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安全软件根据用户标记将某电话号码展示为“骚扰电话”,是否侵害被标记方名誉权(最高法公报2020年第10期)

据公报整理 走近民法典 2022-03-23

星标公众号

精彩不错过

最高法院公报2020年第10期

 


安全软件提供平台根据用户标记将某电话号码展示为“骚扰电话”,是否侵害被标记方的名誉权?


——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互联网安全软件提供平台将某电话号码展示为“骚扰电话”,属向公众发表否定性、批评性评价的行为。判断被标注者名誉是否因此受损,应以展示行为是否宣扬了他人隐私或发表了失实言论。只要不存在上述情况,即使被标注者社会评价降低、相关利益受损,也不应认为侵害了被标注方名誉权。即,安全软件平台根据公众用户标注将被号码的负面性评价在接听界面自动展示的行为不具违法性。除能证明平台故意捏造虚假评价外,即使展示内容对号码权利人声誉产生一定影响,也不宜认定构成侵犯或帮助侵犯名誉权。


案号:(2017)沪02民终2507号


  
原告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

2016年6月以来,原告发现其公司从事互联网法律服务咨询所使用的电话号码(021-6129××××)被被告公司旗下的360手机卫士软件错误地标记为“骚扰电话”。根据原告产品服务流程,若客户不下单咨询,该号码不会主动拨打客户电话,不存在骚扰行为,被告在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号码标记为“骚扰电话”,经原告多次申诉,被告仍拒绝删除骚扰标记,被告行为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了严重侵犯,剥夺了客户对原告咨询服务的选择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影响了原告正常经营,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利用360手机卫士软件将原告服务号码标注为“疑似骚扰电话”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3)判令被告消除因其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影响并在《北京青年报》《上海东方早报》及360网站公开道歉。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涉案号码为中国联通上海分公司授权案外人合力亿捷公司使用,根据我国电话号码实名制管理规定,案外人合力亿捷公司再次将涉案号码授权给原告使用是不合法的,原告不应获得该号码的相关权利,包括名誉权。(2)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使用360手机卫士软件的用户将本案涉案号码标记为“骚扰电话”,被告仅通过软件平台对用户的标记予以展示。360手机卫士软件用户的标记行为并非侵权行为,因此,被告也不存在帮助侵权的行为。360手机卫士符合法律规定,对“骚扰电话”进行展示保护了用户的安宁权和接受真实信息的权利。(3)原告名誉权并未受到侵害。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未对用户进行骚扰,也无证据证明该号码为原告独家使用,是否存在其他途径的骚扰行为无法查实。被告将涉案号码从电话号码、归属地、所有者标识等多个方面进行展示,不存在侮辱和诽谤,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4)即使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仍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原告曾两次发邮件给被告就被标记为“骚扰电话”进行申诉,被告均及时进行清零处理,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行为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受害人确有名誉受损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首先,法率公司使用的电话号码,被大量使用奇虎公司360手机卫士软件的用户标注为骚扰电话,奇虎公司通过其平台对该客观事实予以展示,法率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未使用该电话号码对用户进行骚扰,亦无证据证明奇虎公司存在主观过错且行为违法
其次,法率公司当庭确认涉案号码被标记为骚扰电话后,呼叫量、咨询量以及用户满意度并未明显下降,也无证据证明其名誉受损的事实,可见法率公司经济并未受损、社会评价也未下降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奇虎公司存在侵害法率公司名誉权行为,法率公司诉讼请求法院难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七)的规定,判决驳回法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法率公司起诉所依据的主要请求权基础是奇虎公司是否对法率公司构成名誉侵权,故本案二审亦围绕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进行审理。在名誉权纠纷中,原告的社会评价是否因被告的行为而降低,是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重要条件。
本案中,360手机卫士软件对涉案号码021-XXXXXXXX的标记一开始并未显示法率公司的名称和LOGO,在法率公司提出申请后,奇虎公司才在安装360手机卫士的手机上对涉案号码添加显示法率公司的名称和LOGO,以使手机用户能够辨认;再结合法率公司的咨询业务量并未因标记行为而降低的情况,故本案法率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标记行为而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结果。因此,法率公司诉称奇虎公司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张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法率公司称因涉案号码被标记为“骚扰电话”,导致手机用户不接听电话致使法率公司失去潜在客户和交易机会,此涉及奇虎公司360手机卫士软件的标记行为是否有损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而损害法率公司利益的问题,对此法率公司可以另行主张,不宜在名誉权案件中一并审理。
综上,二审发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希望大家拉到文章底部:
点个在看加个
  

更多精彩

  

民法典条文解读:

第 1 条   第 2 条   第 3 条   第 4 条   第 5 条

第 6 条   第 7 条   第 8 条   第 9 条   第10条

第11条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第19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26条   第27条   第28条   第29条   第30条

第31条   第32条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第38条   第39条   第40条

第41条   第42条   第43条   第44条   第45条

第46条


民法典学习路径:

路径1     路径2     路径3     路径4     路径5

路径6     路径7     路径8     路径9     路径10

路径11   路径12   路径13   路径14   路径15

路径16   路径17   路径18   路径19


分则编立法动向:

动向1     动向2     动向3     动向4     动向5

动向6


疑难问题删繁就简:

删简1     删简2     删简3     删简4     删简5  

删简6     删简7     删简8     删简9     删简10


最高法公报民事篇(2019年度):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     案例5

案例6     案例7     案例8     案例9     案例10

案例11   案例12   案例13   案例14   案例15


最高法公报民事篇(2020年度):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     案例5

案例6     案例7     案例8     案例9     案例10

案例11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