村旅游在促进广大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国家今后相关战略的推进中,乡村旅游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及促进旅游型民族村寨共同富裕方面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现实中,民族文化与村寨自然风光相结合的乡村旅游占大多数,故民族村寨是乡村旅游的主要载体。民族村寨旅游具有“吃住行游购娱”较长的产业链和融合性,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8]。近年来,我国乡村旅游业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那些具有一定自然旅游资源禀赋和人文旅游资源沉淀的民族村寨,大都参与到乡村旅游开发大潮中,并通过旅游业的发展带动村寨经济的发展。部分地区的乡村旅游发展对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推动,正处于由理想向现实逐渐转变的过程中。实践中,已有部分省市在试点摸索旅游促进共同富裕的路子,如2021年文化和旅游部、浙江省政府联合印发了《关于高质量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其中就强调了探索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路径,促进共同富裕的问题。随着疫情过后经济的逐渐回暖,乡村旅游的持续发展势态将为广大旅游型民族村寨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提供相应的物质基础。
3.公共资源共享:共同富裕的理论依据与现实基础。各社会主体在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错综复杂的相互影响和作用的社会关系,实质上就是生产关系。在一个社会中,因资源与利益的有限性,各主体之间诸如个人之间、个人与群体、个人与社会之间,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从而使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受到挑战。旅游型民族村寨作为一个微型社会,其内部的经济、社会运行也同样遵循这样的理论逻辑,故该类村寨旅游收益的合理分配,是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而共同富裕正是化解这种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我国有关共同富裕的法律体系尚在构建与设计阶段,但共同富裕精神在相关法律中有体现,如《宪法》第十四条关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及202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都有共同富裕的内涵,蕴藏其中。
结合旅游型民族村寨资源的所有权、旅游产业的运营特征、旅游收益的分配,有诸多的理论可为旅游型民族村寨的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如建立在本质意志基础上的自然结合体,本能的中意、惯习或共同记忆作为连接基础的共同体理论[9]。该理论认为,人与人、人与物及人与环境间的联系,可能是传统的血缘、亲缘、地缘联结,也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契约、价值共享[10]。共同体理论蕴含着“因为共同连接所以价值共享”的深层逻辑。旅游学者也结合旅游开发或营运提出了“旅游体验共同体”“临时共同体”及有关民族村寨旅游利益分配的“文化资源共同体”“持续发展共同体”“成本分担共同体”等理论。结合民族村寨旅游产业的构成特征来看,民族村寨的旅游开发,民族文化是旅游产品的重要元素与组成部分。民族村寨的节日文化、语言服饰、房屋建筑风格及村寨的山、水、田、土等自然资源,都是构成旅游产品的重要元素。而构成旅游景观的山、河流、村道、林地等旅游资源,是村集体资产,属村集体所有。除了投资方应有的利润,其产生的旅游收益,应有合理的比例归全体村民共享。有学者基于旅游型民族村寨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的构成及产权归属,从“共生理论”“空间正义理论”“空间资本理论”“生态正义理论”等理论视角,探讨了旅游收益的共享问题。这些有关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的组成及归属的认识,及旅游收益分配公平性的理论探讨,为旅游型民族村寨全体村民实现共同富裕,提供越来越多的、积极的法理依据和理论支撑。
