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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签主席令!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今日施行!全文发布

香港梦 2022-06-29

图:国家主席习近平三月三十日签署了第七十五号、第七十六号主席令,公布修订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全票通过关于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议案,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3月31日起施行。

根据新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负责提名行政长官及部分立法会议员的选举委员会,人数由1200人增至1500人,区议员议席全数取消,换成港九、新界分区委员会、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及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代表,而第五界别是港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全国性团体香港代表。选委会设立召集人制度。根据新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二,立法会选举将由70席增至90席,当中选委会界别占40席,功能团体占30席,地区直选占20席,每个立法会参选人都要取得选委会每个界别2至4个提名。

特区政府预计五月底完成相关的本地立法工作,九月及十二月分别举行选委会选举及立法会选举。本港各界及广大市民认为,新的选举制度回应主流民意,使香港的未来能长治久安。

基本法附件一是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今次新增的修订,选委会人数由1200人增至1500人,新增第五界别,每个界别有300人。第一界别以工商、金融界为主,新增了中小企业界,有15席。第二界别是专业界,当中有十个界别分组,而原本的教育界和高等教育界合併为“教育界”,有30席,而医疗界及卫生服务界亦合并,占30席。原本属于第三界别的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及社会福利界转入这个界别,席位减半,各有30席。

选委会设立召集人制度

第三界别新增基层社团、同乡社团,各有60席。第四界别取消区议员,新增港九、新界分区委员会、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及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代表,合共156席,同时亦新增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有27席。第五界别有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占190席,新增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代表110席。

另外,选委会设立召集人制度,负责必要时召集选举委员会会议,办理有关事宜。总召集人由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选举委员会委员担任,总召集人在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至于选委会委员透过三种方式产生,当然委员共有362席,包括立法会议员、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政协委员、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大学校长或者学校董事会或者校务委员会主席,以及工程界(15席)、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15席)、教育界(5席)、医学及卫生服务界(15席)、社会福利界(15席)等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及相关团体负责人。

至于附件二是关于立法会产生办法,换届后立法会议席由70席增至90席,当中选委会界别占最多,有40席,而地区直选由30席减至20席,功能团体由35席减至30席。2012年在功能组别新增的5席超级区议员已取消,而区议员互选的区议员(一)也同样取消。

立法会议席增至90席

功能组别中的医学界及卫生服务界合并为医疗卫生界,新增1席港区全国人大及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等界别,由个人选民选出,同时新增商界(三),代表中资企业。资讯科技界改为科技创新界。

投票方面,28个功能界别,乡议局、工程界、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会计界、法律界、教育界、医疗卫生界、社会福利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等界别的议员,由个人选民选出。其他界别的议员由合资格团体选民选举产生。有关团体和企业须获得其所在界别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该界别选民。

地区直选分10选区 每区2席

地区直选方面,设立10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产生2名议员。

至于参选资格,选委会参选人需要获得不少于10名、不多于2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至於功能团体参选人,参选人要获得所在界别不少于10个、不多于20个选民和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委员的提名。地区直选参选人要获得所在选区不少於100个、不多于200个选民和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委员的提名。

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

完善香港选举制度20问


大公文汇全媒体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今日(3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75、7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订本地相关法律,完善选举制度,将成为香港政治生活中举足轻重的大事。中央为什么要推动修订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就是希望回归基本法立法初心,全面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港」。
一、有了香港国安法后,中央为什么还要修改选举制度?

守护政治稳定和政权安全,坚持「一国两制」根本宗旨。国安法解决国家安全问题,完善选举制度解决的是政治稳定和政权安全问题。中央有权力、有责任从国家层面解决反中乱港势力利用选举制度漏洞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一国两制」根基的问题。这一「组合拳」体现了中央政府坚定不移实施「一国两制」的良苦用心。

弥补选举制度漏洞,确保「爱国者治港」。由爱国者治理是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基本政治伦理。必须从制度上提供严密的保障,才能确保反中乱港分子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进入香港特区政权机关。

提高香港特区管治效能,循序渐进发展民主制度。完善选举制度有助于解决行政与立法关系长期对立、社会管治效能下降、民主发展停滞不前等问题,有助于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从根本上解决深层次问题,同时也为最终实现普选目标作准备、打基础。

二、对选委会的重构和赋权有哪些方面的进步性?

