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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机构能突破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吗?

廖华 manmanliao法
2024-08-28

私募基金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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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企业在实践中突破经营范围的情况并不少见。法律也有规定,只要不违反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规定,是不影响合同效力的。那么,对私募机构来说,能不能突破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呢?

首先,先来看,什么是应该有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经营范围中必须标明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7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发布《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工作的通知》,对于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进行有力补充。


因此在设定经营范围时,尽可能采用以上这些规范性表述。






其次,那些不能作为经营范围?


特别注意两类业务:


01

冲突业务禁止从事  


冲突业务就是跟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规定中列明的有“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场外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众筹、保理、担保,后来又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这些业务作为冲突业务,是禁止从事的。



02

无关业务慎重从事



私募机构应专注主业,与此不相关的业务要慎重开展。


比如,大家经常问起的投资咨询业务,是否可以从事


简单来说,私募证券类基金管理人,不能增加咨询或投资咨询,原因很简单,私募证券咨询业务需要具有相关资质才能进行展业。


股权类管理人呢,根据我们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案例,“投资咨询”作为经营范围目前尚可获得协会认可,也就是说,严格围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开展的募集、投资管理、为被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业务,不算偏离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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