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刑事资讯要览【12月28日—1月3日】
涉刑事法规速递
两高两部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
2020年12月30日上午,公安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制定的《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主要细化规定三方面的内容:非法捕捞犯罪、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渔获物交易犯罪等的法律适用依据和定罪量刑标准;非法捕捞案件中相关证据的收集转化、种类规格及审查标准;对非法捕捞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以及处罚时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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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两高两部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
解读
近年来,随着国家层面对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工作的高度重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治理理念逐步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领域得到体现。此次,为配合国家“长江十年禁渔计划”的落实,两高两部专门出台《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对相关犯罪行为类型予以归纳、总结,并为司法实践中证据转化、销赃数额认定等难点提供了适用依据,同时积极强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以综合手段的应用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但是仍然应当看到的是,在执法过程中仍可能面临诸多的实践难题,诸如“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是针对重点水域的禁渔政策,如果渔民在重点保护水域与非重点水域临近区域进行捕鱼,或者在非重点水域捕鱼后不慎进入重点保护水域内,对于上述行为该如何认定则是无法回避的难题。我们认为,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避免惟结果论的执法思维,要全面、充分对捕鱼行为的区域、路线、方式进行考察,协调好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与执法人性化、精准化的关系。
实时热点速递
NO.1 最高检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号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分别为河北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案,陕西高某民破坏交通设施案,河南张某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湖北杨某、镇某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山西李某斌盗窃案。此次发布的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呈现三个突出特点:一是突出从严惩治涉窨井盖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二是突出监督引导,强化案件审查把关;三是突出延伸司法办案效果,推动窨井盖问题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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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2020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对实践中各类涉窨井盖违法犯罪行为类型予以归纳、整理,以窨井盖所处区域、实际用途为标准,将盗窃、破坏窨井盖的行为分别定性为(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5起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对上述《指导意见》的适用标准进行了具体阐释。由于涉窨井盖刑事案件的危害后果往往呈现出对公共安全、对他人生命权、对公私财产权侵害相互竞合的状态,这就使得司法实践对该类行为的处理中存在着重刑倾向,选择适用重罪。我们认为,在对涉窨井盖类犯罪行为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仍然应当把握两个重点:一、避免简单的因窨井盖所处位置的差异,就简单地以司法推定对号入座适用重罪,仍然应当以主客观相一致为原则对相关行为进行准确定性;二、对相关危害行为进行评价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已经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分重罪与轻罪、重刑与轻刑等,在切实维护“脚底下安全”的同时,做到不纵不枉。
NO.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评选出的二十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5件国家赔偿典型案例。此次评选出的25件典型案例,以时间节点和规则意义为主线,主要选取了在保障人权、规范公权方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标志意义,或者对于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具有法律适用规则意义的案例。透过这些典型案例,可以从人民法院审判实务的视角,看到二十五年来国家赔偿制度从落地生根到发展完善的过程,看到国家赔偿审判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一次次进步,在规范公权力机关公正司法、依法行政方面的一次次完善,看到各级人民法院几代国赔人多年努力付出的辛勤点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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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国家赔偿制度作为国家对自身权力活动中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不仅具有健全国家责任制度、限制公权力肆意发动的功能,更承担着保障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保障法人、其他社会组织财产权利、修复受侵害的社会关系的功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随着1995年《国家赔偿法》的生效而诞生,伴随着2010年及2012年的2次修订而逐渐完善。近年来,国家赔偿的案例也越来越多的进入到公众视野,诸如赵作海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杭州叔侄案等案件在改判的同时,都涉及到国家赔偿的问题。此次,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不仅包含着上述刑事赔偿的案例,还包括了行政赔偿的案例,不仅涵盖了自始无罪的赔偿案例,还包含了因法律变化而改判无罪的赔偿案例,不仅囊括了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例,还包括了公司财产不当扣押的赔偿案例。应当说,此次发布的25个案例不仅是对国家赔偿制度从确立到完善历程的记录,也是对国家侵权行为类型化、赔偿标准精确化的诠释。国家赔偿制度的深刻意义就在于国家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要有勇气向小民百姓认错、要有措施防范再次出现这种情况,这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政策的应有之义。
重大活动速递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2020年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集中管辖检察报告
2020年12月28日,正值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成立6周年之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协同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共同发布2015-2020年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集中管辖检察报告。总结分析六年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所办理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特点:罪名集中于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及伪劣产品罪;犯罪对象呈多样化、新型化趋势;犯罪方法呈组织化、链条化、跨区域特征;犯罪行为呈线上化、隐蔽化等特征。对此,上海市检察机关发挥集中管辖优势,建立行刑协同机制,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推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综合治理,全方位守护食品药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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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食药安全!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成立6周年之际交出这份“答卷”
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新闻发布会
2020年12月29日,江苏省检察院举行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江苏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自江苏省各级检察院开始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共制定《关于建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意见》等文件8份,共办理一千多件涉黑恶案件,注重对办案团队的专业化建设,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联动,提升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整体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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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编辑简介
林东品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第四届“东方大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lindongpin@bohelaw.com
李腾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liteng@bohelaw.com
胡欣琪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cinthiahu77@163.com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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