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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变更韩某某户籍年龄,12人被处理


中共太和县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太和发布”9月17日消息,针对“鲍某某涉嫌性侵案”暴露的有关部门在韩某某户籍年龄变更中存在的违规办理问题,安徽省太和县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经安徽省太和县委研究,决定对在韩某某户籍年龄更改中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相关责任人12人予以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分别对太和县公安局原墙镇派出所民警王刚、李振东和辅警刘晓艳以及县公安局户籍管理中队长尹坤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负责审批、审核材料的太和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鲍宇、原墙镇派出所所长佘玉杰进行诫勉谈话;
对为韩某某违规办理恢复学籍手续的太和中学学籍管理员王海涛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原墙卫生院前院长陈振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出具虚假证词的太和县原墙镇西街村委会委员魏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出具虚假材料的太和县原墙镇西街村委会文书王辉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管理学校公章不善的太和中学办公室主任杨林给予诫勉谈话处分;
对违规签发出生证明的太和县妇幼保健站合同制职工蒿兴雨由其单位进行处理。

太和县公安局依法对韩某某户籍年龄信息予以纠正。

9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调查情况。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调查发现,控告人韩某某,女,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自幼随爷爷奶奶生活,2015年随父母租住江苏省南京市。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2001年8月,实际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2015年3月,韩某某和其父亲提供虚假出生证明和证人证言,申请更改了出生日期。经查阅韩某某学籍材料和历史档案,询问相关当事人和韩某某亲属、同学、邻居等知情人,并结合韩某某骨龄鉴定结果,查明韩某某真实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编辑|何小桃 肖勇  校对|孙志成


本文转自:太和发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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