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专题|章永乐:重审辛亥革命中的南北议和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清史研究杂志 Author 章永乐
作者简介
章永乐,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原文载于《清史研究》2023年1期,注释从略。
即便是在全球范围内,中国辛亥革命终结帝制、建立共和国的过程也是相当独特的。它既不是像16世纪荷兰革命、18世纪美国革命那样,由脱离帝国独立的若干地方单位联合成为新的国家,也不是像17世纪40年代的英国革命、1789年开始的法国大革命与1917年的俄国革命那样,君主在革命中遭到革命派处决,甚至也不像1918年德国“十一月革命”那样,君主被迫退位并逃往国外。辛亥革命的历史轨迹是,革命者先控制了主要位于中国南方的一系列省份,进而与北方的清廷展开议和谈判,达成妥协,皇帝同意交出君权,承认共和政体,换取一系列优待条件;清朝内阁总理大臣袁世凯被南京临时参议院选为临时大总统,实质上接管南北双方政权。革命也没有引发国际层面的大国对抗,英、法、德、美、俄、日六大列强在革命过程中保持协调关系,支持(或至少不反对)革命最后形成的权力格局。边疆虽发生局部动荡,但君主与革命者对于国家统一的共同坚持,并未给分离主义者留下以效忠君主的名义分裂国家的法理空间。其过渡之迅疾,无论在世界史还是在中国史上都是少见的。但与此同时,新生的共和政权又具有极大的脆弱性,1913年,内战重新爆发,共和政治虽经两次君主制复辟而存活下来,但长期难以进入稳定的运行轨道,中央政权难以建立起稳定的权威,边疆危机连绵不绝。
如何理解辛亥革命中的南北议和的过程、意义与局限性?以2011年辛亥革命百年纪念为起点,中国学界出现了一场深入而持久的跨学科学术讨论,其特点在于将关注点从革命带来的政体变革,转向领土、族群和国家主权的连续性的创制。在这场讨论中,有若干法学背景的学者以《清帝退位诏书》为中心展开法理阐释,亦有历史学人探讨梁济、庄士敦、冯国璋、赵尔巽等人从“禅让”角度对于清民鼎革的认识,这是以往辛亥革命研究中从未集中出现过的研究议题,因而引发了广泛关注。笔者在2011年出版专著《旧邦新造:1911—1917》参与这一讨论,也引发了一些后续评论。汪晖为《旧邦新造:1911—1917》撰写序言《革命、妥协与连续性的创制》,而杨天宏也在《近代史研究》上两度撰文,对学界之前关于《清帝退位诏书》和《清室优待条件》的论述做出回应。大部分参与讨论的学者基本肯定,清廷与南京临时政府均接受“五族共和”观念,中国迅速完成从君主制向共和制的过渡,对于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中国领土的完整,不乏积极意义。与此同时,围绕着政权鼎革的具体方式及其政治整合意义,讨论中出现了不少分歧。
经过12年的激荡与沉淀,也许研究者已经可以尝试做一些回顾和总结的工作:2011年开始的这场讨论,究竟在哪些方面对以往的研究有推进?又在哪些点上,存在着需要重新思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自2011年撰写《旧邦新造:1911—1917》一书参与讨论之后,十年以来,笔者一直持续思考相关问题,对自己的原有研究路径既有继续推进,也有调整和修正。本文尝试阐述若干“后见之明”(但也许是“后见之不明”):一、对于《清帝退位诏书》的证明意义的强调,立基于对清朝作为多民族王朝在民族主义时代所具有的脆弱性的思考,但对这两个方面都需要作更为准确的定位。二、2011年以来关于南北议和之讨论引入对国际环境的探讨,从而将中国领土的完整性与中华民族的统一性,视为需要通过积极努力才能够达成的目标。然而在解释南北议和的过程与结果的时候,或许有必要将“内外互动”的眼光进行到底,揭示列强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三、在分析南北议和的具体过程时,法学规范分析视角的引入丰富了既有的历史分析,然而只有呈现规范本身的历史性、多元性和冲突性,并且描绘出规范在政治实践语境中的具体运用的时候,我们才有可能获得更为整全的历史图景。在以上三个方面,包括《旧邦新造:1911—1917》2011年版在内的一系列作品对于该议题的处理或多或少存在未竟之处。作为一个建立在自我反思基础之上的学术讨论,本文所覆盖的文献有可能是不完整的,存在一些重要的遗漏,但本文的目标是有限的:不求面面俱到,但求“抛砖引玉”,为未来的研究者提供部分资料和些许微弱的思想火花。
在以往关于辛亥革命的学术讨论中,国家与民族的统一很少被视为一个重要问题,但2011年开始的讨论将其置于中心位置。若干法学学者首先对《清帝退位诏书》进行了新的讨论,其问题意识部分出自对于海外“新清史”论述的回应。罗友枝(Evelyn Rawski)等“新清史”学者指出,清朝皇帝在实施统治时,经常借助于多重身份:他是满人的族长,在称帝之前是后金的可汗;他是蒙古人的可汗,并且长期与蒙古人通婚;在蒙、藏共同信奉的藏传佛教中,皇帝还具有特殊的宗教地位,被视为文殊菩萨的化身。换而言之,在面向亚洲内陆各族群时,皇帝经常呈现出草原民族统治者的面相。这一论述背后的经验基础,实际上是欧洲中世纪和近代的“复合君主制”(composite monarchy)实践——一个君主兼任了许多领地的统治者,而这些领地的总和,尽管可以被宽泛地称为“帝国”(empire,如哈布斯堡帝国),但绝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state)。由此,才出现了对“清帝国”与“中国”的刻意区分,以及将辛亥革命视为各个民族共同脱离“清帝国”的这样一种极有可能将边疆分离主义正当化的定性。而要回应这样一种论述,《清帝退位诏书》就具有了重要的证明意义:清王朝的最高统治者在谢幕那一刻,将自己的权力完整地交给了共和政府,认同中华民国是“五族共和”的国家,从而也使得那些以“效忠大清”为借口反对新生的共和政府的分离主义丧失正当性,生动地证明清朝是完全的中国王朝;更何况,这一诏书不仅具有证明意义,它的磋商过程就已经对蒙古王公以及东三省总督赵尔巽这样的封疆大吏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影响,促使他们接受民国政府,稳定自身的边疆辖区;北京政府在面对民初边疆危机时,也诉诸这一文件,劝说边疆民族精英维持国家统一。
