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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 晶 | 好德如好色何以可能——情感德育合理性的现象学考察

彭 晶 教育学报
2024-09-24

  作 者 简 介  


彭晶,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道德教育研究。


· 摘 要 ·



通过对情感体察善恶的内在过程、情感体察善恶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强大的道德行动能力形成对情感特性的内在要求依次进行现象学分析发现,情感可以本质直观到先天价值和价值秩序,而情感体察善恶的过程就是一个对价值的正负属性和价值等价的高低进行判断的过程。情感善恶体察功能的正常发挥,需要建立在情感之“正”“中”“诚”的基础上,而强大的道德行动能力需要情感之“坚”来加以保障。学校可以通过呵护并继续发展个体基础性的正向情绪体验、培养学生诚心正意的能力、培养学生的情绪调节能力以及合理表达情感的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味,来培养学生的正向情感、真诚情感、中和情感、坚定情感,以此来保障情感德育的有效施行。


情感德育已经成为人们所熟知的德育范式,学界也默认可以通过对事件的情感体验来对其做出道德判断,而且特别提倡通过发展理性尚未发展的人群的丰富的正当情感(如羞耻感、荣誉感)来对其开展道德教育。如孔子所说,“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人们对美色、富贵和功名的喜爱等往往惊人的一致,但是对于外在事件蕴含的伦理品质却有着不同的情感喜好和评判。换句话说,不同于理性,情感往往被认为是无序的、杂乱无章的,是个人好恶的主观化表达。能够把羞耻感、敬畏感等诸多道德情感的培养作为道德教育目标的前提是不证自明的吗?有一个人们应该为之感到羞耻或者感到荣耀的一般之物吗?会不会一些人引以为荣耀和羞耻的事情,某些人不以为然和觉得完全无关痛痒呢?道德情感的好与坏是否具有主观性和相对性,情感德育是否因为每个人有不同的情感偏好而是一种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德育模式呢?进一步看,道德情感是否具有主观性和相对性的问题实际上是如何才能通过情感进行正确善恶体察的问题。正是因为不能进行正确的善恶体察,所以对引以为耻辱和骄傲的事情,另一些人才会不以为然。而当我们清楚了情感是如何进行善恶体察的,情感体察善恶所需要的必备条件也会自然地向我们显现出来。孔子所言“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也反映情感德育在理论建设和实践过程中都面临的一个问题。人们会自然而然地喜好美景美色、富贵和功名,但是却很难坚守对美德的喜好并坚定不移地追求美德,即人们的道德行动能力低下也成为一个难题。情感德育理论建设对上述根本性问题尚未给予阐释,对这些问题的阐释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对指导情感德育实践也将大有裨益。

一、通过情感体察善恶的现象学考察

(一)在情感的感受活动中把握到的价值[这里的价值是价值一般,既包括正向价值,也包括负向价值,如高贵和卑贱,在整篇文章中均如此。]具有先天性  

在道德教育学界,情感能够体验到价值是人们心照不宣的、默认的。这种观点被舍勒所赞同,其指出通过情感可以直接把握到价值,而无须先对外在对象有了理性认识才能对其价值进行把握:“对象本身的世界只是从它的价值方面向我们开启。这种感受活动中常常缺少形象客体,它不需要以任何表象为中介。”[1]315不仅如此,其还指出通过情感把握到的价值还具有“先天”性。何谓“先天”性呢?现象学认为,对先天的论证可以奠基在本质直观的基础之上,或者说在说明先天概念时可以用到现象学本质直观的方法,又叫作“明察”(Einsicht)。而我们如何能够获得对事物本质的直观性明察呢?它是我们通过现象学的经验而把握到的“本质性”与“何物性”。在现象经验中,我们所被给予的“何物”“既不更多地被给予,也不更少地被给予,它总是一种‘直接地’如其所是地被给予”。[2]18因而,“‘先天’便意味着所有事物直接自身被给予的东西和那些直接被给予的‘观念的含义统一和定律’”[2]19,“它(本质)存在于每一种可能的感觉内容之基础中,并不会随着感觉内容的变化而变化”[2]18。我们可以通过观看眼前深红色的枫叶而本质直观到作为一般之物的本质的“红”,而如果直观浅红色的枫叶,我们依然能够直观到本质的“红”。这种对作为一般之物的本质的本质直观“既非感官经验的,又非理性抽象的,因为对红的本质的把握既非对个别事物的认识,也不是推理演绎的”[3],它是作为一种直接经验自身直接完全被给予我们或者说向我们显现的。因此,“先天明见之物的领域与形式之物毫无关系,并且,先天—后天的对立也与形式—质料的对立毫无关系。”[1]63

