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撤销 || 民法总则第45条解读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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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宣告失踪撤销的规定。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的失踪宣告。”民法总则在此基础上通过本条进行了修改补充。
关于本条,需说明以下两点:
1. 本条第1款规定了失踪宣告撤销的条件:一是失踪人重新出现。相较民法通则,本条删去了“确知其下落”的字面规定,但并无本质区别,确知下落经法院核实一般也意味着重新出现。二是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此时的利害关系人应予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一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此外,我们认为,财产财管人也应包括在内。三是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应由人民法院作出。[1]此处的法院应为作出宣告失踪判决的人民法院,而非其他法院。而且,需注意的是,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为独立的一个新案判决(只是这个案件判决的内容涉及了原案的内容),并不是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撤销原案判决。
2. 本条第2款规定了失踪人重新出现后的法律效果。宣告失踪一经撤销,原被宣告失踪的自然人应当恢复对自己财产的控制,财产代管人的代管职责消灭,财产代管人要向本人移交财产,并向本人告知在其代管期间对财产管理和处置的情况。只要代管人非处于恶意,其在代管期间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本人并不能要求返还。[2]
裁判小数据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2019年10月17日,共有18篇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包括本院认为、裁判依据)涉及了该条,因文书数量较少,不再据此统计上诉率,也不再进行关键词检索统计。
裁判实例
【案例要旨】(2018)粤1423民特19号
被宣告失踪的人现已确定下落的,财产代管人可向作出原失踪宣告判决的法院申请撤销失踪宣告。法院核实情况属实后,应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
【案情简介】
申请人:广东省丰顺县潭江中心小学。
申请人广东省丰顺县潭江中心小学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一案,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广东省丰顺县潭江中心小学称,2006年9月27日,丰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丰法民特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一、宣告李某某失踪;二、指定丰顺县潭江中心小学为失踪人李某某的财产代管人。后申请人获悉,2016年底,李某某因精神病被广东省的救助站收留并将其送医院救治,后于2017年4月转到丰顺救助站,丰顺救助站于2017年6月26日将李某某转到梅州荣军医院住院治疗。因此,现请求撤销(2006)丰法民特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7日,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丰法民特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一、宣告李某某为失踪人;二、指定丰顺县潭江中心小学对失踪人李某某在丰顺县邮政局(账号为60×××50)的存款余额36392.92元为代管人。
经确认,被宣告失踪人李某某,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016年底,李某某被广州救助站收留后于2017年4月转到丰顺县救助站,丰顺县救助站又于2017年6月26日将其转到梅州荣军医院住院治疗。目前李某某因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仍在梅州荣军医院住院治疗。
【裁判理由与结果】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李某某已重新出现,现申请人广东省丰顺县潭江中心小学申请撤销(2006)丰法民特字第255号民事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06)丰法民特字第255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献参考 :
[1] 参见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27页。
[2] 参见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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