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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瑶 | 清代晋北地区的地权交易


期刊索引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22年第2辑,第33-45页。注释从略。

学界有关北方农牧交错地区传统地权结构与地权交易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利用契约文书、土地调查、民事习惯调查等资料,考察并探讨晋北地区典地、永佃、普通租佃等传统地权交易特征,发现清代晋北地区地权交易形式较为多样,地权结构相对复杂,并具有一定的区域特征。通过对其形成机制进行讨论,认为在封建土地私有下,区域自然环境、卫所屯田制度、土地垦殖政策、生产方式及风俗习惯等因素都对区域传统地权结构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影响,其中区域自然环境的制约作用表现较为明显,并与其他各种人文因素以制约、激励和反馈等机制相互作用,影响清代晋北地区地权交易特征。

作者简介

张青瑶(1978—),女,新疆奎屯人,历史学博士,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历史地理。

问题的提出

学界有关传统时期区域土地权属及交易等问题,有过深入探讨,分别从社会经济史和法制史等角度逐渐明晰了中国传统乡村的地权变动、产权制度的区域特点及整体解释。学者们重点讨论了永佃权和田面权的形成与实现过程以及典与押租制的关系,认为这些都属于市场经济的内容,各地不同的土地交易方式可以在同一个理论框架内进行解释;分析了不同地区传统地权集中或地权分散的形成机制,并强调市场配置生产要素与资源的重要性,提出当前我国农地制度改革中应借鉴“田面权”制度,建立一种风险缓冲、保障与过渡机制。由于小农经济的区域性特点,土地产权类别以及与之相应的典、买卖、永佃、普通租佃等地权交易的区域差异性较为突出。对于北方地区而言,学界有过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引起一定程度的讨论,其中有关北方农牧交错带、典型生态脆弱区等区域的地权结构问题也被学者们所关注,并且随着研究的深入有一定发展,但相较于讨论比较成熟的南方地区,尤其在传统地权交易的讨论方面,北方地区的研究尚需深入。另外,有关地权交易特征形成机制的讨论,目前大多散见于相关问题的讨论中,少有专篇论述,而对于历史地理学而言,复原其特点、找寻规律并探讨形成机制,正是学科目标和任务之一。晋北地区位于中国北方农牧交错带,生态环境脆弱,地形复杂,农业发展相对缓慢,其土地资源的权属、配置等问题具有一定特色。那么,本区传统地权交易处于一种什么状态,又具有怎样的区域特征,在传统地权交易体系的讨论中是否具有案例意义,对于目前当地土地制度改革是否具有经验意义?基于这些思考,促使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利用契约文书、习惯调查等多种资料,以区域历史地理的视角,对清代晋北地区土地产权及其交易的状况、特征等问题进行讨论,并对其形成机制进行分析,或可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恰当与否,以就教于方家。


清代晋北地区地权交易形式及特点

学界对于传统时期地权结构及交易形式的讨论,目前已有比较成熟的看法,显示了地权变动的层次性和多样性。由于以往研究大多以南方地区的契约为讨论基础,使得学界对于南北方地权交易的差异问题有所存疑,尤其是关于“田底权”“田面权”“一田二主”等在南方地区较为普遍的交易形态在北方地区是否同质等问题,学界还处于不断讨论阶段。笔者从目力所及的资料出发,对清代晋北地区的地权交易形式及特点进行分析,期望相关讨论能给传统地权研究提供多元化的样本案例。

1.有关典地的讨论

从经济学角度讲,典是土地收益与资本利息之间的交易,指地权所有者出让约定期限的物权获得贷款,以土地经营权与全部收益支付资本利息;但出典人保留最终所有权或自物权,在政府产权登记中不发生交割过户;期满之后,备原价赎回土地。传统地权研究中,典(活卖)转让的产业为不动产,原业主称为“田底”主,钱主称为“田面”主,“田底”主承担向国家纳税之义务,保留约定期限内对田面的赎回权,“田面”主拥有“田面”部分的土地处置权,同时享有土地的全部收益及使用权。实际典的出现就意味着土地“田底”和“田面”权利的分化,学界有关传统地权交易中多样性和复杂性等问题的讨论,比较关键的部分在于对典这种交易方式的辨析及讨论。

晋北地区典地的情况,从契约数量上看,并不占多数;从契约发生区域上看,忻定盆地等农业生产环境相对较好的地区所存较多;从时间上看,从清乾隆年间至光绪年间都有存证,部分转典延续至民国时期。基于若干典地资料,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有关典地的回赎问题。晋北地区典契内写明回赎期限的为数不多,同治年间代州一件地契写的较为清楚,抄录如下:

立典地约人王璧、王淇情因使用紧急,将自己祖遗白地壹段座落在虎呌坡,系东西畛,东南西北俱至买主,计坡地壹亩伍分,情愿出典与韩家街韩庆瑞名下管业耕种,同中受到典价钱叁拾贰千文整,其钱当交不欠,地内粮米随坡地办理,空口无凭,立典约为证用