同样,在伦理学领域,通过情感对价值的本质直观也不因为价值把握活动发生在经验生活之中而使价值的先天内涵有所损失。情感对价值本质直观的把握活动是如何进行的呢?舍勒对此进行了详尽的现象学分析。他指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会产生诸如喜悦、愤怒、悲哀等情绪反应,但是简单的情绪反应的产生历程实际上经历了两种性质不同的情感感受活动。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情感一种是严格意义上的情感感受活动,即意向性的情感[意向性的情感感受活动包含人们所说的意愿性的情感或欲望性的情感、爱或恨的情感等。下文出现“情感感受活动”字眼时指代意向性的情感。这里根据情感是否具有意向性进行了划分,当然以情感是否具有道德属性也可分为道德情感(如羞耻感、正义感)和自然情感(如喜、怒、哀、乐)。];另一种严格说来不是一种情感感受活动,即不是意向性的情感,实际上是情感感受状态[舍勒这里的情感感受状态相当于通常所说的情绪,但其把“情感感受状态”或“情绪”做了扩大化应用。除了心理或心灵上的情感感受状态或情绪外,其把身体或生理上的疼痛、舒适感和恶心感等感受也叫作情感感受状态。下文所用“情绪”与舍勒的用法相同。](情绪)。为何情感感受状态严格说来不是情感感受活动呢?因为只有意向性的情感才直接与价值相关联,即“感受活动原初地指向一种特有的对象,这便是‘价值’”[1]313。而那些情感感受状态实际上是对相应价值的一种“回答反应”, 即“那些包含在这些相关价值状况中的价值质性从自身出发要求有这类情感‘回答反应’”[1]313。舍勒说,“一个愤怒在我心中升起,并随后在我心中消退。我在这个愤怒中肯定‘把握’不到任何东西。毋宁说,必定有某种弊端已经感受性地被把握到,然后才会激发我的愤怒。”[1]313舍勒阐释得很清楚,我们的愤怒情绪是对愤怒之前就已经意向性地把握到的负面价值的某种反应,即作为一个道德的人,我们应该有反感这种负向价值的反应。倘若没有诸如愤怒等拒斥负向价值的情绪反应,我们会被认为或实际上就是不道德的。总之,我们的积极或消极情绪实际上分别是对我们已经意向性地把握的正向或负向价值的一种反应,它显示了我们对把握到的正向价值的接纳、认同甚至喜爱,对负向价值的排斥和拒绝。  

既然情感感受状态只不过是人们对产生情绪之前已经通过意向性的情感把握到的价值的被动反应,那么它相对于价值就是附属的,一定程度上就不能干扰价值的把握活动;而恰恰相反,由于通过意向性的情感所把握到的价值总是先在地被我们体验或者说把握到,那么价值就相对独立于情感感受状态。除此之外,我们在很多时候并不知道价值所由产生的对象,即情感感受内容,所以价值不仅独立于情感感受状态,而且独立于情感感受内容。只有通过反思,才能把价值和情感感受内容联系起来,才能发现价值到底出自于哪些情感感受内容。如在例A中,某一天我们把握到的正向价值独立于和先于满足体验而向我们显现,并且独立于引起我们满足体验的的情感感受内容[情感感受内容意指引起了我们的情感感受状态的那个源头性的对象。例A中引起我们满足感的那个源头性的行为举止就是满足感的情感感受内容。]:  

A“我们通常会对我们的行为的某一天感受到一种深深的满足,同时却并不确切地知道,它朝向的是哪一个行动、哪一个行为举止。这些行动的价值在这里对我们来说是非常清楚的当下。但我们仅仅是在寻找这个行动本身,并且而后或许在追踪这个方向的过程中发现它。”[1]236  

