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与扩张中的税务筹划
最近阅读了李利威老师的《一本书看透股权节税》,我收获很多,毫不夸张的说,各种税收筹划方式中,节税金额最大的应该是合理的设置股权结构,节税金额一般是以亿元为单位,可这本书才几十元,这也太赚了吧
因工作中经常需要用到相关知识点,而各税种的法律法规分散在各个角落,不方便寻找,而且跨税种的综合知识点的融会贯通的运用,需要非常丰富的实操经验,李利威老师以案例的形式将各税种的法条融入其中,使得这本书的阅读性非常强,是我的案头工具书,于是将书本中的内容进行了删减,便于以后随时快速的查阅复习,全文较长,分为2部分,上半部分目录如下:
第一部分:公司设立
第1章 个人持股直接架构
第2章 持股公司间接架构
两种股权架构比较
第3章 有限合伙间接架构
3.1、持股目的为卖股
3.2、持股目的为分红
第4章 混合型股权架构
第6章 企业类型的选择
6.1、法人与非法人公司对比
6.2、老王如何给自己发工资?
第二部分:公司扩张
第7章 非货币资产出资
7.1、法律步骤流程
7.2、国茂集团的税务处理
第8章 股权合作之联姻生子
8.1、领先科技税负
8.2、张博士税负
第9章 股权合作之借鸡生蛋
9.1、税款如何分摊
9.2、是否缴纳流转税
9.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第10章 债权融资之明股实债
10.1、企业所得税
10.2、增值税
第11章 增资扩股之股权融资
11.1、吉祥航空的增资
11.2、海富投资的对赌
11.3、对赌的税务处理
第12章 增资扩股之转增资本
12.1、留存收益转增资本
12.2、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
12.3、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第一部分:公司设立
第1章 个人持股直接架构
龙女士与国有企业虎公司(有些责任公司)合资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叫重庆神兽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兽公司”)。神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龙女士出资490万元,持股比例为49%;虎公司出资510万元,持股比例为51%,如下图:
1、神兽公司分红时,龙女士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虎公司可申请免税待遇(虎公司和神兽公司均为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2.神兽公司转增时(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龙女士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视同分红之后再向公司注资),虎公司可申请免税待遇。
3.神兽公司注销时,龙女士的投资损失不退不抵,虎公司的投资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为什么向个人分红要缴税?向公司分红免税呢?
如果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不享受免税待遇,只要分红给公司股东,就需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再分一次,再交一次25%,等股息红利分到金字塔塔尖的个人股东的时候,股息红利已经被税收侵蚀得所剩无几了。
所以,国家给予了公司股东分红的免税待遇,让公司股东作为"税收导管",将利润向上导,导到最顶层个人股东时,因为已经是塔尖了,如果再不征税,资本利得将无税可征。
公司股东仅仅是中间的“导管层”,所以给予免税;而个人股东是顶部的“塔尖层”,所以要征税。
第2章 持股公司间接架构
假设龙女士在投资神兽公司之前先注册成立持股公司(有限公司),将持股公司作为持股平台,投资神兽公司、骆驼公司、大象公司,如下图所示:
1、分红免税。神兽公司、骆驼公司、大象公司,任何一家公司赢利均可以分红至持股公司,持股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持股公司的资金可以用于再投资成立新公司。持股公司如同资金周转站一样,让投资分红的资金可以无税地进行再投资。
2、转增免税。神兽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视同神兽公司向持股公司分红,持股公司作为股东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3、注销抵税效应。神兽公司注销、持股公司收回投资时,如有投资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两种股权架构比较
李老板旗下有三个业务板块,分别是地产、矿业和零售,三类业务分别装在三家公司里。李老板采用的是持股公司间接架构,通过“李氏控股”间接持有三家公司的股权,如下图所示:
李老板决定将零售公司100%的股权全部出售,卖股套现的资金放到个人银行卡里,去做家族信托。测算李老板卖股套现的总体税负。
1.企业所得税。李氏控股将持有的零售公司100%股权出售,取得1亿元所得,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李氏控股缴纳了25%的企业所得税后,将75%的税后利润向李老板分红,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负为15%((1-25%)*20%),整体税负率合计40%。
股东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把被投资公司当成猪来养,称之为“养猪型股东”;另一种把被投资公司当成儿子来养,称之为“养儿型股东”。
1.养猪型股东。如果把被投资公司当猪养,计划未来转让套现,个人持股直接架构是更优的选择。
2.养儿型股东。股东把被投资公司当成儿子来养,希望公司可以成为百年老店,他们不计划卖股权,投资收益来源于股息红利。这类股东更适合采用持股公司间接架构。
第3章 有限合伙间接架构
3.1、持股目的为卖股
合伙企业属于税收透明体,因此当持股目的是卖股套现时,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间接架构,能避免持股公司间接架构的重复征税问题。
