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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关注 ▏电动自行车“上楼”,太原开出首张罚单!

8月3日,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晋源区大队开出首例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罚单。

连日来,晋源大队在辖区开展高层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当天,执法人员杨毅男、剌守亮根据前期摸排工作,深入西寨社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西寨社区一号楼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疏散通道中。

执法人员多方打听,找到业主阎某,并多次与其沟通。在阎某拒绝整改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阎某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教育后,阎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会引以为戒,今后不再将电动车停放于疏散通道内。

据悉,太原消防将加大对高层民用建筑火灾隐患的排查和宣传力度,以提升广大居民的防火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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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编辑:高怡来源:太原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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