上面我们针对被动型的情感感受状态(或者说情绪)的产生过程进行了分析,间接地揭示了隐藏在情绪之前的意向性情感感受活动的进行过程,通过揭示价值先在于和独立于感受状态以及情感感受内容而证明了价值的先天性。那么,不是隐藏于情绪产生之前,而是直接彰显于意愿和意欲性情感等意向性情感中所把握的价值是否具有先天内涵呢?同样,舍勒通过证明价值先在于和独立于感受状态以及感受内容而证明了价值的先天性。他曾举出过一些例子来说明这些情况,在例B中,奉献的价值被给予或者向我们显现了,但是不清楚奉献的具体行为和奉献出的具体物品,没有奉献的具体内容:  

B“我们在体验到那种准备状态,例如准备做出奉献,或准备针对某人‘行善’,同时我们却还没有看到此举所谓的‘客体’,或者我们还不具有奉献和善行的‘内容’。在被追寻者的价值方面的‘决断性’和在(形象意义上的)‘何物’与‘何为’方面的‘不决断性’,便在这里清楚地凸显出来。”[1]40  

通过情感现象学对意愿性情感或欲望性情感和隐藏在情感感受状态之前的意向性情感对价值的感受活动的分析,我们发现,价值能够在具体感受状态或者感受内容不被给予的情况下独自地自身完全被给予。正是价值相对于感受状态和感受内容[价值先于和独立于感受内容的被给予性为何能说明价值的先天性呢?既然价值独立于感受内容,也就是说通过情感进行价值把握没有所谓的外在客观对象,外在客观对象是与主观性相对的,没有外在客观对象,主观性也就无从谈起。]的在先完全“被给予性”,实际上就赋予了价值先天的内涵。而基于价值的先在被给予性或是独立于感受状态自身完全被给予性这一事实,情感的价值现象学实际上就可以驳斥康德因为认为人们在经验状态下的欲求实际上都根源于令人愉快的对象给予人的愉快的感受状态而诉诸于一种理性伦理学的逻辑论调。总之,过往许多哲学家特别是康德把先天之物等同于形式之物,把后天之物等同于质料之物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在对一般性的意向性情感把握价值的活动进行了分析后必须要提出一种特殊的情感感受活动,即爱和恨[为何说爱和恨是特殊的意向性情感呢?爱可能仅仅停留于思想层面,但只有在爱某人某物某状态的情形下,才可能去真正欲求和欲望它们。],他们是一种自发的情感感受活动。舍勒如此描述“爱”的情感:“爱的行为更多是在我们价值把握中起着而且惟有它在起着发现作用,经由爱的情感,各个新的和更高的、即对这个相关的生物还是完全未知的价值可以说是在展示着并闪现出来。”[1]317换言之,通过还没有指向某个固定对象和固定方向的随时待命而发、顺时而动的爱的情感,现实情境中各种价值将向我们敞开并显现,我们将体验到丰富的价值世界。而与爱的情感相反,生活在对外在事物和事件的恨意之中的人,将会切断自己与外在世界的意义关联,自己的价值世界将固缩甚至坍塌。

(二)通过偏好和偏恶的情感感受活动中把握到的价值秩序具有先天性  

现实生活中的善恶体察有时表现为对单个价值的肯定与否定属性做出判断,但是生活中往往出现较为复杂的道德情景,对该情景进行善恶体察需要对诸价值的高低进行判断。为此,就需要仰赖于另一种特殊情感或情感感受活动——偏好或偏恶。通过这种特殊的情感能够把握到先天的价值秩序,即先天的价值的更高和更低等级。也就是说,价值的秩序永远不能被演绎或者被推导出来,对“价值秩序不能通过逻辑法则那样得到理智的理解,理智在此完全盲目,如同以耳观色。”[4]  