同治六年十二月卅日 立典地约人王璧、王淇

中见人 马三成、褚三全言明十年外不准取赎

这是一件红契,明确约定“十年外不准取赎”,纵览所见资料,除了静乐、兴县契约中写明“次年回赎”或“日后有钱秋成回赎,无钱永远管业”等字样外,其余所见典契并未写明具体典期。经查,在兴县这种典卖基本都是活期,不约定典期,随时可赎,但须在典后一年。如果当年回赎,必须给承典人“帮利”,即按典后月数,依典价给承典人纳利,一般是三分利,不过这种情形比较少见。即在兴县等地,民间长期默认典地一年后随时可回赎,若要当年回赎,需要付利息补偿承典人因提前回赎而损失的那部分土地收益,但实际生活中不满期回赎的现象并不多。同样位于晋西北的保德县,“房地卖与本族,无论契据如何书写,一概不拘年限,有钱即准回赎”,这种习惯更多体现了对族内关系的照顾。定襄县更有一种“刁买”习惯,“凡卖不动产时,卖主须按照族属之远近,依次尽卖,如其近族有因外出,或卖主故意不予通知者,虽卖出多日,其近族仍能执持原价向买主赎回”,介休、长子、虞乡等地也多有这种尽近不尽远的卖地习惯。刁买产生的回赎,处置权虽未归于原主,但却回到原主族内,实际为典。与此类似的还有山阴、右玉、朔县、偏关、代县等地,虽立卖契,但常于契后贴附纸条,写明回赎期限,并限春分前后回赎,与活典无异。回赎限定春分或秋分也是山西地区比较常见的典地习惯,如临汾、襄陵的“立秋不赎秋,立夏不赎夏”,平遥、虞乡的“三不赎夏,七不赎秋”,以及五台县的“旱地不逾清明节,水地不逾春分节,均准回赎,若逾此时期,则本年分不准回赎,惟约内有特别载明者,不在此限”,民间认为这样不会耽误农事,也能维护典户的利益。晋北乃至山西地区的典地情况,结合具体环境、地亩特征、乡族社约、农业技术等多种因素,形式较为多样化。

有关转典与找价。被典出的土地可以被原主回赎,也可被继续转典。乾隆刑科题本中一则典契记载较为清楚,全文如下:

立与契人刘全,自因紧急使用,别无□转,今将自己原典到杨处白地二段,坐落寺角地,一段七亩,一段八亩,各四至不等,共计地一十五亩,情愿转典与赵元弼管业承种,同中受到原典价银一十五两五钱,当交不欠,随带地内原粮上柜交纳,日后原主银到取赎。恐后无凭,立典契存照。乾隆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立。

代州刘全由承典人变为出典人,典价未变,原主找现承典人回赎,其后刘全死。乾隆十年(1745),杨必忠(原主)因手头没钱,便去问赵元弼(现承典人)要找五钱银子的地价,但双方并没说定,最终官府认为“其地亩应否找价,应听自行议结”,以了结此案。找价是民间发生纠纷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清政府对其也多有控制,但民间找价还是时有发生,从契约上看,直到晚清民国,找价现象依旧存在。如道光年间代州一件地契反映了后续三次找钱情况,如下所示:

立佃约人张来福,今将自己原买到白地一段坐落村南九亩院,计坡地三亩,係东南畛,南至梁处,北至梁处,西至梁处,东至塄底,四至分明,计地三亩,情愿出佃于同村高尚柱耕种管业,同中受到□价钱拾千文整,粮米随地色辦纳,恐口无凭,立佃约存照用

神社随南社交亩


道光二十九年十二月初二日 立佃约 张来福

梁先哲、吴永庆 知见人

民国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又张荣同姪找钱壹拾陆吊文整

同中见人梁凤高、苏禄、刘四海

民国五年十二月黄流荣同张银庆找钱四千文

见人 沈黄林、吴印箕、吴农冠

民国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找钱八千文

见人 皇银州、张荣、梁存富

其右附有官契,从官契内容看,为典契官契。该地契立为佃约,实为典约,这种现象在清代土默特地区也多有存在。尽管契内并无是否回赎约定,但将其读为典契,一是因为所附官契为典契样式,二是因为其后的不断找价行为,原主族内分别于民国四年(1915)、五年(1916)、六年(1917)相继找钱。民间找价的原因比较复杂,或因民间穷困,或为地价上涨,可多次找价,最终由典到卖。

道光年间崞县一件地契反映典出的土地于光绪四年(1878)和光绪二十四年(1898)相继转典,典价未变的情况。

立典约人杜庆云,今将自己费家园地壹段系南北亩,东至□重华,西至定风庄地,南至□地,北至渠,四至分明,计地肆亩伍分,情愿出典与杜映宾耕种为业,言定价钱壹拾陆千文,当交不欠,空口无凭,立典存照。

道光十六年 正月 二十九日 立

杜康华、赵凌生 见人

光绪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凭地原约转典与原粮转典与杜补补耕种为业

后见人 杜存千、郭章才

光绪二十四年原约原价推与梁虎元耕种为业

后见人 赵芝英

从契内强调原约原典并结合契约的记录形式看,该地的后续几次转典并未订立新约,而是在原有典约之后相继续立,这种情况下原主回赎土地时直接找现承典人取赎,与前几位承典人没有瓜葛。如代州一件光绪二十年(1894)的典契记载较为清楚:

立推水地约人谢斁,兹因使用不足,别无辗转,今自己原典到韩姓切刀把水地一亩七分五厘贰段,东至张处,西至谢处,南至渠,北至塄,四至分明,情愿将原置到韩姓原约原推与张家□表凤翔名下管业耕种。兹因时价不值原数,同中言明,受到价钱陆拾伍吊文整。日后韩姓过张姓取赎,并无谢姓干涉,其下笔下交足不歉,地内粮米随水地过拨,恐口难凭,立约为证

