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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签字要看清!网友:哪个能退?
《销售合同信息确认单》上载明“张某作为客户,向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一辆,交车时间为11月30日前,实收定金2万元”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信息确认单》已明确载明了张某向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轿车一辆,交车时间为11月30日前,实收定金20000元。即《销售合同信息确认单》已明确了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所实际收取张某的款项20000元系定金性质,应适用定金法则。
而载明“整车销售收款20000元”的销售收据仅为汽车销售公司单方出具,并未形成双方合意,以此来否定双方约定的定金性质,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遂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向张某双倍返还定金。
消费者在与商家订立合同时比较容易在定金条约上陷入认识误区,在购买大件商品时,商家通常要求消费者提前支付一部分金额,消费者在付款时应当向商家进一步明确金额性质。
编辑:老崔校审:强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