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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葫芦岛禁限放烟花爆竹!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行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市政府决定对燃放烟花爆竹实行禁限放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要求

(一)限定燃放时间
城市建成区可燃放时间为农历除夕7时至次日1时,农历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的7时至22时,其它时间禁止燃放(包括结婚、祝寿、升学、乔迁、公司庆典、促销等活动期间)。

在中央商务区海滨、望海寺海滨设置全年固定燃放场地,由专业燃放人员提供燃放服务,禁止个人燃放,燃放时间为每日18时至22时,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蓝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
1、全市党政军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档案馆、体育场院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学校及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及居民小区、楼房阳台,绿地及其外200米以内。
2、全市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桥梁、大型仓库、液化气站及其外围200米以内;电厂、广播电视、通信设施周边200米以内;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
3、葫芦岛市的龙港区西苑小学、连山区化工医院、连山区东城连山河带状公园、市生态环境局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周边500米内。
4、全市山林、草地等周边300米内。
以上单位、小区物业和产权单位要在区域边界内设立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必要时派专人监管,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限定销售和燃放品种。
全市范围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箱体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类”产品;严禁销售和燃放摔炮、土火箭、地老鼠:严禁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严禁无《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燃放礼花弹和装药量在1.2千克以上的组合烟花等A、B级产品。严禁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四)限定销售场所和销售时间
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临时烟花爆竹销售场所的销售日期为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销售结束后,临时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全部拆除。

二、燃放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应急管理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所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
2、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项、楼道、窗口、阳台燃放,或向外挑挂、吊挂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3、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4、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监护人监护下燃放。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相应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实施焰火燃放活动的、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违反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市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举报电话:12369。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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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贝莱

主编 | 大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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