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庭审时发微信“指导”丈夫陈述......罚款2万!
承办法官当庭对王某予以训诫,要求吴某上交手机并查阅其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王某多次“指导”和“提醒”吴某如何进行下一步诉讼应对,例如“你们多余的话都不要说,就几句话,产品是合格的,他自己寄放这里的”“那个人问你的问题,不要回答。错了”等内容。
鉴于王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妨害了正常审判活动的进行,法庭立即宣布休庭,将案件延期审理,并在庭后对王某开展谈话。谈话过程中,王某对以微信聊天的方式指导和提醒当事人庭审陈述的事实予以承认。
永嘉法院经审理认为
旁听人员王某在庭审过程中频繁从旁听席起身与被告吴某交谈,并以微信聊天的方式指导吴某庭审陈述,扰乱法庭对吴某的正常提问,其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扰乱了法庭秩序,妨害了审判活动的进行,故对旁听人员王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目前,王某已缴纳罚款。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庭审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环节。良好的法庭秩序既是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更是彰显国家法治尊严、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只有通过规范的法庭秩序和严格的法庭纪律,才能充分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才能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因此,在庄严的法庭中,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都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规则,服从法官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藐视司法权威、扰乱法庭秩序、干扰庭审活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旁听庭审是公民的权利,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法院开展法治宣传的重要途径,但任何滥用旁听庭审权利干扰正常庭审秩序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