当持股目的是卖股套现时,有限合伙间接架构由于适用“经营所得”税目,税率表如下:
除个人所得税之外,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的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还会涉及到增值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是金融商品,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需要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卖出价扣除IPO的发行价的余额。
根据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项),个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没有通过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则减持套现时,个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当持股目的为卖股套现时,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从低到高,依次为个人持股直接架构(20%)→有限合伙间接架构(35%)→持股公司间接架构(40%),如下图:
当股权战略为卖股套现时,有限合伙间接架构并非税负最佳,为什么还要选择呢?因为在股权架构设计中,除了税负的考量,还有很多非税的考虑。有限合伙间接架构虽然未必税负最优,却有其他非税维度的优势,例如:股权杠杆。
3.2、持股目的为分红
在分红模式下,三种股权架构最终的所得税税负相同,但纳税时点有差异。由于持股公司间接架构具有纳税缓冲垫的功能,所以更有优势,如下图:
第4章 混合型股权架构
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公司会有多个股东,不同股东的诉求会有所不同,而且同一个股东的诉求也可能是多元化的,不同的股权战略代表着股东不同的持股诉求,典型的混合型股权架构如下图所示:
第6章 企业类型的选择
老王2021年从埃森哲咨询离职创业,为自己的商号取名为“王者咨询”,计划招聘5名员工,人均年薪约30万元。“王者咨询”除人力成本外,每年还需要约250万元的固定支出,包括办公室租赁费、广告费等,每年成本费用合计约为400万元。
6.1、法人与非法人公司对比
老王注册公司的时候有5种选择,如下图:
前两种均是公司,适用法人税制;后三种都不具有法人资格,均适用非法人税制。法人和非法人的纳税规则有什么不同呢?
1、非法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属于非法人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非法人企业比起法人企业,会少申报1个税种(企业所得税)
2、分红适用的个税税率不同。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而非法人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留存利润的纳税时点不同。个人股东只有当公司的股息红利分配到个人名下时,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即使留存利润尚未分配到其个人名下,也需要并入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号)。
假设“王者咨询”的不含税年收入为1000万元,老王设立不同类型企业投资收益对比如下图:
根据测算,选择注册非法人企业,老王的税后收益更多。但在实务中,老王注册了“王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什么呢?
(1)利润留存的考虑
“王者咨询”每年几百万元的税后利润,但老王作为股东并没有规划每年分红,而是希望将利润留存在“王者咨询”,用于扩大经营以及作为运营滚动资金。如果“王者咨询”为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则不管其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全部经营所得(包括分配给老王的所得和当年留存的利润)均需要作为应纳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税因素的考虑
老王还有很多非税因素的考虑,比如基于法律风险的考虑: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非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还有基于品牌传播的考虑:在普通人的心智中,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等同于“小企业”,而设立公司更有利于对外展示其品牌形象。
6.2、老王如何给自己发工资?
老王从“王者咨询”公司取得股息红利,和老王从“王者咨询”公司取得工资薪金,税负差异大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上述所得中,第(一)项至第(四)项称为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第(五)项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第(六)项至第(九)项,适用20%的比例税率。综合所得税率表如下图所示:
假设“王者咨询”公司发生的成本费用为400 万元(不包含向老王发放的工资薪金),“王者咨询”不同的年收入、发薪模式和分红模式下老王的税后收益对比情况如下图:
老王的税后收益具体计算过程如下图:
通过测算发现,当“王者咨询”公司向老王发工资约400万元时,发薪模式和分红模式对老王税后收益并无影响;但当“王者咨询”公司向老王发薪低于400万元时,发薪模式下老王的税后收益要高于分红模式;当“王者咨询”公司向老王发薪高于400万元时,分红模式下老王的税后收益要高于发薪模式。
“王者咨询”公司的年收入已经超过了1000万元,但老王最终选择让“王者咨询”公司向其每年发薪100万元,其他收益通过分红方式取得。老王为什么这么做呢?
