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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贷款"买"的车竟然不是自己的......
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审理了一起
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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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某因购买二手车与北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
签订了融资租赁套系合同
后伊某未按约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公司提起诉讼
要求解除与伊某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并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及违约金
确认案涉车辆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
伊某则认为自己是通过贷款
购买二手车并非租车
并向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返还购车的所有费用、车内物品及现金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
伊某确实存在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而违约的原因却并非伊某主观上存在恶意拖欠租金的故意,而是伊某在支付了几期租金后,发现所购买的二手车所有权人为该融资租赁公司的一家关联公司,每月支付的不是购车贷款而是租金,因担心自己被骗便拒绝支付后续租金。
该融资租赁公司在未与伊某协商沟通情况下,将车强行拖走且在未通知伊某的情况下将该二手宝马车辆以3万元价格变卖,采取收车的方式不当,侵犯了伊某的合法权益。
本案双方对纠纷的产生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承办法官认为调解或许是纠纷解决最优的方式。
▲当事人向审判团队表达感谢
编辑:老崔校审:强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