偏好不是选择,但选择总是奠基于一定情感偏好之上。“我们不能说,一个价值的更高状态就像个别价值本身一样被感受到,而后这个更高的价值才被偏好或被偏恶。”[1]105也就是说,在偏好这种情感中,不同等级的价值并不须都一定先向我们显现。比如在“‘我们可以比我们实际做的更好’这种情况中,这个更好的价值实际上并不被给予我们。”[1]107虽然不同高低等级的价值并非都向我们显现,但是它们所带给我们的情感感受状态的不同深浅程度会被我们本质直观到。等级越高的价值其所引起的情感状态相对会更深入、更接近于中心,也更非日常生活中的意图和意愿所能控制。正因为此,较低价值带来的享乐感受通常要奠基在较高价值所带来的积极感受之上,而低级价值所带来的享乐感缺席却不能影响到高级价值带给人们的享乐感受。比如,在较高的生命价值缺席导致人精神疲惫后,丰盛的饭菜所带给人的浅层快感无法弥补精神疲惫的缺憾;相反,耶稣受难时由于享受着宗教上较高价值所带来的极乐而可以超越身体上低级正向价值缺乏所导致的痛苦。

(三)先天的等级化的价值世界及伦常善恶的关系  

到现在为此,我们分析了价值的先天性和价值秩序的先天性,那某个事件在伦理上的善恶跟价值的正负属性以及与价值秩序有何关联呢?舍勒对此给出了专门的判定标准:  

“一个肯定价值的实存或一个否定价值的非实存是一个肯定的价值;   

一个肯定价值的非实存或一个否定价值的实存是一个否定的价值。  

在意欲领域中附着在一个肯定价值之实现上的伦常价值是善的;  

在意欲领域中附着在一个否定价值之实现上的伦常价值是恶的[由前四句话可知,具有正向和负向价值的事物或事件在现实中存在这种事态是分别具有肯定和否定价值的,而对正向和负向价值的接纳和追求将分别具有肯定和否定价值,而它们的拒斥和排斥将分别具有否定和肯定价值。];  

在意欲领域中附着在一个较高价值之实现上的伦常价值是善的;   

在意欲领域中附着在一个较低价值之实现上的伦常价值是恶的。”[1]29  

在这个判定标准的最后两条中,舍勒这种通过比较价值的高低来判断伦常善恶的观念初看来是比较另类的,但实际上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中早就有类似观点。孔子说:“不义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可见,孔子并不排斥富贵,也视富贵为正向价值,只不过在富贵与正义二者不可兼得的情形下,不能舍弃正义而去追求富贵,只不过是反对以不正义的方式获取富贵而已。杜威也态度鲜明地表达过相似观点,他说,“生活中一切困惑的境况归根到底是由于我们难以形成关于情境的价值的判断,归根到底是诸种善(或者说诸种正向价值)之间的冲突”,“大多数的冲突是现在使人满意的事物之间的冲突,而不是善与恶之间的冲突”。[5]205实际上,情感现象学给出的善恶的判定标准很好理解,有时候的善恶行为需要我们在多个正向价值之间做出取舍,其善恶属性就取决于偏好的伦理属性了。具体说来,由于偏好本身不是选择,但是却决定我们的选择。当我们偏好富贵甚于正义,不管我们是否会面临富贵和正义的抉择,由于这种偏好就是在偏好实用性的价值甚于正义这种更高的价值,因此也是一种恶。

二、情感体察善恶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强大的道德行动能力形成对情感特性的内在要求

经过以上现象学分析,我们知晓了情感体察善恶的内在原理,也能够解除情感感知善恶的过程具有主观性和相对性的疑惑。虽然情感感受活动具有善恶体察的内在功能,但是其对善恶的体察必须要奠基在正负价值和价值等级秩序在现象学经验中如其所是地直接完全向我们显现的基础之上,只有通过情感对其进行本质直观才能发挥正常的善恶体察功能。那么,情感具有何种特质才能够获得对正负价值和价值等级秩序的本质直观呢?在经过本质直观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后,是否我们就能够成功做出道德行动呢?情感具有何种特质才能具有强大的道德行动能力呢?

