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惠珠:基本法诞生即与《联合声明》切割了
图:谭惠珠指出,基本法颁布时就已经和《联合声明》切割\大公报记者摄
近年外国势力插手香港事务时,只提《中英联合声明》(《联合声明》)而不提基本法,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原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谭惠珠表示,《联合声明》属于中英双方各自表述,但基本法体现的全部是中国的具体声明,“基本法诞生之时就与《联合声明》切割了”。谭惠珠认为,现时很多有关基本法的谬论和问题当年起草时早已解决了,但现在又如野草般重新生长,是由于回归初期基本法推广工作错失良机,现在必须于教育、传媒、公共舆论平台做足工夫。\大公报记者 文轩
“当时英国的立场有三张牌,一张是三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一张是香港的经济;还有一张是香港人对前途的信心,如果受影响的话,对中国不利,对香港也不利。”忆述三十多年前亲历的这场中英博弈,谭惠珠指出,戴卓尔夫人开始以这三张牌为由,不让香港回归,想看是否能再签约,但北京完全没反应,于是她就提出,能不能用“主权换治权”,结果北京也没有反应。最终,戴卓尔夫人便要求双方签一个联合声明或联合协议。
“一国两制”的实体在基本法中
对于为何作声明,不是作协议,谭惠珠说:“因为中国的立场很清晰:三个不平等条约从来不承认,所以收回香港不用和你说;第二,收回香港,中央与香港之间的安排也不必和你说,这是国内的事,所以不肯作协议,于是就作了声明。”谭惠珠表示,在起草基本法时,草委们希望将《联合声明》中讨论的内容,都在基本法中写出来,但这并不等于《联合声明》就高于基本法,“因为《联合声明》属于中英各自表述,而中央地方关系却是自家的事,不会在《联合声明》中写出来。”
近年反对派拒绝承认中央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声称这是《联合声明》之外的“僭建”。谭惠珠直言:“这完全是错的,因为中国无需和英国说明中央与地方关系如何处理,《联合声明》全部讲‘两制’,很少讲‘一国’,‘一国两制’的实体在基本法中,不在《联合声明》中。”
基本法内容更加丰富详尽
谭惠珠进一步指出,基本法中的内容比《联合声明》更加丰富,例如“居民的权利与自由”一章就写得更为详尽;又如基本法中还提到普选行政长官和普选立法会,这些都是《联合声明》没有的。她表示,基本法一颁布的时候就已经和《联合声明》切割了。
如今港人对基本法起草的历史知之甚少,谭惠珠感慨说,这本应在回归的第一个十年就深入人心,但基本法督导推广委员会第一任主席是时任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她几乎未有推广基本法中有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内容。而后来的官员亦对中央与地方关系能避就避,直至梁振英任行政长官,才真真正正地对基本法宣传加大力度。“以前公务员培训是邀请戴耀廷做讲师,2014年之后才转做我和李浩然(现任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委员)去讲,你可想而知,这是怎么一回事。”
至于现在有人重提宪法对香港是否适用,以及《联合声明》与基本法是什么关系等问题,谭惠珠说:“这些问题早已讨论过,解决了,但现在又如野草般重新生长,要落杀虫剂、剪草,就是因为我们开始的时候错失良机。”她强调,“那个时候我们没做的工夫,现在于教育、传媒、公共舆论平台上都要做返足。”
香港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
香港法庭对什么行为没有管辖权?法院有没有违宪审查权?原基本法草委谭惠珠为此谈到了“基本法19条的故事”。
对“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基本法第19条提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档,上述档对法院有约束力。”
“什么是国家行为?什么是国家行为事实?” 谭惠珠举例说,“如果李国向赵国宣战,这个宣战就是国家行为;两国在交战之中,这是一个国家行为事实。这两者法庭就不能沾了。”她忆述说,当时草委们对此争论得面红耳赤,最终才达成共识,即 “国家行为” 、“国家事实”都不可以审,因为主权的行使肯定不能由一个地方政府的法院去审。而当时特意在“国家行为”前加了一个 “等” 字,“这就意味着除了国防外交之外,还有其他的内容。”
至于法院是否有违宪审查权,谭惠珠直言,中国不是一个联邦制国家,香港也没有宪法法庭,所以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
1999年吴嘉玲案引争论
谭惠珠以1999年的吴嘉玲案为例指出,特区政府1997年7月1日制订《人民入境条例》,规定在内地出生的小孩,出生时必须父母当中至少一人有香港居留权,这个小孩才能取得香港居留权。但法官审理此案时却认为,不需要接受上述的限制,所以裁定“单非” 或 “双非” 的孩子,一样有权入港居留,“终审庭宣布《人民入境条例》无效,等同赋予自己一个违宪审查权。”
谭惠珠指出,这一裁决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论,因为即使在英国,如果枢密院认为某条法律有瑕疵,也只会不给予其法律效力,而不会说该法律违宪。
又例如若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一个决定,可否说它违宪?这是不行的。因为宪法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设计特别行政区的政策和内容,所以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一个有关中央行使主权的情况遭到司法覆核。当时基本法草委之一的内地学者萧蔚云教授就立即发声,甚至来港表明,香港法庭无违宪审查权。
谭惠珠说,在此后一段时间,大部分法官都只说法院对法律有解释权,不说违宪审查权了。
不存在“法无禁止即可为”
图: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由姬鹏飞主任委员会主持 资料图片
反对派在2014年违法“占中”期间提出用“公民提名”的方式选举行政长官,其中一个理据为基本法没有说不可以“公民提名”。原基本法草委谭惠珠表示,授权法是基本法的本质,不存在“法无禁止即可为”或剩余权力。
“当时写完(基本法)之后也担心,有什么权力是香港应该有,但当下没有想到的呢?”谭惠珠说,起草基本法时,委员们都有这个担忧,于是就写了第20条,即中央可授予特别行政区其他权力。后来中央利用第20条,在香港西口岸驳深圳处,设置一个区域,让香港拥有全面的司法管辖权,即“一地两检”,“这是第20条的一个体现,表明可以授予你更多的权力,但没授予就没有这个权力。”
香港无剩余权力
谭惠珠表示,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根据宪法第31条制定基本法,授予香港高度自治权,所以中央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香港从来都没有自己的主权或固有管治权,不同于国外的联邦制国家,“回归中国的时候,香港也根本不可能把自己从来就没有过的主权或固有管治权交给中央政府,因此我们没有剩余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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