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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币”收到赃款,并不必然属于犯罪

刘磊、钱桑桑律师 律动币圈 2021-11-05

# 办案·实例 #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初,炒虚拟币USDT的OTC商家沈某某(化名)在“某虚拟币交易所”平台认证成为平台商家,在该平台“法币承兑区域”,通过不同商家买卖USDT报价的价差,高频低价买币,并高价在该平台卖出,从中赚取价差1—2分钱/一枚USDT。

一枚USDT的市场价格跟一美元相差不多,这意味沈某某卖价值700万人民币的USDT才能挣到1—2万元人民币,投资收益率为:0.14%—0.28%。这完全符合数字货币买卖中间商的交易行情,没有出现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市场价的行为。


然后,鉴于金钱的流通不具有可分性,我们作为卖家也没有能力审核对方的转入资金是不是属于赃款。经查:沈某某在该交易所交易期间,银行卡收到了卖币赃款共计约80余万元。




案件进程

2021年4月14日,沈某某被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021年5月8日,委托人被刑事拘留第24天(周六),本律师团队接受家属的委托前往六安市看守所进行首次会见。会见结束后,决定为委托人做无罪辩!即刻准备《法律辩护意见》等辩护材料后,于当日,前往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提交材料,与本案的承办警官详细沟通虚拟币OTC的模式以及在交易所交易泰达币(USDT)的全过程,将委托人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2021年5月10日,本律师团队与公安承办再次沟通和探讨案件,表达辩护律师关于本案的无罪辩护意见,配合公安厘清本案的投资交易模式,使得侦查处于对委托人有利的方向。


2021年5月11日,本案移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辩护律师通过分析本案案情及会见委托人本人的情况,与家属商议决定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坚持做无罪辩护。


2021年5月12日至13日,本律师团队经过开会探讨准备了充分的辩护材料,约见了本案审查批捕的检察官,从OTC商家的交易模式、主观明知、市场交易行情以及犯罪构成等多维度进行论证,对币商在OTC平台正常炒币收到赃款不构成犯罪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及时安排会见,将办案进度与委托人进行沟通。

2021年5月18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沈某某作出不予批捕的意见,并与当日交由六安市公安分局裕安分局办理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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