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所讨论的破产抵销权有别于民法中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破产抵销所实现的清偿结果有利于主张抵销的债权人,而不利于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这导致少数国家的破产立法不允许破产抵销。我国《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这表明我国《破产法》是承认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破产抵销权能够使债权人获得优先清偿,其实质是一种偏颇性清偿行为,具有优先权性质。”
总结:破产抵销只是事后救济手段并非主要目的,建立全面的风险防控体系才是要务,通过风险防控措施让损失尽可能降到最低。1、要建立决策机制,在代工厂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能够快速决策,采取应对措施;2、二要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风险等级和应对措施,包括缩减甚至停止下订单、转移原材料和成品、停付货款、迅速将业务切换到备用代工厂等;3、要持续关注代工厂的经营状况及时预警风险,动态化调整风险级别并采取应对措施;4、要加强合同履行监控,定期对账、盘查实物,借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
经采取防控措施仍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尽快组织梳理证据材料,抢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在对自己相对有利的管辖法院发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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