不过,一个具有证明意义的文件或事件,究竟是唯一具有证明效力的文件或事件,还是诸多具有这样性质的文件或事件之一,其历史意义仍然存在着差异。2011年开始的围绕南北妥协的讨论中,较多作品(包括笔者的《旧邦新造:1911—1917》2011年版在内)从清王朝内部的族群关系和治理结构的脆弱性出发,强调《清帝退位诏书》对于证明清王朝为中国王朝的重要意义,这一转向有助于揭示新生的民国与清王朝在诸多方面的连续性。但对于清王朝内部的族群关系和治理结构的脆弱性究竟应该如何准确描述,参与这一讨论的不少作品提供的答案仍然是尝试性的。而一些晚近的研究已经向我们呈现了清代丰富多样的“民族自觉塑造”与“国家建构”的实践,南北妥协是这一系列事件的尾声,在其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很难说是决定性意义。
首先,如果以欧洲的“复合君主制”经验来描述清代中国,但同时又要批评“新清史”学者对“清帝国”与“中国”的区分,维护清王朝作为中国王朝的定性,《清帝退位诏书》的证明意义就会变得极其重要——笔者在《旧邦新造:1911—1917》2011年版中在一定程度上尝试过这一可能性,但很快发现,“复合君主制”的经验模型本身恰恰是问题所在。在2013年发表于《清史研究》的论文中,笔者强调了清朝皇帝身份的普遍性。《旧邦新造:1911—1917》2016年版进一步展开论述,作为一种统治策略,清代皇帝确实面对不同族群强调自己不同的身份,但在以中原王朝为核心的朝贡体系中,“皇帝”绝非专属于汉人的权威,而是自视为“天下共主”。凡欲入主中原的族群势力,均需经过一套从历史上流传下来的登基建极的礼仪而获得“天下共主”地位。1636年皇太极即按照传统礼仪举办登基大典,在登基典礼上,满人代善、蒙古人额哲、汉人孔有德捧上了写着满、蒙、汉三种文字的表文,恭上“宽温仁圣皇帝”的尊号,这说明皇太极将自己作为各族群共同的皇帝。奉行这套承天命而建极的礼仪,是提出“天下共主”诉求的基础。只是在入关之前,明、清均自称正统;明朝灭亡之后,清成为唯一正统王朝,以中国皇帝身份号令四方。就拥有普遍适用的法律身份而言,清朝皇帝完全不同于在特定领地中只能适用特定身份的“复合君主”。清朝皇帝将自己纳入中原王朝的谱系之中,所确立的是一种覆盖所有族群的“大一统”皇权。正如杨念群指出,确立“正统性”是清朝君主的首要议程,而面对各个族群采取何种具体的形象(比如满人族长、蒙古可汗、文殊菩萨、转轮王),则是“正统性”之下的具体治理技术问题。
皇帝制度也不仅仅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身份,它更是中原王朝一系列制度的顶点。中原王朝在其统治的中心地带很早就实现“废封建,置郡县”,但在周边地区保留具有“封建”色彩的间接统治,强调“因俗而治”,根据亲疏远近实行不同的治理方式,而且经常会根据时势的变化对治理方式进行调整。比如说,在清朝,早在西方列强入侵之前,主要实行于外藩蒙古地区的蒙古律就已经在向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一般法律体系靠拢,这就可以反映出外藩蒙古与清廷关系的某种变化,体现出清廷治理方式的灵活性和弹性。而“二元”乃至“多元”论述,不仅很容易导向“去中心化”的理解,而且通过将具体的治理方式命名为“元”,将其实体化和凝固化,从而妨碍我们准确把握中国古代“大一统”王朝的边疆治理方式在规范层面的弹性空间。
其次,自辛亥革命以来,对于中国在政府变更之后如何保持国家“同一性”的探讨,其规范尺度已经从历史上的“正统”的承续规范(如“得天命”的证明和在“夷夏之辨”中归属“华夏”的证明)转化为近代欧洲列强主导的国际法,因而思考清代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就更为重要。在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康乾时期奠定了延续至今的中国内部民族构成的基本格局,同时,清王朝已经与若干欧洲列强发生重要的互动,乃至于与俄国通过《尼布楚条约》确定两国数千里边界线。康熙、雍正、乾隆三帝已经将他们所统治的庞大国土称为“中国”,他们在与西方国家打交道以及与朝鲜划界的时候,都经常以“中国”自居。1840年以来,清政府在与列强签订的一系列条约的汉文本中自称“中国”或“中华”,即便是在屈辱的《马关条约》中,也是“大清帝国”与“中国”混用。在这一语境下,用黄兴涛的话说,作为整体认同对象的“中华”或“中国”概念逐渐脱离了原来的“华夷之辨”的语境,逐渐“获得了带有现代性因素的历史文化共同体与国家政治体符号性质的客观内涵”。
再次,在具体的治理制度上,清初奠定的边疆治理格局,在晚清帝国主义入侵的背景下,也引发了清廷的反思与改革。新疆的阿古柏叛乱引发了左宗棠平叛,以及1884年的新疆建省;而日俄势力在中国东北的渗入,引发了1907年东三省的建立。1906年,清廷改理藩院为理藩部。经历行省化改造后,新疆和东北在辛亥革命中就没有爆发大的分离主义事件。不过,清廷在外蒙和西藏未能推行“行省化”的改造。1901年,清廷宣布在蒙古、西藏等地实行“新政”,其主要内容为放弃民族隔离政策,移民实边,撤销垦禁、商禁、矿禁,允许蒙汉通婚,等等,在部分地区起到了促进民族融合、巩固边防的作用。但在外蒙地区,新政的推行冲击当地既有的利益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增长了当地精英的离心倾向。在西藏地区,晚清新政也冲击了僧侣集团的利益,十三世达赖与驻藏大臣发生矛盾,逃往印度。一些蒙、藏贵族感觉自身的利益受损,从而对清廷产生不满情绪。在清朝皇帝牢固掌握政权的时候,这种不满情绪尚不至于导向公开的分离主义运动。一旦革命爆发,中央政权对边疆控制弱化,这种不满情绪很快转化为行动。
最后,晚清“预备立宪”时期,一些满人官员和留日旗人也力倡破除满汉畛域,倡导五族“大同”,并产生了一定的政治影响力。在20世纪初,尽管“中华民族”这一符号尚未普及,但是中国已有的族群关系和政治结构已具备相当的向心力。基于这些历史条件,晚清虽然出现了以“驱除鞑虏”为口号的汉民族主义运动,但并没有真正走向单一民族独立建国的道路。黄兴涛特别强调,在辛亥革命前夜,革命阵营内部就已经开始修正自己的民族论述,尤其是刘揆一等人提出了“五族共和”的思想,这就为辛亥革命爆发之后革命派的全面转向提供了条件。这一论述破解了将革命派与汉民族主义关联在一起的刻板印象,为理解辛亥革命后的民族论述转向提供了新的理解线索。
