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船论坛丨董必武之孙董绍新:董老的法治思想对新时期法治建设仍具有指导意义
新中国法治建设重要开拓者、最高法院原院长董必武之孙董绍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家方志敏长孙方华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原常务书记、开国大将黄克诚之子黄煦,彭德怀元帅侄外孙张峰,中共创始人之一赵世炎烈士之孙、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赵新炎等老一辈革命家后人共聚线上。通过讲述老一辈革命家的红色故事与中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历史脉络,同时结合自身的经历,畅谈如何让红色基因助力法治中国。
本文为大家整理了董绍新的发言,如下:
大家好,我是董绍新。董老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1913年在反对袁世凯的“二次革命”失败后,于1914年东渡日本留学,考入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攻读法律,期间受孙中山委派回国参加革命活动。
1917年第二次赴日完成学业,并开始接触马克思主义思想,完成学业回国后,董老继续以律师的身份为掩护从事革命活动。
大革命时期,董老主持制定了《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和《审判土豪劣绅暂行条例》,这是他首次将法律这一特殊武器运用到中国革命的实践中。
1928年至1931年,董老进入莫斯科中山大学和列宁学院,系统的学习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因成绩优异苏联方面希望他留校任教并从事研究工作,但他坚持要回国从事革命实践。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主要的斗争形式是武装斗争,董老在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期间,通过大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革命根据地的巩固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1948年到1949年,董老在担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期间,主持制定了法律、法规性质的文件达200多个,他的法治理念逐渐成形。
1949年7月8日,在新政协筹备会上决定成立由董老担任召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大纲起草委员会。7月9日,起草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推定董老为大纲起草人。
董老在7月下旬提出了政府组织法草案的初稿后,又经过了5次讨论修改,于9月17日,在新政协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原则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准备提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大会讨论。至此,董老圆满完成了政府组织法的起草工作。
此后,董老又直接参与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多项重要法律的制定工作。在1956年9月召开的中共八大上,董老在发言中提到:“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标志着其“依法治国”的法治思想最终确立。
董老的法治思想是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的产物,是在他长期的革命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和完善起来的。
需要强调的是,董老不仅是一个具有系统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学专家,他更是一位具备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丰富的革命实践经验的共产主义战士,他是一个纯粹的革命者。
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他矢志不渝为之奋斗一生的目标。董老虽然离开了我们,但他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治国的法治思想,对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编辑:王向明
统筹:张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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