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V说法】(七)| 网络时代大学生信息安全权益被侵害,如何维权?
小V说法是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律义工团队、法学院团委、法学院青传共同打造的学院特色普法栏目,每期推送由各团支部积极供稿。
导言
互联网时代,大学生信息安全被泄露,应该如何维权?小V今天以“康某某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为例,分析其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划分。
基本案情
人物介绍
刘某某:某在校大学生,本案原告
康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案被告
事实经过
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以网络科技公司兼职为名招聘刘某某等人帮助其收购电话卡。
刘某某系某在校大学生,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兼职招聘信息,招募到40多名在校学生,其中未成年人21人。康某某将电话卡出售给上游犯罪行为人,用于注册各类社交APP账号,提供有偿引流、点赞服务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争议焦点
1.电话卡收购和使用的法律责任:
康某某收购大量电话卡并出售给上游犯罪行为人,其行为的法律定性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责任:
部分电话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如何界定康某某等人的责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3.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问题:
刘某某招募到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众多学生参与办卡,是否涉及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及相应的法律规范。
法律分析
(一)法律责任承担主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1997.03.14
施行日期:199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法律
1.康某某收购大量电话卡并出售给上游犯罪行为人,其行为的法律定性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康某某以公司名义招聘人员(包括未成年人),并指使他们大量购买电话卡,这些电话卡最终被用于注册社交软件账号并提供非法服务,且康某某作为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此类行为会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此行为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甚至贩卖,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康某某的行为已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刘某某招募到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众多学生参与办卡的行为定性及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年9月2日
施行日期:2022年12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 38 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刘某某招募到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众多学生参与办卡,是否涉及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应当对刘某某的行为定性,刘某某按照康某某的指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兼职信息,招募了大量人员(包括未成年人)去办理电话卡,这些电话卡最终被用于非法目的。刘某某与康某某之间存在明显的分工合作,属于共同犯罪。其次刘某某招募了多名在校学生,其中包括 21 名未成年人参与办理电话卡。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从重处罚。”刘某某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犯罪活动,应当从重处罚。
3.未成年人的法律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6日
施行日期:2021年6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61 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于参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3名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情况依法处理。
本案中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诱骗办卡卖卡的 14 名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对其开展规范用卡法治教育,并督促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及时注销异常电话卡。
(二)作为大学生如何预防网络诈骗
作为生活在数字时代的青年人,尤其是正身处学习阶段的大学生,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预防网络诈骗的重要性,树立正确认识和观念,很多诈骗都源于我们的贪念和好奇心理,所以我们需要明确,天上不会掉下馅饼,所有的免费背后都可能隐藏着巨大的代价。在浏览网页、社交媒体、下载应用或参与网络活动时,我们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轻易相信来源不明的信息或人。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识别各种网络诈骗手法。在浏览网站、下载软件时,我们应当确保所选的平台或来源可靠;对于身份证、银行账号、密码等重要信息更要小心保护,切勿泄露给他人。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法有钓鱼网站、虚假中奖、冒充公检法等。对于这些常见的诈骗手法,我们应有一定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最后,我们应该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在遇到问题时及时报警和求助。如果不幸遭遇了网络诈骗,应及时报警并寻求帮助。不要因为害怕或羞愧而选择沉默,这只会让不法分子更加嚣张。与家人、朋友和学校保持沟通,及时告知他们你的情况,让他们帮助你一起应对。
总结
康某某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体现了当前一些在校大学生乃至未成年人在面对网络兼职诱惑时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利用的对象。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认识到预防网络诈骗的重要性,树立正确认识和观念,不盲目追求快速致富,抵制非法利益诱惑,选择正规途径实现个人价值,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这个充满挑战的数字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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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 | 宋婷婷 陈佳 吐马尔斯·阿布力米提
责编 | 刘丽君 陈海颖
主编 | 王艺鸣 杨希瑶
审核 | 曹俊峰 张宁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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