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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趋势 | “违法”!不刷脸就拒绝服务?不刷脸就不能登录APP?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智慧城市建设,小到手机客户端的登录解锁,都能见到人脸识别的应用。在国境边防、公共交通、城市治安、疫情防控等诸多领域,人脸识别技术发挥着巨大作用。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7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陈龙业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部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自然人人格权益,保护人民群众“人脸”安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是人民法院切实实施民法典,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强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司法举措。这部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相关案件、统一裁判标准、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高质量司法,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发布会上,杨万明介绍了人民法院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情况、《规定》的制定背景及其主要内容。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人脸识别应用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万明:比如,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亟待进行规制。


最高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

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伴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一些小区引入人脸识别系统,用“刷脸”代替“刷卡”,社会各界对此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将人脸识别作为住户身份验证方式,是一种智能化管理,可以更精准识别出入小区人员,让小区管理更安全、更高效。也有意见认为,在录入人脸信息时,小区物业要求人脸信息和详细住址、身份信息相绑定,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给公民个人隐私造成损害。那么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是如何看待的,继续来看报道。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小区物业强制“刷脸”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锋:实践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群众质疑声较大。我们应该拥抱新科技,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格权益。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


为此,《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最高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

须征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伴随着人脸识别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被采集的场景也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侵权影响甚至可能伴随其一生。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如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新司法解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司法审判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锋:按照告知同意原则,根据第2条第3项的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关于具体年龄,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以及将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认定。


最高法表示,从责任认定角度看,新规结合当前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保护现状,明确将“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为责任认定特殊考量因素,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在责任承担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确保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依法得到特别保护,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

非必要个人信息


长期以来,部分移动应用程序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的问题突出,这既是广大用户的痛点,也是维权的难点。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此类处理人脸信息的新规则。


最高法表示,由于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个人权益影响重大,因此,在告知同意上,有必要设定较高标准,以确保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合理考虑对自己权益的后果而作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 陈龙业:《规定》第2条第3项引入单独同意规则,即: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而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的同意。


最高法介绍,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个人同意是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只要处理者不超出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原则上该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个人的同意必须是基于其自愿而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 陈龙业:特别是对人脸信息的处理,不能带有任何强迫因素。如果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模式,会导致自然人无法单独对人脸信息作出自愿同意,或者被迫同意处理其本不欲提供且非必要的人脸信息。


为强化人脸信息保护,防止信息处理者对人脸信息的不当采集,《规定》第4条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从严认定的思路。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明确:

这些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属侵权




明确五类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



刚刚我们了解了很多对禁止使用人脸识别和限制使用人脸识别的规定,那么是不是人脸识别一律不能用呢?什么情形下,信息处理者可以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新规也进行了列举。


新规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万明:《规定》充分考量人脸识别技术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规范信息处理活动,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注重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应用。


为了避免对信息处理者课以过重责任,妥善处理好惩戒侵权和鼓励数字科技发展之间的关系,《规定》第16条明确了本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规则,即:对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施行前的,不适用本规定。



央视热评:规范“人脸识别”

为盗刷者戴上“紧箍咒”


针对人脸识别技术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有规定,行政立法、地方立法也有不少规范。但民法典的规定比较原则,行政立法、地方立法的层级相对较低,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从现实看,对人脸识别的规范有待加强。用更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给恣意而为者戴上“紧箍咒”,为公民维权撑腰,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恰逢其时。


从内容看,《规定》很“解渴”,公众之前在一些新闻事件中的疑问,在《规定》中均可找到答案。比如,商家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行为如何定性?《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八种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其中包括: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可见,此类商家行为已构成侵权。

再比如,进出小区物业强制刷脸到底行不行?《规定》第十条给出了答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答案是:物业强制刷脸,不行!


《规定》还有不少其他亮点,之前,由于侵权情形不明确,部分受害人对于对方是否侵权、起诉能否得到司法支持缺乏明确判断,因此放弃通过诉讼讨还公道,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侵权行为的继续。如今,《规定》明确了侵权的具体情形,只要对方侵权,受害人就会得到法律保护,让其维权更有底气;而对侵权者来说,败诉、承担赔偿责任的现实风险,会让其收敛不当行为,避免在侵权的路上越走越远。《规定》对于人脸识别的规范作用,将在司法过程中逐步显现。



友情提示:

为什么人脸识别时,一定要穿衣服?


为了提高人脸识别的精准度,人脸识别界面一般会限制一个很小的拍摄区域,需要将脸部完整地显露在这一区域,才能被识别出来。


但是,当进行人工审核程序时,后台所看到的照片画面,跟你所看到的画面,完全不是一回事。


只要是摄像头覆盖范围内的图像,后台审核人员一览无余……


多用户误以为人脸识别系统只会将人脸的部分上传,于是,他们可能在趴在被子里时、洗澡、和另一半拥抱时做人脸识别,殊不知,人脸以外的部分也被摄像头记录下来,被别人看到。但事实上,不管在屏幕显示的人脸框内还是框外,只要是摄像头可拍摄范围内的画面,全部都会被拍到,一并上传至后台。



法规对企业有制约作用,但不能保证整个流程中没有人违规。从技术角度来说,人脸识别的图像被其他人看到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对于公众来说,明白风险并尽量避免此类风险,才是保护自己最好的方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最高人民法院微博、人民日报、央视新闻客户端(文丨李曙明)、央视网、中央政法委、央视、新浪网、广东交警


|中经报智库  CBJTHINKTANK  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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