(一)正确的善恶体察功能的发挥需情感之“正”  

在我们分析情感如何体察善恶时已经发现,情感的感受功能与价值相对应,价值独立于情感感受状态,而情感的感受活动就会相对独立于情感感受状态,但这是发生在情感感受状态不对情感感受活动产生影响的情形下才如此。如果经受不住负面情绪状态所带来的考验,我们在负面情感感受状态的裹挟之下就会损害或丧失正常的情感感受功能。舍勒曾经举出一个例子:“在非常强烈的惊吓(比如地震时)常常会产生一种完全的无感受性,在这里,恰恰是一个感受状态的程度以及由它造成的完全充实性使我们暂时在它面前变得无感受,并将我们置于一种对它的呆滞的、痉挛的无动于衷状态。而后在这个感受状态的平息中,感受内容才真正成为一个感受活动的对象。”[1]312在这个例子中,地震所带来的情感感受状态太过强烈,以至于人们对地震所具有的负面价值无法正常进行情感体验,当感受状态慢慢平息时,人们才渐渐恢复对地震正常的情感感受活动。  

负面情感感受状态也可能会扭曲人正常的情感感受功能,由于对外在事物形成偏见,外在事物的价值往往就不能如其所是地向我们显现。所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经常带着一种悲观情绪的人容易形成一种悲观的意向性的情感结构,使他总是发现现实世界中的一些负面价值,甚至对周遭世界充满憎恨而扭曲自己的情感感受活动;而总是处在乐观情绪状态中的人就容易形成一种积极乐观的意向性的情感,使他总是能够发现生活经验和周遭世界中的美好事物和正向价值。因此,要想情感体察善恶的功能正确进行,情感就必须具备积极正向的特征。

(二)正确的善恶体察功能的发挥需情感之“中”  

虽然正向的情绪感受有利于使人保持积极正向的情感意向性,进而保证情感感受活动的正确进行,但是并非人就不能有消极情绪。因为正当的消极情绪本身就是对体验到的价值的合理拒绝和排斥,比如“义愤”。只不过即使是义愤也不能太过,否则容易形成对外在事物的偏见而影响到情感体察善功能的正确发挥。《论语》中有一则经典案例,哀公问:“弟子孰为好学?”孔子对曰:“有颜回者好学,不迁怒,不贰过。不幸短命死矣。今也则亡,未闻好学者也。”爱屋及乌和恶其余胥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情形,虽不乏合理之处,但对某人某事产生了过度的消极情绪之后往往会影响我们对他人他事做出正确的情感评判。因此,孔子在这里赞扬了颜回“不迁怒,不贰过”的德行。故而,只要消极情绪是符合中道的,就不会对情感正确地体察善恶造成影响,而是否是积极正向情绪也须在符合中道的意义上去理解。正所谓得意容易使人忘形,过度沉醉在快乐情绪中也容易使人失去正常的情感感受功能,最终导致不能正确发挥体察善恶的功能。总之,面对周遭事物和外部事件能够随遇而安,拥有中和心境是情感正确体察善恶的重要保证。

(三)正确的善恶体察功能的发挥需情感之“诚”  

情感善恶体察功能的正确发挥不仅需要情感之“正”“中”,也需要情感之“诚”。舍勒曾经提到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的价值欺罔现象,“对于某些引以为荣耀的事情某些人不以为然”的现象实际上也是如此。舍勒举例说:“我们在拼命追求一个人的爱情而一无所获之后,我们容易不断地在他身上发现新的负向价值,或者自我安慰道,所求之人之事其实根本就不那么重要,并无价值。这样一来,我们的欲望同无能无力之间的张力减小,我们的生活感和力量感就有了一定回升。”[6]其实,如果反观自己的内心,就会发现,我们处在一种掩饰无能感的自欺之中,没有诚实面对自己内心的真实情感。为了掩饰这种强烈的无力感,我们会自欺欺人地以怨恨情感去贬低自己无力追求之人所具有的正向价值。  