在这样一个语境中,我们就可以理解《清帝退位诏书》“总期人民安堵,海内刈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这些文句所隐含的重大政治选择。这一选择是以清代已经推进的以既有疆域为基础塑造统一民族自觉、加强中央政府管理的诸多国家建构尝试作为基础的。当然,它也是在特定的力量对比之下所作出的抉择。而这就涉及本文要论述的第二个方面:国际体系与内外关系。
按照中国古代历史的常规,王朝更替一般都会经历一段时间的剧烈战争。辛亥革命却迅速完成政权鼎革。这让一些论者看到了新的、有可能打破“历史循环”的因素的出现。将清帝退位视为中国式“光荣革命”的论述,就是由此而来,同时伴随着的是对妥协的参与者的政治德性的赞扬,进而将这一时刻视为近代中国另一种可能性的端倪。然而,“光荣革命”的类比是否恰当,却是值得讨论的。正如芝加哥大学历史学家斯蒂夫·平克斯(Steven Pincus)运用大量史料指出的那样,英国的1688年“光荣革命”绝非一场“天鹅绒革命”,而是有广泛的底层民众动员,并发生了大规模的新教徒针对天主教徒的民众暴力事件。更何况,“光荣革命”中的关键环节是荷兰军队进入英国平定大局,这在贵族普遍跨国联姻的西欧能够得到接受,在中国的春秋战国之后,已经不存在这样的政治土壤。“德性”之论更无法解释的是,为何1912年有勇气进行妥协的政治力量,到了1913年就走向了决裂和对抗。而要解释南北妥协何以走向“大决裂”,国际体系与内外关系就是不可或缺的视角。
与此同时,2011—2012年的讨论也引入了国际法上对“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的区分,论述1912年的政权过渡是“政府继承”而非“国家继承”。不过,论者一般很少探讨清政府更早时期的国际法实践——在许多条约中,清朝都是自称“中国”或“中华帝国”。更重要的是,许多论者都没有系统探讨:列强自己是怎么看中国的辛亥革命的?他们对袁世凯政权的态度,究竟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在《旧邦新造:1911—1917》中,笔者也曾经触及内外关系这一维度,指出中国的多民族国家得以保全,首先得益于地缘政治环境——远离欧洲,比奥斯曼土耳其、俄罗斯或奥匈帝国承受西方列强压力更小一些;但更重要的是,觊觎中国的列强相互之间形成一定均势。但这一视角在《旧邦新造:1911—1917》的两个版本中都未能深入发展,直到笔者在2018年从“大国协调”(concert of powers)的角度论述辛亥革命中的南北妥协。
一战爆发之前的国际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是1814—1815年欧洲列强在维也纳会议上的“大国协调”体系的扩展和延续。2011年以来关于辛亥革命的大讨论,其关注的侧重点在宪法与国内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传统的政治史对于列强在辛亥革命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的研究。传统政治史向来高度重视对帝国主义侵华史的研究,而列宁的《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曾经为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的“大国协调”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解释框架。列宁指出:“随着资本输出的增加,随着最大垄断同盟的国外联系、殖民地联系和势力范围的极大扩大,这些垄断同盟就‘自然地’走向达成世界性的协议,形成国际卡特尔。”中国学者将列宁的解释框架运用到辛亥革命过程的分析之中,关注帝国主义的垄断组织与作为半殖民地的中国之间的关系。只是传统的政治史叙事未能充分讨论,为何在欧洲列强在欧洲的“大国协调”已经破裂,矛盾一触即发之时,东西方列强反而能够在辛亥革命爆发之后,在对华基本政策上获得基本的共识?
有鉴于此,完全有必要汲取并完善传统政治史对于帝国主义与殖民主义的研究,将其运用到对辛亥革命的分析中来。在笔者看来,在1911—1912年的政权过渡中,英、法、美、德、日、俄六强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们之间的“大国协调”是塑造南北妥协走向的关键性外因。具体而言,在武昌起义爆发后,列强形成了这样的“大国协调”:拒绝给予深陷财政困境的清廷与南京临时政府任何一方贷款,强调只有一个更加稳定的、能够代表全中国的政府才能获得列强的财政支持,并支持袁世凯获得实质权力;而被今日论者视为“限权宪法”典范的英美两国,恰恰是袁世凯在民初时期重建个人集权的有力支持者。
这种“大国协调”何以可能?欧洲列强的两大阵营对立(一方是英法俄三国协约,一方是德国+奥匈帝国+奥斯曼帝国)及其延伸到东亚的联盟体系(尤其是英日联盟),与列强为垄断在华金融利益而形成的银行团体制,是列强“大国协调”的基础机制。列强在华形成的“四国银行团”(英、法、德、美)本来就提供了一个在华缓和两大阵营对立的协商平台,后来又先后吸纳了日本和俄国。在这个体系之中,英国可以发挥某种政策领导的作用,通过英日联盟约束日本,通过三国协约和银行团来与其他列强协调。此外,1911—1912年列强在中国“大国协调”的达成,恰以欧洲“大国协调”的衰变为前提——正是欧洲严峻的对立形势,使得欧洲列强在对华事务上采取了谨慎的守势:俄国忌惮德国在其西部边境的威胁,没有出兵干涉中国革命;德国在第二次摩洛哥危机中与协约国高度对立,担心远东局面失控,从而弱化了对清廷的支持;而英国在1911年12月份最为担心的是,一旦南北谈判失败,其他列强的干涉就会变得不可避免,这不仅可能加剧列强之间的冲突,而且还可能引发第二次类似义和团运动那样的中国民众对列强的强烈反弹。列强无法承受中国成为一个新的巴尔干的结果,更担心中国民众再次掀起像义和团运动这样的反抗运动。恐惧,暂时抑制住了贪婪。