4.伦理支持:民族文化中的“公平”理念与“互助”传统。
我国民族地区大多分布在山区、高原、戈壁等较边远的地区,生产力水平低下,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特有的民族心理、民族性格、风俗习惯和伦理观念。这些长期积淀下来的民族文化具有较强的稳固性,难以轻易改变,这种文化在发挥正向效应时,会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精神力量。作为少数民族聚居的旅游型民族村寨,其民族传统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少数民族在历史的迁徙中,“公平”“互助”等文化理念深深地根植于多类少数民族深层次的文化记忆和传统伦理道德中,并作用于其日常生产生活。“公平”伦理观与“互助”传统对旅游型民族村寨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构建,进而推动全体村寨共同富裕,发挥着隐性粘合作用。
如藏族《萨迦格言》《十善法》《礼仪问答写卷》《十六净法》等经典、法条、习俗中均体现了“公平”的传统伦理价值观[11]。也正是这种深入藏族人灵魂深处的“公平”伦理观,使得藏族聚居村寨——雨崩村,能打破市场的竞争性束缚,创造出旅游收益公平共享的分配机制。随着该村旅游业的发展,其分配机制先后进行了数次调整完善,使该村旅游收益分配机制,在围绕“公平”这一传统伦理观念下,在动态调整中实现全体村民(轮值户和接待户)各方均为满意的利益分配制度。再如维吾尔、回、东乡、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塔尔、保安等十多个民族,受传统文化的影响,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公共财产(权利)、反对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经济伦理观,深深地根植于他们的文化认同中[12]。乡村旅游带来的创收机会本身是竞争性的,受市场规律的支配,少数民族的“公平”伦理观能弥补市场分配机制只注重效率、忽视公平的不足,对照顾获益较少的弱势群体、实现共同富裕,具有积极的伦理教化作用。
三、现实障碍:民族村寨旅游实现共同富裕的困境
从旅游型民族村寨的产业和特征来看,全体村民的共同富裕主要依赖甚至完全依赖旅游产业带来的创业、就业、资产收益等。因此,共同富裕的实现有两个核心环节:一是民族村寨旅游正常发展,被市场所接纳,能为村寨带来足够的旅游收益。二是分配制度的合理性,分配形式的多样化与亲贫性,要能保障资源处于不利地位的村民利益均沾。现实中,民族村寨旅游促进共同富裕存在的主要障碍,也与上述两点密切相关,并以不同的问题形式呈现出来。
1.旅游产业:乡村旅游“空壳化”使民族村寨赖以致富的产业难以持续。民族村寨旅游曾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脱贫攻坚作出重要贡献,故各民族地区基层政府普遍将乡村旅游作为重要产业大力推进。近年来,乡村旅游业发展迅猛,但由于盲目开发、过量开发,加之自身管理水平跟不上、市场竞争等因素,一些旅游资源禀赋不佳、区位条件差的景区(点)开始出现衰落、低效、停滞、闲置甚至废弃等旅游不可持续现象。
旅游型民族村寨“空壳化”现象,其旅游业的衰败与停滞带来了投入资金的浪费,导致村寨居民收入下降,居民生计脆弱性增加,甚至出现农田无法复耕、乡村环境污染等经济、社会及生态问题[13]。民族村寨旅游“空壳化”与新发展阶段倡导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严重相悖,使那些主要依赖旅游业和只能依赖旅游业的民族村寨的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在经济上被 “釜底抽薪”。针对盲目开发的怪象,如前几年各地乡村旅游开发中疯狂投资建“花海”的现象,让学界发出“莫让子孙后代吃花”的担忧[14]。对于准备发展旅游的民族村寨,基层政府不能好大喜功、盲目开发,应在充分的资源评估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开发计划,以保障民族村寨旅游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2.旅游产品: 隔离型旅游景区与村民收益脱节。