优化了参政议政的「均衡参与」。由选举委员会作为一个整体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和参与提名立法会议员候选人,强化了候选人的代表性,突破了某个界别、地区或政团的利益局限性,有利于提升香港的民主品质,使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都能够在管治架构中得到充分代表,更充分体现了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

强化了「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通过对选委会的重构和赋权,把几场选举有机结合,避免了选举活动过多过散导致的政治化后果,有利于真正实现基本法关于特区实行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制度原意,提升特区管治效能。

体现了制度设计的「与时俱进」。设立香港特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候选人资格,为选举制度整体上升级加固,是落实「爱国者治港」的必要之举。

三、为什么人大常委会对新选举制度规定得这么具体?

在全国人大的充分授权之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决定细化程度。相对具体的规定,一是有利于香港特区进行本地相关立法时准确落实立法意图,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快完成立法工作,确保在未来一年内完成选举委员会、立法会和行政长官的选举;

二是有利于增强制度的严密性,避免执行中的无谓争议,防范反中乱港势力利用制度空间,故伎重施,染指特区管治权。

四、香港市民意见在新的选举制度里有何体现?

中央认真听取了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决定」和「修法」的过程都充分参考和吸纳了香港各界意见,包括撑人大决定238万个签名的强大民意。中央有关部门从3月15日开始,在3天内就举办了100场座谈会及走访约谈,总人数超过1000人,包括「泛民」阵营人士。

香港市民很多意见被吸收到新制度中。包括:设置一些「安全阀」为「爱国者治港」提供可靠制度保障;改造选委会保障各界均衡参与;取消区议会的代表,等等。这些意见都体现了大乱之后的香港人心思安思进的基本共识。

五、如何理解新选举制度构建了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

选委会扩大规模,调整了界别组成,优化了产生方式,使选委会更具广泛代表性,更好体现均衡参与,更能代表香港社会整体利益,更能体现「一国两制」特点。

由选委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候任人和部分立法会议员,使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在选民基础上有共同点,有利于行政主导体制顺利运行。

立法会规模扩大,民意代表性增强。对功能团体选举有关界别和选民资格的调整能,更好地实现了功能团体选举代表界别利益的初衷,体现均衡参与。分区直选投票制度的调整有利于排除极少数激进政治势力,促进香港社会政治生态良性发展,提高议事品质和效率。

六、为什么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

这是将落实「爱国者治港」的「安全阀」前移。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委会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设置这一「安全阀」是确保「爱国者治港」原则具体化、制度化。香港社会对设置参选资格「前门安全阀」呼吁已久。

这一制度设计是为了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近年来,香港现行选举制度漏洞缺陷愈发凸显。试想一下,如果任由反中乱港分子占据香港特区政权架构的核心岗位,香港将变成什么样?「黑暴」动荡的乱局绝不能再重演。

对参选人资格进行审查是世界通例。维护国家安全是任何政治参与者最基本的政治伦理和法律要求,这与一般的政见政策辩论无关。对政治参选人进行包括国家安全在内的审查,是世界各国选举制度的通例。

七、如何保证资格审查委员会决定的公平、公正?

新的制度设计是对原资格审查制度的优化完善。特区现行选举法例规定,由选举主任一人负责审查候选人是否获有效提名,包括判断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新的制度设计将资格审查主体由选举主任提升到资格审查委员会,并引入国安委就参选人不符合「拥护」「效忠」要求出具审查意见书制度,有利于从更高层面确保资格审查结果的权威性、公平性、公正性。

对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国安委出具的审查意见书所作出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符合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

八、如何理解选举委员会代表的是香港整体利益?