以上的价值欺罔是人无法勇于面对自己的无力感而产生的,是一种情感“自欺”现象。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复杂的道德情景,往往需要我们基于正确的情感偏好本质直观到不同价值的高低等级才能做出正确的善恶体察,如果不能正视自己内心真实情感偏好同样会导致价值欺罔的发生。论语中 “证父攘羊”的故事可为例证: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在这个故事中,孔子对于“直躬者”的做法并不赞同,是因为“直躬者”违背了父子之情这一人类最基本的情感,背离了情感之“诚”。详细说来,“‘诚’不仅仅指名实之间的若合符契,它更重视情感的真实无妄。”[7]“亲亲相隐”的原则,在当今往往成为一些人非议儒家道德伦理的口舌,认为其违背了现代法律精神,其实是种误解。在现代许多国家,法律中就有沉默权和至亲家眷不用互相举证的规定。法律为何会有如此规定呢?当社会不能保护父子人伦之情免于受到损害,亲情都无法信任时,正义之法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根基。如果允许父母和子女之间能够互相检举,罪犯被绳之以法所获得的正向价值远远不能弥补动摇社会稳定存在的根基所具有的负向价值。而且警方完全能以其它方法来取证,没必要一定从子女身上寻求突破。当然如果一味强调亲情之间的相隐,对被偷的家庭而言并不公平,自己也会心怀愧疚。为了真正地在面对内心真实情感的基础上去端正自己的意志,也即做到诚心正意,也许正确的做法是:警方不应该找家属来举证,家属也不必主动检举家人,但是家属应该在私下劝当事人自首。总之,一旦我们不能保持情感之“诚”,不同等级高低的价值秩序就会以颠倒的形式向我们显现,善恶体察任务就不能正常完成。

(四)强大的道德行动能力需要情感之“坚”   

情感不仅可能影响意向性情感正常体察善恶功能的发挥,而且可能对人们道德行动的践履发生影响。复杂的道德情境需要我们在诸多正向价值不可兼得的情形下选择较高的正向价值而舍弃较低级的正向价值,如果不能承受较低正向价值缺席所带来的负向情绪的考验,道德行动就不能坚定地贯彻到底。正如孔颖达所言:“在己为情,情动为志,情志一也。”[8]有人用情比金坚形容爱情的牢固和坚定,实际上道德行动的践履亦需要奠定在坚定的情感意向(或情感意志)之上。只有坚定的情感意向才会形成强大的道德行动能力,道德行动的践履才会坚定有力。耶稣和佛陀虽然在受难过程中或代人受过时在身体上产生极为痛苦的体验,但是由于具有坚定情感意向(或情感意志)而能够坦然应对。总之,要想形成强大的道德行动能力,需要以情感之“坚”来作为坚实保障。

三、情感现象学与情感德育的自然融通——“欢乐地看—世界”[9]的爱的情感意向性的唤起和爱的情感意向性的正确坚定执行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为了保证对相关价值和价值秩序的本质直观,确保情感体察善恶功能的正常发挥,情感体察善恶的正确进行就需要建立在情感之“正”、情感之“中”、情感之“诚”的基础之上,而且强大的道德行动能力也需要情感之“坚”来加以保障。由此我们可确定情感德育的施教理念,情感德育就是通过让学生经验到美好和良善之物带来的美好体验唤起有情的个体生命“欢乐地看—世界”的爱的情感意向性,让个体自觉追求饱含正向价值的良善事物,让个体能够正确而坚定地去践行爱的情感意向性,从而像好色[“色”指代美景、美色、富贵、功名等其他美好、良善事物。]那般去喜好美德。那么,学校教育应该如何来培养学生情感之“正”“中”“诚”“坚”,以此唤起学生“欢乐地看—世界”的情感意向性并保障其正确和坚定的践行呢?

(一)呵护个体正向情绪体验来发展基础性的正向积极情感,唤起学生爱的情感意向  

我们已经知道,正向的情感感受状态和情绪体验的获得对人们正常地发挥情感的价值体验功能具有重要作用。个体最初的情感情绪体验是在家庭生活中获得的,“亲子之爱的呵护与安全感的满足使得个体超越自我保护意识而身心自由地融入他人与周遭事物之中,由此而孕育个体向着周遭人和事物开放的、积极乐观的身心姿态”[10],对形成个体爱的意向性情感具有基础性的奠基作用。个体如果在亲子关系中没有获得足够的爱的呵护,他将在缺乏安全感的情况下难以向周遭世界充分地开放,形成自卑、孤僻、怀疑和敌视他人等消极情感态度。  