乡村旅游开发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旅游项目投资方是难以将村寨与旅游项目完全隔离开的(除非整村迁出,将原来村寨封闭打造旅游项目);乡村旅游的这种“开放性”特征,使村民可以通过售卖手工艺品、农土特产品、提供小吃,开办小型农舍、举办农家乐、农事体验馆等方式获利。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乡村,旅游搞起来后,原来的村寨并不能从中受益,最典型的就是旅游“飞地”现象——即乡村旅游地的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等被旅游项目(开发商)“借用”或占用,但旅游收益却与当地村寨(民)无关。这类旅游型民族村寨,村民被完全置于旅游收益之外,处在“身在旅游村寨,却无法通过旅游致富”的无奈状态。
如贵州LSH县DT镇某村,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民族村寨“旅游飞地”。“西江盛典·大塘”是一个投资3.6亿元、嵌入村寨而在旅游创收的各种连接上将JJ村彻底隔离在项目景区之外的大型M族文化演艺类项目。该项目借用、占用了JJ村田土、房屋和山水田园景色,但整个旅游项目是全封闭的,村民无法参与到项目中去,导致JJ村村民无法从旅游发展获得服务收入,呈现“旅游产业链阻隔”与“项目就业异地化”特征。类似JJ村的其他旅游“飞地”的民族村寨,旅游产业带来的利益与村民间存在难以逾越的阻断,村民无法通过旅游提供“吃住行游购娱”获取经济收益。旅游“飞地”呈现出的民族村寨旅游资源被借用占用、但村寨却不能通过旅游产业获取任何旅游收益的怪象,不仅有失公平,引发企业与村民矛盾,还使该类旅游型民族村寨的共同富裕变得更加曲折而艰难。
3.边缘村民:人力资本缺失导致部分村民难以有效参与旅游。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只是为民族村寨的共同富裕提供了经济基础、致富平台和可能性,但村民是否愿意、以什么样的方式参与及参与程度如何,将从根本上决定村民能否致富。在旅游型民族村寨发展实践中,除了少数民族村寨(或村集体)自己开发的旅游项目,能对资本缺乏的弱势村民利益有所保障外,村民尤其是贫困村民在旅游开发决策、规划、管理、监督等“事务性参与”与利益介入、利益分配等“福利性参与”中,并没有话语权,多是浅层次参与甚至无实质性参与[15];这导致民族村寨村民通过参与旅游走向致富的路走不通。无论是过去的脱贫攻坚,还是未来的共同富裕,都存在着一些“等靠要”群体,学界也从多个维度对这种“精神贫困”进行阐释。但这只是问题的表象,并不是问题本身,真正的问题不是这类群体需要“扶志”,更多情况是其各类资本缺失,无力参与旅游业的无奈与“躺平”。
民族村寨旅游的发展带来的各种机会与收益,是遵循市场的竞争性规律的。村民要广泛、深度地参与到旅游业,进而获得收益(入),对其各类资本有相应的壁垒。除了在景区保洁、在农家乐打工等这种低层次的参与,只需要一定的劳动力之外,哪怕是在景区停车场负责车辆管理、驾驶观光车、做导游等工作,对村民的素质能力都有一定要求。换言之,不是每个村民都有能力胜任与旅游相关的工作。再如,旅游型民族村寨的客栈、小卖部、农事体验馆等经营项目的开设,都对参与村民有较高的门槛要求,这些商贸服务项目往往都是村寨中的能人在经营。对于缺少经济资本、社会资本、人力资本的一般村民,表面公平开放的旅游创收机会,对其而言,实际上有看不见的隐形壁垒。这就导致部分村民无力通过某种渠道参与乡村旅游进而创收,使旅游型民族村寨共同富裕的实现面临诸多挑战。
四、实现路径:民族村寨旅游促进共同富裕的举措
旅游型民族村寨经济层面的共同富裕是一个动态、复杂、综合、持续的过程,其核心是合理的利益分配。而利益的分配,既涉及到地方政府、开发商、村民三大主体及旅游规划方、旅游企业、营销人员等多种利益相关者,又受旅游开发主体(政府、公司或村)性质的影响,还受到旅游发展不同阶段(初期、中期、后期)经济收益动态变化的制约,故民族村寨旅游促进共同富裕需要多方面措施的综合发力。