从选举委员的社会覆盖面看,新增了中小企业、基层社团、同乡社团、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等界别分组,社会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选委会代表的社会各界利益更为均衡。

从选举委员的产生方式看,适当提高了当然委员、提名产生委员在选委会中的比重,有利于避免诉诸单一选举方式可能导致的民粹化。选举产生委员大都由相应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选出,能够更好地反映整个界别的诉求。

从选举委员的资格条件看,对当然委员、提名产生委员并不降低标准,同样要求符合选举产生委员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体现了一视同仁的标准。

九、为什么要在选举委员会当中增加「第五界别」?

有利于增强选委会的代表性。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作为第五界别,更能体现选委会兼顾各界别、各阶层、各方面利益。全国性团体的香港成员,都是香港社会相关领域的进步代表,能够有效增强选委会的代表性和先进性。

有利于强化国家意识。「第五界别」的这些人士国家意识强,由他们担任选委会委员,有利于把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香港利益有机结合起来。

有利于促进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全国性香港团体成员了解国家所需、香港所长,是国家和香港的桥梁纽带。他们加入后,能够推动香港积极搭上国家发展快车,当好国内大循环「参与者」和国际回圈的「促成者」,并破解自身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

十、在选委会「第五界别」以外,为什么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还可登记为委员?

有利于增加有关界别分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港区全国政协委员本身有其职业,除了可以在第五界别登记为委员外,允许他们在其有密切联系的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登记为委员,有利于其在有关界别分组中充分发挥作用,密切有关界别与内地相关领域的交流合作。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港区全国政协委员是相关领域的精英或杰出代表。其实际人数不多,且相对稳定,一直在200多名左右。其中有一些因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能成为选委会委员和立法会议员。那种认为中央会为了掌控选举委员会而随意增加港区全国政协委员的说法,纯属毫无根据的恶意猜测。

十一、选举委员会为什么设立召集人制度?

选举委员会设召集人制度,负责必要时召集选举委员会会议,办理有关事宜。这是一项「非常之时、非常之举」的「兜底条款」,就是为了应对新的选举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遇到目前不可预测,而且穷尽现行法律手段无法解决的问题。任何制度设计,都必须要有底线思维,一旦出现极端情况,可由行政长官根据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向中央人民政府报告,由中央人民政府通过选举委员会召集人制度,及时有效处理有关问题。

十二、此次立法会选举制度设计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增加民意代表。立法会规模增加至每届90人,回应了香港社会多年的呼声。同时扩大了立法会的覆盖面、提高其代表性,并充分考虑了立法会运作效率及其与所代表人口的比例。

优化立法会结构。立法会议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三种方式产生,更能体现代表性、均衡性。「的比例安排,既能确保代表各界别、各地区的利益,又能更好代表香港整体利益;既能对特区政府施政进行监督,又有利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顺畅沟通,巩固和维护行政主导体制。

兼顾各方面诉求。这次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有效回应了香港各界呼吁落实「爱国者治港」的主流民意,同时兼顾社会各界别、各阶层、各方面利益,有利于立法会去极端化、去碎片化。

十三、修改后的立法会三类议席比有何好处?

回应了主流民意。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多数人建议用「,少部分人提出「或「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折中办法,规定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为40人,功能团体选举的为30人,分区直选选举的为20人,符合香港社会主流意见。

确保代表香港整体利益。选举委员会产生的立法会议员代表的是全香港的整体利益,而功能团体议员代表的是行业、界别的利益,分区直选议员代表的是地区的利益。由选举委员会产生的议员占据较大比例,能够更好地代表香港整体利益。

有利于立法、行政机关的顺畅沟通。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立法会议员和行政长官都是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其选民基础是相同的,这部分议员占据较大比例,有利于在立法会内形成稳定支持行政长官依法施政的多数力量。

十四、为什么在立法会选举中把部分功能团体的个人票调整为团体票?