大清光绪二拾年 十二月 二十七日 立推约人谢斁笔 立

知见人 谢四毛、谢清杰、谢子玟、谢大留计

其右粘有官契,官契内容为卖契样式,但据契约内容看实为典地。同时契内讲明因为地价下跌,价格有所调整。有关这种转典之后,原承典人是否留有回赎权的问题,五台县有记,“典户将原典产业转典与别人时,如将原价立一推约,一并交付转典户者,对于该典业即为断绝关系,日后不得主张回赎,原业主回赎时,亦不再经由其手。若转典时另立新典契,未将原典契随去,则其原典关系仍然存在,不唯有回赎之权,原业主并不得向转典户告赎”。

兴县一则典地情况比较特殊,从同治十二年(1873)至光绪二十七年(1901),三次转典,典价不变,日后还进行了回赎。

立典约人李升高将自己买到王家山地拾伍垧(地段四至略),情愿出典与张某(原抄时略去名字)名下永远管业,同中受到典价钱肆千文,当日交足,随地认到包纳粮钱四佰文,常年上纳。日后有钱秋成回赎,无钱永远管业。两出情愿,永无争差,欲后有凭,专立典约存照,随带底契三张。

立典约人李升高

同中人某某

书约人某某

同治十二年  月  日立

迨光绪三年(1877),张某因生活不好,把这地转典与奥斗岗,典价同前。其后,到光绪二十七年,奥斗岗因用钱很急,又把这地转典给杨文豹,典价仍为40千文,没立新典约,只把原来两张典约、一张买契转给杨文豹。而同时李家就向杨文豹开始租种这块地,共租种39年。至民国三十年(1941)秋,原出典人李升高曾孙李如华想要回赎土地,却由于典地已经超过60年,依法不能回赎,最终在中人说和下,李如华出粮8石将15垧地赎回,并将历年欠租借粮共30多石都结清,底契3张并租约1张抽回,才算了结。据调查,兴县转典的情况不多,出现这种多次转典并历时久远的大概仅此一例。尤其至民国年间,各种货币变动较大,赎价与典价相差较多,民间多不愿典地。

原主李家于光绪年间向现承典人杨家租种该地,是为出典自佃,静乐县在乾隆年间即有出典自佃的情况。静乐县民孙勤,在乾隆十四年(1749)八月将坡地四晌,并空基一处,价银4两,立契活典与孙日启为业,写明次年回赎。而孙勤至期无力赎取,只能向孙日启租种这块地,每年租粟1石。也有出典人在出典的同时就租种承佃人地亩,如朔州民王雨汉,在嘉庆十四年(1809)正月,王雨汉把地30亩立契典给张有德管业,同时又向张有德租种五亩地,讲明秋收交租,然而秋后王雨汉并未交给张租粟,张有德即不再让他租种。出典自佃反映了承典人获得了土地的部分处置权及收益权,原出典人则通过租佃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据研究,出典自佃在宋代出现,清代已经相当常见,这种方式对双方都有利,是减少交易成本与降低风险的理性选择。晋北地区的情况也大致相仿,实际民间困苦,土地典出之后无法回赎的现象时有发生,租种原地,也是农业生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一种需要。从以上契约看,晋北地区出典自佃的情况,与南方地区的“典租佃田”相比,并不算复杂,原因大概在于交易土地的田底主和田面主相对简单,田底主出典自佃,田面主并无太多转移。

兴县民间典卖田产,除典、卖契两种之外,还有推约、归并约两种。“此两种契约系人民对内关系,如典卖田产,其相对人系期亲以上,则用推约;期亲以下,则用归并约,其性质以约上有无‘永远’字样为断。如注有‘永远’字样,则与卖契无异。否则,仍许原业主回赎”,显示以有无“永远”字样来判定土地卖绝或典。

基于以上资料,可见清代晋北地区典地的一些特征,如立典契时大多不写明回赎的年限,结合当地习惯,基本是默认一年以后回赎,并与农业生产时间相联系;转典时有发生,尤其至晚清民国时期较为频繁,此时民间找价也较为多样等。

晋北地区民间还有其他一些土地交易情形,如左云县有一种帮交粮的土地买卖习惯,“卖地不拨粮,仅于契内载明带粮若干,至纳粮时,买主将契载粮数交卖主,谓之‘帮交粮’”。应县有一种卖地遗粮的习惯,“买卖田地,约定多出代价,而不过粮,仍由卖地人完纳者,谓之‘遗粮’”。繁峙县的“小交粮”也与这种情况类似,“田地买卖后,买主不直接完粮,而将应纳之粮交由卖主代纳”。清代左云县属朔平府,应县属大同府,繁峙县属代州,说明在比较广泛的区域内,晋北民间土地交易存在不完全买卖现象,帮交粮、遗粮和小交粮均体现了原主对于土地产权的保留,实际交易土地的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此时的土地交易虽名为卖地,但出现权力分离,反映了实际生活中土地交易形式的多样性及复杂性。

2.有关永佃权的讨论

永佃就是土地关系中佃方享有长期耕种所租土地、不能转让佃权的租佃方式,目前已经被统一纳入传统产业交易的结构体系中,“普通租佃,出租的产业为不动产,业主将土地出租给佃户,保留全部处置权,并从佃户手中取得部分收益权,佃户享有部分收益权以及使用权。永佃,出租的产业为不动产,业主转让使用权,保留全部处置权及部分收益权”。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复杂的区域社会生产中,永佃的形式和内容也呈现一定的复杂性及过程性。而当长期拥有使用权后,是否存在处置权和使用权的交易等问题,学界通常会将永佃、典、押等问题比较讨论,以确定区域地权交易的结构。言及晋北,所见资料可以反映永佃的情况,部分永佃又出现典的倾向,本文尝试对该问题进行讨论。