1.内生能力培育:提升村民致富动力与生计能力。过去的脱贫攻坚,在“公民权利-国家义务”的贫困治理框架中,政府作为贫困治理的责任主体,对贫困群体具有社会救助的义务。脱贫攻坚结束后,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共富裕目标的实现,政府仍然是共同富裕的引领者和责任者,但共同富裕不是同时同步富裕,不是平均富裕,不搞“输血”式帮扶的富裕推进,不搞福利主义与养懒汉,共同富裕没有止境,是一个相对较长期的过程。因此,少数不思进取村民想通过“搭便车”与其他勤奋努力的村民同时实现富裕是不现实的。
内因是发展的根本动力,外因只是变化的必备条件。人作为独立个体,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和生活负责。共同富裕除了强调政府、社会等外部主体的作为,更核心的问题是如何激发村民发挥自身主体能动性。从内源式发展理论视阈来看,村民要通过参与旅游发展追求富裕,除了具备主动意识,还需要一定的人力资本。一方面,村民自己必须树立依靠自身努力走向富裕的主体意识,摒弃“等靠要”思想与行为,克服脱贫攻坚期间“精神主动缺失”或“参与被动缺席”[16],才能保障自身不会在走向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掉队。另一方面,政府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应将工作重心放在村民“软实力”的提升上,既要充分激发村民通过参与旅游实现致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又要通过各类技能培训提升村民生计水平和致富能力,这是民族村寨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保障。
2.保障制度构建:确保利益相关者旅游收益共享。乡村旅游开发中的利益相关者是指影响乡村旅游发展目标实现或被该目标影响的群体或个人[17]。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过程中,基层政府为了发展经济,一定程度上存在对村民利益支持和保护不力的情况。由于经济资本的缺乏,村民作为重要的旅游利益相关者,参与旅游决策基本缺位,而这往往为日后的旅游发展、利益分配埋下隐患。这种隐患会因权利的不平衡而引发冲突,最终协调需使利益相关方权利再平衡而使矛盾得以缓解。因此,利益相关者旅游收益公平性保障制度的构建,不仅是确保民族村寨共同富裕的前提,也是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
民族村寨旅游收益分配制度的设计与权衡涉及到的最核心因素,包括投资主体性质、旅游发展的阶段、各方所投入资源的多少、利益相关者的类型及其逐利方式等。公平合理的旅游收益分配制度要求,各利益相关者在旅游收益上所占份额的大小,应由其拥有旅游发展要素的稀缺性及各参与主体权利的大小来决定;应坚持市场导向,同时兼顾公平。偏袒任何一方,对实现公平正义、共同富裕和民族村寨的可持续发展,都毫无益处。要在村民积极参与旅游的基础上,实现旅游利益的合理分配,需要从三方面着手。一是精准界定影响利益公平分配的关键因素,及时深入地了解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二是开展旅游发展要素的价值评估工作,它是旅游利益分配的重要依据,具体操作有期望价值法和条件价值评估法。三是根据各利益相关者面临风险大小,合理均衡各方利益。如开发商资本回收风险过大,其自利性行为和市场投机性行为会相应增加。村民所获旅游回报过低,其旅游开发反感情绪和抵制行为则会上升,可能对旅游业的发展及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总之,综合各利益相关者拥有资源的多少和风险大小,通过合同订立、资金补贴、信息通畅、法制完善等形式,构建对各方都相对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保障民族村寨稳定和谐的前提,也是旅游型民族村寨走向共同富裕的基本保障。
3.分配比例调整:旅游(项目/景区)不同阶段收益的动态均衡。巴特勒认为,旅游地的演变呈曲线,包括探查、参与、发展、巩固、停止、衰落或复兴六个阶段[18]。要实现民族村寨共同富裕,没有一套长久实用的一成不变的分配机制。现实中,应随着传统村寨旅游生命周期的变化,对旅游收益的分配作出及时调整。如外来客商投资的旅游项目,发展早、初期应考虑投资方的资金风险与投入回报,利益的分配偏向投资主体符合市场规律,也符合公平正义。当投资方完全收回投资成本并开始盈利后,对旅游收益进行一定的调整,为旅游项目提供自然及人文旅游资源的村寨,提供更高比例的旅游收益,才符合公平正义法则。