突出体现香港民主形式的多元性。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采取复合式选举。本次修改立法会选举制度,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设计了多种选举方式并存的复合式民主选举制度,体现了香港民主形式的多元性。

回归功能界别制度的原本设计。在起草基本法时,对功能界别制度设计就是以团体为投票主体,代表特定界别或行业的利益。近年来,功能团体选举日益向「分界别的直接选举」演变。这次调整强化团体票比例,就是为了回归制度的原本设计。

根据实际情况保留部分个人票。这次调整时,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对以个人执业为主要特征,且执业者须具有法定的专业资格的7个界别保留了个人票。另外,乡议局、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等2个界别根据其性质当然由个人投票产生。

十五、此次完善选举制度,为何没有按照「五步曲」程式进行?

事实已证明「五步曲」行不通。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多次就香港政改问题作出决定,明确了「双普选」的路线图、时间表。但是由于反中乱港分子的执意阻挠,香港政制发展多年来原地踏步。这次完善选举制度如果由特区政府以「五步曲」启动是不可能办成的。

「五步曲」并不限制和排除全国人大依法对基本法两个附件修改的权力。香港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其政治体制包括选举制度的决定权在中央。全国人大可依据基本法第159条的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也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权力。

「五步曲」已经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后,原本涉及「五步曲」的相关解释不再适用。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依法直接行使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修改权。

十六、区议会将来的地位和职能是什么?

区议会应该回归基本法的原意。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可设立非政权性质的区域组织,接受特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区议会将回归基本法对它的职能和定位,取消不应由其行使的政治职能,使其真正成为政府和普通基层市民之间的沟通桥梁。

一个泛政治化的区议会只会把香港拖垮。现在的区议会,成为政治表演的舞台,置社区民生而不顾,不断消耗香港优势,拖垮香港经济民生。这样的区议会,能代表香港的主流民意吗?

十七、泛民以后还能参选吗?反对派是否还有政治参与空间?

中央有巨大的政治包容。完善选举制度,并不是要刻意剔除任何人。部分市民对国家、对内地了解不多,甚至存在各种成见和偏见,中央是理解和包容的。

「爱国者治港」不是搞「清一色」。「爱国者」的范围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广泛的。只要真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尊重和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区宪制秩序,全力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就有资格参与香港治理。

泛民主派也有爱国者。反对派特别是「泛民主派」里面也有爱国者,只要与反中乱港分子「割席」,划清界限,他们仍然可以依法参选、依法当选。「爱国者治港」也不是搞「一言堂」,将来立法会里仍可以听到不同声音,包括批评政府的声音。
十八、「爱国者治港」与「港人治港」是什么关系?

「爱国者治港」是起码要求。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允许不爱国的人治理国家或国家的一部分,这是基本政治伦理。

「港人治港」的方针从未改变。「港人治港」里的「港人」原本就是要求「爱国者」。如今强调「爱国者治港」,不过是老调重弹、正调定弦。

完善选举制度可以更好促进「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通过从制度层面剔除特区管治架构中的反中乱港者,有利于塑造良性的政治生态,让议会去民粹化、去极端化、去碎片化,确保「做秀的人清出去,做事的人选进来」。

十九、新的选举制度怎样确保「爱国」与「能力」的统一?

新的选举制度是「爱国者治港」原则的制度化。发展香港民主制度决不能背离「爱国者治港」的根本原则。完善选举制度,就是绝不允许反中乱港分子进入特区管治架构,绝不允许反中乱港分子堂而皇之地坐在立法会的议事大厅。

新的选举制度引入了充分的竞争。完善选举制度及人才选拔培养机制,将为「选贤任能」提供坚实制度保障,遴选出德才兼备的爱国者,实现良政善治。报名参选的人,需要获得选举委员会的提名,并达到一定门槛。选举委员会在确保符合「爱国者」前提下,会充分考虑参选人的民意认受、治理能力等因素,再决定是否让其「入闸」。
二十、香港未来还会有「普选」吗?