岢岚县存在对于租种土地许推不许夺的习惯:

以山林荒地租人垦种,无论租户种至若干年,原主不能主张收回。即负欠地租,亦只能主张债权,而不能解除租约。

岢岚县还有一种推让租地先给原出推人的租佃习惯:

如山地所有人某甲,以其山地租与某乙垦种,某乙不愿垦种时,应先推与某甲,不受始可推与某丙。其后某丙不愿垦种,亦应先推与某乙,必某乙不受而后可推与他人。

两则习惯反映了岢岚县对于山林荒地实行一种比较特殊的租佃,习惯一强调了承租人的长久租佃时限及权限,习惯二则显示土地使用权可以继续转移,但具体转佃对象要以土地所有人为先,或以前承租人为先。这种情况可与前文出典自佃结合考察,二者较为相似。经查,在岢岚县,尤其在岢岚、宁武交界山区确实存在一种以永佃权出租土地的租佃形式,而这种永佃权地的起因,主要在于山内林地的买卖。岢岚县买林伐木的现象由来已久,树木伐完之后所余荒地,既不能生产还要按月纳粮,便被山主连同地之粮米一并“接”出去,所得钱叫“压山钱”,同时约定永佃权。而之所以不卖绝,一是因为绝卖地价高,买主无力支付,二是有的山主不愿放弃山地所有权,期望若干年后林木复旧,从中渔利。还有的山主则因自己已耕种多年且盈利,不打算回赎,便写为永佃。永佃权地得以在岢岚流行,不仅有卖方的因素,还有买方市场的原因。岢岚地广人稀,本地人耕种有余,由于山地地价便宜,大多被外来移民租种,为了避免垦为熟地后被山主要回,买方要求永佃权。除此之外,还有土地本身的原因,或因土质不好,或为耕种距离过远,买卖双方约定永佃权。

由于不同的起因,岢岚县永佃权的方式也分为两种,一种是租种地的永佃权,另一种是认粮租种地的永佃权。租种地永佃,即为山林荒地出租,写为永佃权出租,言明“许退不许夺”。此时佃户“接”了土地后,或选好地自种,余下的地转租出去,或者直接全部转租出去,被称为“二地主”。二地主向他的佃户收“小租”,并向老山主交“老租”,一般小租比老租多,有时老租和小租都由二地主的佃户交。这种永佃权没有期限,至民国十六年曾被政府下令换约,允许地主回赎,且租期不能超过六十年,期满回赎。另一种认粮地永佃,也叫粮银地、累地或小包粮。此时出租地多质量不好,承租人多为外来移民,同样需先交一部分“压山钱”,双方议好粮银钱,每年交纳。这种地亦不写年限,只写“许退不许夺”,承典人一旦破产,常有弃地而去的情况。

岢岚县永佃权大多针对山林荒地,山主将山地出租,转让使用权,同时保留处置权及部分收益权,是比较清楚的永佃。其后出现了转佃和二地主,二地主转让了使用权,但同时也保留了部分收益权和处置权,山地的处置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以不同的形式进入交易市场。有关永佃权地日后回赎的问题,由于大多是民国以后的情形,本文暂不讨论。实际此时永佃倾向于典,因为最终有回赎,也出现田面权交易,但田底主基本不变。

右玉县的军租地,有如下习惯:

邑多军租地,人民先时领照承种,每年交租与官厅,如欲将耕种权转移于人,只许立写推约,不许出卖。

该资料反映右玉等地的一种特殊情况,即在边地多军租地,这与明清时期边地的军屯密不可分。军租地属于官地,军租地出租,老百姓向官府交租,其后可以将使用权转于他人,这种情况下只能写推约。右玉县的这种情况和近邻蒙地的情况很相似,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的官有属性,土地不能卖绝,但土地的使用权一直在交易。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这种行为被称为“割粮”,并且以前“永远承种为业”的永租权可以买卖,只是在一个佃户出让给另一个佃户土地时必须称为“推地”。资料显示,关于永租权的这种买卖习惯广泛流行于右玉、归化等长城沿线地带。

五寨县的“许退不许夺”惯例:

如甲有某山[田]一处,乙欲向其租垦,双方订立契约,每年纳租粮若干,如不短欠租粮,即能永远承种,只许乙退,不许甲夺。

究其原因,大致同岢岚县一样,由于租种的是山田,农业生产风险大,所费工本较多,故而乙方向甲方要求了长期租佃权。

以上资料主要涉及岢岚、右玉、五寨三县,并主要涉及山地和军租地两种土地类型。显示清代晋北地区存在永佃权,同时存在一些不完全永佃,以及部分永佃出现典或田面权交易的倾向。土地的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以不同的形式进入交易市场,并且在长期交易过程中出现重叠或分离,实际也反映了清代晋北地区土地交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种多样性和复杂性主要与晋北地区自然环境、历史人文特征相关。

3.普通租佃的区域差异

如前文所引,普通租佃下,出租的产业为不动产,业主将土地出租给佃户,保留全部处置权,并从佃户手中取得部分收益权,佃户享有部分收益权以及使用权。清代晋北地区土地租佃的形态主要有定租制和分成租制,具有一定的区域差异性,其中分成租制相对普遍。依据地形及具体农业区划的划分,本研究区域可以划分为忻定盆地、晋西北地区、晋北朔州地区以及雁北大同府地区,以下分区而论。