充满温情的亲子之爱对个体形成爱的情感意向能够起到奠基作用,但此时个体形成的情绪情感很脆弱而只能够满足德性初步生长的需要。在个体情感的实际发展中,当个体由家庭走向学校之后,面对陌生的周遭环境,学生既充满期待又惶恐不安。他们在家庭中形成的感知世界的意向性的情感结构还不足以适应新环境的挑战,也亟需得到更新、巩固和发展。教师能否关注学生的情感需要、尽可能保护学生情感发展的连续性而不造成学生情感发展断裂的鸿沟,是学校情感德育方面的主要任务。具体来说,在情感德育过程中,敏锐洞察学生的消极情绪、善于倾听学生的情感诉求、及时疏导学生的负面情绪,以及对学生给予及时的认可和鼓励等,都是教师需要密切关注的重要维度。教师一声充满关爱的内心关切、一个温暖的抚摸、一个肯定的眼神都能够消融学生心中的消极情绪体验,满足学生的情感期待。总之,在积极情绪的长期浸润和护佑下,学生将逐渐敞开自己,接受丰富的价值世界的滋养和锻造,在逐步形成自尊感、自信感等诸多道德情感的同时形成较为稳固的“欢乐地看——世界”的爱的情感意向性。

(二)培养学生的情绪调节能力以及合理表达情感或释放情绪的能力来培养中和情感,使得学生能够正确践行爱的情感意向  

符合中道的情绪对人们正常发挥情感伦常善恶的体察功能至关重要。人无时无刻都处在即将变化的情绪状态之中,如果任凭情绪随着世事变幻而变化流转,将被外物遭遇所带来的情绪所役使而不能以符合中道的情感去把握面前事件所具有的价值。具体说来,学生不管在学习还是生活中往往会遭遇各种挫折或者困境,即使有家人以及老师的亲切关怀和细致照顾,其隐秘的消极情感体验也不可能每时每刻都被注意到。为了保证学生能够以平和的心情做出正确的道德抉择,学生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消化和抵抗负面情绪的能力。除此之外,由于正向情绪的过度体验往往也会使得人们对现实情形和自我定位做出错误评估,因此,学生也要具备不过度沉湎欢乐情绪之中、能够保持清醒的调节能力。总之,学校应该培养学生的情绪调节能力,使其能够保持一种安时而处顺的中和心境,从而保证情感感受活动的正确进行。  

学生获得中和情感是其能够正确通过情感对外在事件或事物的价值和价值秩序进行把握的必备条件,在通过正确的情感把握到相应的价值之后,他们对正向价值的喜爱以及对负向价值的拒斥态度也会通过相应的情绪状态表现出来。但正如《中庸》所言:“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而“德者,道之用也”,“德者,道之见也”。凡是符合于道的必然显现为德行,也必要具有某种功用,即功德。因此,过于偏激或者敏感或者粗鲁或者卑微地表达自己的情绪本身由于不符合中道就不符合道德的要求。故而,中和的情感不仅是我们正确进行善恶体察的基础,也是我们正当表达价值诉求和道德诉求的必然要求,也是践履我们自身对正向价值和美德的爱的重要体现。因为此故,培养学生能够以平和的情感有理有节、不偏不倚地合理释放情绪去表达自己的道德诉求也是学校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更是进行情感德育的一个着力点。

(三)通过培养学生诚心正意的能力来培养真诚情感,保证学生爱的情感意向的正确执行  

我们已经知晓:情感存在“诚”与“妄”的区别,情感有时会以“自欺”的形式出现。“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保证情感之“诚”实际上也是达到情感之“正”“中”的根本保证。要想避免诸如偏见和自欺遮蔽价值和价值等级秩序,保证情感能够本质直观到价值的正负属性以及正确的价值秩序,就需要提高诚心(情)正意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之上做出遵从自己内心真实情感的道德抉择。  