因为上述测算有一个前提,就是老王既是“王者咨询”唯一的股东,也是“王者咨询”唯一的管理者,这两种特殊身份的合二为一,让他可以自主选择发薪金额和分红金额。
但如果老王计划进行股权激励,公司的股权结构会被打开,老王将不再是“王者咨询”公司唯一的股东和唯一的管理者,不能再搞“一言堂”。
在实际情况中,要比“王者咨询”复杂得多,如果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再如公司属于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这些都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类型或所得类型的选择。
第二部分:公司扩张
第7章 非货币资产出资
国茂股份(603915)2019年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主营业务为减速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5年,国茂股份开始筹备上市。为避免国茂股份与母公司国茂集团发生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母公司国茂集团决定将与减速机业务相关的资产,过户给国茂股份。这种行为叫做“资产注人”。
如何能实现资产注入呢?有三种路径,分别为买卖、划转和投资。国茂集团针对不同的资产类别,采用了不同的注入方式,如下图: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需满足两个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
7.1、法律步骤流程
非货币财产投资的法律流程有四个核心步骤,分别是评估、签约、过户、工商。
第一步:评估
《公司法》要求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所以有些地方的税务局和工商局会要求企业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国茂集团委托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将2015年10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评估价格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签约
在非货币资产投资过程中,投资方、被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原股东需要签订一系列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增资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在签署上述文件之前,交易各方需要确定以下几个核心事项:交易价格、每股价格、注册资本、资本公积。
交易价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投资双方可以以评估价为基础协商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可以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但不能高于评估价。在本案例中,国茂集团和国茂股份以评估价值为交易价格,即国茂集团以不动产作价约3.5 亿元向国茂股份进行增资。
每股价格:经协商,本次增资时,国茂股份每份注册资本的价格约为2.3元,国茂集团以3.5亿元的不动产认购国茂股份约1.53亿元新增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国茂股份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3.6亿元。
资本公积:国茂集团不动产作价3.5亿元,其中约1.53亿元进入国茂股份注册资本,其余约1.97亿元进入资本公积。
第三步:过户
非货币资产投资的第三个核心步骤是“过户”,即投资方将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至被投资方。不同资产“过户”的方式不同,比如存货、机器设备等动产,过户的方式为“交付”;而不动产则需要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
第四步:工商
办理完不动产过户手续后,由被投资公司国茂股份到所在地工商局办理增资等工商变更登记。
7.2、国茂集团的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国茂集团用不动产对外投资,先要按评估价值3.5亿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再结转3亿元的视同销售成本,需要确认应纳税所得额0.5亿元。但国茂集团投资过程中并没有现金流人,“缺乏纳税必要资金”。
为了支持企业重组,国家准备了三类税收优惠,分别为特殊重组优惠、特定划转优惠、五年分期优惠,如下图:
国茂集团在投资环节需要做视同销售的所得税处理,但可以申请税收优惠。由于国茂集团投资资产占比未达到全部资产的50%,但国茂集团和国茂股份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因此可以选择特定划转优惠。
国茂集团和国茂股份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均需要申请才能享受该优惠。申请完毕后,上家不交,下家不扣,即国茂集团无须确认视同销售的应纳税所得额,国茂股份按账面净值在税前扣除。
2、增值税
国茂集团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和国茂股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可以参考下表:
3、土地增值税
国茂集团在投资过程中,将不动产过户给国茂股份,取得了国茂股份的股权,所以,该投资行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国家为了支持企业重组行为,给予了投资中的不动产过户税收优惠,即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如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中有任意一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了。
小结: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都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方不交土地增值税,被投资方按原值扣除;投资方和被投资方有任何一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方交土地增值税,被投资方按评估值扣除。
4.契税
根据税法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应当缴纳契税,承受土地、房屋的一方为契税的纳税人。但国家为了支持企业重组行为,给予了投资中的不动产过户税收优惠,即母公司以土地、房屋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免征契税。
5.印花税
在国茂集团投资过程中,有两个行为和印花税相关:1、国茂股份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需要按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自2018年5月1日起,减半征收,实际税负为万分之二点五;2、投资中对有不动产产权转移内容的协议贴花,税率是万分之五。
非货币资产出资过程的税负表如下图:
第8章 股权合作之联姻生子
张博士深耕新能源汽车研发,最近刚刚取得一项重大发明专利。一家做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的公司———“领先科技”找到张博士,希望与他合作。
双方的合作方案,叫“联姻生子型股权合作”,具体就是领先科技以资产出资,张博士以专利出资,双方投资成立一个全新的公司“腾飞智能",并以腾飞智能作为未来上市的主体公司,如下图:
8.1、领先科技税负
领先科技投资的资产包括存货、机器设备、商标、房屋、土地。本次出资资产的评估情况如下图所示:
问题1:资产减值是否税前扣除
投资过程中,无论资产发生增值还是减值,均需要企业所得税做视同销售处理,即评估作价的金额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结转账面净值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在本案例中,领先科技将机器设备对外投资,应将300万元确认为视同销售收入,500万元确认为视同销售成本,也就是说,领先科技将产生200万元的资产转让损失,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问题2:投资中房屋土地过户的契税
如果领先科技以房屋、土地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该全资子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但领先科技对腾飞智能的持股比例只有80%,不满足免契税条件,怎么办?
