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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最长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仅指单次享受而非累积享受,工伤复发可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据公报整理 走近民法典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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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为24个月。但该24个月是指单次享受的还是累计享受的呢?职工已经因工伤享受了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但之后旧伤复发,还能否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下面这则案例,来源于最高法院2019年第11期的公报,涉及到了上述问题,因原判决内容较多,本文进行了相应简化,以便阅读。

 

最高法院公报2019年第11期

 

最长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仅指单次享受而非累积享受,因工伤复发需治疗的,可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邓金龙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寂静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


案   号:(2016)粤03行终792号

案例要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二款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4个月,应是指工伤职工治疗时单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而非指累积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治疗的,可重新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金龙,系死者邓昆鹏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案情简介:2010年12月12日,邓昆鹏(原告邓金龙之子)被诊断为职业病(急性淋巴白细胞白血病),随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邓昆鹏认定为工伤。2013年2月7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邓昆鹏受伤时间为2010年12月12日,构成五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12年12月12日
2016年2月4日,邓昆鹏白血病复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随后进行了确认,并确认医疗期为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8月4日邓昆鹏于2016年4月13日去世。邓金龙遂要求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医疗费等待遇,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同意支付医疗费等8195.15元,不同意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邓金龙不服,遂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与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邓金龙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1. 撤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行初1190号行政判决;

2.  撤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深工保决字[2016]第4445044号《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3.  责令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邓金龙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二审法院确定的争议焦点是:

一、已经享有过24个月停工留薪期的伤残职工,工伤复发后能否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

二、伤残职工在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死亡,其近亲属应否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社保待遇?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在其已经享受的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另外仍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据此,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在其已经享受的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另外仍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此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亦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根据以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2016年2月邓昆鹏工伤复发,最长可享受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已于2016年3月2日出具了《工伤复发确认意见》,确认邓昆鹏属于工伤复发,医疗期为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8月4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定的上述邓昆鹏工伤复发医疗期6个月,即属于停工留薪期。邓昆鹏在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定的工伤复发医疗期期间死亡,属于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

 

被上诉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认为职工受伤后(包括旧伤复发)可以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前后累积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邓昆鹏与2010年12月受工伤后已经享受过24个月停工留薪期,故其2016年2月工伤复发后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该主张不仅有悖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而且会造成损害伤情严重、职业病病情严重的工伤职工权益的后果,不予支持。综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向邓昆鹏的近亲属核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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