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五条(自愿原则):不违反专属和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依法约定的管辖可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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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五条(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条文解读
本条系对自愿原则的规定。理论界、实务界多数观点认为自愿原则本质上就是意思自治原则。理解自愿原则的含义,需从四个角度进行:首先,民事主体有权选择依法从事或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其次,民事主体有权选择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再次,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最后,民事主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该条,还需说明以下三点:
1. 自愿原则被视为民法的核心。民法之所以被称为“民”法,不仅仅因为民法是根据人民集体意志制定的法。更在于,根据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活动过程中有权根据自己意愿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并受其约束,是民事主体自己为自己定的“法”。简而言之,民法的制定以人民的集体意志为基础,民法的实施同样也依赖于人民群众的个体意志来实现。[1]民法中充满了大量的任意性规范,民事主体在自愿原则的指引下,在以这些任意性规范为主构建起来的范围内,每天都在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自愿原则为民法的“核心”当之无愧。
2. 自愿原则或意思自治原则,在现行民事单行法及今后将出台的民法典分则编中有着不同的体现,包括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原则,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原则,物权法中的所有权自由原则,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甚至商事特别法中的营业自由原则等。其中更以合同自由原则最为典型,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以合同自由原则代替自愿原则的表述。[2]
3. 绝对的自由就是不自由。自愿原则不意味着不受任何的限制,其仍然要受到必要约束。一方面,自愿或意思自治的前提是主体间的平等地位。而平等既有形式上的平等,也有实质上的平等。各民事主体在能力、机会、资历等方面的差异,无疑会影响到自愿原则。为此,法律通过倾斜保护的干预条款,保障自愿原则下的实质公平。如民法总则第128条的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一方面,立法还通过设置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权利义务相统一、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来限制“自愿原则”走向绝对化,防止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3]
裁判小数据
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截至2019年3月1日,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有2533篇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包括本院认为、裁判依据部分)涉及了该条。其中一审2408篇,二审118篇,再审及其他7篇,初略估算涉及该条文的案件上诉率为4.7%。关键词检索,涉“合同”1138篇,“强制性规定”391篇,“利率”504篇,“承诺”299篇。涉本条文书中,判决方式2518篇,裁定方式15篇,判决占了绝大部分。
裁判实例
【案例要旨】 (2018)云26民终804号
根据自愿原则,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可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并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丘北县钊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钊炜公司)因与西畴县莲花塘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塘水电公司)、文山州老山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山水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畴县人民法院(2018)云2623民初555号民事裁定,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西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钊炜公司与老山水电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莲花塘水电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均约定,合同双方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为文山市人民法院,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由西畴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钊炜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钊炜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西畴县人民法院(2018)云2623民初555号民事裁定,并由西畴县法院受理其起诉。
【裁判理由与结果】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亦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钊炜公司因与莲花塘水电公司、老山水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依法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因而不适用专属管辖。
上诉人钊炜公司与莲花塘水电公司、老山水电公司从事民事活动,根据自愿原则,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并约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钊炜公司与老山水电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五项第(三)点载明:“若协商解决不成,则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本合同相关纠纷的案件管辖地为合同签订地,即由文山市人民法院管辖。”钊炜公司与莲花塘水电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第八条载明:“争议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则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本合同相关纠纷的案件管辖地为合同签订地点,即由文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依法由上诉人钊炜公司与莲花塘水电公司、老山水电公司经书面协议选择的文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钊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文献参考 :
[1] 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0页。
[2]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8页。
[3] 杜明强:《论我国<民法总则>中的自愿原则》,《地方立法研究》2017年第3期,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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