领先科技只需要与张博士协商,将联姻生子型股权合作方案进行以下调整即可:
第1步,领先科技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腾飞智能;
第2步,不动产过户时,腾飞智能申请契税免税;
第3步,不动产过户后,张博士对腾飞智能增资。
上述操作方案和原直接投资方案殊途同归,都实现了双方合资成立腾飞智能的目的,却可以节省210万元(假设当地的契税税率为3%。房屋、土地的评估值为7000万元,计算公式为7000×3%=210)的契税。
8.2、张博士税负
张博士研发专利时,投入约100多万元的成本,但没有取得发票。张博士是否需要对专利出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1、个人所得税
张博士以专利技术出资,视同转让专利技术,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基是评估值减除专利原值及合理税费。如果张博士无法提供证明资产原值的发票,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资产原值。
投资时,张博士没有任何现金流人,仅仅是用专利换取了腾飞智能的股权。有两种税收优惠供张博士选择,分别为五年分期优惠和递延纳税优惠。
第1种:五年分期。如果张博士想享受五年分期优惠,可以自行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税务机关备案,在不超过五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2种:递延纳税。如果张博士选择递延纳税优惠,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后,张博士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提示:(1)不管选择哪一种优惠,都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2)备案的税务机关应为被投资企业腾飞智能的主管税务机关;(3)即使张博士享受了税收优惠,被投资企业腾飞智能仍然可以按专利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在税前扣除日。
2、增值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因此,张博士可以持技术转让合同,到腾飞智能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履行完上述备案流程后,张博士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了。
张博士享受了免税待遇,意味着被投资企业腾飞智能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腾飞智能想抵扣进项税额,张博士可以放弃免税待遇。
3、印花税
有两个行为和印花税相关:一个是腾飞智能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需要按合计金额的0.025%贴花;另一个是技术投资或者技术转让协议,根据税法规定,适用产权转移书据,按协议所载金额0.05%贴花。
个人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税负汇总如下图:
第9章 股权合作之借鸡生蛋
“海口城开”有一块44.5亩的住宅用地,但没有资金开发。“海南中建”有资金,但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土地。于是,他们两磋商合作开发。
双方首先讨论的是联姻生子型股权合作,即海口城开以土地出资,海南中建以资金出资,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新项目公司来运营,如下图所示:
但“联姻生子型股权合作”有两个障碍:
1、税收障碍。因为海口城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以投资环节无法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待遇。土地投资过户环节需要缴纳数千万元土地增值税。
2、法律障碍。我国法律不允许裸地转让,即转让的土地,其工程必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
因为上述问题,联姻生子型股权合作模式流产了。于是商议在海口城开内部成立一个“项目部”,这个项目部独立核算、独立运营,双方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只要约定好管理权限和利益分配,就可以快速将合作推进。双方将项目部定名为“紫荆花园项目部”,如下图所示:
确定了合作模式后,双方很快签署了《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要点如下:
(1)紫荆花园项目所有报批报建手续均以甲方(海口城开)名义进行;
(2)建设过程中所需资金均由乙方(海南中建)提供;
(3)以甲方(海口城开)名义开设资金账户,资金由甲乙双方共管;
(4)甲方(海口城开)拥有25%面积的销售权,享受其售房所得并缴纳税费;乙方(海南中建)拥有75%面积的销售权,享受其售房所得并缴纳税费。
由于土地证没有过户,依然在海口城开名下,所以紫荆花园项目立项在海口城开名下,规证与产证也都办理在海口城开名下,签署建筑施工合同的主体、商品房销售的主体均为海口城开。
具体资金流向如下图所示:
9.1、税款如何分摊
紫荆花园项目销售清盘后,海口城开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虽然紫荆花园项目部是赢利的,但是海口城开的其他项目是亏损的。海口城开的几个房地产项目汇总计算后,盈亏相抵,当年并没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海南中建认为,应该以海口城开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进行分摊。因为海口城开并没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海南中建也就无须分摊企业所得税;
海口城开认为,紫荆花园项目的盈利是双方共同的,不能用我的亏损去消化双方共同的盈利,因此,应当以紫荆花园项目独立核算的账目为基础,单独核算其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双方应分摊的税款。
双方主体之所以发生分歧,根本原因在于,合作开发合同中税款的分摊原则太过于笼统。这也给我们做了警示,借鸡生蛋型股权合作,除了一般利益分配条款外,也要对税款的负担及分摊进行详细约定。
9.2、是否缴纳流转税
在项目运营过程中,海南中建陆续向海口城开注入资金约1.3亿元,从海口城开陆续分配回来资金约1.8亿元。海南中建是否需要对分回的1.8 亿元缴纳营业税呢?(本案例发生在2005年,当时尚未实行营改增,关于营业税的结论,增值税同样适用)
海南省税务局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答复了,并下发了一个税收文件,该文件内容如下:
