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影”被商用?知名男艺人起诉侵犯肖像权......法院判了!
2021年1月
以护肤产品为主业的某公司
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商业推广文章
文章中发布了一张
人物肖像剪影图片(侧面)
并提到该公司即将迎来一名神秘“蓝朋友”
让大家赶紧猜猜他的身份
庭审中,经当庭比对
文章中的“剪影”系通过对该艺人
此前公开发布的一张本人照片
加工处理后形成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
“肖像剪影+人物特征描述+精选留言”模式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可构成侵犯肖像权。单纯的剪影因其仅有轮廓,可识别性并不强,但如果对剪影有大量明确指向性的人物特征描述,再加之精选留言,使该剪影具有很强的可识别性。
法院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案件的举证情况等,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艺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肖像权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具体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肖像越来越容易被获取,肖像被他人侵害的情形也愈发频繁且情形复杂,因此民法典大大加强了对肖像权的保护。
相较过去的规定,《民法典》删除了对侵犯肖像权要求“以盈利为目的”的限制条件,并以“可识别性”作为核心要素对肖像进行了明确界定,大大增加了肖像权保护的适用弹性。在本案的处理中适用了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最新规定及立法精神,体现了民法典对于公民肖像权的实质、完整保护。
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商家要严格遵守民法典关于保护肖像权的最新规定,不要试图以“擦边球”的形式侵犯他人肖像权,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展播时间:2021年10月21日10点—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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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高新法院民一庭/罗良华
编辑:老崔校审:侠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