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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医保政策解答(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四川省医保局、财政厅和省卫健委联合出台了《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涉及医保政策解答如下。
1、问:哪些病人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医保政策支付医疗费用?
答:在开设发热门诊医疗机构或集中收治医疗机构治疗,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确诊和疑似患者。
2、问:异地就医患者如何备案?
答:对异地就医患者实行先救治后清算,医疗机构和就医地经办机构及时协助患者进行异地就医备案,保障异地就医患者能就地及时方便地得到救治,不因费用问题而流动增加传播风险和影响治疗。
3、问:如何保障药械挂网和应急采购?
答:属于防控疫情所需,但尚未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由医疗机构先行网下采购后备案,相关生产企业可向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随时申请挂网。
4、问:疫情防控期间门诊特殊疾病处方时间可否延长?
答:考虑到目前医院救治压力大,且感染风险较高,而医保门诊特殊疾病患者需定期到医院开药,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包括异地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处方时间延长至3个月,减少参保人员前往医院次数,降低感染风险,全力支持医疗机构集中医疗资源收治感染患者。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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