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本系列的“翻译”仅代表个人观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国家疾控局和国家卫健委在4月份发布的一份有关文件,前段时间比较繁忙,没有来得及和大家一起分享这部分内容。从个人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份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在我国传染病应急处置工作中能够发挥重大作用的一份文件,不过在各种社交平台和媒体当中都没有引发什么讨论,似乎被认为是一份常规的事务性文件了。
考虑到其确实有事务性的属性存在,所以这期不会像往期“翻译翻译”一样逐条和大家一起进行阅读,而是会选取一些重点内容来说明。
首先要提及的是,《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国家疾控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的相关指示进行制定的。在国务院的要求中,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如果读者们平时有关注新闻,就会对各种自然灾害(比如地震、洪水和台风)和事故灾难(比如港口爆炸、高速塌陷等)发生后,国家各有关部门启动“紧急预案”有印象。从《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时间背景上来看,这是在国务院、疾控局和卫健委在对“X疾病”潜在的公共卫生风险有着较为清醒认识的情况下发布的,为了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X疾病”以及其他潜在的传染病疫情准备的。回顾2019年12月新冠疫情爆发之初,以现在较为眼光来看当时有很多举措是不及时或不到位的,但基于武汉市的特殊性,还是很快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并最终在2020年1月23日开始实行较为严格的封锁措施。但如果未来的“X疾病”首先出现在了再次一级的行政单位辖区,在缺乏有当地特色的应急预案的情况下,发生地的疾控和卫生部门是否能控制或及时上报相关疫情呢?历史经验已经表明,烈性传染病的控制是需要动员社会各个方面的资源以及全民的配合的,所以各级有关行政单位需要有自己辖区的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而《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本质上就是告诉各级有关单位,应该如何根据自己辖区的实际情况编写当地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一本“手册”,这就是它的意义,也是我为什么会认为它“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于我国传染病应急处置工作中能够发挥重大作用的一份文件”。这也是通知中提到“为构建分级分类,高效使用的传染病应急预案体系”的意思。另一项在往期分享中多次提到的是,落款里国家疾控局(副部级)再次排在了国家卫健委(正部级)前面,正文也是“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排在“卫生健康部门”前,这里不再赘述。额外一提,可能有些读者不清楚,在国家疾控局挂牌成立并开始着手改革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就是常说的CCDC)和各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实并不是隶属关系,地方疾控中心的上级是地方卫健委。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是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健康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高效应对传染病疫情,最大程度减少传染病疫情及其造成的危害预先制定的方案。
“依法”,是一切行动的前提,也是为了尽量减少在方案执行时可能遇到的来自社会层面的阻力;“迅速”,在面对烈性传染病的传播时,只有及时的反应才能尽量控制疫情的传播;“科学”,严谨有效有针对性的措施可以起到正面效果,反之则可能会加速疫情的传播;“有序”,无需混乱的应急处置可能会将恐慌情绪扩散到社会层面,从而对传染病的放置造成负面影响;“高效”,能尽快控制传染病疫情才是制定的应急预案的根本。第八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可针对重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等其他容易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制定单病种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一般为部门预案。
除现有的重大传染病需要应急预案,针对未知的新发传染病同样需要预案。
第十条 不同层面的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各有侧重。
展开提到了不同层面预案的侧重,国家层面主要是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层面主要是各种后勤保障,市县层面重点是落实到人的基层工作职责,需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第十三条 在编制应急预案准备阶段,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位预案,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典型传染病疫情案例分析,加强传染病疫情应对的全流程、全要素情景构建,着力解决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强等问题。
在守法的前提下,结合所在地实际情况,重点是可操作性。第十四条 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从而降低预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阻力,提升来自社会层面的配合度。
第十五条 相邻、相近地方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传染病疫情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对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支援等内容。
没有联合应急预案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部分单位或机构自扫门前雪而置整体防疫于不顾的情况。读者们可能还有印象,在新冠疫情管控时期,出现过部分省份包车将需要进行隔离的人员送往相邻省份的案例。
第十九条 国家层面的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由国家疾控局按程序报批,以国家疾控局名义印发或以国家疾控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必要时可报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程序报批,以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以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联合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印发或转发。
国家层面,必要时可以由中央转发以示重视和强调;地方层面,必要时同样可将地方人民政府涉入其中。第二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日常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将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演练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将日常培训和演练纳入到相关部门的工作和年度任务当中。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评估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必要时开展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传染病疫情风险、传染病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手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传染病疫情实际应对工作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七)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从后台留言来看,我知道很多读者都希望疾控部门或国家在面对传染病疫情时,能够迅速采取强而有力的措施。可在我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各种临时措施并不能长久执行,在管控时期的个别措施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值得商榷和推敲的。各项措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让最广大人民群众愿意配合各种措施。
所以才会有基于管控时期相关经验提交人大的《传染病防治法》新修订草案,才会有发给各级疾控和卫生部门的《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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