在六大列强中,实行君主立宪制的英国并不喜欢共和制,但其主要势力范围在革命党控制的长江中下游地区,权衡利益之后,决定采取“金融中立”、促进南北和谈、扶植袁世凯上台的政策。法、美追随了英国的政策。德国在华利益集中于清廷控制的北方地区,最初倾向于支持清廷,但由于欧洲对立的升级,没有能力在华投放更多资源,最终也采取了附和英国政策的态度。俄国倾向于借机在中国长城以北扩张,但出于对欧洲局势的担心,也采取了收敛态度。至于日本,在革命期间的对华政策是摇摆的,一开始试图支持清廷,后来转向支持南京临时政府,但每次试图给予关键金融利益的时候,都受到英日同盟的约束,不得不退回到与英国保持一致的政策。
六强力促南北方通过和谈来解决问题,并强调只有形成一个更能够代表中国人民的政府之后,列强才能够提供借款。而当时清廷和南京临时政府在财政上都处于破产的边缘。得到列强财政支持的袁世凯,成为南北和谈的最大赢家。在当选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之后,袁世凯很快获得了列强发放的借款。2月28日,四国银行团通过汇丰银行向南京临时政府转交了袁世凯所要求的200万两财政垫款,而且不需要南京方面提供任何抵押。不仅如此,在袁世凯与革命派关于定都在北京还是南京的争论中,列强也给予袁世凯有力支持。因此,民国临时大总统“以袁代孙”的过程,如果讲成孙中山基于高尚的政治德性“让位”的故事,那就是过于简单了。事实上,缺乏列强支持的孙中山难以筹集财政资源,而袁世凯获得了列强大力支持,能够让处于财政崩溃边缘的北京政府与南京临时政府勉强运作下去。清末民初中国的财政如此依赖于列强,这本身就是近代中国“半殖民地性”的集中体现。
国际秩序与内外关系的视角,还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清廷在1912年的选择。辛亥革命爆发后,铁良等人就力劝隆裕太后出关,并且亲赴东北作准备,而东三省总督赵尔巽亦持反对辛亥革命的立场。肃亲王善耆强烈反对清帝逊位,并与日本人川岛浪速发起了两次“满蒙独立运动”。溥伟和升允等宗社党人亦依靠外力,不断发动复辟运动。作为一个外国人,溥仪的宫廷教师、苏格兰人庄士敦注意到,即便在清帝逊位之后,“那些拥护帝制的人的希望,主要地集中在满洲”。庄士敦设想了清朝退往东北之后,满、蒙、回、藏地区会在清朝的名义之下从中国脱离出来,由此而形成的帝国不会是一个单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更可能会是各自治公国的联邦。东三省总督赵尔巽在武昌起义爆发后一直声明忠于清廷,更于2月7日向袁世凯提出“维持大局”七条办法,其实质在于在东三省建立一个仍然忠于清廷的“政治特区”。一些宗社党人与日本浪人都在鼓动赵尔巽推动东三省独立,而日本政府对此不加干预。而在这一问题上,英美两国发挥了一定作用。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在1月中旬即劝告赵尔巽不要反对民国,英国外交大臣格雷对朱尔典的努力表示赞同。奉天关税务司、英国人穆厚敦在2月10日面见赵尔巽,指出东三省的独立将会给自身带来极大灾难。次日,美国总领事特莱斯也向赵尔巽指出,东三省与内地分离不啻为自杀,只有与共和政府合作,才能够减少东北被瓜分的风险。英美介入的实质动机,是防止东北进一步被日俄所控制,从而引发列强在华政治力量对比的失衡。赵尔巽权衡利弊,在清帝宣布退位之前致电袁世凯,表示接受民国。
以英美为首的列强已经放弃了保全清朝,而支持袁世凯作为新的代理人,甚至劝说管辖清廷“龙兴之地”的军政长官转向民国,在这一背景下,隆裕太后的选择空间,本身就是极其有限的。道德评价在很大程度上以“选择自由”为前提,既然清廷的选择空间极其有限,就很难说隆裕太后的选择表现出了多么高尚的政治德性。值得我们称道的主要在于这一点:清朝皇室在1912年并没有听从某些宗社党人的提议逃往关外,沦为日俄傀儡,从而加剧中国面临的领土主权危机。
将国际体系的因素引入考察,不仅有助于说明辛亥革命何以形成这样的妥协,还有助于说明妥协为何在1913年走向破裂。南北政府合并之后,北京政府一度出现了类似“联合政府”的外貌,内阁中有一定数量的革命党人,孙袁两人一度把酒言欢,袁世凯也一度避免公开挑战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的《临时约法》。然而,随着列强不断授予袁世凯各种财政资源,袁利用列强借款,迅速收编各省负债累累的地方实力派。1913年4月27日,北京政府进一步与五国银行团签订《善后借款合同》,借款总额2500万镑。北洋集团与革命派阵营的资源实力对比已经是极其悬殊,无论是否发生3月份的宋教仁事件,革命派在政治体系中的边缘化都是难以避免的。1913年的刺宋事件不过使得北洋集团与国民党的“大决裂”提前爆发。
宋案发生后,袁世凯很快运用五国银行团发放的贷款进行军事动员,镇压南方国民党势力,废除1912年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的《临时约法》,另起炉灶,制定以总统集权为特征的《中华民国约法》。这些行动得到了大部分列强的支持,尤其是英美两国政府的支持。袁世凯在1914年推出“超级总统制”,也获得了美国教授古德诺的学理论证支持:中国的基础条件本来就不足以支撑列强的议会政治,更为急迫的目标是避免最糟糕的非世袭的军事独裁。甚至袁世凯在1915年的称帝,大部分列强(其中包括了实行共和制的法国和美国)持赞成或至少不反对的态度,只有日本出于地缘政治的原因而强烈反对,并通过英日同盟,利用一战期间英国对日本不断加大的依赖性,最终带动英国态度转向消极。袁世凯背靠列强的“大国协调”获得政权,但也因列强“大国协调”的瘫痪,最终走向失败。他的上升与失败都同样证明了当时中国的“半殖民地性”。
对于辛亥革命中的南北议和的研究,经常需要在实力政治(realpolitik)层面和规范话语层面之间循环往复。一个法律文件,可能会在实力政治层面发挥了某种实效(efficacy),但被某些群体否认具有法律效力(validity);反过来,一个法律文件可能在接受其法统前提的群体之中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但却因为这个群体势力的弱小,难以在实力政治层面发挥实效。同时驾驭这两个层面的讨论是非常有难度的。最大的挑战,是认识到具体历史语境中的规范观念是历史性、实践性的,并且往往是多元的,而研究者自己所持的规范观念,往往只是这些规范观念中的一种。