传统村寨旅游利益分配博弈系统是一个复杂、动态的系统,呈现出一种非线性关系,不存在恒定不变永久适用的分配方式。公平合理的旅游利益分配,关系到村民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关系到共同富裕目标能否实现,同时也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除了要持续关注“地方政府-开发商-村民”及其他各利益相关者,在乡村旅游利益分配中的公平和正义,还要考虑在不同生命周期,利益分配机制适时变化的必要性,以保持其动态均衡。通过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及博弈系统内部运行机理的把握,探寻影响利益均衡分配的关键因素;在此基础上,根据“旅游地生命周期”,建立系统的、动态的、实时的监测机制,跟踪观察,及时做出既符合市场又兼顾公平的调整。只有这样,传统旅游型民族村寨的公平正义才可能真正得以实现。
4.创收路径多样化:弱势村民多渠道全方位参与旅游过程。
民族村寨旅游产业涉及“吃住行游购娱”,创收来源多样,连接收益的产业链长而宽。结合不同类型的旅游民族村寨,可构建如下渠道,使创收路径多样化。一是旅游经营利润分发。如贵州西江苗寨,景区门票收入一定比例分发给村民,安顺秀水旅游盈利部分也按比例发放给村民。二是创造经营性收入。村民自己开设农家乐、客栈、农事体验馆、小卖部等,从事经营活动,获得商业性盈利。三是通过农特产品、旅游手工艺品的加工与售卖获利。通过小摊位、流动兜售等形式,售卖自身种植的瓜果蔬菜等农特产品,或加工民族文化手工艺品获取收入。四是资产收益分享。村民通过土地、房屋出租等方式获取资产性收益。如西江苗寨景区100余户村民,房屋租金在2-10万/年不等。五是资产增值收益。旅游发展带来的资产增值,如房屋或土地增值(土地租金、流转费用、经营权转让费提高)。六是就业或劳务用工。这是最广泛、对人力资本要求门槛最低的获取收入的方式,尤其是如保安、保洁、餐饮服务等工种,只要身体健康,村民均可在这类岗位就业获取收入。七是演艺收益。这是旅游型民族村寨特有的收益方式,即村民通过民族歌舞表演、节庆文化表演获取相应的演出费。如雷山县朗德苗寨,实行演出村民获得收入的“工分制”。八是“三变”入股分红。村集体将自有或政府提供的有关专项资金,或将水域、土地等集体资源折价,村民将房屋、土地经营权折价,入股乡村旅游项目,旅游创收获利后,按相应比例获取收益分红。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旅游型民族村寨,应充分整合村民尤其是资智缺乏村民的房屋、田土等资源,培养提升其人力资本,为其嵌入到合适的旅游创收路径,以获取相应的旅游收益(入),实现经济方面的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基础。
总之,旅游型民族村寨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路途中,需要尽可能地结合村寨旅游开发主体的性质、民族村寨的具体类型、民族村寨旅游所处的发展阶段、村民所拥有的资源资本的差异等因素,因地制宜、广泛地开辟各种渠道获得多种创收,这是民族旅游村寨全体村民走向共同富裕的要意。在实践中,虽有少数个案,如号称天下第一苗寨的贵州西江千户苗寨、号称世外桃源的云南雨崩村等典型民族旅游村寨,走在共同富裕的前沿或摸索出全村共同富裕的收益分配机制,但更多的旅游型民族村寨仍处在旅游收益市场自发调节的状态,这必然会造成资智不足村民在旅游发展中的边缘化。这一方面与旅游型民族村寨旅游资源归属全体村民、应利益共享的公平正义相悖,另一方面也将成为促进共同富裕的牵绊和束缚。因此,应加快“亲贫”“亲弱”多元旅游收益分配机制的构建,使广大村民能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参与旅游发展,获取多种类型的旅游创收,使其借助旅游发展的机遇,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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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田孟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