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条:核心价值观入典及裁判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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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解读
本条是民法总则的第一条,也是第一章的第一条。第一章共12条,是民法总则的“总则”,规定的是民法最为基本的内容,也称“基本规定”章。本条作为基本规定中的第一条,规定的便是民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立法依据为宪法,自不待言。
立法目的是制定法律的根本目标和总则,就我国立法惯例而言,法律的第1条通常就是对立法目的的规定,民法总则也不例外。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并无对立法目的的单独规定,只是通过公私法区分的学说来明确私法的目标是维护私人利益。而作为民法后发国家,我国通过在民法总则第1条来明确立法目的,起着宣示性的独特意义。[1]
从形式上看,民法总则第1条通过一系列的动宾结构,确立了保护权益、调整关系、维护秩序、适应发展、弘扬价值的立法目的。寥寥数语,为后面的条文乃至民法典的编纂确立了方向,简洁明了。
就内容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亮点:
1. 本条用“民事主体”代替了民法通则“自然人、法人”的表述,使得保护范围更大,契合了民法总则后面将民事主体类型确定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的规定。
2. 增加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据了解,该内容并不在草案中,后由梁慧星老师及其他代表、委员提议增加。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高度凝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将其写入民法立法目的,开创了将世界优秀法律文化与中华民族传统的优秀价值理念和道德准则作为民法典的核心和灵魂写入民法典的先河,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2]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也强调“要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裁判小数据
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始施行,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2019年2月20日,共有88篇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包括本院认为、裁判依据)涉及了该条。其中一审文书73篇,二审14篇,再审1篇。初略估算涉及该条文的案件上诉率约为16.1%,上诉率很高。
由于该条文属宣示性条文,其作用主要体现在方向性地指引上,具体个案中不宜单独适用。经详细察看涉及该条的该条的裁判文书,大部分案件是结合总则其他条文或其他法律条文的同时适用,如与本法第7条诚信原则、第132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甚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内容相结合进行裁判。
裁判实例
【案例要旨】(2018)黑01民终2614号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庭成员应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个案裁判从有利于保护老年人基本生活条件考量,正是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基本案情】
上诉人辛某霞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秋、夏某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1985年辛某霞的配偶夏某珍的房屋被拆迁后取得了诉争之房。争议之房系两室一厨,回迁后由辛某霞、夏某珍及二人之子夏某清三人居住。1990年夏某清与李某秋结婚并居住于诉争之房中的一个居室内,夏某清与李某秋之女夏某励出生后亦居住于诉争之房。夏某珍、夏某清均己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秋、夏某励系争议房屋的共同承租人,有权居住、使用争议房屋。辛某霞要求李某秋、夏某励迁出,无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查明:夏某珍于1992年死亡后,2004年道里房产物业公司依据夏某清的申请,将案涉房屋的承租人由夏某珍更名至夏某清名下。2006年夏某清去世后,双方当事人开始发生矛盾。2015年4月,辛某霞与李某秋、夏某励之间再次发生矛盾,辛某霞自案涉房屋中搬出。2016年,辛某霞及其女儿夏某林另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辛某霞为案涉房屋承租人。根据夏某林申请,法院委托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对2004年6月23日直管公有住房申请承租名义变更审批表中“夏某林”签字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变更审批表中“夏某林”签名笔迹与提供的样本中“夏某林”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法院另案判决辛某霞享有案涉房屋的延续承租权。现李某秋另有住房。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裁判理由及结果】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辛某霞与李某秋、夏某励共同居住多年,自2006年夏某清去世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冲突,对辛某霞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辛某霞年逾九十,需他人照料起居生活并保持心情舒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且尊敬老人亦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从有利于保护老年人基本生活条件考量,于理法不悖,亦是司法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审判决对此未予考量,应予纠正。故辛某霞要求李某秋、夏某励从案涉房屋中迁出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辛某霞要求李某秋、夏某励将其二人的户口从案涉房屋中迁出的请求依据不足,不应支持。
综上,辛某霞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李某秋、夏某励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涉案房屋中迁出;驳回辛某霞其他诉讼请求。
文献参考 :
[1] 参见龙卫球:《如何理解民法总则立法目的和依据》,《检察日报》2017年3月23日第003版。
[2] 参见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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