提高诚心正意的能力需要培养学生体察道德抉择做出前后内心真实情感的能力,在遵从自己内心真实情感和端正内心情感意向后,方能做出正确的道德抉择。具体说来,特别是面临复杂道德情景作出道德抉择时,我们往往能够鲜明地感受到情感上的纠结和煎熬。而当正确的道德抉择方案在头脑中向我们显现时,内心由衷的喜悦以及安心与踏实便会油然而生。只要内心一直处在纠结的煎熬和痛苦的徘徊当中,我们就还需要针对道德情景做出审慎思考;只要我们没有因为看到某种道德抉择的方案而变得兴奋并感到安心与踏实,这种道德方案很可能就不是正确的道德抉择方案。而我们同样能够根据道德抉择做出之后的情感反应来检视自己是否做出了遵从自己真实情感意向的道德抉择。只有道德抉择是在遵从内心真实情感时做出,内心才会真正的心安理得。而只要内心还存有一丝隐忧、不安,所做出的道德抉择就很可能违背了自己真实的情感意志或者情感意向。只有在遵从自己真正真实情感体验的基础之上,才会杜绝情感上的“自欺”,正确的道德意向和意志才会形成,人们也才会做出正确的道德举动。总之,为了保证学生正确的道德抉择或者说爱的情感意向性的正确实施,教师应该给学生制造体验和审视自己在道德抉择做出前后真实的情感体验的契机,在不断面对自己真实情感的基础上形成诚心正意的能力。

(四)通过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味来培养坚实情感,保障爱的情感意向性的坚定执行  

孔子曾经发出“吾未尝见好德如好色者也”的感慨,其实不管是自然景致之壮阔,男女外貌之俊逸优雅,还是人格气象之宏大,往往都能让人为之惊叹,令世人向往。因此,德性之美同自然风光之美以及美好的人物色相和丰厚的物资财富一样,由于值得鉴赏和品味同样能够引发人追求的欲望并激发人不遗余力地去实现。虽然德性之美同其他美好事物同样具有诱惑力,但往往只有拥有较高道德品味的人才会对自己有极高的道德要求,并希望自己能够达到较为完美的道德高度。对自己具有很高道德要求的个体做出不道德行为(例如懦弱、做事半途而废没毅力等)之后,往往能够自然生发出深深的罪恶感、羞耻感等道德情感。由于具有高度道德品味之人往往无法面对和接受丑恶的自己,不能容忍自己做出不道德的行为,从而也就起到了杜绝非道德行为的目的。同时,生活中常有宁愿做快乐的猪也不做痛苦的苏格拉底的说辞,其悖论就在于言说者自己不是苏格拉底。苏格拉底由于具有高度的道德品味和道德品味能力,自己本身就很快乐,而且是很高层次和高级别的快乐。同时,由于追求和践履崇高志向和道德理想本身就能够带来心灵深处最持久和最深层的道德之美的崇高享受,所以怀有远大抱负和崇高的理想的人才能够冲破道德践履中所受到的重重阻碍,坚定地贯彻自己爱的情感意向。总之,要想培养学生的情感之“坚”,培养学生高度和良好的道德品味是必要的。

四、余论  

通过对情感体察善恶的内在过程进行现象学分析,我们发现,通过情感可以把握到先天价值和不同价值的高低等级,而情感体察善恶的过程就是一个对价值的正负属性和价值等级的高低进行判断的过程。由于情感善恶体察功能需要奠基在对正负价值和价值等级秩序进行本质直观的基础之上,情感善恶体察功能的发挥就需要建立在情感之“正”、情感之“中”、情感之“诚”的基础之上,而且强大的道德行动能力也需要情感之“坚”来加以保障。而学校情感德育要想立足于发展学生情感来开展道德教育,可以通过呵护并继续发展个体基础性的正向情绪体验、培养学生诚心正意的能力、培养学生的情绪调节能力和合理表达情感或释放情绪的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味,来培养学生的正向情感、真诚情感、中和情感、坚定情感,以此唤起学生爱的情感意向并保障保证学生爱的情感意向的正确坚定执行,最终确保情感德育的成功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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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彭晶.好德如好色何以可能——情感德育合理性的现象学考察[J].教育学报,2023,19(1):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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