鉴于该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给出的最终结论是不征收营业税。海南中建本质上是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投资行为。投资行为既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9.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海南中建陆续往紫荆花园项目投资了1.3亿元,清盘后,海南中建累计分回1.8亿元。那海南中建赚的0.5亿元,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对于借鸡生蛋的合作模式,有两种立法思路:一是将0.5 亿元的所得作为“股息红利”;另一种是将0.5亿元的所得作为“利息收入”。
如果选择了前者,则海南中建可享受股息红利免税待遇,但海口城开应在未分配利润列支0.5亿元,换言之,海口城开不能将0.5亿元在税前扣除;如果选择了后者,则海南中建需要对这0.5亿元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海口城开可将0.5亿元作为利息费用在税前扣除,如下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选择是按股息红利进行税务处理。
考虑到在借鸡生蛋型股权合作中,海南中建和海口城开共担风险、共享利润,海南中建并不是取得固定收益,而是参与了房地产开发,最终分配的是紫荆花园项目的税后利润。
面对这种极其特殊的合作模式,国家税务总局最终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允许海南中建按“股息、红利所得”申请免税待遇。但与此相对应,海口城开支付的0.5亿元也就无法税前扣除了。
提示:由于国税发〔2009〕31号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以上述分配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10章 债权融资之明股实债
喜羊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羊羊”)有家全资子公司叫羊宝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宝宝”)。最近羊宝宝资金链紧绷,灰太狼地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灰太狼")愿意以1亿元资金对羊宝宝增资扩股,增资后持羊宝宝20%的股权。
灰太狼有前提条件:第一,不管羊宝宝赢利还是亏损,羊宝宝每年都要向灰太狼固定分红0.15亿元;第二,3年后,喜羊羊要支付给灰太狼1亿元,将灰太狼持有的羊宝宝20%的股权进行回购,如下图所示:
灰太狼注入羊宝宝的1亿元资金是“债权”还是“股权”呢?股和债的本质区别是“共担风险”。
灰太狼注入羊宝宝1亿元资金,羊宝宝到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登记,因此,从法律形式上,灰太狼已经成为羊宝宝的股东,让这1亿元资金拥有了“股的外衣”。
但灰太狼注人羊宝宝的1亿元收取固定收益,且灰太狼不承担羊宝宝的任何经营风险,因此,从法律实质上,这1亿元资金又拥有了“债的内核”。这种表里不一的资金,称之为“明股实债”。
10.1、企业所得税
如果灰太狼注入羊宝宝的资金,被定性为“债”,羊宝宝每年支付给灰太狼的0.15亿元,将作为利息费用,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而灰太狼每年收到的0.15亿元,则作为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灰太狼注入羊宝宝的资金,被定性为“股”,羊宝宝支付给灰太狼的0.15亿元,将作为股息红利,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但灰太狼收到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前者称之为“债所得税规则”,后者称之为“股所得税规则”,如下图所示: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出台了41 号公告,将明股实债称为“混合性投资”,并明确了混合性投资只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投融资双方就按“债所得税规则”进行处理。如果有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就按“股所得税规则”进行税务处理。
混合性投资进行定性的五个条件: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由于灰太狼注入羊宝宝的资金完全满足这5个条件,因此,灰太狼和羊宝宝应统一采用“债所得税规则”,即羊宝宝每年支付的0.15亿元作为利息费用,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灰太狼每年收到的0.15亿元作为利息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0.2、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资金方共担风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果资金方不共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就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
所以,灰太狼每年收取固定收益0.15亿元,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适用税率为6%。羊宝宝支付的0.15亿元应取得发票,才能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明股实债”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处理原则并不相同。在企业所得税的立法上,选择用“5个条件”来确定,融资方是否可以适用债所得税规则。但在增值税里,简单地根据明股实债的实质一是否共担风险,这个单一的标准来判定其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第11章 增资扩股之股权融资
11.1、吉祥航空的增资
吉祥航空(603885)的控股股东是均瑶集团,创始人是温州三兄弟:王均瑶、王均金和王均豪。大哥王均瑶持股比为50%,二弟王均金持股比为30%,三弟王均豪持股比为20%。
2004年,均瑶集团旗下有三大板块,分别为航空、乳业、置业,如下图所示:
2004年11月,年仅38岁的王均瑶因肠癌去世。王均瑶去世前,将50%的股权做了安排,给了两个弟弟各5%的股权,给了大儿子王翰35.5%的股权,另外两个子女4.5%的股权。
股份分配完毕后,均瑶集团的大股东为王均瑶之子王翰。由于当时的王翰才14岁,王均瑶安排王翰的股权由两位叔叔共同代为管理。王均金主要管理吉祥航空和均瑶乳业,王均豪主要管理均瑶置业。
2010年,吉祥航空开始筹备上市。王均豪放弃侄儿王翰股权的代管权,以便吉祥航空上市时,王均金为实际控制人。另外,王均豪增资拟上市公司吉祥航空,以便直接持股吉祥航空,如下图:
王均豪如果想拥有吉祥航空6%的持股比,需要向吉祥航空投入多少资金呢?
