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次发布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引导性公告。其中明确原则上不再对2019年12月12日之后立项的集中焚烧处置公司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次发布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引导性公告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环函〔2019〕113号),按照“自我消纳为主、区域协同为辅”的思路,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布局、统筹建设,加快建成满足区域产业发展需要的处置设施体系,为危险废物处置提供“兜底式”保障。结合我市危废产生与处置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开我市各类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缺口,引导社会资本有针对性地投入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特公布我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一、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能力
列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菏泽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菏环函〔2019〕72号)中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限期完成;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硬性要求按规划实施,改变为投资引导性公告的方式落实。目前,在市政府强力推进下,我市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突飞猛进,相续已建成的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焚烧设施有郓城县菏泽万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菏泽资源再生综合利用项目(含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和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和单县菏泽永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焚烧项目,每年焚烧处置危险废物可达6.5万,已经基本满足我市可焚烧类危险废物产生的数量;现审批在建或计划建设的已有6个焚烧处置项目,建成后焚烧处理能力在25万吨/年左右,远超出我市目前的产生焚烧类危废数量,也能满足近3-5年内焚烧类危废处置能力。因此建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自2019年12月12日起未立项)新(扩)建集中处置焚烧设施项目,我局原则上不再对2019年12月12日之后立项的集中焚烧处置公司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鼓励危险废物集中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等项目建设。我市产生的焚烧飞灰、炉渣和废弃灯管等目前无处置项目。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按照《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GB2042-2014)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要求建设危废填埋场、水泥窑协同处置等。鼓励建设工业废盐、污泥、废有机溶剂、废催化剂、废弃包装物再生等加工利用项目,原则上全市建设每一种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不得超过两个。鼓励运用等离子气化技术、快速碳化处理、超临界水氧化法等新型技术处理危险废物,减少污染物排放。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管理
(一)各县区应坚持问题导向,鼓励发展能够补齐处置能力短板的项目,严格控制利用处置能力接近饱和的项目,消减或取消利用处置能力过剩的项目。重点关注危废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以及园区内所有企业危废产生量之和大于1万吨的化工园区的处理设施配套情况,统筹考虑,合理规划建设。新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收集项目,应提前向市生态环境局通报设置意向,市局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核实平衡。(二)依托综合处置单位建立健全覆盖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完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监管机制。严禁非综合经营处置单位设立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除外)区域收集点,严厉打击非法行为。(三)充分发挥市场在处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及时公开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许可种类、规模等。产废单位自主选择利用处置单位,建立竞争市场,消除价格垄断,通过竞争降低处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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