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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1837-1923)毕业于美国西点军校,最后升任工兵准将,令他永垂史册的杰作却是我们在推介的《议事规则》。罗伯特根据美国草根社团的合作实践,以及英国四百多年的议会程序,用系统工程的方法编纂成《议事规则》,于1876年问世。经过修订和扩充,1915年最后定稿,就成为被全世界尊重并接受的“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了。

罗伯特议事规则虽然在世界上已经实行了百多年了,被绝大多数文明国家、国家组织及企业、团体等广泛应用,且效果良好。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


第1条 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 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3条 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 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 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 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 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 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9条 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 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 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 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我们把现代文明的议事精神精炼成为十二条原则,凸显了三个特点:

1. 约定性,即规则明示在前,对事不对人;

2. 工具性,凡事不往道德上扯,能用工具来解决的绝不无端拔高和指控;

3. 价值中性,旨在凝聚组织认同,提高运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通过文明议事来说服、辩论、妥协,从而形成有效果的行动。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西方文明孕育出来的处理争议、进行辩论、解决问题的有力方法。

而很多人在表达自己的时候,对议事规则的第4、5、8、10等项,向来是不遵守的。不少人常犯的毛病是只讲观念,表明态度与倾向,却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说清楚理由。他们看似在讲理,但由于没有事实(或歪曲、编造事实)与逻辑,所以就很容易将辩论搞成无意义的争吵与谩骂。他们争吵时,很容易就犯下偏离主题、概念不清、偷换概念、似是而非、假定事实之类的错误,一个个激动万分,却是各说各话,谁也不清楚地对方究竟表达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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