增资扩股的公式:投资金额÷公司估值=持股比例。公式中最核心的是公司估值(投后估值=投前估值+增资时股东投入的总金额)。
如何计算公司估值?评估机构常用的有三种方法,分别是成本法、比较法、收益法。根据吉祥航空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王均豪增资时,选择了成本法,即以吉祥航空净资产值为基础进行估值,并确定了投前估值3.6亿元。王均豪占6%的比例,需要投入的资金为2300万元,计算明细如下:
王均豪投资2300万元到吉祥航空,其中2000万元进入注册资本,300万元进入资本公积。增资后,王均豪的持股比为6%,均瑶集团的持股比为94%。增资扩股过程涉及哪些税呢?
1、印花税。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二点五贴花。
2、所得税。吉祥航空增资前,股东均瑶集团的持股比为100%;吉祥航空增资后,股东均瑶集团的持股比为94%。均瑶集团是否应视同股权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导致股东持股比例减少的原因有三种,分别是股权转让、股东撤资、增资扩股。只有股权转让和股东撤资这两种原股东主动的行为,才属于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增资扩股导致原股东持股比例被动减少,专业术语为“股权稀释”,不属于征税范围。
为什么国家不对溢价增资的行为征税呢?因为股东投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是股东向公司注入资金,并不是股东从公司撤走资金的收益环节。国家如果在该时点征税,将会严重抑制投资行为,所以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还是个人所得税法,均未将股东的货币投资行为列入征税范围。
2011年,吉祥航空共引入三家基金,分别是磐石宝骐、大众交通、容银投资。三家基金计划向吉祥航空投资人民币5亿元。三家基金应占吉祥航空多少持股比呢?投资金额÷公司估值=持股比例。
这次增资扩股的估值,经协商,采用了比较法中的市盈率法。公司估值=净利润×市盈率。2011年,吉祥航空预计净利润为5亿元,双方协商确定的市盈率为10倍,据此计算出吉祥航空的公司估值为50亿元,计算出,三家基金投资后对吉祥航空的持股比例为10%,均瑶集团和王均豪的持股比被同步稀释至84.6%和5.4%。吉祥航空第2次增资扩股后的股权架构图如下图所示:
吉祥航空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3.2亿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0.36亿元,本次增资扩股,吉祥航空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金额为 4.64亿元,计算过程如下:
本次增资扩股过程中,吉祥航空注册资本增加,公司需要缴纳印花税。除此之外,新老股东均无须纳税。
2010年,吉祥航空开始筹备上市,王均豪增资时,选择了成本法,即以吉祥航空净资产值为基础进行估值,投后估值3.83亿元。2011年,吉祥航空共引入三家基金,采用了比较法中的市盈率法。,公司估值为50亿元。
才1年时间,估值增长了13倍(50/3.83),神奇吧
11.2、海富投资的对赌
海富投资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5000 万元,以现金2000万元对甘肃世恒进行增资。甘肃世恒原名为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在海富投资前公司注册资本为2860万元,公司仅有一个股东-迪亚公司,迪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叫陆波。
经海富投资和迪亚公司协商,采用了比较法中的市盈率法估值。甘肃世恒向海富投资承诺,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双方协商的市盈率为17倍。据此计算,甘肃世恒估值=净利润3000万元×17 倍市盈率=5.1亿元,海富投资投资2000万元所占的持股比=投资金额2000万元÷5.1亿元≈4%,如下图所示:
如果甘肃世恒2008年的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未能兑现承诺怎么办?双方签订的对赌条款协议如下:
甘肃世恒如果完不成2008年净利润指标,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世恒不补偿,海富投资有权要求股东迪亚公司补偿。
对赌条款签署完毕,海富投资安心地把钱打给了甘肃世恒,甘肃世恒也去工商局做了增资登记,海富投资投入的2000万元,其中有120万元进入了甘肃世恒的实收资本,其他的1880万元进入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但,甘肃世恒2008年实际净利润仅仅2.7万元。按照对赌计算公式,甘肃世恒需补偿海富投资1998万元【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本次投资金额=(1-2.7/3000)×2000≈1998(万元)】。