杨天宏在《近代史研究》上两度撰文,重审《清帝退位诏书》和《优待条件》。两文史料翔实,考证细致,在许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纠偏”作用,有力地推动了相关讨论的深化,笔者从中受益良多。不过,从11年来讨论的展开状况而言,两文之论述,仍不无值得继续探讨之处。杨文将法学学者的主张概括为:(1)从清朝向民国的过渡是“禅让”,《退位诏书》起到了关键的建构连续性的作用;(2)相应地,袁世凯政权,而非南京临时政府,被视为民国法统的正统。而他认为,《退位诏书》不是建立清朝与民国主权连续性的关键文件,《优待条件》才是这样的文件。首先值得提出的是,杨天宏在这里树立的靶子,忽略了参与讨论的法学学者内部意见的多样性。在《旧邦新造:1911—1917》的2011年版中,笔者即指出袁世凯采取了“借壳上市”的策略,并花费大量的篇幅分析南京临时政府的规范主张与袁世凯主张之间的张力。尽管《旧邦新造:1911—1917》2011年版的分析中存在一些不清晰之处,但对其观点作这样一个概括,未免失之偏颇。但杨天宏的评论也推动了《旧邦新造:1911—1917》的修改与再版,2016年版在诸多议题上进行了更为清晰的表述,但更关键的是在方法上明确,论述的主要任务是理解和解释辛亥革命与民初历史的进程,理解两个阵营的不同的规范主张及其斗争,而规范观念的历史性、实践性和多元性,正是《旧邦新造:1911—1917》2016年版强调的重点。
就规范的历史性而言,举例来说,南北妥协中的“禅让”观念耐人寻味,断言南北妥协是“禅让”或不是“禅让”,都只是看到表面的一层,但更关键的是揭示这种定性背后的规范观念究竟是什么。论者认为,袁世凯通过逼宫迫使隆裕太后发布了诏书,把权力交出来,这明明是威胁使用暴力,“禅让说”无从成立。而这里就树立了一个完全自愿的、没有暴力和胁迫的“禅让”标准,凡是不符合这个标准的都是不纯洁的,都称不上“禅让”。但是,我们更需要知道“禅让”这套话语在中国历史上是怎么被使用的。在尧、舜、禹之后,“禅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暴力胁迫作为背景,然后举行一系列礼仪,退位的君主做出主动禅位的姿势,而夺权的君主也装出勉为其难接受大位的姿态。曹魏代汉,西晋代曹魏,隋代北周,唐代隋,北宋代后周,都是在胁迫之下举行了“禅让”仪式。权力斗争的胜利者通过“禅让”的话语和礼仪包装,把暴力隐藏了起来,这是历史的常态,如果用一个纯而又纯的规范标准来评价,认为有暴力胁迫必无“禅让”,那么不仅1912年无“禅让”可言,中国古代史上绝大多数的“禅让”案例也都与“禅让”无关。
但如果采取这样一个决绝的态度,历史学者可能就会错过对于历史行动者的精神世界与话语世界的理解:既然历史上有那么多的历史行动者认为他们生活的时代发生了“禅让”,他们又是如何回应暴力胁迫的因素,从而做到自圆其说呢?比如1912年1月26日段祺瑞联合四十多位北洋将领致电清廷,要求更改国体,2月5日又联合王占元、何丰林等八名将领发布通电,要求清廷变更国体,否则就要带全军将士入京,与王公剖陈利害,这个“逼宫”的姿势,如何在“禅让”话语中得到理解呢?在此我们恰恰可以回到《退位诏书》的表述,里面说:“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于前,北方各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这就从事实陈述上升到规范论证了。段祺瑞领衔的通电胁迫,被论述为“北方各将亦主张于后”,作为民意的表达,最终证明“天命”的转移。这是一个自圆其说的话语结构。而且事实上,在中国古代,胁迫的因素通常也是被作为“民意”的表达,从而进入“禅让”的规范观念结构,证明“天命转移”的发生。
孙明考察了梁济、冯国璋、张勋、庄士敦、曹廷杰、赵尔巽等人的论述,指出当时“禅让说”及其背后的观念体系得到了许多人的赞成,例如,梁济明确宣称“中华改为民主共和,系由清廷禅授而来,此寰球各国所共闻,千百年历史上不能磨灭也”。当然,我们可以看到时人当中也有持比较“纯洁”的“禅让”观念,对诏书里的“内部视角”不以为然的。比如在晚清担任过新疆布政使的王树枏就认为,袁世凯“以重金贿买王公大臣及宦寺左右,朝夕恫吓太后,讽之退位,建立民主共和政体”。那么,作为历史学者,我们的首要职责是把这种观念冲突作为值得研究的历史现象,一并呈现出来。
另外,还需要注意1912年革命派领袖对于“禅让”话语的态度。孙中山在2月12日退位诏书颁布后,曾致电袁世凯,对诏书中关于清帝授权袁世凯“全权组织临时政府”的表述表示不满。但在1912年,孙、黄等人对于清廷交出政权却不乏溢美之词。1912年9月11日,前清皇族在那桐宅中为孙中山与黄兴举办欢迎会,黄兴在答词中盛赞“隆裕皇太后、皇帝及诸亲贵以国家为前提,不以皇位为私产,远追尧舜揖让之盛心,遂使全国早日统一,以与法、美共和相比并”。孙中山则称隆裕太后让出政权,以免生民糜烂,“实为女中尧舜”,民国将始终予以优待。这些表态当然有场面应酬的因素,在经历民初的曲折,找到新的政治整合方案之后,孙中山不仅对这些表态进行了否定,甚至连他自己最初赞成的“五族共和”的提法也一并否定,以“国族”论述替代“五族共和”论述。历史叙事的反复重构,本身就是政治变革时代的常态。但毋庸讳言,在清帝退位后的一段时间里,革命派领袖并没有刻意避免“尧舜禅让”的话语。
关于“禅让”的这一讨论,在方法上究竟有何意涵呢?这一讨论涉及研究者应该如何处理历史行动者为自己的政治行动所提供的规范论证。政治行动者要为自己的行动“正名”,就必须诉诸某些规范话语,但他们对规范话语的运用往往是高度语境化乃至工具化的。想要找到完全符合“纯洁”的规范话语的政治行动,往往会劳而无功。对于历史上的政治行动者来说,把政治行动和规范话语放在一起,只要不太尴尬,做到“师出有名”,往往就“够用”了。想要完全用规范话语来“解释”政治行动,真正适用的场景往往并不多。面对政治行动者所提出的那些不够“纯粹”的规范论证,历史研究者或许不必急于从自己所持有的某种“纯粹”的规范观念出发加以批判,而是要认识到“不纯粹”本来就是历史的常态,从而以更大的耐心,去描述话语与行动之间的历史性与实践性关联。
