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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期君期刊资讯:【虚拟专刊06】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法治

虚拟专刊
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法治【】【】【】【】【】【】【】【】【】【】【】【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1


文化、本体与规范:论人工智能的刑事主体性


作者:商玉玺,刘三洋

摘要:人工智能刑事主体性判断,不能忽视其所生存的文化共同体的认同与接纳,而拘泥于个体意志自由本身,需建立"文化归属、本体意识、规范法益"递进式的认定进路。文化论层面,应当摈弃将人工智能完全视为人的奴仆的"人类中心主义"文化观,尝试构建一种伙伴型的"人—机器人"关系;本体论层面,对外界信息自我接受、储存、加工和转换的自学习能力,以及确立自我目标的行为能力,是人工智能成为刑事主体的关键要素;规范论层面,人工智能的刑罚能力取决于法体系对其法益的确认,以及人工智能法益意识的生长,这是一个"人—机器人"彼此互动的过程。当人工智能行为引发不法后果时,能够自担罪责的,可以承认其为独立的刑事主体;不能自担罪责的,由相关主体分担刑事风险。  

引用格式:商玉玺,刘三洋.文化、本体与规范:论人工智能的刑事主体性[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0,34(06):1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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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工智能“创作”行为的法律性质探析


作者:何培育,蒋启蒙

摘要:人工智能"创作"行为的法律性质在学理与司法上中均有争议。著作权法中创作行为的认定标准应包含"智力活动"与"直接因果关系"两个要件,认定人工智能"创作"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之重点在于判断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是否存在人类的干预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属于智力活动。关于干预行为与生成物的因果关系认定,可以参考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判断干预行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影响是否具有相当性。此外,为避免语义歧义并遵循学理通说与司法惯例,应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引用格式:何培育,蒋启蒙.人工智能“创作”行为的法律性质探析[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0,34(06):1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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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工智能创作物视阈下版权法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肖海,张坤生

摘要:21世纪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同样引起了人工智能可版权性的争论。当前我国在人工智能版权保护立法方面存在诸多空白及探究的空间。通过系统地介绍人工智能创作原理、国外的立法现状,分析当下人工智能创作版权保护的理论问题,并进一步论证和破解这些理论问题;并结合我国当前国情,提出了我国也应承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及其认定标准,由此从相关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期限、体制构建等方面详细地探讨人工智能创作版权保护的方法及规则。   

引用格式:肖海,张坤生.人工智能创作物视阈下版权法的反思与重构[J/OL].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1-10[2021-09-16].http://kns.cnki.net/kcms/detail/50.1205.T.20201026.1600.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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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算法推送”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规范性重构——从“实际作用”转向“规范能力”


作者:麦买提·乌斯曼,杨立敏

摘要: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推送”向用户定制推送的内容一般来自于平台其他用户 的上传。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著作权直接侵权人,不能直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 责任。然而,依照行为后的“实际作用”为准据的“中立帮助行为理论”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从事服 务行为时与自身信息管理能力不匹配的较高注意力,扩大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归责范围,陷入了刑 法扩大化的泥淖中。刑法应从谦抑性原则出发,在探讨“算法推送”技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 刑事责任之前,应重新解读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大胆提出超越“实际作用”准据的“规 范能力”标准,以期提供新的视角和可能。  

引用格式:麦买提·乌斯曼,杨立敏.“算法推送”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规范性重构——从“实际作用”转向“规范能力”[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1(8):14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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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数据时代数据的类型化保护研究


作者:项定宜,毕莹

摘要:信息网络技术的迭代更新,促使数据成为社会的重要资源。目前学术界对数据没有清晰的界定,而传统理论上单一的性质界定无法全面地对数据进行规范和保护。现有的法学理论更多的是从狭义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角度出发,强调数据的人格权益。但是在大数据时代,海量的数据利用已经充分地体现了其财产属性。在对数据资源化利用的背景下,类型化保护趋势不可逆转。在对学术界目前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与反思的基础上,主张将数据划分为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实现数据人格利益的保护与数据产业安全稳定发展之间的平衡。  

引用格式:项定宜,毕莹.大数据时代数据的类型化保护研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0,34(06):9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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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利用的法律规制