甘肃世恒不肯愿赌服输,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和迪亚公司“对簿公堂”。海富投资在甘肃法院经历了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对赌无效。
海富投资将官司最终诉讼至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关于股东与公司之间对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依然认为是无效的;但对于股东与股东之间对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给予了认可。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九民纪要》。《九民纪要》中再次提到了对赌的规则。这次的结论是,投资方和股东的对赌有效;投资方和公司的对赌,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有效的。
11.3、对赌的税务处理
根据对赌对象的不同,对赌可以分为两种:投资方和老股东对赌,投资方和公司对赌。对赌失败又有两种后果:一种是退钱,另一种是退股。
模型1:退钱+和公司对赌
对赌补偿金如何纳税,至今为止,国家并未出台政策予以明确,所以实务中出现了不同的观点,这些众说纷纭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四种,分别为捐赠说、违约说、期权说、变更说。
模型2:退钱+和股东对赌
这是非常典型的子债父偿的行为。迪亚公司支付的补偿款其实是代替甘肃世恒支付的,(1)作为资本公积。如果甘肃世恒无须偿还迪亚公司垫付的1998万元,则迪亚公司增加对甘肃世恒1998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甘肃世恒增加1998万元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同时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998万元。海富投资收到1998万元,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2)作为往来款。如果甘肃世恒需要偿还迪亚公司垫付的1998万元,则迪亚公司增加对甘肃世恒1998万元的其他应收款,甘肃世恒增加1998万元的其他应付款,同时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998万元。海富投资收到1998万元,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模型3:退股+和公司对赌
假设海富投资不要钱,而是要求调整持股比。最终各方协商,通过甘肃世恒资本溢价定向向海富投资转增资本的方式,调整了股东双方对甘肃世恒的持股比例,如下图所示:
海富投资对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行为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也不调整持有甘肃世恒股权的计税基础。甘肃世恒迪亚公司无须进行税务处理。
模型4:退股+和股东对赌
假设海富投资不要钱,而是要求调整持股比。经协商,迪亚公司无偿将持有的甘肃世恒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海富投资,如下图所示:
因对赌失败导致原股东1元或0元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需要特别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所以,对原股东以0元价格转让股权的行为进行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转让股权行为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二是减少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因此,如果遭遇税务机关的特别纳税调整,需要提供该股权转让行为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证据,并向税务机关说明该行为并未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以争取不被纳入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
第12章 增资扩股之转增资本
12.1、留存收益转增资本
尚美家装是2004年4月由尚先生和尚夫人(以下简称“尚氏夫妻”)创立的。截至2012年3月底,尚美家装共有3类股东:第1类是个人股东—尚氏夫妻2人;第2类是公司股东—尚美集团;第3类是有限合伙股—尚美合家合伙,如图所示:
2012年4月,尚美家装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由4000万元增加到8 000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由转增方式实现。尚美家装将净资产中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2个科目,转到实收资本科目。转增过程中三类股东是否需要纳税呢?
