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容忍的低级错误
虽似蚍蜉撼树,然也不惧说出:尽己所能,让世界向自己希望的方向改变一丁点!
法人绝对不同于法定代表人
再不改正,可要贻笑大方了
我刚到法院工作没多久,就在开庭时遇到一位大老板,拍着自己的胸脯喊:“我是法人!”我当时觉得极可笑。然而旁边的师父却没有纠正,反而顺着往下说了:你作为公司的法人······
再后来,我惊讶的发现,几乎所有的当事人、律师、甚至身边的大部分同事,都在犯这个不可容忍的低级错误!
法人是什么?会有哪个有血有肉的最高等哺乳动物能称呼为法人吗?
不会!
法人,是法律上的一个概念,指的是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有机关法人、企业法人等分类。法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一家法院或一家检察院就是一个法人。公司则属于企业法人。法人是一群人聚在一起组成的一个组织,肯定不会是哪个有血有肉的人能被称为法人。
法人虽然由一群人聚在一起组成,但却是一个组织。这组织与自然人一样,能够在法律上活动。
自然人有姓名权,法人呢,也有,叫名称权;
自然人能结婚离婚,法人有合并分立,公司之间的强行兼并姑且算是自然人的“强奸”吧;
自然人有大脑,公司法人的叫股东会;
自然人有免疫系统,公司法人有监事会;
自然人血管里面流动着血液,公司法人内部则流动着资金。
在法律人的眼中,一家公司或一家单位,便是法律所拟制的一个“人”,是一个法律上的主体,所以称为法人。
我们知道,每个组织都会有位“一把手”。一家公司的一把手,一般被称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在法律上,这就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文中“我是法人”那句话,指的应该是这个概念。
法定代表人绝对不同于法人,这并不是什么复杂的知识,反而更像是一个简单的常识。我极好奇,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错的这么理直气壮呢?
可能有两种原因,第一是早期的法学教育出了问题,有老师没能理清这两个概念,便在授课时教给了学生,学生又代代相传,导致当今有为数不少的一批人仍然在犯这个低级的错误。
第二可能是有人将法人当成了法定代表人的简称。我国一直有这样的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便简称为中国,每个省份也都有自己的简称。
若是第一个原因,那就要重新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争取不再出这样的问题。若是第二个原因,则需要注意,“法人”二字有自己特定的含义,不能用来做其他名词的简称。例如一个班上有同学叫张小三,简称张三的话,还能猜到是谁,然而若班上另有个同学就叫张三的话,便不能做这样的简称了。再例如“新区”二字有其特定含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便不能简称为“新区”。
这个常识性错误,有的当事人犯一下还无可厚非。然而作为法律人,不管是法官还是律师,出这种低级的问题,真的就是贻笑大方,不可容忍了!
(文中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其实每当安宁的静夜
可思的也不仅仅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