除此之外,还有必要反思研究者所持有的规范观念与历史行动者的规范观念之间的距离,避免将历史语境中多元的规范观念“一元化”。杨天宏认为法学学者树立起了某种不同于传统叙事的规范一元性论述,而他试图用对立的一元性叙事,去否定这种论述。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选择哪种一元性叙事,而在于究竟是采取一元性叙事还是复调叙事。可以注意到的是,在这场南北妥协中,事实上并不存在为各方共同接受的主权观。革命派的主权观是卢梭式的——主权自始就属于人民,只有人民主权才是唯一正当的主权形式,既然君主主权自始就不正当,那也就谈不上从君主主权向人民主权的转移。从这一规范视角来看,南京临时政府当然是人民反清革命的产物,它虽然仅由17个省的代表选举产生,但这丝毫不妨碍它认为自己代表全国人民行使主权。从理论上说,并不能以代表制法律程序是否完整来衡量人民制宪权(popular constituent power)的行使是否恰当,否则历史上大部分革命都会面临着能否代表人民整体的问题。而处于另一方的清廷和北洋集团要解释君主对统治权的处分何以正当,就需要一个理论框架,承认君主主权与人民主权二者都可以是正当的,主权可以如同罗马法上的物(res),从君主转移到人民。要完成这一论证,诉诸卢梭的主权理论是绝不可行的,但求诸更早的博丹却是可能的。
与卢梭不同,博丹并不从“意志”角度来界定主权,而将主权视为一束具体的权力,其核心是立法权。对博丹而言,主权的让渡并非完全不可想象。博丹在论述主权的绝对性的时候,曾提到古罗马《学说汇纂》I.4中对罗马皇帝权力来源的解释:Ei ei in eum omnem potestatem contulit(人民已经将全部的权力让渡给了皇帝)。根据博丹的解释,这种让渡使得皇帝获得纯粹、单一的权力,从人民主权下的官员转变成为主权者。博丹并将让渡主权与让渡财产相类比。从形式上说,除世袭之外,有其他四种形式可以产生合法的新的主权者:选举,抽签,正义战争,上帝的特别召唤。其中除正义战争之外的三种方式均可能是主权从一个主体和平地转移到另一个主体。相比之下,《清帝退位诏书》中所用的“天命转移”带动“统治权转移”理论与博丹的“上帝的特别召唤”具有类似的规范结构:“天命”或“上帝”的介入,使得统治权的转移得到一个更高的第三方权威的担保。
当然,这一观念赖以成立的前提是,其支持者必须首先相信“天”或“上帝”的最高政治权威,没有这个第三方权威作为基础,权力的转移就会变成公权力缺乏正当性的“私相授受”。而对于只接受“人民主权”、不承认“天命”和“君主主权”的人士来说,这一学说不过是一套无意义的“黑话”而已。这种规范观念的对立的结果是,虽然南北妥协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建国叙事,两种叙事是不可以机械叠加的。在实力政治的层面,我们应当承认,南北双方都参与了从君主制向共和制的过渡。但在规范层面,如果模糊地说中华民国同时建立在《临时约法》和《退位诏书》基础之上,必将面临两个文件背后的不同的规范观念的激烈冲突。后世的历史哲学思想家也许会尝试在这两种规范观念之上寻找一种更高的统摄的观念,但当时的历史行动者并没有尝试这种可能性。
北洋集团所持的将主权视为一束具体的、可转让的权力的观念,以及建立其上的“主权转移”叙事,持续到1916年袁世凯死后《临时约法》的恢复。1912年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的《临时约法》第二条明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无疑更倾向于卢梭式的人民主权观念,而袁世凯从不同的主权观出发,制定了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并在1915年通过“国体投票”变更国体。1916年,袁世凯在各方反对下取消帝制,但未澄清究竟是回到哪一个共和宪法。在袁世凯死后,各派争论究竟是回到1914年的约法,还是1912年的约法。在当时的力量对比之下,1912年的《临时约法》最终得到恢复。而这带来的结果是,虽然北京政权仍然是在北洋集团手中,但《临时约法》的主权观念却取得了胜利。而从胜利者的角度来看,失败者的主权观念就不再需要被呈现。但是,对于历史研究者而言,我们仍然需要正视1912—1916年间两种不同的主权观念以及相应的建国叙事的激烈斗争,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民国的政治基础的脆弱性,帮助我们理解南北妥协形成的政治妥协为何在许多方面一触即溃。
同时,我们还可以注意到,尽管达成妥协的两大阵营在主权观念上并不一致,但可以对这场南北妥协进行“一个事实,各自解释”的处理。对皇族来说,“禅让”的解释比“投降”要体面得多;对北洋集团来说,“禅让”的解释使之可以借助清帝的权威来稳定服从清帝但对革命心存疑虑的政治力量;对革命派来说,也尽可以将清帝的逊位解释成为对革命势力的有条件的投降,以肯定革命的神圣性与正当性。宣称代表全国人民的南京临时政府自然不可能承认清帝移转过来的是完整的主权,而只可能是清帝对其有效控制地区的治理权力。南京临时参议院于1912年2月16日通过《中华民国接受北方各省统治权办法案》,其中声明:“清帝退位,满清政府亦即消灭。北方各省统治权势必由中华民国迅即设法接收,以谋统一。”这一文件即是将清帝“统治权转移”解读为“北方各省统治权”的移交。虽然双方对这一交接给予不同法律解释,但有一个共同之处,即认为中国必须保持统一;以服从君主为由而分裂中国,失去了任何正当性。这使得北洋政府在与恐惧共和的边疆少数民族精英打交道的时候,有不同的话语资源可供选择。
在此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小结:《退位诏书》在政权过渡中所起的作用,可区分出“效力”(validity)和“实效”(efficacy)两个层面。对于坚持卢梭式人民主权观念、不认同君主制的正当性的革命派人士而言,《退位诏书》处于民国法统之外,其本身没有规范性“效力”,但不妨有促进政权和平过渡和国家统一的“实效”。而对于认同“天命”和君主制的正当性的人士来说,《退位诏书》既有“效力”也有“实效”,它在法律上宣告了君主制的结束和共和制的开端,将政治效忠导向新的共和政府,并为对抗边疆分离主义提供法理依据。
最后,在论述上,杨天宏将《退位诏书》《优待条件》分割处理,认为《退位诏书》对于从清王朝到民国连续性的创制意义不大,但《优待条件》有显著意义,这种割裂不无令人困惑之处。如前所述,《退位诏书》对于认同“天命”和君主制正当性的人士而言,既有“效力”也有“实效”,即便否认其“法律效力”的革命派人士,也往往承认这一文件具有某种“实效”。对于清廷而言,《优待条件》作为《退位诏书》的附件,其“法律效力”乃是附着于《退位诏书》的“效力”之上,如果不能颁布《退位诏书》,就不能颁布《优待条件》。而从“实效”的视角考察实力政治层面,《退位诏书》之所以能够顺利颁布,恰恰是因为各方就《优待条件》达成了共识。将二者割裂开来,恰恰可能会为全面理解历史语境造成障碍。