转增分解为两件事:1、尚美家装视同分红给股东;2、股东再用分红款进行投资。即尚美家装转增时,三类股东按被投资公司分红进行税务处理。
1.1居民个人股东
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居民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居民个人股东并没有取得资金流人,缺乏纳税必要资金。国家允许以下4类公司转增时,居民个人股东可以申请递延纳税的优惠待遇。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如果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留存收益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可以自行制订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新三板挂牌公司
如果是新三板公司以留存收益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3.北交所上市公司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以留存收益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4.除北交所外上市公司
除北交所外的上市公司以留存收益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持有的限售股自解禁之日起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详细政策规定如下:
尚美家装既不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也不是上市公司,更没有在新三板挂牌,因此,无法申请到税收优惠,尚氏夫妻只能在公司转增时点缴纳20%的个税。
1.2居民企业股东
(1)尚美集团获得留存收益转增的资本,按取得股息红利收入进行税务处理;(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3)尚美集团未来转让持有的尚美家装股份时,该部分转增资本,允许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概括为"转增环节免税,转股环节扣除”。
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1.3合伙企业股东
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其本身无须缴纳所得税,仅是作为税收导管,将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向上导,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因此尚美合家合伙无须缴纳所得税,而是由尚美合家合伙的合伙人根据其类型缴纳所得税。
其中,13名高管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尚美家装转增的资本,视同取得股息红利,需要按“股息、红利”税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尚美集团作为公司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尚美家装转增的资本,视同取得股息红利,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因为税法规定,只有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持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才能享受免税待遇,尚美集团是通过尚美合家合伙间接持股尚美家装,因此无法享受免税待遇。
12.2、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与留存收益的性质截然不同,它是由股东的权益性投入形成的,是股东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2017年3月,三只松鼠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按各股东持股比例转增注册资本5400万元,如下图所示:
2.1居民个人股东
三只松鼠除了净资产折股外,有过两次转增资本:第1次是在股改前,即在有限公司阶段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第2次是在股改后,即在股份公司阶段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资本。
通过税政梳理发现,由于税收政策的表述不是非常明晰,实务中就资本溢价/股本溢价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产生了以下几种观点:
三只松鼠采取了第4种观点,将上市前的转增按照2016年之前发生和2016年之后发生进行了区分。
第1次转增资本发生在2014年,因此该阶段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章燎源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2次转增股本发生在2017年,因此该阶段股本溢价转增资本,章燎源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该在转增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积极进行沟通,了解其执行口径,以便提前做好税负测算及资本金规划。
2.2居民企业股东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由此可见,三只松鼠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环节,公司股东自友投资和燎原投资均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未来自友投资和燎原投资转让其持有的三只松鼠股份时,也不能扣除转增部分相对应的成本。
2.3合伙企业股东
三只松鼠几次转增过程中,其合伙企业股东自友松鼠和松果投资中心是否需要纳税呢?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其本身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自友松鼠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GP)为自友投资公司,有限合伙人(LP)为5名自然人和1家有限合伙企业。
松果投资中心同样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为员工持股平台,其GP为章燎源,LP为松果一号至松果五号共5家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松果N号”)。松果N号的合伙人均为自然。如下图所示:
1.公司合伙人。由于合伙企业属于税收透明体,所以三只松鼠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视同公司合伙人直接取得转增资本,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合伙人。由于合伙企业属于税收透明体,在转增资本过程中,个人合伙人的税务处理同公司个人股东保持一致即可。
在三只松鼠案例中,个人合伙人同公司个人股东一样,也按照发生时间对转增进行了区分:
(1)发生在2016年之前的转增,个人合伙人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2)发生在2016年之后的转增,个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合伙企业合伙人。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然是合伙企业,则该合伙企业需要将涉税事项继续往上导,直到穿透至最终的公司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然后分别依据上述公司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的税务规则进行涉税处理。
12.3、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2019年8月,无欢影视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000万元,其中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转增500万元。用于转增的其他资本公积来源,是2018年无欢影视因接受母公司划转资产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无欢影视转增前,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3.1居民个人股东
根据税法的规定,“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居民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因缺乏纳税必要资金,允许以下4类公司转增时,个人股东可以申请递延纳税的优惠待遇。(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的个人股东)
3.2居民企业股东
至今为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出台过政策文件,来明确非股权(票)溢价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公司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只能针对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应用税收原理进行分析。在分析时,我们可以根据其他资本公积形成前是否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将其区分为税后其他资本公积和未税其他资本公积,然后遵循以下思路进行税务处理。
1.税后其他资本公积
如果转增的其他资本公积,已经在被投资公司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则视同“留存收益转增”处理,即转增时居民企业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来转股时允许扣除,即"转增环节免税,转股环节扣除"。
2.未税其他资本公积
如果转增的其他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权益性投入而形成的,并未在被投资公司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则视同“资本溢价转增”处理,转增时居民企业股东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来转股时不允许扣除,即"转增环节不交,转股环节不扣”。
上述分析仅基于税收原理,实务中是否可行,尚需要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3.3合伙企业股东
合伙企业股东无须纳税,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区分是个人合伙人,还是公司合伙人,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具体可以参考留存收益和资本溢价部分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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