作者:陈星,梁丁

摘要:个人信息成为大数据时代重要的社会资源,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与信息产业发展、利用之间冲突加剧,传统个人信息保护理论中的信息控制权、特定目的使用等因技术不断突破而空洞化,如何保障个人信息合法、有序、合理的利用成为大数据产业发展中的重要难题。个人信息利用制度的完善,一方面须构建个人信息利用机制,如"脱敏+禁溯源"机制、"数据可携"机制、"被遗忘"机制、"个人信息隐私风险评估"与"使用者责任"相结合机制;另一方面必须在《民法典》基础上实现个人信息权利的体系化以及个人信息利用公法与私法的体系化协调。 

引用格式:陈星,梁丁.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利用的法律规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0,34(06):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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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大数据时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控反思


作者:娄永涛,唐祥

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和信息已成为网络和现实社会的核心要素。利用大数据获取个人信息数据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日益攀升,严重影响网络空间和真实社会"双层社会"的稳定和民众的财产安全,司法机关要探索和运用大数据来侦办、防控和解决新型电信诈骗犯罪这一社会治理的痛点。大数据推动的全球一体化,必然会产生更多跨国界、跨文化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需要从立法、科技和境外司法协助等多个维度综合治理,达成有效防控的效果。  

引用格式:娄永涛,唐祥.大数据时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控反思[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0,34(03):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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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数字时代妨害业务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者:麦买提·乌斯曼,阿布都米吉提·吾买尔

摘要: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妨害业务的行为呈现出网络化的趋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利用网络实施妨害业务的行为,大多数是将其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来处理,少数是将其以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损害商业信誉罪来处理。以上罪名用来处理利用网络实施的妨害业务行为是刑法客观解释的结果,其最终会走向类推解释,同时也使判决面临着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质疑,甚至会使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沦为"口袋罪"的风险。为此,数字时代妨害业务行为的刑事规制需要网络刑事立法重新布局,有必要增设具体的妨害业务罪。    

引用格式:麦买提·乌斯曼,阿布都米吉提·吾买尔.数字时代妨害业务行为的刑法规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1,35(06):15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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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以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


作者:张金钢

摘要:人工智能时代已翩然而至,带来诸多变化和挑战,应慎重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带来的新的刑事风险。智能机器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可作为受刑事处罚的主体,其刑事责任呈现两面性的特征。智能机器人的开发者或操作者故意利用智能机器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刑事责任应由开发者和操作者作为直接正犯来承担。智能机器人的开发者和操作者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危害结果,视其是否违背预见义务以及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可能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或按意外事件处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猛,应在法律制度框架的约束和指引下充分发挥其功用,并防范其弊端,在智能机器人研发应用的风险性与刑事归责的合理性之间寻求平衡。 


引用格式:张金钢.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以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9,33(08):8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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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理论证成、特质与困境突破


作者:唐旭,苏志猛

摘要: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呈现出自动化、规范化以及综合化的趋势。在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存在设计逻辑的缺陷、不合理的模块配置、非强制性模块适用等不足。对其再优化的可能路径在于,基于公平与效率相协调的理念,准确定位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的设计和算法逻辑,审慎衡量和设置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的应用模块,建立定型化的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运行样态。  

引用格式:唐旭,苏志猛.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理论证成、特质与困境突破[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9,33(08):9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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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主客体二分法视角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之否定


作者:杨易川,李娜

摘要: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旨在解决人工智能致损时的责任归属,虽在形式上解决了责任分配问题,但因人工智能不具有人类的法律人格,也无法比照拟制主体满足实体性要素、价值性要素的要求,无法承担责任,致使人类仍然是人工智能最终责任的承担者,在法律效果上与其被赋予法律客体地位并无二致。而且"主体说"无法满足"主客体二分法"划分的本质,会对现有的法律制度产生颠覆性的冲击,打破以"人类中心原则"构建的现有法律体系。究其实质,人工智能始终无法摆脱客体地位的法律架构。 

引用格式:杨易川,李娜.主客体二分法视角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之否定[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9,33(11):11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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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区块链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


作者:胡光

摘要:作为前沿科技的代表,区块链技术的价值逐步凸显,如何获得知识产权,以便应对未来该领域的激烈竞争对于利益相关者来说至关重要。在既有的知识产权法架构内,通过使用专利、版权、商标等方法对该创新技术进行保护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例如软件的可专利性、程序或数据库版权独创性判定、商标构成要素的描述等。只有在深入了解所涉规范性判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既有判例、实务经验和技巧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保护目的的达成。   

引用格式:胡光.区块链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9,33(04):9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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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编辑:刘舒婷

审核:张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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