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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签字要看清!网友:哪个能退?

点击蓝字关注👉 成都高新法院 2022-06-19


2021年9月
张某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
在确定购买的车型后
与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顾问李某
共同签订了《销售合同信息确认单》

《销售合同信息确认单》上载明“张某作为客户,向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一辆,交车时间为11月30日前,实收定金2万元


汽车销售公司在收到2万元后
向张某出具了收据
但在收据上却打印为
“整车销售收款20000元”

2021年12月,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照
《销售合同信息确认单》上
载明的期限通知张某交车
张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
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遂起诉至成都高新法院
要求汽车销售公司依法
向其双倍返还定金


而汽车销售公司则认为
在给张某的收据上写的是
“整车销售收款20000元”
故该款项的性质应为订金即预付款
张某若要求解除合同
只能返还预付的2万元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信息确认单》已明确载明了张某向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轿车一辆,交车时间为11月30日前,实收定金20000元即《销售合同信息确认单》已明确了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所实际收取张某的款项20000元系定金性质,应适用定金法则。


而载明“整车销售收款20000元”的销售收据仅为汽车销售公司单方出具并未形成双方合意,以此来否定双方约定的定金性质,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遂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向张某双倍返还定金。


消费者在与商家订立合同时比较容易在定金条约上陷入认识误区,在购买大件商品时,商家通常要求消费者提前支付一部分金额,消费者在付款时应当向商家进一步明确金额性质


如果是作为定金进行支付,因消费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的,则定金不予退还;若因商家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的,商家应当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保护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则不予保护。如果是作为订金进行支付,最终合同未能履行的,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的原因,订金都因合同未履行而应当返还给消费者



来源:成都高新法院立案庭\周航、王姜锐意
编辑:老崔校审:强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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