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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长期受压制,章程设计时如何保障这类股东权益?
“ 在实践中,公司治理的困境除因股权势均力敌而造成的公司僵局外,还存有在实力悬殊的情形下造成的股东压制。例如:大股东利用大股东的控制地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使小股东始终不能行使决策经营权、不能享有知情权且小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对大股东作出的相关报告始终表示反对,大股东通过转嫁投资、交易及利用公司资产为自己贷款作抵押等行为直接或间接侵害股东利益,该类压制行为在外观上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呈现出一系列链条环环相扣的连贯性与持续不断的过程性。常见的股东压制行为有:排斥少数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剥夺少数股东的知情权;长期不向少数股东分配股利;稀释少数股东的股权比例等。对于该类具有隐蔽性、持续性、综合性的股东压制情形,在公司章程没有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为使公司治理机制更加和谐,赋予被压制股东合理的退出通道,我们有必要防患于未然提前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一些公司解散的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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