太原以北的忻、代二州,东北有恒山五台山,西为云中山,南靠系舟山,滹沱河行经山间,是山西北部水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农业发展条件相对较好。忻定盆地是晋北地区主要农产区之一,忻州、代州本州、崞县、定襄等州县位于忻定盆地内,农作物主要是以黍、稷、高粱等五谷杂粮为主。该区多自耕农,少租佃,若有租佃,主要表现为伴种、伙种等租佃形式。“农业制度多采集约制,农民大多数为自耕农,佃农仅十之一二。其佃农地主之间关系,凡耕种资本如畜力、农具、种子、肥料,皆地主所出,佃户则负耕植、培护、收获之劳。收获物之分配,多采三一法,地主三分其二,佃户三分其一。至园艺作物之分配或采四六法,地主分十之六,佃户分十之四,但所占农作物比例,为数甚小”。

晋西北黄土高原地区,北起偏关,南至乡宁,东起吕梁山西坡,西抵黄河。境内除少数孤立的石质山地外,大都是黄土覆盖的丘陵沟壑,地面异常破碎,是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之一,如保德附近,“环保德之境,皆土山联属,屈曲凹凸,绝少平直”。地近黄河之处,地面土质以沙黄土为主,结构松散,农业生产广种薄收,多粗放式经营,以种植谷子、糜子等杂粮作物为主。

清代晋西北地区伴种、伙种的租佃形态较多,河曲、岢岚等州县表现明显。如河曲县,“河邑地瘠民贫,力农,终岁拮据,仅得一饱,若遇旱年则枵腹而叹。有田之家,自出资本招佃户佣作,三分其岁之入,田主得二,佃户得一,谓之安牛犋;佃户出资本耕作,二分其岁之入,田主与佃户对分,谓之伴种”。资料反映河曲县两种分成租方式,依据投入和收益比例,称为安牛犋和伴种。各地对于伴种称呼略有不同,岚县称为揽种。如岚县蒲虎村民李京于乾隆十七年(1752)正月,与梁治基、王忠成、梁德齐同伙,揽种温尧士五顷多地,议定籽种、粪土、牲口等都由温尧士提供,他们四人只出人力。到秋收之时,温尧士七分,他们四个伙分三分,没有立文约,并不是温的雇工。揽种即为伙种,业主出资,佃者出力,最后收益三七分。兴县杨家坡村伴种地的方式比较灵活,收益分配有对半分、四六分或三条腿分(即土地所有者分得33%),土地收益的分配主要与地力好坏有关。伙种在晋西北地区存在较为广泛。

晋北高原朔州地区,主要有左云、右玉、平鲁等县,地面呈波状起伏,上覆薄层黄土,以缓坡丘陵为主,无霜期短,农业生产受限。在1941年朔县租佃关系调查表中显示,朔县共有4099户,出租户数为232户,占到全户数的6%;佃户数为777户,占到全户数的19%;伴种户数38户,占到1%。平均每个地主有3户佃户,最多的地主有11户佃户。朔县共有土地77029垧,共出租土地7779垧,占到全部土地的10%。本年上等地产粮9斗,地租4斗,中等地产粮7斗,地租3斗,下等地产粮3斗,地租1.5斗。资料显示朔县土地租佃不多,租佃比例和晋西北兴县、岚县等地相比并不高,分成租制在朔县不是很普遍。

雁北大同府地区,农业生产田成一季,作物种植结构较为简单,黍、稷、莜麦、荞麦等作物种植较为广泛,稻类作物只在桑干河沿岸有所种植,农业生产多为粗放式经营。据调查估计,在晋北大同、天镇、阳高三县内,租佃分为预定租额制和比例分收制两种。伴种现象分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地主预先供给佃农一部分流通资本——种子及肥料,而其他的固定资本——工具与牲畜及流通资本的全部以及整个劳动过程,都由佃农负责,此种关系下,产品收益地主与佃农六四分成。另一种,是地主只提供土地,其余经营上的全部固定资本及流通资本,都由佃农支付,结果产品收益地主和佃农对半分。

晋北地区的土地租佃存在区域差异。晋西北和北部大同地区土地租佃较为普遍,多以分成租制为主,而朔州地区和东部忻代地区租佃率低,忻代地区的租佃也以分成租制为多。定额租制由分成租制发展而来,清代中叶,尽管定额租制在全国已占主导地位,而在北方各省,分成租制仍然大量存在,晋北地区的租佃形态也反映了这一现象。实际晋北地区分成租制的流行及上文所述其他土地交易特点的形成有其一定的自然及社会原因。


区域地权交易特征的形成机制

清代土地关系是建立在封建土地私有的基础上,主要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所决定。社会生产力即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体现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以探讨人地关系为主要目标的历史地理学的视角,恰能对其形成机制进行深入讨论,或能有所发现。

1.形成因素分析

基于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人文属性,有关晋北地区地权交易特征成因的探讨也主要围绕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两大类展开,其中人文因素主要考虑制度、政策、人口、生产方式、风俗习惯等因素。

(1)区域自然环境

晋北地区位于华北平原以西,内蒙古高原南侧,地处农牧交错带。农牧交错带是中国北方农区与天然草地牧区接壤的过渡地带,位于季风区和非季风区的结合带,生态环境脆弱,属于气候敏感带。晋北地区地形复杂,以山地、丘陵为主,境内东西两侧是太行山与吕梁山,其中又有恒山、五台山等分布,间有大同、忻定等断陷盆地展布。境内自然条件极为显著地制约着本区的农业生产,“晋北土质干燥,气候较寒,山田高耸,无川流灌溉,所凭借者雨泽耳,故晴雨稍有失时便成灾歉”;“气寒而霜早,收获未尝过寒露”,这对区域土地买卖、租佃等产权交易影响深远,并在区域差异性上表现明显。

