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 | 医保政策问答(一)

请点击蓝字,了解我们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



医保政策问答(一)





一、确诊为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医生使用了非医保或者超适应症的药品或者服务项目,医保能报销吗?





能报销。只要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确诊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服务项目是不受医保目录限制的,都可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甲类结算。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医保服务项目目录外诊疗项目”医保编码为LZ001,超适应症使用的诊疗项目对应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医保服务项目目录内诊疗项目”编码LZ00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医保药品目录外药品”编码为LY001;超适应症使用的药品对应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编码LY002。









二、如果在外地确诊为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会因为在外地就医降低医疗费报销比例吗?





不会。对异地就医患者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降低报销比例。









三、确诊为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要承担一部分吗?





不需要承担。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四、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应该尽量少出门减少疫情扩散,有慢性病长期在服药的人员可以一次多配点药吗?





可以。医院可以根据病人实际情况,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比如我省去年出台的12种慢性病种和各市自行增加的病种,所有定点医院的单次处方用药量都可延长到12周,以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配药次数。









五、2019年个人垫付的医疗费,原先要求1月份要报销完成,现在还能报吗?





可以。2019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零星报销截止时间全省统一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大家可以选择疫情控制后办理相关业务。








· end ·




大家都在看

1

2月1日起,浙江省实行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

2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3

省医疗保障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进一步研究部署疫情防控工作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