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 2024年防贫保险协议
甲方:霸州市民政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按照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霸州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精准防贫机制的实施办法》、市政府《关于建立精准防贫保险的实施方案》和2021年省、廊坊市《关于持续做好防贫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防范低收入人口因病、因学返贫致贫的风险。根据省、廊坊市和霸州市相关防贫保险政策,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 投保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第一条 甲方为投保人,乙方为保险人,全市非建档立卡低保户散居供养特困户、建档立卡脱贫户、低保边缘户、一般边缘家庭为被保险人(以下称被保险人),具体参保人员以甲方提供名单为准。第二条 甲方为被保险人集体向乙方投保,包括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包括医保目录内自付部分、医保目录外自付医疗费用等)和教育保障给付责任,乙方按照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有关服务,并赔付被保险人。第三条 甲方负责提供被保险人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被保险人清单附于填写完整的投保单之后,经甲方确认盖章后,甲乙双方各留一份存档备案。第四条 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个人资料有误或变更时,需经甲方确认盖章,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被保险人资料甲乙双方各留存一份。第二章 保险方案第五条 本保险的保险年度为一年,自2024年2月1日零时起至2025年1月31日24时止。保单合同一年一签订,保险费按年支付。第六条 被保险人是全市非建档立卡低保户、散居供养特困户、建档立卡脱贫户、低保边缘户、一般边缘家庭,保险费每人每年320元,2024年投保人数以调查摸底人数为准。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 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交付参保人员的全额保险费。第七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享受保险补偿:1.因病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霸州市乡镇卫生院、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补偿后,按照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包括:基本医保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外的用药以及基本医保外的材料费)进行分级补偿,补偿标准为:
2.因学(1)低保、特困人员及建档立卡脱贫户。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注册正式学籍的“低保、特困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脱贫户子女在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顶岗实习)期间,年支付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予以报销,最高限额 5000 元。
(2)低保边缘户、一般边缘人员。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注册正式学籍的一般边缘户子女在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顶岗实习)期间,年支付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予以报销,最高限额4000元。
(3)、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注册正式学籍的“低保、特困及建档立卡脱贫户,低保边缘户、一般边缘户子女在校接受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包括顶岗实习)期间,年支付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予以报销,最高限额 3000 元。
助学手续报送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30日。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下列情形不列入防贫保险救助范围
(1)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有赔付的;(2)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伤害、吸毒、自残、自杀的;(3)患者本人提供的正规医疗票据出具时间在保险年度外的;(4)任何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酒精中毒、麻醉药、毒品、滥用或依赖药物、或任何上瘾或依赖于形成习惯的物质而导致的伤害或疾病引起的医疗治疗;(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下列费用不列入防贫保险救助范围
(1)非正规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2)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诊断证明及正规票据凭证的费用;(3)与申请病种无关的医疗费用;(4)各种保健品、营养药、高消费仪器检查的费用;(5)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6)患者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7)被保险人避孕、绝育手术(或其逆向手术)、治疗不孕症、受精、输精管切除手术、治疗性病、性功能障碍治疗、变性手术、指定性别或其他任何与性别有关的情况、不育及其他任何帮助生殖的方式;(8)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以及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美容手术,植发、心理咨询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的费用以及其他特殊医用材料费用;(9)医疗事故导致的治疗的赔付;(10)任何心理和精神失常的治疗、精神病治疗及相关精神治疗师、心理医生、家庭医生或临终安慰的费用;(11)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第三章 协作管理
第九条 为确保本项目平衡运行,甲乙双方就承保和理赔情况进行严格监测。
第十条 甲乙双方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通报各自在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协商制定解决方案、对有关事宜进行调整。如遇承保范围外霸州市户籍人员因特殊情况急需救助的,经甲方审核同意并与乙方协商后,乙方应酌情予以救助。
第十一条 在本项目保险运营期间,针对本项目运营情况,甲方与乙方可通过协商,对协议有关条款重新修订补充协议。
第四章 争议解决
第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发生合作争议时,应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生效后,开始按上述协议内容进行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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