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上文所述的规范的多元性,也影响到对《优待条件》的解释,而这是将两个文件截然分割开来的进路难以分析的。比如说,同情紫禁城里的小朝廷的人士倾向于将《优待条件》理解为一个政治契约(统治权与优待条件的交换)的组成部分,认为作为《退位诏书》附件的《优待条件》对于民国政府具有约束力。康有为在1924年冯玉祥驱赶溥仪之后发表的电文甚至将《优待条件》视为类似于国际条约的文件:“优待条件,系大清皇帝与民国临时政府议定,永久有效,由英使保证,并用正式公文通告各国,以昭大信,无异国际条约。今政府擅改条文,强令签认,复敢挟兵搜宫,侵犯皇帝,侮逐后妃,抄没宝器,不顾国信,仓卒要盟,则内而宪法,外而条约,皆可立废,尚能立国乎?皇上天下为公,中外共仰,岂屑与争,实为民国羞也!”但是,民国和清王朝之间是政府继承的关系,而不是国际法上的国与国的关系,康有为的这个说法当然是违反一般法理的。但康有为想表达的意思,即《优待条件》经过双方磋商而订立,不应该由单方面改变,正是紫禁城里的小朝廷的核心诉求。
不过,当时欧美的共和国没有哪个是像中华民国这样建立的,共和政府应该如何处理与之前的君主制政府之间的约定,并无先例可循。《优待条件》也没有约定民国政府单方面修改会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从一般的共和主义的法理出发,以下解读或许更符合西方共和国的常规:南北谈判是真实存在的,双方的共识也是真实存在的,但《优待条件》之所以对南京临时政府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是因为它是南北谈判的共识,更不是因为这是清帝下诏所颁布的,而是因为南京临时参议院作为立法机关,将这些优待条件纳入了其法统内部——南京临时参议院确实审议并通过了《优待条件》,其内容与清帝颁布的《优待条件》基本一致。作为一项特殊立法,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的《优待条件》的法律效力并不高于《临时约法》。因此,如果民国政府想修改《优待条件》,从手续上只需要经过合乎宪法的法律修改程序,最多还需要遵循《优待条件》颁布的先例,照会一下各国公使。但这个先例是否必须遵循,其实也并没有明确答案。列强所熟悉的维也纳国际体系内部也缺乏处理这种政权交接安排的先例,如果民国政府违反《优待条件》,列强公使们应该如何做出反应,并无成规可循。
对于紫禁城里的小朝廷而言,《优待条件》在民国法统中的地位是非常脆弱的。最可靠的做法,是将《优待条件》纳入民国宪法。最终1914年袁世凯主导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附则”第65条对此作出了回应:“中华民国元年二月十二日所宣布之大清皇帝辞位后优待条件、清皇族优待条件、满蒙回藏各族优待条件,永不变更其效力。其与待遇条件有关之蒙古待遇条例,仍继续保有其效力,非依法律不得变更之。”有了这一条,《优待条件》就不仅仅是普通的民国法律,而且具有“永不变更其效力”的宪法地位。但1915年底袁世凯称帝,国体发生变更,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效力自动停止。1916年袁世凯死后,经过激烈的派系博弈,民国恢复了1912年《临时约法》,于是《优待条件》的法律地位又回到1912年的脆弱原点。杨天宏认为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解决了《优待条件》的宪法地位问题,恐怕忽视了民初法统的进一步嬗变所造成的新的不稳定局面。
如果《优待条件》是因为被纳入了民国法统内部才对民国政府产生了法律效力,那么,其修改发生法律效力的关键,就不在于民国政府是否要和紫禁城里的小朝廷商量,而在于修改方式是否合乎民国自身的立法程序。冯玉祥1924年率军将溥仪赶出紫禁城,并授意摄政内阁单方面修改《优待条件》,是否符合民国宪法规定呢?在这方面,即便是杨天宏也认为1924年摄政内阁对《优待条件》的修改存在争议,原因在于摄政内阁的产生过程、组成方式(不符合以往内阁的组成形式)以及后续的“囚禁总统”等一系列行为都有违成法。不过,法律问题经常没有唯一答案,摄政内阁是否合宪,其实也取决于谁来回答这个问题。摄政内阁成立的依据是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第76条:“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以副总统代理之;副总统同时缺位,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至于国务院如何“摄行”,宪法本身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大总统与副总统同时缺位的局面,本身是由政变造成的。因此政变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对于如何适用第76条,必然会产生巨大的分歧。其次的问题是摄政内阁是否有权修改《优待条件》。在此,关键是《优待条件》究竟属于民国的特殊立法,还是行政命令,笔者倾向于前说,因此合乎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修改方式,是通过国会立法或决议,而非行政命令来进行。不过,段祺瑞在1925年4月24日下《取消法统令》,废止了从1912年《临时约法》延续到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的法统,试图自己重新打造一个法统。用宪法学的理论术语来说,此时段祺瑞试图动用的是“制宪权”(Constituent Power),而不是“宪定权”(Constituted Power),是要以人民的名义,重新制定宪法。政治人物动用“制宪权”来“毁法造法”,总是冒着巨大的风险:如果失败,就可能被根据仍然有效的旧法判定为罪犯;但如果成功以新法替代旧法,那就会在所造的新法秩序中,被认定为立法者与奠基者。