土质的好坏、耕种距离的远近、平地坡地等土地类别的差异以及距离水源的远近等自然条件所赋予的土地的自然属性差别,直接影响了地价、典价、回赎、买卖频次等土地交易内容,这种影响显而易见且普遍存在,并非晋北地区所独有。值得关注的是,区域内部环境差异,包括来自土地自然属性的禀赋差异及区域环境条件,在晋北地区地权交易特征的形成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如就典地情况看,在忻定盆地等农业生产环境相对较好的地区所存典契较多,典地形式较为多样,并写明回赎期限,而在静乐、兴县等晋西北地区,典期灵活,次年有钱随时可赎。晋西北地区大都是黄土覆盖的丘陵沟壑,地面异常破碎,水土流失严重,农业生产条件不理想,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土地典、卖等交易较为频繁。雁北地区也有类似情况,如大同府山阴县,“民间因土地跷瘠,粮银为累,往往出推与人,其推约虽略载价钱,其实并未受价,以为无价不成约也”,反映了因农业生产条件有限、地粮难交而出现的土地频繁交易。静乐县乾隆年间的出典自佃也反映了买卖双方为减少交易成本以及降低风险的选择。

晋北地区的土地租佃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区域环境,租佃的期限、形态等状况的形成与当地的环境状况密切相关,区域内部差异表现明显。部分地区永佃的产生来自山地垦荒。如岢岚县、右玉县及五寨县,其永佃的出现主要来自于清初的垦荒和山地垦殖。岢岚、宁武山区关于山内林地的买卖,山主和承佃人在权衡各自的利益得失后商定永佃;五寨县山田的出租,由于耕种山田农业生产风险高,所用工本多,因此承租人要求长期经营权以降低风险,等等,都与晋北地区山多地少、土地贫瘠等农业生产环境密切相关。

晋西北分成租制较多,与当地农业生产环境有很大关系。分成租制的选择反映了当地乡民对于区域环境的认知,因为在分摊收益的同时,乡民也共同分担着风险。由于区域生态环境脆弱,分租制可以相应减少对于农业生产风险的承担,这种现象正属于经济学所讲的风险规避,这也是晋北地区尤其是晋西北地区分成租制比较广泛的原因之一。

(2)卫所屯田制度的演变

清代晋北地区地权交易特征的形成与明代实行的都司卫所制度及其在清代的演变关系密切。晋北地区在明代属边疆地区,明政府在这一地区广设卫所,将其纳入军事管理体系,以便更好守御疆土,抵御外敌。本区域主要由山西都司和山西行都司分别管辖,太原及其以北附近地区属山西都司,大同及其周边地区属山西行都司管辖,下设若干卫、所。为保证军队的兵源及供给,明政府推行军户和屯田制度。晋北地区的卫所屯田,除了山西都司的部分卫所坐落零散州县外,其余屯田都相对集中,坐落卫所本地(见图1)。

图1 清初晋北地区府州县及卫所示意图

说明:据山西省地图集编纂委员会编:《山西省历史地图集》“政区图组(明)”改绘,(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2000 年;同时参考了康熙《山西通志》,康熙二十一年刻本。


清朝初年,清政府将明代的都司卫所制度沿袭了一段时间,随着社会的逐步稳定,都司卫所的军事性质逐渐消失,但是卫所附属的行政职能又和地方州县不一致,于是都司卫所的行政化改革逐渐展开。顺治至雍正初年,清政府陆续裁撤都司卫所,将其原有屯田、屯丁继续归原来坐落州县管理,若无州县则新设州县,卫所屯地直接变为州县屯田。至雍正三年(1725),清政府基本完成了晋北地区的卫所行政化改革,新设右玉、左云、平鲁、宁武、神池、偏关、五寨、天镇、阳高等县。同时,将卫所屯田变为州县屯田,包括部分卫所屯田归并至州县,由州县统一管理,赋税由州县官征,最终屯田“其田给民承佃,即为世业,与民田无异”。但推行过程中也遇到若干问题,如屯地改民地之后的管理及征税问题。“朔州、马邑旧隶大同,赋有成额,至新设右玉、左云、平鲁三邑,向系边卫,土田大半军屯,且地多荒蹟浮砂,种迟霜早,天时地利两无所恃。而山陬村落居民率皆轻去其乡,土旷人稀,故辨田定赋较他郡为难”。针对该历史遗留问题,清政府通过设置地方行政组织和调整赋税来缓解矛盾。

正是卫所屯田较多的历史背景,带来清初相关制度的演化及调整,对于晋北地区土地关系的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右玉县及其周边地区永佃的形成及使用权的交易形成就与军租地及边疆土地开发有很大的关系。这种历史原因造成的土地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分离及交易,使原本为官地的军租地出现永佃向田面权交易的转化。同时在土地交易之时,多用“推地”的习惯形成,也与制度的演化密切相关。

(3)土地垦殖政策与土地承载力

为了恢复明末遭受严重破坏的农业生产,清政府采取鼓励垦荒的土地政策,承认垦荒者的土地所有权,并在一定年限内免于升科,这种鼓励垦荒的政策一直延续到乾隆时期。随着垦荒条例的实施,社会经济逐渐有所好转,如浑源县,“顺治八年起至十三年止开垦荒地七百一十六顷四十一亩,兴屯并报入兴屯共地一千三百四十三顷八十四亩”,体现了垦荒政策带来的积极作用。但在部分地区,这种作用并不能长期持续,如康熙二十一年(1682),灵丘县“川地平原俱已招徕承种,山坡高脊万难尽力耕耘”,反映了灵丘地区土地承载力的饱和。

