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治意识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致宝龙街道企业的一封信
宝龙街道各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劳资双方法治意识,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营造宝龙和谐稳定的劳动氛围,打造街道优质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街道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迎检工作,现将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用工
(一)针对劳动合同用工。企业应加强考勤管理;工资约定明晰,依法核算并及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工资待遇支付应及时、合法;劳动合同订立应及时、合法。
(二)针对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基本用工要以劳动合同用工为主,严格控制派遣劳动者数不超企业用工总量的10%;依时足额按合同支付派遣费用,督促合作劳务派遣合作机构完善相关工作台账,加强用工管理,保障员工权益。
二、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
切实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应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不论是大型工程还是零星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均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我办报告有关情况。
三、关于企业使用实习生
用人单位接纳在校实习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员工总数的30%,年龄不得低于十六周岁,同一批实习生的实习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周实习时间平均最长不得超过40小时,应当保障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权利,必须按规定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依法建立、保存实习人员管理台账。用人单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的,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执行。
四、关于构建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企业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应及时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明确职责,建立劳资纠纷预防、调解和信息通报机制,有效提升企业自主化解内部纠纷能力,力争将辖区内劳动争议化解于源头,消灭于萌芽;已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应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规范化建设并安排规定数量的调解员按时参加相关培训,力争使本企业调委会达到标准化要求并发挥应有作用。
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的软实力和闪亮名片,也是企业蓬勃发展的助推器。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进步,将宝龙街道打造成企业成长沃土和员工幸福港湾,为劳动者就业和企业健康经营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高质量建设“智造东核 品质宝龙”!
宝龙街道经济服务办公室(劳动办)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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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龙街道经济服务办公室(劳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