不过,即便民国政府对于紫禁城中小朝廷的待遇出现了极大的不稳定,对于边疆少数民族王公贵族的承认和优待,仍然保持了很强的连续性。从1912年到1949年,中华民国一直是一个有贵族王公爵位的共和国。不仅北京政府一直在边疆颁发爵位与王公称号,后来的国民政府也对此加以承认。这是清朝的帝制遗产打在民国身上的烙印。无论是北京政府,还是国民党政府,都没有能力在内陆边疆推动深入的社会改造,因而只能依靠笼络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来稳定边疆。这种改造的发生,还要等待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在经历对于边疆的社会改造之后,传统的羁縻模式才淡出历史舞台,共和国真正将自身建立在个体之上;列强通过笼络少数边疆精英就能对中国边疆安全形成重大冲击的历史,才真正成为过去。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辛亥革命中的南北议和,是在列强针对中国这个半殖民地进行“大国协调”、本土政治力量缺乏自主性的条件下发生的政治妥协。作为半殖民地社会,中国未能被瓜分,既是因为列强之间相互牵制,也是因为列强对于中国民众的反抗心存恐惧。在1911—1912年,以英国为首的六大列强通过协调,确定了“金融中立”的对华政策,促成南北谈判,并支持袁世凯取得实质权力。而清廷和南京临时政府财政都濒临破产,任何一方都缺乏财政汲取能力。更何况,许多南方阵营人士认为,一旦完成推翻清廷的任务,革命就已经成功,汉族官员袁世凯既然能够促成推翻清廷,由其当权是可以接受的——从袁世凯获得南京临时参议院全票选举为临时大总统,可见南方阵营中有多少人对其抱有希望;而对清廷而言,将剩余的权力交给袁世凯以换取后者的优待,是比被彻底颠覆和毁灭更值得接受的结局;而对于恐惧“共和”的边疆少数民族精英而言,这样一种过渡安排保证了他们的既得利益。各方利益在1911年底到1912年初的南北谈判中获得了一个暂时的平衡点,因而才迅速促成了清帝退位、袁世凯当选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民国定都北京这一结局。但与此同时,这也是一个在南北双方财政濒临崩溃之时被列强“催熟”的政治妥协,南北双方既没有形成稳定的政治结构,也没有就一系列重大的政治原则问题取得实质共识,列强给予袁世凯的资源支持,不断拉大两个阵营的力量差距。这种力量的失衡,最后导向了1913年的“大决裂”。
但值得今人庆幸的是,1913年的两大阵营决裂并没有导致“五族共和”这一共识走向破裂。“五族共和”的认同是南北妥协留下的一个持久的遗产。这一共识之所以能够获得巩固,既有国际体系中的大国均势和大国协调的因素,也与清王朝已有的民族自觉塑造与国家建构的基础有着分不开的关系。清朝在新疆与东北建省,并逐渐消除种族藩篱,鼓励民族通婚。清帝最后的退位,可以说是清代一系列“民族自觉塑造”与“国家建构”事件的尾声,将这一事件视为“光荣革命”,是附加了很多一厢情愿的想象;但单纯将其视为“附条件的投降”,也可能是低估了这一事件的历史复杂性。民国承载着的许多君主制时代的制度遗产,如对少数民族王公贵族特权的承认和保障,也并没有因为袁世凯的死亡乃至北京政权的灭亡而消失。国民政府仍然采取了通过笼络边疆社会上层人士来维护边疆安定的策略。如果没有新民主主义革命在边疆推进民主改造,“羁縻”政策还会持续更长时间。
但讨论辛亥革命在形成稳定政治整合格局方面的局限性的同时,也需要看到辛亥革命在思想观念上的深远影响。辛亥革命终结了君主的世袭继承,带来了礼制的重大变革,普及了人民主权观念,并在新的基础之上重塑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革命者提出的社会革命主张,虽然绝大部分在当时未能马上付诸实施,却对身在欧洲的列宁产生了影响,丰富了他的“亚洲革命”视野。不久之后,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白热化阶段,俄国十月革命爆发,布尔什维克对“欧洲革命”与“亚洲革命”的综合,又深刻影响了中国的革命者,帮助他们找到了更有效的改造中国的道路。后来,当新民主主义的胜利者批评辛亥革命没有充分发动群众的时候,他们并不是认为辛亥革命中诸多政治力量勉力维持的国家统一并不重要,而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将自己的革命经验树立为历史评价的新标准。换而言之,当他们批评辛亥革命的局限性的时候,他们在精神上恰恰是辛亥革命的继承者。同样,本文对于辛亥革命中的南北妥协的探讨,其基本立场是,“妥协”是革命的一部分,而绝非革命的对立面。正因为南北妥协存在深刻的历史局限性,无法完成革命者所期待的国内政治整合,在尝试了诸多不同的政治整合方案之后,通过进一步的革命来重建政治秩序,成为20世纪中国的最终道路选择。
上文对辛亥革命百年纪念以来的南北妥协讨论的回顾和反思,在方法论上的意义,或许是重新强调“客位”(etic)研究与“主位”(emic)研究的差异。法学学者的典型工作,是在一个当代实证法体系之下对行为进行规范性评价。这种思维习惯很容易导致研究者将在当代实证法体系之下形成的规范观念和规范分类体系,直接用于历史描述和历史评价(如“中国古代的行政法”“中国古代的环境法”),这在根本上是一种“客位”(etic)研究——研究者所用的是当代的语言,而非历史行动者的语言。但不仅是法学学者,历史学者也容易忽略自身与历史现场之间的距离,误将在当代具有主导型的规范观念作为历史上的规范世界的全部。真正的问题是如何回到“主位”(emic)研究,进入历史行动者的世界——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之中,把握历史行动者自己所具有的规范观念的具体实践意涵,理解不同阵营的历史行动者所具有的不同规范观念,追问这些具体规范观念所预设的“规范秩序”(normative order)前提。在把握规范观念的实践性、历史性和多元性之后,法学学者对于规范与制度的敏感,可以在历史研究中发挥出积极作用,给历史研究带来比“片面的深刻”更多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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