「普选」依然是基本法规定的目标。此次对香港选举制度的完善是「微创手术」,对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没有改一个字、一个标点符号。这两条确定的「普选」目标没有改变。

中央政府历来是香港民主的推动者、维护者。中央推动香港民主发展是有诚意、有耐心的。早在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曾作出决定,2017年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其后立法会议员也可以由普选产生;2014年8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实现普选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由于反对派百般阻挠,最后才没有实现。

依法循序渐进推进民主必定能够早日实现普选目标。落实普选目标,要具备一定的社会政治条件。比如,「爱国者治港」得到全面落实,社会各界对实现普选形成基本共识等。2014年「8·31」决定是为了实现普选目标作出的框架性安排,有关精神在未来处理普选问题时仍应予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正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15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  300人
第二界别:专业界  300人
第三界别: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  300人
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  300人
第五界别: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  300人
选举委员会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选举委员会各个界别的划分及名额如下:
第一界别设十八个界别分组:工业界(第一)(17席)、工业界(第二)(17席)、纺织及制衣界(17席)、商界(第一)(17席)、商界(第二)(17席)、商界(第三)(17席)、金融界(17席)、金融服务界(17席)、保险界(17席)、地产及建造界(17席)、航运交通界(17席)、进出口界(17席)、旅游界(17席)、酒店界(16席)、饮食界(16席)、批发及零售界(17席)、香港雇主联合会(15席)、中小企业界(15席)。
第二界别设十个界别分组:科技创新界(30席)、工程界(30席)、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30席)、会计界(30席)、法律界(30席)、教育界(30席)、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30席)、医学及卫生服务界(30席)、中医界(30席)、社会福利界(30席)。
第三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渔农界(60席)、劳工界(60席)、基层社团(60席)、同乡社团(60席)、宗教界(60席)。
第四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立法会议员(90席)、乡议局(27席)、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76席)、“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80席)、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27席)。
第五界别设两个界别分组: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190席)、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110席)。
四、选举委员会以下列方式产生: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立法会议员、大学校长或者学校董事会或者校务委员会主席,以及工程界(15席)、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15席)、教育界(5席)、医学及卫生服务界(15席)、社会福利界(15席)等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及相关团体负责人,是相应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除第五界别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也可以在其有密切联系的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登记为委员。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的委员,则其计入相应界别分组的名额,该界别分组按照本款第三项规定产生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相应减少。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登记为选举委员会有关界别分组的委员后,在该届选举委员会任期内,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的选举委员会各界别分组按照本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产生的委员的名额维持不变。
(二)宗教界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提名产生;科技创新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香港院士中提名产生;会计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国家财政部聘任的香港会计咨询专家中提名产生;法律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9席)在中国法学会香港理事中提名产生;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由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香港会员总会和香港出版总会分别提名产生;中医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香港理事中提名产生;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界别分组的委员(27席)由各内地港人团体提名产生。
(三)除本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外,其他委员由相应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选出。各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由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机构、组织、团体或企业构成。除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法列明者外,有关团体和企业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该界别分组选民。第四界别的乡议局、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和第五界别的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等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由个人选民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5个选民的提名。每个选民可提名不超过其所在界别分组选举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各界别分组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该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上款规定涉及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产生办法,包括有关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相关团体和合资格团体选民的界定、候选人提名办法、投票办法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五、选举委员会设召集人制度,负责必要时召集选举委员会会议,办理有关事宜。总召集人由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选举委员会委员担任,总召集人在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六、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88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须不少于15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七、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超过750票。具体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就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措施,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
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本办法的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前,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
十一、依据本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开始时,依据原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即告终止。
十二、本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原附件一及有关修正案不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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