土地承载力的下降体现了制度政策、人类活动与区域环境的叠加效应,由此晋北地区出现了持续不断的人口外迁,形成“走西口”的生存习惯。清初为了稳定北部边境秩序,清政府严禁蒙、汉来往,对北部蒙古地区实行民族隔离和禁垦政策,“顺治十二年(1655),各边口内旷土听兵垦种,不得往垦口外牧地”。从康熙年间开始,清政府逐渐放宽边内民人的出口垦殖政策,对于蒙地的开垦由封禁到弛禁。随着口外垦种民人增多,雍正初年陆续添设古北口、张家口、归化城同知,加强对当地的管理。雍正五年(1727),“将见在寄居民人与种地民人,查明姓名、籍贯,造册咨查各本籍,仍令各省州县官,将所有出口种地民人记档,以备日后查对。嗣后再有出口种地之人,俱著该同知一面安插,一面移咨本籍,查无过犯逃遁等情,准其居住,耕种年终,造册报部”。雍正、乾隆时期丰镇、宁远、归化、和林格尔、清水河等直隶厅的陆续设置,反映了垦殖政策变化后口外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口外地区的开垦中,以晋北地区民众出口垦种最多。“清水一郡,所属幅员辽阔,至千余里,原系蒙古草地,所有居民并无土著,大抵皆内地各州县人民流寓。而附近边墙之偏关、平鲁二县人为尤多,其风气各就所隶之地以成俗,亦与边外各处不甚相远也”。

清政府对边外地区垦殖政策是一个调整的过程,既是清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反映,也是口内、边外地区环境、人口、民族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体现。边外地区的放垦,一定程度上推进了雁行人、走西口等人口的机械移动,而对于口内地区而言,“分其少壮于口外,实养其老弱于家中”。人口迁移带来了区域人地比例的变化,对于区域土地垦殖影响较大,同时结合区域内部人口流动,综合影响区域土地交易。如岢岚县的永佃习惯中,就曾提到岢岚地广人稀,本地人耕地并不紧张,所以价格相对便宜的山田多由外来移民租种,为了能够在异乡持久耕种,要求了永佃权。实际地广人稀的描述同样适用于北部朔州、雁北等地,但这两个区域的土地租佃情况也不尽相同,朔州地区租佃比例较低,而雁北地区土地租佃较为普遍,也多以分成租制为主。所以区域土地关系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并非某种因素单独作用。

(4)生产方式与风俗习惯

晋北地区位于农牧交错带,农业生产大多采取粗放式经营,广种薄收,民众大多农牧兼营。本区内部农业生产尚存若干不同,这些区域差异对于区域土地关系的形成也多有影响。“在五台、定襄、崞县及忻县一带,村落较密,人口较多,因而在土地分配量上较少,耕作方法已近于集约主义。但在雁北朔县,右玉及左云一带,人口与土地分配情形却与此相反,此一带耕地,以五亩为一计算单位,拥有土地两三顷之家极为普遍,其在耕作方面,颇类似新开发国家。再以岢岚一县而论,山阻险要,交通不便,该处耕作,多为田庄制,闻乡老所述该处情状,颇类似欧洲中世纪‘庄园制度’”。资料显示晋北地区农业生产具有不同的区域特征,东部忻代地区、北部雁北地区、西北部沿黄河区和山区等几个典型区域的农业生产状况各不相同。这种内部区域的划分大多和生产环境密切相关,结合具体气候、土壤、水利条件等,各地区形成了一定的作物种植结构、耕作技术和生存方式,反映了一定区域环境下人群适应和响应。晋北地区主要为北方传统旱作农业技术,技术的区域不平衡性也较为突出,整体保持传统农业的基本特征。粗放的农业生产方式和传统农业生产技术决定了土地生产力及土地收益,进而影响地权交易。

山西北部地区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区,北方少数民族的游牧、狩猎等习俗对于山西北部地区的风俗潜移默化存在影响,“北边大藩镇,其土砂瘠,其俗骄悍,军民杂处,号称难治”。由于草地资源较为丰富,如晋北大朔地区、晋西北宁武、保德等地,五台山地区等都广泛分布草场。所以本区牧业非常普遍和发达,除了官方常设牧厂、马厂外,民间百姓也大多用牧业辅助生活,其中养羊业居多,“州人畜之,动以百数十计,此大宗也”,充分体现农牧交错区的地域特征。

商贸习俗在山西表现较为突出,民间常有经商习俗。山西商人从明代开始就已经非常活跃,我们常说的“晋商”一词,就是对明清山西商人的特指。清代中后期以后,大批山西民众出口外谋生,其中以从事商业经营和进行边外垦殖为主。晋北地区商人的分布和活动有区域差别,在忻代等地,人多地狭,民众多出口,或耕种或经商;晋西北沿黄河地带多商贸往来,但在一些交通不便的晋西北山区,罕见商贸活动;而在雁北的大同、右玉杀虎口等地,又是非常重要的商贸中转站和关口要隘。忻代地区民众多出口外经商,但却常在家乡投资,从而影响区域土地分配及经济发展。而对于其他商贸往来区,商贸活动的影响为主要方面,如在大同、右玉等地,以及晋西北的沿黄河地带,都出现围绕商贸活动发展的多种生计方式,实际对于区域土地关系的形成也有一定的影响。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诸如宗族血缘、战争战乱、宗教文化等社会因素影响区域土地关系。土地买卖、出典、租佃等交易活动大都有族人优先的原则,体现对于宗族关系的关照。许多契约也都为族内交易文书,展示了宗族关系在地权交易中的影响,南方宗族的影响较北方地区而言更为深远。而战争和社会动乱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实效性,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对地权交易影响较大。宗教文化则是社会经济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文化特征,较多表现为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促使交易习惯的形成。同时,清政府对于土地交易的管理和若干土地交易政策的颁行对于区域地权交易特点的形成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清政府对于典的回赎、找价、永佃等行为都有相关限制和规定,但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民间土地买卖带有厚重的区域色彩,受地方习俗的影响相对较大。总之,晋北地区传统地权交易特点的成因较为复杂和多样,具有一定区域特点。

