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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贷款"买"的车竟然不是自己的......

点击蓝字关注👉 成都高新法院 2022-06-19


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审理了一起

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伊某因购买二手车与北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

签订了融资租赁套系合同

后伊某未按约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公司提起诉讼

要求解除与伊某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并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及违约金

确认案涉车辆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

伊某则认为自己是通过贷款

购买二手车并非租车

并向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返还购车的所有费用、车内物品及现金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

伊某确实存在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而违约的原因却并非伊某主观上存在恶意拖欠租金的故意,而是伊某在支付了几期租金后,发现所购买的二手车所有权人为该融资租赁公司的一家关联公司,每月支付的不是购车贷款而是租金,因担心自己被骗便拒绝支付后续租金。


该融资租赁公司在未与伊某协商沟通情况下,将车强行拖走且在未通知伊某的情况下将该二手宝马车辆以3万元价格变卖,采取收车的方式不当,侵犯了伊某的合法权益。


本案双方对纠纷的产生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承办法官认为调解或许是纠纷解决最优的方式


通过审判团队与双方当事人长达2个月、多达20多次的反复沟通,最终成功调解该案,因融资租赁公司已经收回并处置了车辆,处置车辆的价款用以抵扣未付租金,但不当处置造成了伊某的损失,融资租赁公司同意给予相应的赔偿。

▲当事人向审判团队表达感谢

该案纠纷源于:一是承租人文化水平低、经济能力弱,对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并不了解,其本意为贷款买车,不知为何却变为租车,情感上认为被欺骗,但以消极不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对抗,反而使自己违约;二是融资租赁公司只重视增加业务,未对合同的法律关系以及重要条款对承租人进行合理提示说明


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对融资租赁公司发出司法建议,指出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梳理了该业务格式合同中有待完善之处,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该份司法建议得到融资租赁公司的回函,承诺审慎规范公司经营。




来源:成都高新法院立案庭\黄穗、李松香
编辑:老崔校审:强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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