2.形成机制讨论

区域地权交易特征的形成,并不是某种因素单独起作用,有其一定的运行方式,所以需要对若干要素间相互作用问题,也就是形成机制进行讨论。所谓机制,就是指各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和运行方式,这里引入系统论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尝试探讨区域地权结构及交易特征的形成机制问题。

(1)制约机制

诸多因素是以一定的关系相互作用,继而促使地权交易结构形成,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点在于以制约作用为主的制约机制。制约机制主要体现在环境因素对其他部分人文因素的产生、发展所起的制约作用,以及自然环境对部分要素发挥作用时具有的制约作用。自然环境因素对其他社会人文要素显现出较为明显的制约及影响作用,如环境因素中的地形、光照、热量、土壤、水分等条件,不仅直接构成土地的自然属性,还制约着土地上农业生产的作物种类、作物种植结构、农业生产技术等方面,从而直接影响土地交易的价格、期限及收益的分配。同时,其他因素的形成、发展及产生作用时要受到环境因素的制约。如卫所屯田制度的演变及土地垦殖政策的推行,在基层实行推广的过程中都要结合区域环境来讨论其实施效果。在一些山多田少、农业生产条件较差的地区,垦殖政策推行一段时间之后土地承载力相对饱和,此时垦殖政策的作用受限。

(2)激励机制

各因素之间还存在激励、促进关系,这种关系时常具有相互性,形成一种相互促进的激励机制。例如,制度因素对于农业生产、人口等社会经济因素的激励作用。清政府采取鼓励垦荒的土地政策,承认垦荒者的土地所有权,并在一定年限内免于升科。随着垦荒条例的实施,社会经济逐渐有所好转,耕地面积有所增加,逃亡的民众逐渐回归故里,投入当地生产劳动中,显示了垦荒政策带来的积极作用。同时,清康熙时期推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以后,人口呈日益增多的趋势,说明清初推行的各项休养生息政策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度因素对于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层级的发展具有激励作用。同时,各因素之间也存在激励机制,诸多因素相辅相成,互相激励。如卫所制度的演变及政区变动,对于田赋政策、垦荒政策等其他因素的实施具有一定促进作用,生产技术与人口、风俗习惯等因素之间也存在一定的激励机制。

(3)反馈机制

反馈机制指的是一种作用与反作用,体现在环境因素下人类社会的应对活动,以及政策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的反馈机制,形成环境—政策—环境循环模式。环境变化下人类社会的应对活动主要体现在民众基于对环境的认知以及灾变环境下所进行的若干应对活动,实际上就是环境作用于社会生产、制度文化等因素,而各种因素也会产生不同的信息反馈。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反馈机制,比较明显的如长城内外地区的垦殖政策和管理问题,以及由此所引发的人口移动、政策调整、长城内外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等问题。集中表现在政策制度、生产方式、土地承载力、风俗习惯等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上,综合影响长城内外地区的地权交易及社会经济发展。

自然与人文等各因素以制约、激励、反馈等机制相互作用,各因素之间既相互区别、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相互转化,体现了各因素的独立性及运行机制的整体性和复杂性。如此,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形成清代晋北地区的地权特征。(见图2)

图2 清代晋北地区地权形成机制


结语

通过对清代晋北地区典地、永佃、普通租佃等地权交易形式的细致考察,可以认为清代晋北地区地权交易形式较为多样,地权结构相对复杂,具有一定的区域特征。具体而言,典地在农业生产环境相对较好的地区较多,契内大多不写明回赎期限,民间约定一般为一年之后可赎,同时体现对族内关系的照顾,转典、出典自佃等情况都有存在,形式较为多样。永佃权在清代晋北地区的普遍性尚需讨论,永佃权与山田的分布密切相关,同时存在一些不完全永佃,部分永佃出现“典”或“田面权”的倾向。普通租佃在晋北地区有区域差异,晋西北和雁北地区土地租佃较为普遍,多以分成租制为主,北部朔州地区和东部忻代地区租佃不普遍,若有租佃也表现为分成租制为多。相关讨论充分显示了清代晋北地区地权交易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存在若干区域差异特征。这种特征的形成,主要与区域自然环境和一定的人文因素密切相关,其中自然环境因素具有较为明显的制约及影响作用,与卫所屯田制度、土地垦殖政策、人口迁移、生产方式、风俗习惯等人文因素之间,以及各人文因素之间,以制约机制、激励机制、反馈机制等相互作用,正是在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促成了清代晋北地区土地交易形式及地权结构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清代晋北地区的地权结构及交易状况可以为我国北方农牧交错地区传统地权研究提供案例支持,其成因机制的分析有助于加深对当前区域土地关系的理解和历史溯源,能够为目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一定的历史经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编排:沈琳娜    

任俊巍    

初审:程   森    

审核: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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